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罪疑难问题探析

私分国有资产罪疑难问题探析

论文摘要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加的罪名,1979年刑法和其他单行刑事法律均未规定。该罪名的设立对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加快廉政建设的步伐。私分国有资产罪作为纯正的单位犯罪,刑法规定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家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不断深入进行,国有企业、国有公司的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私分国有资产罪中“国有公司、企业”应当包括国家控股的公司、企业,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加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本文分五个问题进行论述。第一章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主体研究文章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系单位犯罪,国有控股公司可以成为该罪主体。鉴于刑法规定对私分国有资产罪实行“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此,应严格按照单位犯罪理论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要求把握此类人员的范围,防止扩大打击面。单位犯罪最根本的特点在于单位意志的整体性;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只要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体现其整体意志私分国有资产的,也应以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私分国有资产罪只追究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非本单位的人员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但可以成立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以共犯追究非本单位人员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刑事责任。第二章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客观行为研究文章认为,“违反国家规定”应属于行为人的行为状态,且在实践中应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国家规定”作出认定。而这里的“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并不要求一定要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和必须单位人人有份,“集体私分”行为具有体现单位整体意志性、行为的公开性、分配范围广泛性以及分配标准的不确定性等特征。第三章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对象研究文章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系国有资产,国有资产与刑法规定的公共财产并非同一概念,国有资产本质上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国家所有的财产和财产性收益。基于此认识,国有单位违规所得、私设小金库、以各种名义滥发奖金、福利等在一定条件下,这些私分的财产属于国有资产的范畴,可以成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存在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现象,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其资产来源的不同,在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过程中,属于国家或国有单位投入和收益部分,应属国有资产范围。第四章私分国有资产罪罪责适用研究文章认为,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之间存在某些交织的情形,我们应该严格依照刑法关于两罪的犯罪构成理论作出准确的认定,同时在查处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过程中,应注意查明隐藏在背后的其他职务犯罪行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私分国有资产犯罪过程中,可能涉及成立共同犯罪、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受贿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第五章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法不足及完善建议文章通过研究,对私分国有资产罪提出了立法完善的建议,一、针对于第396条第2款是否有必要单列的问题,文章认为从刑法规范严密考虑,建议将该款并入第1款,并增设“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的规定。二、关于犯罪主体方面,文章认为在私分国有资产罪主体方面,有必要将国家控股公司、企业纳入私分国有资产罪主体的范畴。三、关于成立犯罪的数额标准,文章认为,刑法第396条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以数额是否较大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存在严重的缺陷。为此建议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改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另外关于数额问题,司法解释应当将“个人所得数额”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加以规定,以体现刑法罪责相当的原则。四、关于法定刑方面,文章建议参照刑法修正案(七)中对刑法第395条的修改,将刑法第396条法定刑改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主体研究
  • 第一节 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主体的属性
  • 第二节 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如何界定
  • 第三节 单位内设机构及分支机构是否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 第四节 非本单位人员是否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 第五节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如何准确界定
  • 第二章 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客观行为研究
  • 第一节 “违反国家规定”的法理解读与实践界定
  • 第二节 以“单位名义”的法理解读与实践界定
  • 第三节 “集体私分”的法理解读与实践界定
  • 第三章 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对象研究
  • 第一节 “国有资产”如何界定
  • 第二节 国有单位违规、非法所得资产是否属于“国有资产”问题
  • 第三节 小金库、滥发的奖金、福利等能否成为本罪对象
  • 一、小金库能否成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对象
  • 二、滥发的奖金、福利等能否成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对象
  • 第四节 集体所有制度的财产能否成为本罪对象
  • 第四章 私分国有资产罪罪责适用研究
  • 第一节 国有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集体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的区别
  • 第二节 私分国有资产过程中的玩忽职守、受贿等牵连行为的处理
  • 一、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共犯
  • 二、构成玩忽之首罪
  • 三、构成受贿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
  • 第五章 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法不足及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关于刑法第396 条规定的立法完善
  • 第二节 关于犯罪主体方面的立法完善
  • 第三节 关于成立犯罪的标准的立法完善
  • 第四节 关于法定刑方面的立法完善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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