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兼论我国基层检察院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

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兼论我国基层检察院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

论文摘要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和犯罪行为人以一种协商合作的方式恢复犯罪行为人所破坏的原有秩序,并使犯罪行为人在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后回归社会,即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其通常表现为犯罪行为人向被害人认罪、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刑事和解虽然是“舶来品”,但它与中国五千年传统的儒家“无讼”、“息诉”思想一脉相承。如今,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背景下,这种源于西方的制度引入中国不到十年就得到了长足发展。近年来,全国各省检察院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文件,试行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对于挽救失足少年、化解社会矛盾,特别是亲属、邻里之间的矛盾化解起到了积极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上访率。在恢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的同时,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任何美好的制度在运行之初,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刑事和解制度也不例外。近年来虽然各级检察院都在积极探索,但由于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各地在其在适用中出现了不统一。例如:适用范围、阶段不明确、赔偿方式单一、主持机关不确定、监督机制缺乏等,从而使刑事和解不但没有充分发挥其优势,甚至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个别滥用权力逼迫和解的现象。一些犯罪行为人犯罪后没有丝毫悔意,认为可以“用钱抵刑”,而一些被害人则以此漫天要价,企图借和解之名发“横财”,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作为刑事案件的一种处理方式,刑事和解法律化将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对此应在立法上建立一套合理的制度。范围上不应局限于轻微刑事案件,可综合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犯罪主客体等多方因素,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检察机关不介入到主持调解中,而由双方自行调解,或由独立的第三方非政府组织进行调解,尔后由检察机关对和解协议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审查和监督。如无法达成协议或协议违法的,则按照法定程序提起公诉;同时在和解履行的方式上,要打破单纯赔偿为主的履行方式,建立多样化的综合履行方式。真正体现刑事和解在节约诉讼资源、化解社会矛盾,保护被害人利益,教育感化犯罪行为人等方面的优势,为刑事犯罪提供了一条可选择的有益途径。

论文目录

  • 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理论
  • (一)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
  • (二) 我国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
  • (三) 刑事和解制度与辩诉交易
  • 二、我国基层检察院实施刑事和解的尝试
  • (一) 实施刑事和解的概况
  • (二) 实施刑事和解的主要做法及取得的社会效果
  • 三、刑事和解在实务运用中面临的问题
  • (一) 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模糊
  • (二) 刑事和解适用阶段无明文规定
  • (三) 和解方式单一、赔偿无统一标准,易给人私了的假象
  • (四) 无明确的和解主持机关
  • (五) 监督机制的缺乏,阻碍了和解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 四、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 (一) 明确刑事和解的范围
  • (二) 刑事和解适用阶段的规定
  • (三) 明确刑事和解的提出及主持机关
  • (四) 刑事和解协议的履行方式
  • (五) 刑事和解的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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