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税体系研究 ——结构与体制优化

中国地方税体系研究 ——结构与体制优化

论文摘要

分税制是目前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分权、分征和分管是分税制的基本内容。我国于1994年确立了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相应进行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税种的分割、税收权限的划分,并分设了国税和地税两套税务征管机构,使真正意义上的地方税体系产生了。地方税体系的产生对于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调动地方征税的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不可否认,这次分税制改革还带有较强的对传统体制的路径依赖,并且沿革了中华几千年高度集权的单一制政体,使得在这次改革基础上产生的地方税体系也只是初见端倪,尚未成型,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地方税收入规模小,税权、财权与事权不匹配;中央与地方税制划分不彻底,共享税过多,地方独享税很少,而且缺乏明确的主体税种;税收权限高度集中,地方几乎没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和政策调整权;国税与地税系统征管责任不明确,相互扯皮现象较为普遍等等。诸多问题的存在导致地方税作为地方政府筹集基本财力、调控区域经济的功能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地方政府在履行其各项职能过程中受到了很大的财力制约,同时在配套的中央转移支付制度仍然不科学、不健全、不完善的情况下,就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地方政府只能在税外寻求其它合法甚至不合法的筹资渠道,以满足其对资金的需要,这成为引发诸如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变相举债等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的重要诱因。对这些问题的治理光治标不治本是起不到根本效果的,只有在完善地方税体系、扩大地方税权和收入规模、使地方政府能通过正当渠道获得履行其职能所需要的基本财力的基础上,地方政府法外增收、行为越轨的动机才会有所收敛,再配合国家强有力的经济、行政以及法律制裁,促使地方政府在合法、正当的轨道上履行各自的职责,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基本建立,1994年分税制改革各项内容存在的弊端和不和谐音符也日益暴露出来。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的目标,这既标志着我国开始了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同时也可以看作是进一步完善分税制改革的前期工作。理论源于实践,又要高于实践。对下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政策取向和基本对策,理论界诸多专家、学者展开了热烈的探讨和争论,从不同层面提出了各种不同的健全和完善分税制的见解和思路。其中有一点基本达成共识,那就是健全地方税体系,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税权,促进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统一。但是在如何健全地方税体系的问题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仅观点各异,而且研究的侧重点也各不相同。而对完善地方税体系较为系统、全面地进行对策分析和理论研究的尚不多见。作者多年在税务部门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粗浅的想法和见解,借撰写博士毕业论文之际,遂选择“中国地方税体系研究”为题,一是想把自己工作中对完善地方税体系的一些想法和体会与各位同仁、学者分享,二是希望能有助于弥补当前地方税体系研究中存在的一些欠缺,抛砖引玉,望能引起更多专家、学者对地方税体系更深入的研究,为分税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地方政府职能的更好发挥提供理论支撑。本文通过对“中国地方税体系”的研究,试图解决以下一些问题: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如何,存在哪些突出的不足和缺陷?导致地方税体系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制度原因是什么?如何通过制度的创新来完善和健全我国地方税体系?鉴于此,本文形成了“理论界定——实证剖析——对策研究”的基本分析思路,其中理论界定和实证剖析是在为对策研究作铺垫。首先,在地方税体系的理论界定中,一方面,给出了本文对地方税体系内涵的界定,提出地方税是为了实现地方政府职能,根据一国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立法,地方政府负责征收管理,收入归地方政府支配的各个税种的总称。地方税体系是集地方税收收入、税收制度、税收权限与征收管理等为一体的一个有机整体。关于地方税和地方税体系的理论界定其实已经规定了地方税对策研究的基本结构和组成内容。另一方面,分析了地方税体系存在的理论依据,包括分级政府和分级财政体制、地方政府职能实现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等,这些理论依据其实又规定了地方税体系及其各个组成部分运动和发展的基本方向和目标。其次,在地方税体系的实证分析中,以梳理我国地方税体系发展脉络为基础,重点剖析了现行地方税体系,也就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所确立的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并以制度经济学为理论工具,分析了导致地方税体系诸多问题存在的制度根源。只有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才可能有的放矢,提出具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最后,在地方税体系完善的对策研究中,将地方税体系的组成结构分为地方税收入规模的确定、地方税税制结构的优化、地方税税收权限的配置和地方税征管模式的探讨四个主体结构,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了地方税体系建设过程中,与周围环境及其内部各个组成元素的相互协调问题。对每一个独立的组成部分,本文又采取了“理论分析——国外借鉴——改革对策”的研究思路,既注重了与全文结构的协调,又保证了每一部分的相对独立性。通过地方税体系协调机制的建立,将地方税体系与政治、经济、社会、财政、税收等系统之间,以及地方税体系内部各个组成元素之间融合在一起,形成了各个系统之间相互协调、相互适应的一个有机整体。在全文的研究中,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和系统科学的方法论,并通过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融入经济学、法学、制度学、系统科学等多种学科的研究思想,力求对地方税体系做出客观、全面、真实、动态的分析和评价,并通过对地方税体系的研究,来辐射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与完善的方向和思路,这样就提高了本文以“地方税体系”为研究对象的理论分析高度和实践指导价值。经过本文的研究,得出了以下几点主要认识和结论:第一,完整意义上的地方税体系产生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同样,分税制改革内容的缺陷也成为地方税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的根本制度原因,这样,完善地方税体系只能以完善分税制管理体制为切入点和制度依托。通过对分税制管理体制的制度创新和制度深化来促进地方税体系逐步成型并趋于健全和完善。第二,地方政府的收入形式包括地方税收入和以收费、基金等为主的非税收入。首先,要承认这些收入形式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体现了政府不同权力的运用和对不同对象的调节,在任何时期都应该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其次,要承认税收应是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应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应能保障各级政府实现职能所需要的基本财力,非税收入只是财政收入的补充和辅助。再次,要承认目前地方政府各种收入形式中,存在着非税收入膨胀,甚至挤占税收收入的客观事实,而规模庞大的非税收入中更多体现的是没有合法依据的所谓“三乱”资金。最后,我们就可以形成规范地方政府收入形式的基本思路:清费归税,取缔不合法规和失去存在意义的收费、基金项目,把具有税收性质的非税形式转为税收,增加地方税收入,增强地方税功能。第三,按照理论上划分税种的原则,重新配置中央和地方所属税制结构,减少共享税比重,核心是确定地方税主体税种。要建立动态的地方税主体税种发展观,在近期内,加强营业税的主体地位,完善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在远期,逐步建立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在不同的地区,主体税种的选择应有所侧重,结合和体现不同地区的经济和资源优势,形成税收与经济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机制。第四,赋予地方适度的税收立法权在理论上已基本达成共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较强的必要性。本文提出:在遵循税收法定主义、坚持循序渐进思想、科学界定政府间事权并建立完善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配套保障下,采取集权与分权相结合、集权基础上适度分权的中央、地方税权配置新模式,同时,加强法律、人大、立法程序以及社会公众对地方税权的监督和约束机制。第五,税收征管关系到税收收入能否按时足额收缴入库,关系到国家税收政策贯彻执行的程度,加强税收征管需要多策并举。本文提出:要注意税收征管模式的阶段性、区域性发展,税务征管机构应有分有合,既要提高征管效率,又要降低征管成本。要加强税务征管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加强税收征管的法制化、信息化、税务执法的规范化建设,推进税收代理制度的发展,加大税务稽查和税收惩罚力度,建立健全税收执法的司法保障机制等,全面保障和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第六,以系统论思想为指导,建立地方税体系的协调机制。按照系统论思想,任何系统都应该保持与其周围环境之间以及其内部组成元素之间的相互协调、相互适应。据此,本文具体分析了地方税体系与地方经济发展、地方政府职能实现、中央税体系以及地方非税收入等外部环境的协调,分析了地方税体系的各个组成元素,包括地方税税收收入、税制结构、税收权限、税收征管之间的协调。这样,使前文研究的所有内容有机地融为一体,形成一个具有现实可行性和较强生命力的完整的地方税体系。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对地方税体系框架进行了全面分析。当前理论界对地方税体系内涵的界定主要是基于税权的划分,一种观点将税权分为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另一种观点将税权分为税收立法权、征收管理权和收入支配权。本文在采用第二种观点的同时,把加强税收执法管理和建立税收司法保障作为完善税收征收管理的对策加以研究,从而拓宽了研究问题的视角,扩充了研究对策的思路,同时融合了分税制包括分税、分权、分征和分管的内涵,形成了本文对地方税体系的研究框架,确立了收入归属权基础上的地方税收入规模、分税基础上的地方税税制结构、分征和分管基础上的地方税征管模式和以税收立法权为主的地方税权划分等四大部分,形成对地方税体系更为全面、系统的研究框架。第二,以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剖析分税制管理体制的改革特征。现行地方税体系在税制结构、税收权限、税收征管、税收收入以及与中央之间的协调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缺陷和不足,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分税制改革的不彻底和不全面。本文用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思想、局部与整体制度变迁、渐进式与突进式制度变迁以及强制性制度变迁等内容,深入剖析了分税制作为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在1994年制度变迁中表现出的典型特征。这一系列特征的存在正是分税制改革存在不足的制度根源,由此也为我国下一步如何完善分税制体制、如何健全地方税体系提供了根本出路,即进行更深层次、更为全面的制度创新。第三,把税权作为一种资源进行配置,强调了税权配置应以效率优先。“资源配置”是微观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资源配置之所以显得非常必要,是因为资源是稀缺的、有限的,只有进行合理配置,才能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在税权划分问题上,本文采用“配置”二字,而非多数文献中提到的“划分”,是因为本文认为税权也是一种资源,同样具有资源的稀缺性或有限性。无论是税权的横向配置或是纵向配置,都存在着不同配置主体之间的竞争机制,所以需要通过税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合理配置,以提高税权配置效率,提高政府运行效率,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效率。第四,把法学的基本思想融入税收立法权的规范之中。税收立法权是国家立法权在税收上的具体体现,以法律为依据,以法治为基本原则,成为本文研究地方税收立法权问题时的主导思想。如以《宪法》和《立法法》为依据探讨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是否可行的问题,以税收法定主义作为税权划分的基本原则,采取“以法治法”的思想建立地方税收立法权行使的监督约束机制等。通过把法学的基本原则和思想融入到税收立法权的建设中,使地方享有适度的税收立法权问题在我国不是一种空想、幻想,而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现实依据的改革目标。第五,提出了地方税体系的协调机制。地方税体系是整个经济系统、社会系统、财税系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孤立地研究地方税体系或者孤立地进行地方税体系的建设都是不可取的。因此,本文以系统科学论中的系统思想和一系列系统的思维方式为理论指导和方法论,建立了地方税体系的协调机制,分别研究了地方税体系与地方经济发展、地方政府职能实现、中央税体系和地方非税收入等外部环境的协调,以及地方税体系各个组成元素,包括地方税税收收入、税制结构、税收权限、税收征管之间的协调。这样,使前文研究的所有内容有机地融为一体,形成一个具有现实可行性和较强生命力的完整的地方税体系。遗憾的是,本文没有涉及对省以下地方政府地方税体系的研究,因为这本身是一个更为复杂的政府间财政税收分配关系的界定问题,需要更多的篇幅去深入探讨,作者对此问题尚未理顺头绪,仍在不断的思索过程中。在本文研究中央与省级政府财政分配关系、建立健全省级政府地方税体系的基础上,作者会继续深入探讨,希望有朝一日能在省以下地方税体系和省以下财政税收分配关系的问题上有所建树。

论文目录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0.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0.2 国内外地方税研究状况
  • 0.3 本文的研究方法
  • 0.4 本文的研究视角和总体思路
  • 0.5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地方税体系的理论研究
  • 1.1 地方税与地方税体系
  • 1.1.1 地方税含义界定
  • 1.1.2 地方税的本质特征
  • 1.1.3 地方税体系的内容
  • 1.2 地方税体系的理论分析
  • 1.2.1 分级政府和分级财政体制是地方税存在的制度基础
  • 1.2.2 地方政府职能是地方税存在的根本原因
  • 1.2.3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是地方税体系产生的直接原因
  • 第二章 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分析
  • 2.1 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历史沿革
  • 2.1.1 新中国成立以前地方税的萌芽
  • 2.1.2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以前的税制改革
  • 2.1.3 改革开放以后至1994年以前的税制改革
  • 2.1.4 1994年地方税体系的真正确立
  • 2.1.5 1994年以后地方税体系的调整
  • 2.2 我国现行地方税体系的制度剖析
  • 2.2.1 地方税制改革取得的成效
  • 2.2.2 现行地方税体系的问题剖析
  • 2.2.3 现行地方税体系存在问题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 第三章 地方税体系建设与完善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 3.1 地方税体系建设与完善的指导思想
  • 3.1.1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指导地方税体系建设
  • 3.1.2 以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为目标指导地方税体系建设
  • 3.1.3 以构建公共财政制度为目标指导地方税体系建设
  • 3.1.4 以完善分税制管理体制为契机指导地方税体系建设
  • 3.1.5 以世界经济性财政分权改革为背景指导地方税体系建设
  • 3.2 地方税体系建设与完善的原则
  • 3.2.1 法制化原则
  • 3.2.2 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原则
  • 3.2.3 事权、财权与税权相匹配原则
  • 3.2.4 公平与效率原则
  • 第四章 我国地方税收入规模的分析
  • 4.1 地方税收入规模的理论分析
  • 4.1.1 地方税收入规模的界定
  • 4.1.2 地方税收入规模的影响因素
  • 4.2 地方税收入规模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 4.2.1 典型国家地方税收入规模的比较
  • 4.2.2 经验与借鉴
  • 4.3 我国不同地区地方税收入规模的聚类分析
  • 4.3.1 聚类分析方法
  • 4.3.2 分类准则
  • 4.3.3 我国30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层次聚类分析结果
  • 4.4 确定地方税收入规模的政策建议
  • 4.4.1 确定我国地方税收入规模的现实基础
  • 4.4.2 增加地方税收入规模的政策建议
  • 4.4.3 改革与完善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制
  • 第五章 我国地方税税制结构的优化
  • 5.1 中央与地方税种划分的原则
  • 5.1.1 马斯格雷夫的税收划分原则
  • 5.1.2 杰克·M·明孜的税收划分原则
  • 5.1.3 罗宾·鲍德威的税收划分原则
  • 5.1.4 赛利格曼的税收划分原则
  • 5.1.5 迪尤的税收划分原则
  • 5.1.6 大卫·金的税收划分原则
  • 5.1.7 税收划分的一般原则
  • 5.2 地方税税制结构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 5.2.1 典型国家地方税税制结构的比较
  • 5.2.2 不同国家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情况
  • 5.2.3 经验与借鉴
  • 5.3 优化地方税税制结构的基本思路
  • 5.3.1 税制优化的内涵与目标
  • 5.3.2 中央与地方税制结构的优化思路
  • 5.4 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
  • 5.4.1 选择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考虑因素
  • 5.4.2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现实选择
  • 第六章 我国地方税权的配置
  • 6.1 税权划分的理论基础
  • 6.1.1 税权的界定
  • 6.1.2 税收立法权及其与其它税权的关系
  • 6.1.3 税权划分的原则
  • 6.1.4 赋予地方适度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6.2 地方税权划分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 6.2.1 典型国家地方税权划分的比较
  • 6.2.2 经验与借鉴
  • 6.3 我国地方税权优化配置的政策建议
  • 6.3.1 我国地方税权优化配置的现实基础
  • 6.3.2 我国地方税权配置的政策建议
  • 6.3.3 地方税权的约束机制
  • 第七章 我国地方税征管模式改革的探索
  • 7.1 地方税征管的理论基础
  • 7.1.1 关于税收征管的基本理论
  • 7.1.2 关于地方税征管的基本理论
  • 7.1.3 我国地方税征管模式改革的历史回顾与总体评价
  • 7.1.4 我国地方税征管改革的现实要求
  • 7.2 地方税征管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 7.2.1 典型国家地方税征管的比较
  • 7.2.2 经验与借鉴
  • 7.3 我国地方税征管改革的政策建议
  • 7.3.1 税收征管模式改革的思考
  • 7.3.2 税收征管机构改革的探索
  • 7.3.3 加强税收征管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
  • 7.3.4 税收征管法制建设的完善
  • 7.3.5 税收执法的规范化建设
  • 7.3.6 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
  • 7.3.7 推进税务代理制度的发展
  • 7.3.8 加大税务稽查和税收惩罚力度
  • 7.3.9 建立健全税收执法的司法保障机制
  • 第八章 我国地方税体系建设的协调机制
  • 8.1 系统思想:研究地方税体系协调机制的方法论
  • 8.1.1 关于系统科学和系统的几个主要概念
  • 8.1.2 系统科学的思维和方法在地方税体系中的体现
  • 8.2 地方税体系协调机制的具体内容
  • 8.2.1 地方税体系与周围环境的协调
  • 8.2.2 地方税体系组成元素的协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发表文章目录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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