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大重要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途径,但由于我国这两项制度在衔接问题上存在诸多问题,从某种程度上影响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对于两个制度的衔接问题,学界似乎更多地关注两者在模式上衔接的研究,但对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衔接问题上的系统而全面研究不是很多。本文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对我国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进行多层次剖析。先从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模式入手,分析了各衔接模式的特点,并指出我国在模式上存在设置衔接的标准不统一、复议终局型与司法审查制度相悖的主要问题。然后通过评介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以穷尽行政救济为原则的“美国模式”、由行政诉讼类型划分救济方式的“德国模式”、以当事人自由选择为原则的“法国和日本模式”,为我国在处理两者衔接问题上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本文再从微观层面上,对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具体衔接问题进行逐一剖析,就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法律适用、审查范围上脱节进行比较和分析,进而提出进一步重构与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的具体措施:建议从衔接模式上,应该取消行政复议终局型,进一步明确设置复议前置的标准和类型,大力推行自由选择型;从具体立法上,本文在提出同步扩大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增加行政诉讼的合理性审查的基础上创设性地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及法律适用,进一步完善我国证据制度建议,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