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竞业禁止与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保护的平衡

论竞业禁止与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保护的平衡

论文摘要

凡是看过冯小刚执导的电影《天下无贼》的观众,大都会记住这样一句十分经典的台词:“二十一世纪最缺的是什么?人才!”的确如此,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人才对于企业的效益增长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凭借人才优势的企业往往能够更胜一筹,在竞争中遥遥领先。这些人才在企业中往往身居要职,位高权重,他们或者是企业的技术研发人员,或者掌管着企业的经济命脉,或者占有并掌控着大量的客户资源,……因此,对于企业而言,他们往往掌握着企业几乎全部的商业秘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才竞争日益剧烈,人才流动也日益频繁,合理、正当的人才流动是社会经济进步的表现,应值得大力提倡。但现实生活里,人才流动过程中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十分突出,骨干职员纷纷“孔雀东南飞”,带着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跳槽”,他们或者另谋高就,或者自立门户,或者以手中掌握的商业秘密投资作价与他人合营,……这已经成为当今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渠道。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难免造成激烈的人才争夺战。许多企业为壮大势力,不惜抛出高薪的“绣球”以吸引众多人才加盟。这种争夺往往加剧了人才的流动甚至流失。根据《法制日报》2008年1月28日的报道,一项抽样调查显示:35.24%的专业技术人才曾经跳槽,在所有接受调查者中,几乎没有人可以肯定的说今后不会更换自己的工作,由此可见,未来人才流动趋势还将继续不断升温。统计表明,90%以上的商业秘密案件都跟人才流动有关,这个比例的确有些令人触目惊心.同时,跟跳槽有关的商业秘密案件从民事案转化成刑事案也以每年100%的速度上升。笔者认为,人才,尤其是高级人才的流动往往涉及商业秘密的泄露,造成对商业秘密权的侵害,使企业利益蒙受损失。如果不采取有效手段予以遏止的话,后果将不堪设想。为此,如何有效地防止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流失,保护商业秘密不受侵犯,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得不解决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有时候甚至足以决定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企业一旦拥有了极具价值的商业秘密,就等于手持尚方宝剑,可以在商场上任意驰骋,四处拼搏厮杀而战无不胜。商业秘密是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这种无形资产带有一定的垄断性,这种垄断往往可以使企业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内、一定行业范围内获得高额的利润和丰厚的回报。正因如此,一个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其他企业来说有着极大的诱惑力,他们想方设法的希望得到并运用这些“秘密武器”,奢求能够走一条短期赢利的捷径。这必然导致“灰色”甚至是“黑色”市场的出现,企业、个人甚至有些国家,都可能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去进行“灰市”甚至“黑市”交易。事实上,对于这些企业来说,通过人才引进,这些人才再将其先前单位所积累和掌握的商业秘密和盘托出的做法,无疑是“既得夫人又不折兵”的“明智之举”,也是获取商业秘密方法中成本最低的一种,以至于越来越多的企业不择手段的纷纷“挖墙脚”,“撬人才”。不难想象,在未来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我们将长期面临大量的,层出不穷的,形形色色的通过人才流动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即使法制日趋完善,也难以完全禁绝。因此,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企业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如何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在人才流动中不受侵害,成为经济工作中必须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的大问题。作为保护商业秘密最为行之有效的一种手段——竞业禁止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具有极其攸关的现实意义,这一点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普遍重视。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用人单位也通常采用竞业禁止的规定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的对竞业限制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法律将是否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权利赋予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形,站在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做出决定。而一旦双方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则理应要受到协议的拘束。目前而言,竞业禁止对企业来说,是最为有效的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方法,在实践中也最经常被适用。但是,竞业禁止是一把锋利无比的双刃剑,在保护了商业秘密的同时,这种措施也限制甚至于牺牲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给劳动者的生存、发展造成困难,具有消极影响。因此,应当慎重对待和应用竞业禁止,准确把握竞业禁止的“度”,通过有效的手段和方法予以调试,以有效的实现劳动权与保护商业秘密权的利益平衡。对于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和竞业禁止之间的矛盾冲突,我国立法应如何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呢?这已经成为诸多学者进行研究的重要课题。由于竞业禁止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约束,限制了职工利用其从工作经历中获得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在其熟悉的领域工作谋生的自由,无法发挥其特长和专长,必然对劳动者的生活造成程度不同的损害,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超过合理范围的竞业禁止违反了自由竞争原则,不仅伤害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危及劳动者的生计与生存,而且在客观上造成了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无疑是对社会生产力的一种破坏。因而,笔者认为,企业在运用竞业禁止对商业秘密加以保护时,应把握好竞业禁止的“度”,并掌握以下两个原则:即权利(商业秘密权与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并重原则和劳动者自由择业权适度优先原则。只有在此前提之下,才有可能签订一份合理而有效的竞业禁止协议,并以此来平衡用人单位竞业限制与维护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就是说,目前而言,平衡竞业禁止与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之间关系的最佳举措,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一份合理的,有效的竞业禁止协议。如果属于合理范围内的竞业限制,那么这种竞业禁止协议不仅不会伤害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危及劳动者的生存,而且还能够起到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增强竞争力的作用。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竞业禁止概述
  • (一) 概念
  • (二) 分类
  • (三) 竞业禁止的法律特征
  • (四) 竞业禁止与保密义务的区别
  • 二、竞业禁止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 (一) 竞业禁止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 (二) 竞业禁止是维护商业秘密权的重要工具
  • (三) 竞业禁止对自由择业权予以限制的必要性
  • 三、竞业禁止的适用侵害了自由择业权
  • (一) 自由择业权概述
  • (二) 竞业禁止的适用客观上侵害了自由择业权
  • 四、平衡竞业禁止与自由择业权之间利益关系的最佳举措
  • (一) 必须坚持权利并重原则和自由择业权优先原则
  • (二) 竞业禁止协议是平衡二者关系的最佳选择
  • 五、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应当考虑的因素
  • (一)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值得保护的正当利益
  • (二) 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
  • (三) 竞业禁止的限制必须合理
  • 六、我国关于竞业禁止法律保护的现状及立法建议
  • (一)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竞业禁止的规定
  • (二) 关于竞业禁止的立法思考
  • (三) 具体立法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 [1].论商业秘密保护与自由择业权冲突——基于《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J]. 时代法学 2016(03)
    • [2].浅析加强高职学生角色意识培养[J]. 教育与职业 2008(02)
    • [3].论竞业禁止[J]. 法制与社会 2011(20)
    • [4].谈我国竞业禁止的立法不足与完善[J]. 商业时代 2008(03)
    • [5].论竞业限制与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冲突与平衡[J]. 山东工会论坛 2019(01)
    • [6].竞业禁止法律问题研究[J]. 法制博览 2016(04)
    • [7].浅析竞业限制[J]. 知识经济 2014(23)
    • [8].试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劳动权[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07)
    • [9].论兼职劳动的法律规制与立法完善[J]. 中国律师 2012(02)
    • [10].美国商业秘密法中的竞业禁止协议研究[J]. 时代法学 2008(03)
    • [11].竞业限制问题探析[J]. 商业文化(学术版) 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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