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权的瑕疵转让 ——以受让方被欺诈为中心

论股权的瑕疵转让 ——以受让方被欺诈为中心

论文摘要

购买股权是一种重要投资力式,也是改善公司治理及经营的有效手段。股权转让过程中,因出让方处于信息上的优势地位,其对股权和公司信息的隐瞒,会直接影响着受让方对股权价格的判断和合同目的实现。出让方欺诈所发生的股权转让纠纷,已成为司法审判中的疑难案件。因此,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研究,为司法审判活动、投资市场以及公司治理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本文主要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的情形,除导论部分外,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界定股权瑕疵转认行为的概念。笔者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界定股权瑕疵转让行为内涵是,股权转让过程中出让方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致使受让方因被昨欺而陷入错误,进而作出违背真意的行为。这里排除了出让方未尽告知义务但受让方也未陷入错误情形,以及受让方陷入错误但并未作出违背其真意的受让行为的情形。第二部分介绍股权瑕疵转让行为具备的三个构成要件,即出让方未履行告知义务、出让方主观上有过错、受让方因错而作出违背真意的民事行为。告知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告知的内容包括股权信息和公司信息,转让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即具有上观上的过错。受让方因信息的缺失陷入了理解上的错误,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行为。这三个要件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股权的瑕疵转让行为。第三部分论述的内容是瑕疵转让行为的效力。对于股权瑕疵转让行为的效力,学界中存在无效说、有效说及可撤销说。由于股权交易的根本目的是控制股权、参与公司治理,因此笔者主张,瑕疵转让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其效力由受让方决定。第四部分内容是瑕疵转让行为的责任。因文章是以受让方的权利保护为视角,所以股权瑕疵转让的责任主体确定为出让方。为了给受让方提供更多的救济方式,通过发展瑕疵担保责任理论以及采用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将出让方的瑕疵出让行为视为债法总则中的债务不履行行为,受让方可行使抗辩权、合同解除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多种债的救济方式。最后一部分,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股权瑕疵转让这一问题发布指导案例进行规范。由于立法或修订法律,需要经过严格漫长的法定程序,且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活动,这种方案不具及时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借助于指导案例的灵活、规范的优势,可以弥补法律原则化带来的缺陷、填补法律空缺、统一适用法律。

论文目录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1 选题背景
  • 2 研究现状及其不足
  • 3 研究价值
  • 1 股权瑕疵转让行为的界定
  • 1.1 一个前提问题:股权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 1.2 案例引发的思考
  • 1.3 瑕疵转让行为的内涵
  • 1.4 瑕疵转让行为的类型
  • 2 股权瑕疵转让行为的构成要件
  • 2.1 转让方未履行告知义务
  • 2.1.1 告知义务
  • 2.1.2 告知内容
  • 2.1.3 告知义务与受让人尽职调查义务的平衡
  • 2.2 转让方存在过错
  • 2.2.1 故意
  • 2.2.2 重大过失
  • 2.3 受让人因为转让方的欺诈性陈述而陷入错误
  • 2.3.1 客观上陷入错误
  • 2.3.2 因果关系
  • 3 股权瑕疵转让行为的效力
  • 3.1 效力评价应当考虑的因素
  • 3.1.1 意思自由
  • 3.1.2 交易的秩序和安全
  • 3.1.3 交易的平等与信息失衡关系调整
  • 3.2 理论学说及评价
  • 3.2.1 无效说
  • 3.2.2 有效说
  • 3.2.3 可撤销说
  • 3.3 笔者观点
  • 4 股权瑕疵转让行为的责任
  • 4.1 责任承担之基础理论
  • 4.1.1 法律适用:商法规则优于民法规则
  • 4.1.2 责任承担之价值基础
  • 4.1.3 责任主体之确定
  • 4.2 瑕疵担保责任之适用
  • 4.2.1 瑕疵担保责任理论的发展与适用
  • 4.2.2 瑕疵担保责任与附随义务之违反
  • 4.3 缔约过失责任之适用
  • 4.3.1 理论观点
  • 4.3.2 笔者观点
  • 5 结论:发布指导案例
  • 5.1 指导案例的功能
  • 5.2 发布指导案例的可行性
  • 5.3 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与案例答复
  • 参考文献
  •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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