一、DNA鉴定识别萨达姆(论文文献综述)
王跃[1](2016)在《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规范有效的质证是正确判断鉴定意见可靠性的有力保障,然而,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常常使鉴定意见的质证流于形式。而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外衣”也极易导致对鉴定意见的轻信与盲从,鉴定人不出庭现象要比普通证人更为突出,这反过来又加剧了鉴定意见质证、认证中的诸多乱象,成为一些重大冤假错案的诱因。2012年《刑事诉讼法》虽然修改了鉴定证据的表述方式,初步规定了鉴定人出庭和专家辅助人制度,但由于对鉴定意见质证主体、客体及方式的特殊性认识很不充分,未针对鉴定意见设计出富有操作性的特殊质证程序,上述改革举措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有鉴于此,对鉴定意见质证特殊性的关注,对域外专家证言或鉴定意见质证模式的归纳与解读,对我国鉴定意见质证问题多阶段、多主体、跨学科的交叉分析,对具有中国特色的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思索,都将助益于解决我国鉴定意见质证难问题,而在“保证公正司法”、“推进严格司法”、“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写入“中央决定”,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如火如荼推行的大背景下,研究如何构建质证结果符合实体公正、质证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无疑具有更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即以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为研究对象,围绕相关问题展开分析。全文共分三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语。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理论价值及实践意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主要内容及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为正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为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一般理论性问题。鉴定意见质证是针对作为指控证据的鉴定意见,通过鉴定意见审前开示、传唤鉴定人出庭等程序进行质证前的准备与积极防御,并通过庭审中的交叉询问以及专家辅助质证等方式,由控、辩、审三方共同推动并致力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调查活动。鉴定意见质证较之其他证据的质证具有特殊性,其质证主体具有多元化与专家主导的双重特点,质证客体具有言词证据与派生证据双重属性,质证内容具有广泛性与复杂性,而质证手段的口头性与科技性并存。鉴定意见质证制度应当致力于实现公正审判、实体公正及诉讼效率的价值目标,同时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与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具有事实发现与对质权保障的两重功效,而证据裁判原则强调质证程序的基础性作用与核心地位。“公正审判”是质证制度的首要与核心价值。刑事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公正性由平等武装、对抗式质证程序、对质询问权的特别保障以及裁判说理这四大具体要素构成。这些具体的公正要素应当体现在诸如鉴定意见审前开示、鉴定人出庭作证、庭审交叉询问、专家辅助质证、质证效果保障等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每一个环节。第二章为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具有防止证据突袭、促进质证实质化、提高质证效率以及实现公正审判的积极作用。然而,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开示通常为单向开示且远不如民事诉讼中规范。作为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制度,美国的专家证据开示制度较为成熟,其审前正式开示程序对开示原则、内容、启动程序、救济程序以及重大争点的审前会议处理都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我国没有专家证据开示制度,仅有鉴定意见告知及阅卷规定,并且立法粗疏,导致司法实践存在不少问题。为此,完善我国鉴定意见开示制度,应当明确控方的自动开示义务,明确开示内容并扩大开示范围,为辩方对物证等鉴定对象进行查阅、复制或照相创造必要条件,允许专家辅助人提前介入证据开示程序,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争点整理功能,最后还应当完善司法救济程序。第三章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基本前提,是被告人对质权的集中体现。当前鉴定人出庭率普遍低下,对质权未受保障是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通过比较法考察发现,针对鉴定意见质证的对质权保障,目前存在两种模式,一是美国的宪法保障模式,一种是欧洲人权法院基于公正审判国际标准的对质权保障模式。二者的共同特点是都从立法层面确认对质权作为刑事被告基本诉讼权利的地位,同时也承认合法的对质例外情形,总体上均反映了公正审判的要求。结合中国国情,我国应当采纳欧洲人权法院的对质权保障模式,在认可对质的事实发现功能的同时,立法上应当确立对质权,司法实践中对于“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出庭要件判断宜形式化。而在具体实施程序中应作如下完善:采用广义实质的“不利证人”概念以扩大对质主体、采用申请对质与职权对质的启动方式、构建对质权适用的强制规则与例外规则以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完善司法救济程序。第四章为交叉询问制度。交叉询问是刑事被告对质询问权的集中体现,是询问专家证人并发现真实的有效方式。在对专家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方面,美国有着丰富的经验及规范作法,有关询问主体、询问对象、询问顺序、询问内容及询问规则都有比较细致的规定,相关的制度配套也较为完善。我国法律有关询问鉴定人的方式可界定为广义的交叉询问,但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交叉询问适用率不高、适用效果有限,询问主体多元、询问程序混乱,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之间对抗性真假与强弱难以准确评估,交叉询问更多关注事实发现功能而较少关注询问权保障,交叉询问技术规则过于简略,询问内容范围有限。完善我国的交叉询问制度,首先应当创造有利于交叉询问制度运行的先进诉讼理念与制度环境,如确立“不利证人”、“对质权”概念,完善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突出人证调查在法庭证据调查中的主线作用,平衡当事人主导与法官诉讼指挥间的协调关系。其次,应当理顺多元主体询问鉴定人的顺序、把握交叉询问的适当限度、确立适当的交叉询问规则。最后,应当对其他特殊质证程序予以规范,如不同或相反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未到庭鉴定人书面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第五章为专家辅助质证制度。专家辅助质证是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当前困境不仅表现于“出庭率低”,更主要在于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理论及实践中的观念分歧与混乱作法,其主要问题为:相关法律规定不明,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诉讼价值定位不明,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不明,专家辅助人质证意见的证据属性不明,专家辅助质证程序缺乏统一规范作法,以及专家难求、法院经常限制专家辅助人出庭等。突破上述困境,必须跳出现有研究思路,以“专家辅助权”为核心实现研究方法转型。通过比较法考察,域外法治国家及国际人权法律,往往将刑事被告人获得专家辅助的权利规定为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并且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平等武装与对抗式质证程序的要求对专家辅助权予以保护。借鉴域外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完善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关键在于确立专家辅助的权利地位,将专家辅助权、对质询问权、律师帮助权一并纳入刑事被告人的防御权体系,实现公正审判与真实发现之间的价值平衡。在此基本前提下,进一步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参与人地位以及专家辅助人质证意见的证据地位,建立专家库,专家辅助人出庭要件判断应当形式化,规范专家辅助质证程序,并且为贫穷及重罪被告提供免费专家辅助。第六章为鉴定意见质证的效果保障。仅有专家辅助质证尚显不够,要实现质证结果的正义性,还需要辅以必要的效果保障机制。鉴定意见质证效果首先追求规范质证与有效质证的积极目标,但实践中也大量存在其消极情形,也就是无效质证。鉴定意见质证的效果保障应当遵循以下层层递进的保障思路:通过遏制“无效质证”实现对“规范质证”与“有效质证”的保障、遏制“无效质证”应当以“无效专家证言”为防控重点对象、通过对不同质证主体的分别控制进而实现对质证效果的总体控制(尤其是要重点控制鉴定人、检察官及法官的质证言行)。基于对多元质证主体的分别控制思路,鉴定意见质证效果的具体保障机制如下:一是充分保障辩方专家辅助权,二是充分保障辩护律师权利,三是确立专家行为守则与技术规范,四是落实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以推动客观义务实效化,五是落实法官错案责任追究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为法官采信或排除鉴定意见确立一定的法律标准与科学标准。最后一部分为结语,指出为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诉讼目标,除了上述制度设置,还应当将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纳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整体框架下进行设计,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鉴定意见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张驰[2](2014)在《国际反恐立法实践与启示》文中提出随着恐怖主义活动在全球的蔓延,恐怖主义理论研究和反恐立法越来越为各国政府所重视。然而学界对于恐怖主义的认识还不尽一致,尚没有统一的定义。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恐怖主义理论研究的指向性,也是反恐立法不能回避的问题。本文通过综合分析国际通用和各国采用的恐怖主义定义,并引用国际前沿反恐学者Alex P.Schmid的研究成果,综合目前存在的260种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对恐怖主义的定义进行多角度解析,结合世界各国在反恐立法方面的理论和实践,从更宏观的层面为我国当前反恐研究、反恐立法提供参考。
李忠民[3](2012)在《美国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研究与借鉴》文中提出“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在我国实在法层面是个空概念,但法律研究应以问题为导向,而不应被概念画地为牢。如何丰富权利实现手段、扩大人权保障是我国刑事理论需要回应的核心问题。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制度,是美国刑事司法的一大特色,其多样化的实践和取得的丰富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本文将“商业”、“私人”概念引入刑事理论研究,尝试从国家视角切换至市场视角观察刑事司法,探索借助市场手段解决我国刑事司法中某些疑难问题的可能性。本论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分为上、中、下三篇共八章。前言首先以案例入手引出问题,交待选题的缘起。通过分析案例,探寻理论界长期以来对类似问题难以破解的方法论失误,即局限于国家视角,而忽略了从市场视角、在司法机关之外寻找出路。进而引出本论题“刑事商业性私人研究”,就是从国家视角切换至市场视角的一个尝试。接着,前言部分对本文关键词包括“刑事”、“刑事私人参与”、“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等作了界定。上篇是叙事,对美国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之现实图景作了全景扫描,包括第一、二、三章,包括第一、二、三章,分别考察了刑事证据调查中的商业性私人参与,即私人侦探;刑事强制措施中的商业性私人参与,即商业保释;刑罚执行中的商业性私人参与,即监狱私营。美国商业性刑事私人参与的产生与发展,可归因于公共刑事司法系统的缺陷为其创造的机遇和留下的空间。美国私人侦探产生于近代警察制度所形成的“空隙”;商业保释克服了传统保释制度的缺陷,增加了被告人在不能提供保证人或交付保释金时获得释放的机会;私营监狱避免了刑罚执行中监狱人满为患的尴尬。任何一种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自其产生之日起,就毁誉并存、贬褒不一:私人侦探曾被贬低为“一个法律反常物、宪法的对立面”、“半封建的私人武装”、“在最好的情况下,是一种必要的害,在最坏的情况下,就可能是不可容忍的恶”;赏金猎人被曲解为“下流的人生”、“是对公民权利的一个不受控制的威胁”;商业保释被指责为“以金钱换自由”、“对贫穷和中等收入被告造成歧视”、“侵犯法官保释决定权”、“引起法官腐败问题”等等;私营监狱则因其配备的“警卫缺乏训练、滥用权力”、“对囚犯进行非人道对待”而丑闻缠身,美国审计总署关于“没有任何确切的证据可以证明私营监狱比公营监狱便宜很多”的结论使监狱私营业的前景更加难以预测。尽管障碍重重,美国的商业性私人参与却在强烈的质疑声中顽强生长并勃发生机,造就了美国刑事司法的特色。目前,美国的侦探公司超过3000家,私人侦探(含私人保安)人数达160多万,是美国正规警察人数的3倍;美国的私人侦探服务辐射全球,甚至介入调查跨国政府丑闻及官员腐败案;其发挥着犯罪调查、辩护取证、预防犯罪的作用,是美国刑事司法系统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商业保释存在于美国大部分州,全国共有商业保释担保人约8000人,该行业每年吸纳40亿美元,净利润每年达4亿美元;美国司法统计局2006年数据显示,在美国最大的75个县中,审前释放的重罪被告中42%依赖于商业保释。截止2001年7月,美国的私人监狱达185个,关押犯人28.5万人。美国私营监狱收容人数达美国州及联邦监狱总收容人数的6.8%;据美国媒体2009年10月23日报道,美国亚利桑那州目前正打算公开招标,让私人监管公司来竞争全州9个监狱中心的运营权。因此,商业性私人参与深刻地影响了美国刑事司法是不争的事实。中篇是析理,对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作了深层次的理论挖掘,包括第四、五、六章,分别检视了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的的政治哲学根基、法理基础和经济学依据。商业性私人参与的政治哲学根基是自由主义思想。美国经久不衰的自由主义思想及其长期坚持的“弱国家”传统,为美国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提供了生长土壤。18世纪兴盛的古典自由主义及其关于国家“守夜人”角色的理论,成为美国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产生的思想基础。20世纪初古典自由主义式微,到30年代凯恩斯主义兴起,国家职能扩张,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受到质疑与挑战。20世纪70年代以来新自由主义的复兴,美国私人侦探业和商业保释业得以摆脱行业危机,迎来转机,合法性地位获得确认。商业性私人参与的法理基础是私力救济理论。商业性私人参与的正当性追问,要还原为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关系问题。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在历史发展中此消彼长,私力救济经历了由市场独占到被压抑再到受尊重,而公力救济则从市场缺位到压迫性公力救济再到谦抑性公力救济。私力救济并不与公权力完全对立,而作为其有效补充,并构成国家权力的末梢和延伸。良性私力救济是在公力救济缺位或无效时,人们出于最低的自我保护本能,而实施的不妨害社会安宁并为社会可接受的行为。私人侦探和商业保释属于良性私力救济。确认和发展商业性私人参与,是国家的统治策略,是通过私人行为实现社会控制的技术。支撑商业性私人参与最为直接的理论是法律经济学。法律经济学将经济分析方法引入法律学科,给人们带来观念上的突破。科斯开创性地将法律权利与经济效益进行关联考察;贝克尔将经济分析法推广于全部人类行为,波斯纳以效率为导向构建了庞大的法律经济学理论体系。法律经济学者以效益最大化作为检验法律规则的标准,研究了各类法律规则的成本与收益,将经济学原理渗透到了所有的法律规则和法条之中。法律经济学理论的广泛传播,为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的确立和持续发展扫清了道路。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能够扩大国家刑事司法资源总量,增强国家的刑罚能力,促进刑事司法资源使用效率,提升刑事司法质量,从经济分析角度而言,是促进资源有效配置的制度安排。下篇是建制,以美国经验为借鉴,创设中国特色的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制度,包括第七、八章,分别论证了中国创设“私人侦探”和商业取保制度的必要性,并作了具体构想。与美国一样,中国刑事司法中也存在司法资源紧缺、效率不佳、权利保护不充分等不足,公共司法的这些缺陷为中国引入和发展商业性私人参与创造了机遇。中国私人侦探在20世纪90年代曾经昙花一现,1993年公安部发布了[1993]91号文明令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性质的民间机构”。中国的私人侦探从此转入地下,暗中经营,在夹缝中生存,存在法律地位不明、行为不规范、执业风险巨大的问题。虽然私人侦探为社会管理带来难题,引发一些社会矛盾,但私人侦探的积极意义不容忽视。中国刑事调查存在“无为”状态,包括公安检查取证中存在警员不足、无力作为;法律漏洞、不能作为;曲解法律、失职不为;误解法律、消极不为;律师取证、少有作为;被害人取证、难有作为。由此激发对私人侦探的现实需求,应当允许私人侦探介入刑事取证。其积极意义包括:能有效弥补公安检查取证不足;构成对公安检查机关的监督;帮助被害人准备证据;增强被告人的取证能力。在中国创设私人侦探制度,必须进行相应的理念更新。一是重新整理国家刑罚权,以谦抑性公力救济观柔化国家刑罚权,摒弃刑罚权国家垄断理念;二是理清国家侦查权与私人调查权的关系,确立侦查权包容私人调查取证权的观念。中国现行取保候审的实践不如人意,表现为:取保候审适用条件掌握严苛,取保候审率低;保证方式适用性差;取保候审执行监管流于形式,被取保人处于失控状态。商业保释在美国刑事司法中产生的社会效应,就感观上而言,正好能够针对性的”治疗”中国取保候审的弊病:中国取保候审率低——商业保释使更多的人获得审前释放;中国现行保证方式适用性差——商业保释为普通公民获得保释提供方便之门;中国取保候审执行监管不力——商业保释能够对被保释人实施有效监管,实现社会控制。鉴于此,我们应当以引入商业保释作为中国取中候审制度突围解困的最佳选择。构建中国特色的商业取保制度,有利于建立保证人选任的市场化机制,实现保证人选任上的“从身份到契约”、“从无偿到市场”的转变;对被取保人而言,取保低成本、脱逃高代价;对司法机关而言,有助于转移成本、分散风险,减少其在扩大适用取保候审时的顾虑。我国“商业取保”的基本构想是:国家允许商业担保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取保候审的运作中提供保证服务;商业担保人可以是经批准持有证照的个人或保险公司;商业担保人与被保证人签订保证服务合同,被保证人支付约定的保证费用并提供附属担保,承诺取保候审批准后遵守取保候审法律规定,授权商业担保人对其进行监管,授权商业担保人在被保证人脱逃时对其实施抓捕;保证人的义务是以取保候审保证人身份签署公安司法机关核定的保证书,按公安司法机关要求的金额开具银行存单,并将存单质押于执行机关,在被保证人违反取保候审法律规定时,执行机关通知保证人在6个月内缴付保证书中确定的保证金金额;执行机关在发出保证金缴付通知后应及时发布对脱逃人的通缉令,商业担保人可以组织人员对被保证人实施抓捕扭送,被保证人在法定期限内被扭送归案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结语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在美国是一个颇具争议却旺盛生长的事物,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反射出公共刑事司法系统的缺陷,其已成为美国刑事司法中不可忽视的力量这一客观事实,证明“商业”、“私人”嵌入刑事领域的可能性。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司法理念的革新和突破,中国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也将展现出广阔的发展前景。
兰跃军[4](2010)在《刑事被害人作证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在我国,被害人陈述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一样,历来就是一种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这说明我国被害人与被告人、证人及鉴定人一样,都是一种独立的证据来源和刑事作证主体,被害人作证的身份仍然是被害人,即当事人,不是证人。被害人作证与证人作证存在许多重大差异,应当有自己独立的制度体系和程序规范。本文运用比较研究、实例分析、历史考察等多种方法,除了对被害人作证的基本原理(包括被害人作证的概念、适格性、必要性、局限性及其与证人作证的差异)进行研究外,还结合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先后对被害人作证的身份、席位、内容、证据形式、程序、特殊方式、援助和保障八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研究,通过回答被害人为什么作证、被害人如何作证,以及如何保障被害人作证这三个问题,构建了一个以“本土资源”为基础的“相对合理”的被害人作证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填补了我国刑事作证制度乃至刑事诉讼制度的一片空白。狭义上的作证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诉讼行为。“被害人作证”是指被害人在法官面前的程序中陈述其亲身体验的案件事实,并且依法接受各方质疑和询问的一种行为。它需要遵循法定的作证程序,与作为诉讼行为的被害人陈述存在区别。被害人和证人作为犯罪过程的目击者,虽然都“身临其境”,体验或感知了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但被害人还“身受其害”,其记忆形成过程的三个阶段,即编码、储存和提取都不同于证人,这就决定了被害人作证与证人作证在感知案件事实的方式、作证的积极性、作证内容的复杂性以及作证过程的易受伤害性等方面都存在差异,需要立法构建独立于证人作证的被害人作证制度。在作证适格性方面,被害人必须亲身体验了案件事实,并且具有相应的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被害人作证的准确性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要求公安司法机关根据个案实际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保障。被害人作证本身虽然蕴含着一系列的内在和外在价值,具有必要性,但其又可能给被害人带来某些不利影响,具有局限性,被害人作证制度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做到统筹兼顾。从世界各国(地区)立法规定和司法实务来看,被害人作证具有证人和当事人两种身份。前者是英美法系国家和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共同做法,以美国为代表,被害人作证虽然享有一系列不同于普通证人的权利和保障措施,但其作证的身份视为证人,适用证人作证的制度规范,被害人作证陈述归入证人证言。后者是包括俄罗斯、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内的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被害人作证虽然也基本适用证人作证的制度规范,但其作证的身份却是当事人,被害人作证陈述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德国被害人作证的身份主要是证人,但也可能是当事人。被害人这两种作证身份的差异主要是由不同国家犯罪本质观和诉讼模式不同所造成的。从我国立法规定和诉讼传统来看,被害人作证的身份与其出席庭审一样,仍是当事人,不是证人。被害人作证的当事人身份与其庭审参与权之间可能会产生一些冲突,但不是根本性的,可以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来加以协调。与被害人作证身份密切相关的是其法庭席位的设置。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地区),法庭席位的设置既有丰富的符号学意义,又有许多共同作法。我国绝大多数刑事法庭至今没有设置专门的被害人席位,这是严重滞后于被害人诉讼地位当事人化趋势的。本文主张按照德国“研讨辩论观”的诉讼理念,并借鉴域外国家(地区)法庭席位设置的共同做法,适当调整我国刑事法庭布局,增设独立的被害人席,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席与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席分别在法官席前方左右两侧对向设置,都靠近法官席,并且被害人席及其诉讼代理人席,与被告人席及其辩护人席一样,都是前后排列,以便于他们相互沟通。被害人作证应当坐在被害人席上,而不是站在证人席上。被害人作证的内容与刑事证明对象的范围密不可分。两大法系国家(地区)立法规定与学理解释都将被害状况事实尤其是与被害人损害赔偿有关的事实纳入刑事证明对象的范围,作为被害人作证的主要内容之一。在美国刑事审判中,被害人既可以作为控方证人,又可以作为辩方证人;德国被害人作为法院的证人,其作证也可以证明控诉方或辩护方的诉讼主张。虽然两国被害人作证的内容不完全一致,但都包括与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关的实体法事实(含犯罪事实和被害事实)和刑事诉讼程序事实。在我国,被害人作证的内容应当包括犯罪过程事实、被害状况事实、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事实和被害人“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可以判断的事实”(作为意见证据规则的例外)四个方面。被害人作证的证据形式即被害人陈述,是记载被害人作证内容的法定证据种类。证据法上的被害人陈述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证明价值。我国应当借鉴英美法系、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从被害人作证适格性的审查、传闻证据规则和传闻内容的限制、关联性规则的限制、意见证据规则的限制及合法性规则的限制六个方面对被害人陈述的证据能力进行限制。被害人陈述证明力有无及大小的判断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仅要判断被害人陈述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及其程度大小,需要结合分析个案内其他“印证性”证据相互印证的程度及大小,而且必须遵循经验法则和论理法则。本文认为,被害人陈述原则上不能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其证明力必须有其他实质独立的证据进行补强。但是,在性侵犯等“一对一案件”中,如果案内没有其他证据,而被害人又出庭作证,其陈述经过查证属实,与案件事实相符,没有任何瑕疵的,可以作为法庭判决的基础。被害人作证程序和方式的设计既要符合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的基本原理,又要符合被害人学的基本原理,维持被害人人权保障与被告人人权保障合理的适当的平衡。我国被害人作证的程序主要包括:(1)传唤被害人:与通知证人程序基本一致,应当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如果被害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则上要受到一定处罚。(2)被害人宣誓问题:我国应当借鉴德国、俄罗斯的做法,采取审判长训示的方式,在被害人作证前明确告知其真实陈述义务和故意作虚假陈述要承担法律责任,无须像英美法系国家(地区)一样宣誓、郑重声明或具结。(3)被害人首先作证规则:被害人应当作为庭审的第一个证人首先作证或者作为当事人优先进行陈述。我国应当废除现行的公诉人强制讯问被告人的制度设计,将被害人作证和被告人作证作为法庭证据调查的前置程序,并且保证被害人首先作证。(4)被害人陈述的引出方式:主要有自由陈述式和问答式两种。我国应当采取自由陈述式,这既是我国的诉讼传统,也符合被害人被害后的现实需要。(5)被害人陈述的质证:本文认为,交叉询问在我国实施面临许多障碍,也不利于保障被害人人权。我国被害人陈述的质证方式应当是:在被害人自由陈述后,按照申请传唤被害人作证的主体确定先行发问者,再由其他诉讼参与者轮流询问被害人。如果检察机关、辩护方都申请被害人作证,或者被害入主动要求作证,或者法院依职权传唤被害人作证,应当由审判长及其他法官先行询问,然后再由其他诉讼参与者按照先控诉方后辩护方的顺序轮流询问被害人。而且,必须始终保留法官尤其是审判长的补充询问权。当被害人为未成年人,或者在性侵犯案件及其他暴力性犯罪案件中,除非被害人同意,禁止被告人直接询问被害人,被告人可以通过辩护人或审判长提问来行使对被害人陈述的质证权。立法可以将被害人规定为一种对质主体,但安排被害人与被告人当面对质,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并且也应当事先征得被害人同意。同时,允许被害人在作证过程中参考庭前陈述笔录或其他书面材料来帮助其恢复记忆。而且,在性侵犯案件中,原则上禁止就被害人隐私问题进行提问。此外,本文还认为,立法应当对被害人庭前书面陈述的使用做出明确限制,只有经检察机关或辩护律师提出,并且经对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质证,认为具有证据能力并查证属实后,法庭才能将它作为定案的根据。在作证方式方面,为了避免被害人在作证过程中因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新闻媒体等“眼球对眼球”而受到心理上的伤害,两大法系国家(地区)都规定了许多允许被害人通过蒙面、变声、变像、视听传输或其它适当隔离方式进行的特殊作证方式,作为出庭作证的替代。这些特殊方式主要包括视频作证、电话作证、屏风作证、录像作证、秘密作证和审前法官询问六种。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而刑事司法中已经有这方面的实践,需要立法加以确认和构建。如何保障被害人作证陈述的真实性,避免虚假陈述或陈述失真,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域外国家(地区)的共同做法是对被害人作证进行援助和保障,帮助被害人解决因作证而面临的现实困难,尽量减轻被害人作证的心理压力,免除其后顾之忧。被害人作证援助是我国亟待开发的一个诉讼领域,可分为作证前的援助(包括出庭作证通知、向被害人解释法院审判程序、为被害人照看小孩和接送被害人等)、作证期间的援助(包括陪同被害人出庭和提供律师帮助等),以及作证后的援助(包括向被害人解释裁判结果和代表被害人与雇主交涉等)。被害人作证保障主要包括安全保护和经济补偿两个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各种形式的被害人恐吓行为严重危及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成为被害人作证的主要障碍,因此,应当加强对被害人作证的安全保护,有效避免其再次被害。被害人作证的经济补偿是对被害人因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或遭受的损害)的一种补助(赔偿),不同于被害人经济救济。被害人已经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如果不承认其作证的经济补偿权,其经济损失将具有双重性,这对被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我国被害人经济补偿的主体应当是国家,补偿范围以被害人作证直接支出的合理费用为限,按照实际支出进行补偿。被害人虚假陈述是指被害人明知自己陈述的内容违背客观事实,与其亲身体验不符,仍然作证陈述的行为。实践中被害人虚假陈述的原因很复杂,往往与陈述失真混杂在一起。因此,我们对待被害人虚假陈述应当像对待被告人撒谎一样,显示出一定的宽容性,以适当的罚款或司法拘留作为威胁是必要的,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贾会钦[5](2008)在《联系实际 提高兴趣》文中研究指明当老师的,大多有过这样的体会:有的题,老师讲过多遍,学生考时还错;而有的题,老师只讲过一遍,学生却怎么考都能做对。这是为什么呢?其实原因很简单。你讲了许多次,但是每次都是枯燥的说教,学生提不起兴趣,只是机械的记忆,当然记忆不深刻,应考时怎能不出错?而有的题,你是只讲了一次,但那一次你做到了理论联系实际,引入了生活中的真实事例,激起了学生的兴趣,学生自然容易理解且经久难忘了。
郭华[6](2006)在《鉴定结论之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以及专业分工的细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独立种类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越来越大,诉讼活动越来越多地依赖鉴定人(专家)特有的专门知识、经验技能和判断能力去发现真相。然而法律又担心过分依赖鉴定结论,则会出现鉴定人(专家)代替事实审理者认定案件事实的危险。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有关鉴定结论的程序性规则,通过一定的程序来担保或抑制其引入弊端,则成为现代立法、司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共分为八个部分。它以基本概念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从鉴定结论生成的缘由以及历史发展的规迹预测其未来的走向,以鉴定启动程序以及鉴定结论的生成、质证、认证、救济程序的架构作为进路,在借鉴和吸收西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鉴定结论的程序进行改造和整合,提出了完善鉴定结论程序规则的方案,为司法鉴定的立法和诉讼法的修改提供建设性的意见。 第一章绪论。本章以鉴定、鉴定人和鉴定结论的范畴作为逻辑联线,通过对鉴定立法表述及其“侦查行为说”、“证据核实说”和“科技活动说”分歧的评价,将鉴定定性为“证据调查活动”。从鉴定人作为法官辅助人与证据方法的角色扮演中,分析出其角色中立与对立的原因,并预测出鉴定人由辅助人向证据方法转化的趋势。针对鉴定结论概念表述的缺陷,提出了修改为“鉴定人的意见”的立法概念。事实审理者在专门性问题上的无能与法律授权认定事实有能之间的紧张关系,以及证明责任规定与鉴定制度引入之间价值与成本的衡量,推导出鉴定结论作为独立证据种类的缘由,也为证明责任的摆脱与鉴定结论的寻求提供了理论上的理由,并进一步说明研究此问题对立法、司法以及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意义。 第二章鉴定结论的演变历史。本章追溯了证人证言孕育鉴定结论并渐渐与其脱离的历史轨迹,以及鉴定结论与勘验、检查笔录整合而走向分化的发展历程,探讨了鉴定结论作为独立证据的历史演变。鉴定结论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被立法固定后,因其派生性引发了学者对其的争论,在肯定、否定还是改造的路径选择上,论证了固守其独立证据种类的必要性,提出了引入专家的必要性,并在鉴定实证分析的基础上,预测出鉴定扩张使人证“复活”的悄然动向以及其未来的基本走势。 第三章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本章对两大法系鉴定结论(专家证言)的证据能力要件进行了分析,特别是对英美法系专家证言从一般接纳法则到立法关联性
余君亮[7](2005)在《妙趣横生话防伪》文中指出
高晓颖[8](2004)在《科学可以告诉过去》文中研究表明 生活每天都在演绎不同的故事,可随着时光的流逝,有些事情如风吹云散,让后人难以了解其本来面目,历史为我们留下了很多遗憾。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却能够跨越时空的阻隔,开通我们与历史沟通的渠道,重新证实被歪曲或讹传的事实真相。美国一位着名的法医学家曾说过:死亡无法使我内心冷却……死者能对科学的探寻作出回答,诉说以往的故事。让死者“开口”证明其身份或诉说以往的故事的方法,有DNA指纹鉴定法,骨骼检验法及牙齿鉴定、毒物分析和人像还原等技术,这些现代科技可使历史上的一些悬案被重新盖棺定论,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沈亚生[9](2004)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视野中的人格自我与个体性》文中认为研究人的个体存在这一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当代人本主义哲学或“类哲学”已经成为哲学现今和未来发展的一种主导性形态。人学(对人的哲学研究)则是这种哲学形态的理论核心。而对人的个体研究,也就是人格自我论的研究构成了哲学人学的微观基础。这种研究旨在从哲学的自由思维和前提批判性思维的角度探索人的个体存在,揭示其中最为根本性的和最具有时代意义的理论问题。这种研究在我国当代具有特殊的意义。西方发达国家在几百年的资本主义文明发展中,生活中人的个体自我之意识和反思层面上理论成果已经有了丰富的积累,而我们中国在数千年封建文化的压抑下,整个社会的人格文明,理论文化中的人格自我意识则长期处于空白。近些年我国理论界人学研究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繁荣,但关于人的个体,关于人格自我问题的研究仍然非常薄弱。 此项研究志在实现一种全方位的理论创新。任何有价值的哲学研究总要在解决基本理论问题方面和在回答现实生活中敏感和焦点性问题方面有所作为。这篇论文正是着眼于这两个方面而展开思考的。通过这篇论文的主体部分,我们确实在理论资源的梳理,在方法论的制定,在理论内容和视野的拓展,在对现实生活的关怀,在观点和论证方式的更新等问题上实现了某种程度上的突破。我们近些年来在这个领域的研究中,在理论资源的占有和运用中,有的人偏重与人格问题相关的经典资源,有的人关注于自我问题的成果和文献,<WP=277>又有的人专注于存在主义的“此在论”,还有些人专门考察个性或个体性的理论。而我的论文把所有这些从不同角度发出发的思考整合统一起来,从而达到了对理论资源的更为全面和完善的把握。有些人把与哲学史上经典文献的对话作为人的个体研究的基础,并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我们看到传统哲学对人的个体考察主要集中于人格自我的同一性或本质问题上;现代哲学则把价值和意义关怀引进了人的个体研究;而马克思主义则把实践观作为实现哲学变革的理论基础。我们的研究则把对思想史经典的分析,与人格自我同一性的考察,与人格自我价值论的考察,与人格自我实践论的研究有机结合在一起,从而达到了理论视野和理论形态的更加全面和深化。另外,我们在各个局部问题的研究和理论整体的出发点上,都深意贯彻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方法,把不同思潮和观点,特别是把那些反差对立、跨度巨大的理论各自的合理性与其片面性充分展现出来,从中梳理出思想智慧提升和进步的线索。我们还把马克思主义人学的现实性原则、实践性原则贯彻到具体的研究中去。通过上述这些工作,在人的个体问题研究上,我们已经烘托出一种创新性的理论模型。论文各章的主要内容是这样的:在第一章中,我们首先试图理清人格自我论在当代哲学中的价值和地位以及当代哲学、国内哲学对这个问题的研究状况,特别分析了我们当前研究此题中的薄弱环节,然后阐明了写此论文的目标和具体要达到哪些方面的理论创新。在第二章中,我们首先要考察了人格自我问题在人类思想史上如何从理论反思的意义上被发现和如何在哲学家们的辩证讨论中不断深入进展。通过考察可以发现哲学家们从人格、自我、个体性几个角度所进行的研究都是要深入和全面地把握人的个体存在。这些理论覆盖了许多研究课题,然而人格自我的同一性,也就是人格自我的本质和根据问题,却是核心性的问题。在第三章中,我们通过考察在当代最新科学成果挑战背景下对人格自我同一性所进行的新形式、<WP=278>新观点的讨论,进一步引伸出马克思主义人学关于人格同一性问题的解答。论文的第四章探讨了构成人格自我的三重价值——自我价值、客观社会价值和绝对价值,说明了这些价值各自的内容,以及这些价值相互之间的关系。把人格价值的理解置于人的绝对价值观之上,这是以往所做不多的工作。在第五章中,我们转向人格自我的实践研究,把主体性与客观性统一的人格实践看作是人格本质与价值获得实现的中介,并把自由问题看作是这种研究的最高问题,把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作为人格实践的终极理想。并对当代中国的人格文明建设做了一些的批判性分析思考。从而使我们的研究落实在时代的最敏感、最需要理论铺垫的现实问题上。我们期望这篇论文能够达到这样一种效果和目标:这篇论文不可能把人格自我论研究领域中的所有问题和智慧都一网打尽,也不可能在总体上和在每一个局部问题上都能完成至高无尚和准确无误的真理。但我们至少尝试了在人的个体问题研究中达到某种超越和突破。这种理论观念上的推进也许能为我们的社会主义改革时代每一个公民的人格自我观更新,为全社会的人格自我文明建设,提供出一些既有相当理论深度,又能实践地催人向上的精神和力量,同时也能为本人的进一步研究和其它学者的相关思考有所增益。
杨雄雄[10](2004)在《辨别真假萨达姆?——谈DNA个人认定的权威性》文中研究指明 萨达姆替身众多,美国人如何能保证抓着的就是萨达姆呢?原因在于他们使用了DNA鉴定技术。 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 哲人早就说过,世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同理,世上也没有两个绝对相同的人,除非是单卵孪生子。哲学的说法是抽象的,实证的说法就得有科学根据,今天这
二、DNA鉴定识别萨达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DNA鉴定识别萨达姆(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理论价值 |
三、实践意义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五、主要内容及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一般理论性问题 |
第一节 鉴定意见质证概述 |
一、鉴定意见质证的内涵界定 |
二、鉴定意见质证的特殊性 |
第二节 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诉讼价值 |
一、公正审判 |
二、真实发现 |
三、诉讼效率 |
第三节 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直接言词原则 |
二、证据裁判原则 |
第四节 鉴定意见质证制度公正性的实现 |
一、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 |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
三、庭审中的交叉询问制度 |
四、专家辅助质证制度 |
五、鉴定意见质证的效果保障 |
第二章 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 |
第一节 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概述 |
一、鉴定意见审前开示的积极作用 |
二、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开示的总体特点 |
第二节 鉴定意见/专家证据审前开示制度的美国经验 |
一、美国专家证据开示制度的规范操作 |
二、美国专家证据开示制度对于大陆法国家的借鉴意义 |
第三节 我国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现状 |
一、控方自动开示义务缺位 |
二、鉴定意见开示内容有限 |
三、辩方对物证等鉴定对象原件进行查阅、复制或照相的权利缺位 |
四、开示程序中专家辅助缺位 |
五、庭前会议争点处理功能不足 |
六、司法救济程序缺位 |
第四节 我国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的改革完善 |
一、明确控方的自动开示义务 |
二、明确开示内容、扩大开示范围 |
三、为辩方对物证等鉴定对象进行查阅、复制或照相创造必要条件 |
四、允许专家辅助人提前介入证据开示程序 |
五、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争点整理功能 |
六、完善司法救济程序 |
第三章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
第一节 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现状与研究转型 |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现状:基于出庭率的考察 |
二、“鉴定人出庭率低”之常见原因 |
三、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之研究转型:以对质权保障为核心 |
第二节 对质权保障模式的比较法考察 |
一、美国的宪法保障模式 |
二、欧洲人权法院基于公正审判国际标准的保障模式 |
三、比较分析 |
第三节 对质权视野下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完善 |
一、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基本思路 |
二、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具体要求 |
第四章 交叉询问制度 |
第一节 交叉询问制度的美国经验 |
一、询问主体与询问对象 |
二、询问顺序及询问内容 |
三、交叉询问的主要规则 |
四、交叉询问的适用条件及利弊分析 |
第二节 交叉询问制度的中国问题 |
一、我国刑事庭审中询问鉴定人的方式界定:“广义”交叉询问 |
二、我国交叉询问制度的实践问题 |
第三节 我国交叉询问制度的改革完善 |
一、完善交叉询问制度运行的相关条件 |
二、理顺多元主体询问鉴定人的顺序 |
三、把握交叉询问的对抗限度以实现不同诉讼价值间的合理平衡 |
四、完善交叉询问技术规则 |
五、规范其他特殊质证程序 |
第五章 专家辅助质证制度 |
第一节 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困境与“出口” |
一、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中国问题 |
二、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研究转型:以专家辅助权为核心 |
第二节 公正审判原则下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一、域外国家及国际人权法中有关专家辅助权的立法规定 |
二、欧洲人权法院保障专家辅助权的司法实践 |
三、简要评析 |
第三节 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改革完善 |
一、完善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基本思路 |
二、完善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具体要求 |
第六章 鉴定意见质证的效果保障 |
第一节 鉴定意见质证效果及保障概述 |
一、“质证效果”评价 |
二、“质证效果”的保障思路 |
第二节“无效质证”剖析 |
一、美国刑事审判中的“无效质证”研究 |
二、中国冤案中的“无效质证” |
三、比较与启示 |
第三节 鉴定意见质证效果的保障机制 |
一、充分保障辩方专家辅助权 |
二、充分保障辩护律师权利 |
三、确立专家行为守则与技术规范 |
四、落实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以推动客观义务实效化 |
五、落实法官错案责任追究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附录 |
(2)国际反恐立法实践与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和争论 |
二、Alex P. Schmid 的恐怖主义定义及启示 |
三、各国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及其立法实践 |
1. 英国 |
2. 美国 |
3. 加拿大 |
4. 法国 |
5. 俄罗斯 |
6. 印度 |
7. 新加坡 |
四、我国反恐立法刻不容缓 |
五、我国反恐立法应注意的问题 |
1、加强对恐怖主义的理论研究 |
2、抓住反恐立法与政策制定的薄弱环节和关键点 |
3、斩断暴恐信息链, 加强反恐宣传 |
(3)美国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研究与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上篇 美国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全景扫描 |
第一章 刑事证据调查中的商业性私人参与——私人侦探 |
第一节 美国私人侦探历史——质疑中成长 |
一、 私人侦探的兴起 |
二、 美国私人侦探兴起的根源 |
三、 质疑与转型 |
第二节 美国私人侦探与警察关系 |
一、 私人侦探与警察的联系 |
二、 私人侦探与警察的区别 |
第三节 美国私人侦探制度之效用 |
一、 正面效应 |
(一) 犯罪调查作用 |
(二) 辩护取证作用 |
(三) 预防犯罪作用 |
(四) 弥补警力不足、形成有限竞争、促进办案效率 |
(五) 扩大社会参与、尊重当事人选择权、促进诉讼民主 |
二、 负面效应 |
第四节 美国对私人侦探的法律规制 |
一、 私人侦探业务范围 |
二、 私人侦探注册登记 |
三、 枪支及强制力使用方面的规定 |
四、 禁止性行为 |
五、 对私人侦探的惩戒 |
第二章 刑事强制措施中的商业性私人参与——商业保释 |
第一节 美国商业保释和赏金猎人制度的演进历程 |
第二节 美国当代的商业保释和赏金猎人 |
一、 美国的保释制度 |
二、 美国的商业保释担保人 |
三、 美国的赏金猎人 |
第三节 美国商业保释及赏金猎人之法律规制 |
一、 普通法层面关于商业保释及赏金猎人的相关判例 |
二、 对商业保释及赏金猎人制度加以改革的必要性 |
三、 规制商业保释及赏金猎人的建议 |
四、 制定法层面对商业保释及赏金猎人的相关规定 |
第四节 美国商业保释价值评析 |
一、 负面评价 |
二、 正面评价 |
第三章 刑罚执行中的商业性私人参与——监狱私营 |
第一节 美国早期殖民地时期监狱私营的踪迹 |
第二节 惩役监中的私营事业 |
一、 从“胡桃街”(Walnut Street)监狱到宾州制 |
二、 奥本制 |
三、 美国南北战争后的重要发展——租赁制 |
第三节 监狱私营的当代发展 |
一、 70 年代以来监狱面临的危机 |
二、 选择监狱私营的理由 |
三、 私营化探索与成长 |
四、 监狱私营现状——迷茫仍不失希望 |
中篇 美国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根系探寻 |
第四章 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的政治哲学根基 |
第一节 18 世纪兴盛的古典自由主义是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产生的思想基础 |
一、 古典自由主义简述 |
二、 美国古典自由主义的兴盛与商业性私人参与的产生 |
第二节 20 世纪初古典自由主义式微,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受到挑战与质疑 |
一、 20 世纪初古典自由主义的式微 |
二、 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面临的挑战与质疑 |
第三节 新自由主义的复兴成为美国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保持生机的注脚 |
一、 新自由主义的复兴 |
二、 美国商业性刑事私人参与的同步复兴 |
第五章 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私力救济的历史变迁——从独占到被压抑再到受尊重 |
一、 独步天下的私力救济 |
二、 被压抑的私力救济 |
三、 重受尊重的私力救济 |
第二节 私力救济的内涵和外延 |
一、 私力救济的内涵 |
二、 私力救济的种类 |
第三节 良性私力救济与商业性私人参与 |
一、 良性私力救济正当性根据及其免受惩罚的条件 |
二、 商业性私人参与是良性私力救济 |
第六章 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的经济学依据 |
第一节 法律经济学思想谱系 |
一、 科斯开创性地将法律权利与经济效率进行关联考察 |
二、 贝克尔奠基了“经济学帝国主义” |
三、 波斯纳以效率为导向构建了庞大的法律经济学理论体系 |
第二节 法律经济学进路下美国公法的私人执行——私人执法 |
一、 私人执法的提出 |
二、 美国私人执法实践 |
三、 私人执法争鸣 |
第三节 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的经济学解释 |
一、 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是特殊形式的私人执法 |
二、 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有利于促进资源有效配置 |
下篇 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移植之思 |
第七章 中国刑事证据调查中商业性私人参与制度创设 |
第一节 中国“私人侦探”制度考察 |
一、 我国“私人侦探”业的历史与现实 |
(一) 被淹没的历史 |
(二) 90 年代昙花一现 |
(三) 暗渡陈仓、夹缝中生存 |
二、 我国“私人侦探”业存在的问题 |
(一) 法律地位不明 |
(二) 暗中经营 |
(三) 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服务水平良莠不齐 |
(四) 收费混乱、服务内容混乱 |
(五) 调查行为不规范,执业风险大 |
三、 关于“私人侦探”业的争鸣及选择 |
(一) 关于私人侦探业的争鸣 |
(二) 简要评析及选择 |
第二节 创制中国“私人侦探”之理念准备 |
一、 刑罚权的国家垄断不排斥良性私力救济 |
(一) 刑罚权国家垄断理论 |
(二) 刑罚权国家垄断之质疑 |
(三) 以谦抑性公力救济柔化国家刑罚权,拓展正义的社会供给途径 |
二、 刑事侦查权国家专营不抵牾私人调查取证权 |
(一) 国家刑事侦查权 |
(二) 刑事私人调查取证权及其行使 |
(三) 刑事侦查权包容私人调查取证权 |
第三节 “私人侦探”介入刑事案件的现实必要性 |
一、 刑事调查取证中的“无为”状态激发对私人侦探的需求 |
(一) 公安检察取证中的“无为” |
(二) 律师取证,少有作为 |
(三) 被害人取证,难有作为 |
二、 “私人侦探”介入刑事案件的积极意义 |
(一) 有效弥补公安检察取证不足 |
(二) 构成对公安检察的监督 |
(三) 帮助被害人准备证据 |
(四) 增强被告人取证能力 |
(五) 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
第四节 我国“私人侦探”介入刑事案件的若干构想 |
一、 明确私人调查业的行业定位,赋予其介入刑案调查的资格 |
二、 建立注册登记制度,严格“私人调查员”准入资格与程序 |
三、 制定私人调查员介入刑事调查的业务规则 |
四、 理顺刑事调查中相关者关系 |
五、 借鉴美国经验,确立私人取证原则上可采性规则 |
第八章 中国商业取保制度创设 |
第一节 中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困境与迷局 |
一、 取保候审适用条件掌握严苛、取保候审率低 |
二、 保证方式适用性差 |
(一) 保证方式贫乏,选择余地小、缺乏灵活性 |
(二) 保证人选任面窄,以身份为基础,保证人保证适用有限 |
(三) 保证金保证的履行方式单一,适用程序繁琐 |
三、 取保候审执行监管流于形式,被取保人处于失控状态 |
第二节 商业取保——取保候审突围解困新思路 |
一、 取保候审改革思路述评 |
二、 美国商业保释制度争鸣 |
(一) 反对者论点 |
(二) 支持者论点 |
(三) 笔者的立场 |
三、 中国引入商业保释的特殊意义 |
(一) 在中国引入商业保释,有利于实现保证人选任市场化 |
(二) 对被取保人而言,取保低成本、脱逃高代价 |
(三) 对司法机关而言,减少顾虑、分散风险、转移成本 |
第三节 中国商业取保制度构想 |
一、 “商业取保”的基本描述及其特征 |
二、 “商业取保”法律关系 |
三、 商业担保人 |
四、 个体商业担保人及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
五、 商业担保人的登记和管理 |
六、 职业扭送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刑事被害人作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被害人作证的基本原理 |
一、被害人作证之界定 |
(一) 作证 |
(二) 被害人作证 |
(三) 被害人作证与被害人陈述 |
二、被害人作证与证人作证 |
(一) 目击证人记忆的形成过程 |
(二) 被害人记忆与证人记忆的差异 |
(三) 被害人作证与证人作证比较 |
三、被害人作证的适格性 |
(一) 被害人的作证资格 |
(二) 被害人的证明能力 |
(三) 被害人作证的准确性 |
四、被害人作证的必要性 |
(一) 被害人作证是刑事证明模式"印证性"的必然要求 |
(二) 被害人作证是保证法官正确量刑的必要条件 |
(三) 被害人作证有助于实现被害人的被害恢复 |
(四) 被害人作证对证人、鉴定人作证具有示范作用 |
(五) 被害人作证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 |
五、被害人作证的局限性 |
(一) 隐私权与被害人作证 |
(二) 人性论与被害人作证 |
(三) 主体性与被害人作证 |
第二章 被害人作证的身份与席位 |
一、被害人作证的身份 |
(一) 被害人作证身份之一:证人 |
(二) 被害人作证身份之二:当事人 |
(三) 被害人两种作证身份的差异及成因 |
(四) 我国被害人作证的当事人身份 |
二、被害人作证的席位 |
(一) 法庭席位的符号学意义 |
(二) 法庭席位设置的域外视角 |
(三) 我国法庭被害人作证席位的设置 |
第三章 被害人作证的内容与证据形式 |
一、被害人作证的内容 |
(一) 刑事证明对象的范围 |
(二) 美国和德国被害人作证的实例分析 |
(三) 我国被害人作证内容的合理界定 |
二、被害人作证的证据形式 |
(一) 被害人陈述的分类 |
(二) 被害人陈述与被害人影响陈述比较 |
(三) 被害人陈述的证据能力 |
(四) 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 |
第四章 被害人作证的程序与特殊方式 |
一、被害人作证的程序 |
(一) 传唤被害人 |
(二) 被害人宣誓问题 |
(三) 被害人首先作证规则 |
(四) 被害人陈述的引出方式 |
(五) 被害人陈述的质证 |
(六) 被害人庭前书面陈述的调查 |
二、被害人作证的特殊方式 |
(一) 视频作证 |
(二) 电话作证 |
(三) 屏风作证 |
(四) 录像作证 |
(五) 秘密作证 |
(六) 审前法官询问 |
第五章 被害人作证的援助与保障 |
一、被害人作证的援助 |
(一) 被害人作证前的援助 |
(二) 被害人作证期间的援助 |
(三) 被害人作证后的援助 |
二、被害人作证的保障 |
(一) 被害人作证的安全保护 |
(二) 被害人作证的经济补偿 |
(三) 被害人虚假陈述问题 |
结语 |
后记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鉴定结论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活动与行为: 鉴定概念的解读 |
(一) 不同语境中的鉴定概念分歧 |
(二) 鉴定概念的分析与评价 |
(三) 鉴定概念之界定 |
二、中立与对立: 鉴定人角色定位 |
(一) 鉴定人称谓的分析与评断 |
(二) 鉴定人角色的争论与评判 |
三、结论与意见: 鉴定结论的表述——鉴定结论概念的重述 |
(一) 鉴定结果的证据形式分析 |
(二) 鉴定结论概念的重述 |
第二节 问题的缘起 |
一、无能与有能: 案件事实认定的迷茫 |
(一) 事实审理者对认定事实的无能 |
(二) 事实审理者对鉴定结论选择适用的有能 |
二、任意与理由: 鉴定结论选择适用的困惑 |
(一) 鉴定结论选择任意性之节制 |
(二) 鉴定结论选择裁量权之约束 |
三、成本与价值: 发现真实的动因——证明责任的摆脱与鉴定结论的寻求 |
(一) 发现真实与鉴定引入诉讼的价值分析 |
(二) 鉴定结论与证明责任选择适用的成本分析 |
第三节 研究鉴定结论的意义 |
一、研究鉴定结论对立法的意义 |
二、研究鉴定结论对司法的意义 |
三、研究鉴定结论对鉴定制度改革的意义 |
第二章 鉴定结论的证据擅变历史 |
第一节 鉴定结论的证据产生 |
一、孕育与分娩: 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的脱离 |
(一) 鉴定结论与专家证言的历史探源 |
(二) 证人、鉴定人与鉴定证人的比较分析 |
二、整合与分离: 鉴定结论与勘验、检查笔录的独立 |
(一) 鉴定结论与勘验、检查笔录的混合 |
(二) 鉴定结论与勘验、检查笔录的独立 |
第二节 鉴定结论的证据种类评断 |
一、鉴定结论证据种类的立法现状考察 |
(一) 分化与独立: 大陆法系鉴定结论证据种类的状态考察 |
(二) 整合与服从: 英美法系专家证言证据种类的缘由 |
二、鉴定结论证据种类的纷争 |
(一) 肯定与实然: 鉴定结论证据种类的坚守 |
(二) 否定与派生: 鉴定结论非证据种类的论说 |
(三) 对立与趋势: 鉴定结论证据种类的方向 |
第三节 鉴定结论的发展趋势与预测 |
一、鉴定结论证据范围的发展趋势 |
(一) 人证走向物证: 鉴定范围的扩张 |
(二) 人证的“复活”: 悄然动向的预测——鉴定结论触发人证“复活”的实证分析 |
二、鉴定结论证据种类的走向预测 |
(一) 鉴定结论内容改造的基本走向 |
(二) 鉴定结论外部改造的方向预测 |
第三章 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 |
第一节 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 |
一、大陆法系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构成要件分析 |
(一) 大陆法系鉴定结论证据能力要件的现状 |
(二) 大陆法系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构成要件分析 |
二、英美法系专家证言证据能力的构成要件分析 |
(一) 普遍接受法则与关联性规则: 从判例到立法的转折 |
(二) 关联性法则与综合判断标准: 从立法到实践的发展 |
(三) 分析与评价: 专家证言证据能力的要件历程探讨 |
三、我国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 |
(一) 现状与缺陷: 我国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现状分析 |
(二) 借鉴与完善: 我国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要件重构 |
第二节 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
一、考察与比较: 两大法系鉴定结论(专家证言)的证明力 |
(一) 两大法系鉴定结论(专家证言)证明力要件的考察 |
(二) 两大法系鉴定结论(专家证言)证明力的比较分析 |
二、吸收与思考: 我国鉴定结论证明力要件的设计 |
(一) 可靠性: 鉴定结论本身的证明力要件 |
(二) 有效性: 鉴定结论关系的证明力要件 |
第四章 鉴定结论的启动程序 |
第一节 两大法系鉴定结论(专家证言)的启动程序 |
一、大陆法系鉴定结论的启动程序 |
(一) 大陆法系鉴定启动程序的考察 |
(二) 大陆法系鉴定启动程序的比较与评价 |
二、英美法系专家证言的启动程序 |
(一) 英美法系专家证言启动程序的考察 |
(二) 英美法系专家证言启动程序的分析与评价 |
第二节 我国鉴定结论的启动程序 |
一、我国鉴定结论启动程序的现状与分析 |
(一) 我国鉴定结论启动程序的现状 |
(二) 我国鉴定结论启动程序的分析与评判 |
二、完善我国启动鉴定程序的构想 |
(一) 维护与限制: 公权自由启动鉴定程序之修正——公权启动鉴定程序范围规制之设想 |
(二) 借鉴与扩张: 鉴定结论启动程序之改造——当事人自主鉴定程序权之架构 |
第五章 鉴定结论的生成程序 |
第一节 鉴定的准备程序 |
一、鉴定的委托程序与接受程序 |
(一) 鉴定委托与接受程序考察与分析 |
(二) 我国鉴定委托与接受程序的借鉴与完善 |
二、鉴定材料的补充程序 |
(一) 鉴定材料补充程序的考察与分析 |
(二) 鉴定人“取证”程序节制的设想 |
第二节 鉴定的实施程序 |
一、实施鉴定的主体 |
(一) 鉴定人与委托鉴定主体之关系的分析 |
(二) 鉴定人与鉴定协助人之工作关系的探讨 |
二、实施鉴定的时空 |
(一) 实施鉴定的时限 |
(二) 实施鉴定的地点 |
三、鉴定品质的控制程序 |
(一) 鉴定品质的监督程序 |
(二) 鉴定品质的管制程序 |
第三节 鉴定结论的制作程序 |
一、口头与书面: 鉴定结论制作的考察与完善 |
(一) 两大法系鉴定结论(专家证言)制作的考察与分析 |
(二) 我国鉴定结论制作的现状分析与完善 |
二、单独与附属: 不同意见鉴定结论制作的分析与构建 |
(一) 两大法系不同意见鉴定结论(专家证言)制作的考察与分析 |
(二) 我国不同意见鉴定结论制作的现状与构建 |
第六章 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 |
第一节 两大法系鉴定结论(专家证言)的质证程序 |
一、大陆法系鉴定结论质证程序的考察与分析 |
(一) 法国鉴定结论质证程序的考察 |
(二) 德国鉴定结论质证程序的考察 |
(三) 大陆法系鉴定结论质证程序的比较分析 |
二、英美法系专家证言质证程序的考察与分析 |
(一) 英国专家证言质证程序的考察 |
(二) 美国专家证言质证程序的考察 |
(三) 英美法系专家证言质证程序的比较分析 |
三、国外鉴定结论(专家证言)质证程序的比较研究 |
第二节 我国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 |
一、我国鉴定结论质证程序的现状 |
(一) 我国鉴定结论质证程序运行实践的考察 |
(二) 立法与司法解释缺陷分析与评价 |
二、重构我国鉴定结论质证程序的设想 |
(一) 我国鉴定结论质证程序建构的基础 |
(二) 我国鉴定结论质证程序的建构 |
第七章 鉴定结论的认证程序 |
第一节 鉴定结论认证的理论基础 |
一、经验还原论与基础主义: 鉴定结论认证的理论紧张 |
(一) 经验还原论作为认证理论的分析与探讨 |
(二) 基础主义作为认证理论的分析与探讨 |
二、自由与拘束: 鉴定结论认证的理论争论 |
第二节 鉴定结论认证的程序模式 |
一、两大法系认证程序模式的考察与评价 |
二、我国鉴定结论认证程序模式的设想 |
(一) 我国鉴定结论认证程序模式的选择 |
(二) 我国鉴定结论认证的救济程序 |
第三节 鉴定结论的认证规则 |
一、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采纳规则 |
(一) 鉴定结论程序合法性的采纳规则 |
(二) 鉴定结论必要性的采纳规则 |
(三) 鉴定结论事实性的采纳规则 |
(四) 鉴定结论方法可靠性的采纳规则 |
(五) 鉴定结论基于传闻的采纳规则 |
(六) 鉴定结论依非法取得鉴定客体的采纳规则 |
二、鉴定结论证明力的采信规则 |
(一) 我国鉴定结论证明力采信的现状与分析 |
(二) 鉴定结论证明力采信规则的设计 |
第八章 鉴定结论的救济程序 |
第一节 鉴定结论的程序性救济 |
一、再鉴定程序存在的理论基础 |
(一) 再鉴定程序正当性的分析 |
(二) 再鉴定程序的路径分解 |
二、鉴定结论的补充鉴定程序 |
(一) 限制与宽容: 补充鉴定程序启动的实体约束 |
(二) 主动与被动: 补充鉴定启动程序的改造 |
三、鉴定结论的重新鉴定程序 |
(一) 多元与一元: 重新鉴定程序启动主体的立法限缩 |
(二) 随意与约束: 重新鉴定程序启动条件的立法规范 |
第二节 鉴定结论的侵权救济程序 |
一、鉴定结论侵权救济程序的基础 |
二、鉴定结论生成中的侵权救济程序 |
(一) 鉴定留置的侵权救济程序 |
(二) 鉴定取样的侵权救济程序 |
三、鉴定结论公开后的侵权救济程序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7)妙趣横生话防伪(论文提纲范文)
座山雕吃了电码防伪的亏 |
当观音菩萨面对假货时 |
(9)马克思主义哲学视野中的人格自我与个体性(论文提纲范文)
引论 |
第一章 开创人格自我理论研究的新境界 |
(一) 人格自我论研究的理论地位和价值 |
1 )当代人本主义或“类哲学”已成为哲学发展的主导方向 |
2 )人学是当代人本主义或“类哲学”的理论核心 |
3 )人格自我论是人学研究的微观基础 |
(二) 当前我国的人学与人格自我论研究 |
1 )人学思潮在我国的兴起 |
2 )当前人格自我论的研究状况 |
3 )现有研究成果中的薄弱环节 |
(三) 人格自我研究的理论创新与马克思主义方法论 |
1 )人格自我论研究中的视野扩展和问题创新 |
2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贯彻运用 |
3 )把握马克思人学思想的基本原则 |
(四) 引文注释 |
第二章 人的个体问题的理论发现与辩证求索 |
(一) 人格自我研究的“知识考古学” |
1)我们的研究要立足于各种理论资源的相通与整合 |
2) _从语义分析到“知识考古学”的研究方法 |
3) 笛卡尔和洛克对人格自我论的理性发现 |
(二) 对人格与自我观念的各种怀疑和否定 |
1 )休谟对人格自我观念的怀疑和否定 |
2 )否定人格自我观念的各种当代理论 |
3 )对怀疑论和解构论的反驳 |
(三) 人格自我之谜的艰难求索 |
1 )康德重建人格自我论的工作 |
2 )费希特的“自我发生学” |
3 )黑格尔的“个体性”辩证法 |
4 )“生活世界”中的人格与自我 |
(四) 从“知识考古学”中所得到的启示 |
(五) 引文注释 |
第三章 以当代科技革命为背景的人格自我同一性思考 |
(一) 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向传统人格自我论的挑战 |
1 )“裂脑人”与人格自我的统一性问题 |
2 )“冷冻人”“复制人”与人格自我的同一性问题 |
3 )“换体人”的人格自我同一性问题 |
4 )把各种理论纷争推向深入的思考 |
(二) 新世纪之初人格自我同一性观念再受考验 |
1 )克隆技术与“克隆人”风暴 |
2 )“网络虚拟人”的人格自我问题 |
3 )“非原生人”时代人格自我将会如何? |
(三) 新形势下的马克思主义人格自我同一性理论建设 |
1 )从马克思的人学原则到当代人格自我同一性研究 |
2 )对当代人格自我同一性争论的辨析 |
(四) 引文注释 |
第四章 人格自我的价值与意义 |
(一) 人格自我本质与人格自我价值的内在关联性 |
1 )价值论在当代人学研究中的位置 |
2 )人格自我价值研究中的历史主义方法 |
3 )人格自我价值论的主要内容和课题 |
(二) 人的个体价值与人的类价值关系问题 |
1 )整体主义的价值观 |
2 )个体主义的价值观 |
3 )人学价值观的历史主义 |
(三) 个体人格的三重价值及其相互关系 |
1 )关于个体的自我价值 |
2 )关于个体的社会价值 |
3 )人格自我的神圣价值或绝对价值 |
4 )人格自我的几方面价值相互关系 |
(四) 引文注释 |
第五章 实践论考察中的人格自我 |
(一) 人格自我的实践论研究 |
1 )人格自我论研究的内在逻辑与实践问题 |
2 )关于人格自我透明性的困惑 |
3 )心理学中的行为主义与人学的实践论研究 |
4 )马克思的人学实践观对自我透明性问题的解决 |
(二) 人格实践的辩证分析论 |
1 )人格实践主体性与自由问题 |
2 )人格实践的客观制约性与哲学决定论 |
3 )唯物史观对人格实践主体性与客观制约性矛盾的解决 |
(三) 当代社会主义人格文明建设 |
1 ) 社会主义人格文明建设 |
2 ) 中国传统人格批判 |
3 ) 重构当代的人格理想 |
(四) 引文注释 |
附录: |
主要参考文献目录 |
攻博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全文结语 |
论文摘要(中文) |
论文摘要(英文) |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
四、DNA鉴定识别萨达姆(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研究[D]. 王跃.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
- [2]国际反恐立法实践与启示[J]. 张驰.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4(04)
- [3]美国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研究与借鉴[D]. 李忠民.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8)
- [4]刑事被害人作证制度研究[D]. 兰跃军. 西南政法大学, 2010(09)
- [5]联系实际 提高兴趣[J]. 贾会钦. 新课程(教育学术版), 2008(02)
- [6]鉴定结论之研究[D]. 郭华. 中国政法大学, 2006(10)
- [7]妙趣横生话防伪[J]. 余君亮. 中国防伪, 2005(02)
- [8]科学可以告诉过去[J]. 高晓颖. 科学与无神论, 2004(03)
- [9]马克思主义哲学视野中的人格自我与个体性[D]. 沈亚生. 吉林大学, 2004(04)
- [10]辨别真假萨达姆?——谈DNA个人认定的权威性[J]. 杨雄雄. 百科知识, 20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