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水环境的刑法保护 ——以盐城水污染案为例

论水环境的刑法保护 ——以盐城水污染案为例

论文摘要

近些年来,鉴于水环境所面临的严峻形势,世界各国动用刑法加强对于水环境的保护成为一种趋势。在此背景之下,我国1997年刑法对于水环境的保护也有所涉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新的社会发展阶段,水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有快速蔓延之势,重大水污染事件接连不断发生。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法律尤其是刑法在水环境的保护方面显得力度不够,究其原因,这与刑事法律在水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立法上的缺陷不无关系。盐城“2.20”特大水污染案的一审判决,成为我国首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造成水污染的当事人进行定罪量刑,而此前,我国在对类似水污染事件追究刑事责任时,均是以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追究刑事责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这一罪名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新增加的法条,时隔12年,是什么原因让法院启用新的罪名对责任人科以处罚?从判决之后的社会效果来看:如此无奈的选择顺应时势,合乎民意。可是,在这一罪名转换的过程中,是否会使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面临着重要的挑战,通过对上述案件改换罪名判决的原因,刑法对水环境保护的现状以及改换罪名判决原因的理性分析,笔者认为:民意起到了一种推动的作用,如何解决我国现行刑法在保护水环境方面的存在的立法缺陷是本文着重分析的内容。

论文目录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第一章 案情回顾
  • 1.1 盐城市重大水污染案基本案情
  • 1.2 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 1.3 水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定及本案所涉及的两个罪名的法律分析
  • 第二章 争议焦点
  • 2.1 犯罪构成方面的分析
  • 2.1.1 犯罪主体
  • 2.1.2 犯罪客体
  • 2.1.3 主观方面
  • 2.1.4 客观方面
  • 第三章 改换罪名判决的理性分析
  • 3.1 改换罪名判决的原因分析
  • 3.1.1 社会发展阶段的要求
  • 3.1.2 民意的压力和推动
  • 3.2 改换罪名判决的法律冲突与矛盾
  • 3.2.1 同案不同判
  • 3.2.2 罪刑法定原则
  • 3.2.3 司法能动
  • 3.3 水环境犯罪刑法保护的应然性态度和立法缺陷
  • 3.3.1 刑法对水环境保护的应然性态度
  • 3.3.2 现行水环境污染刑事立法存在的缺陷
  • 第四章 刑法对水环境保护的立法建议
  • 4.1 立法上的建议
  • 4.1.1 犯罪主体设置为单位和自然人
  • 4.1.2 在主观方面设置为区分故意与过失
  • 4.1.3 修正犯罪客体
  • 4.1.4 因果关系的认定
  • 4.1.5 设置危险犯并适用缓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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