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共同犯罪的罪过形式问题在整个共同犯罪理论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本文以历史考察和比较研究的方法详细探究了各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罪过形式的立法规定和理论现状,指出对于共犯的本质,应采部分犯罪共同说的立场,并对共同犯罪的罪过形式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是贯穿本文的一条主线。本文首先对法定的共同犯罪的罪过形式——共同故意进行了深入的剖析,解决了某些理论上悬而未决的问题;其次,提出共同过失因同样具有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联络(对于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意思联络)从而同样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再次,对于理论上极易造成混乱的共同混合罪过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证,认为共同混合罪过因不具有意思联络而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最后,对于与共同犯罪相关的同时犯、片面共犯、连累犯、过限犯、承继共犯、共谋共同正犯等犯罪形态的罪过形式进行分析研究,并对实践中某些具体问题的解决提出了适当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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