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动产抵押物转让制度相关问题探究 ——以对《物权法》第191条的解读为中心

我国不动产抵押物转让制度相关问题探究 ——以对《物权法》第191条的解读为中心

论文摘要

我国关于抵押物转让问题的规定历经多次转变,《物权法》的规定似乎又回到了原来的限制主义立法模式。即,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需要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不得转让;同时,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物权法》的如此规定,显然是出于对抵押权人权利的保护的目的,防止抵押人随意处分抵押财产而致抵押权人无法实现其抵押权,从而试图将交易中的不确定因素减为最小。然而,由于《物权法》对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转让行为效力以及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后,抵押人拒不将转让所得的价金提前清偿或者提存时,应如何处理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因而,在学术讨论、实践运用中产生了不同的理解与观点。究竟应当如何理解《物权法》第191条,关系到我国对于抵押物转让问题的处理与解决,不同的理解将对抵押人、抵押权人及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产生全然不同的影响。因此,本文将对《物权法》第191条规定中相关的问题从解释的角度进行分析、探讨。第一,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时,将抵押物进行转让的行为效力究竟为何?本文认为《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实际上是限制了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如果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处分抵押物的行为,应当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其效果应当是效力待定的。但是,其中真正效力待定的应当是处分行为,而非负担行为,其与第三人订立的转让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仅仅是转让行为效力待定。在经过抵押权人同意而进行转让后,如果抵押人拒不提前清偿或者提存时,抵押权人的权利如何行使?对此问题意见不一,但有学者认为抵押权人可以行使物上代位权。但是,根据《物权法》第174条对物上代位的规定以及《物权法》第191条关于价金的规定,我们并不能仅仅依据法条的表述与措辞做出如此推定。虽然,在现行规定下,承认价金属于代位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有其积极意义。但是,这还是需要在今后法律的制定、修改、解释中予以明确。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概述:《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及解释适用上的主要问题
  • 一、《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 二、《物权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二章 抵押物转让中的基本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抵押物转让制度相关问题
  • 第二节 抵押物转让制度的主要立法例
  • 一、追及主义的立法模式
  • 二、双重主义的立法模式
  • 三、限制抵押物转让的立法模式
  • 第三节 我国在抵押物转让问题的立法进程
  • 一、《民通意见》第115 条
  • 二、《担保法》第49 条
  • 三、《担保法解释》第67 条
  • 四、《物权法》第191 条
  • 第三章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转让行为之效力分析
  • 第一节 《物权法》第191 条规定之效力争论
  • 第二节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之转让行为属无权处分
  • 一、《物权法》的规定构成了对抵押人处分权的限制
  • 二、处分权受限为无权处分之一种
  • 三、须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分析
  • 四、应当给予抵押权人选择的权利
  • 第三节 无权处分之效力分析
  • 一、无权处分效力之各种学说
  • 二、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 三、现行法规定下的效力分析
  • 四、关于善意取得
  • 第四章 经同意转让抵押物所得价金与物上代位
  • 第一节 物上代位制度概述
  • 一、物上代位的概念
  • 二、物上代位的性质
  • 三、关于物上代位的范围
  • 四、物上代位存在的对象
  • 五、物上代位的行使方法
  • 第二节 我国对物上代位的规定及学者见解
  • 一、我国对物上代位的立法规定
  • 二、对抵押物转让价金是否属于物上代位范围的争议
  • 三、利益衡量与制度架构:价金应纳入物上代位中
  • 四、现行法之解释:困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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