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政解散下之清算制度的构建

公司行政解散下之清算制度的构建

论文摘要

行政解散是公司强制解散的一种,是行政机关对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行政处罚的一种,主要包括吊销营业执照、依法撤销公司登记、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情形。公司行政解散事由出现后,其法人资格继续存在,直至公司清算完毕,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时为止。公司清算制度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公司财产以法定程序公平处理,保证了公平、正义,强化了公司的社会责任,维系了社会信用。在现实状态中,我国的公司清算制度几乎成了一纸空文,此种现象在公司因行政解散的情形尤为突出。公司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政解散后,不依法清算的现象相当普遍。公司的趋利动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完善、公司清算制度法制不健全是公司清算不能顺利进行的主要原因,其中,公司清算制度法制不健全是公司清算不能顺利进行的根本原因。本文通过分析,发现我国公司清算法律制度无论是在实体制度还是程序设计方面都存在较大缺陷,主要是责任不清,程序不明。一方面,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解散后负有启动清算程序和组织清算组的义务主体及其法律责任,也即责任的不清,是《公司法》在实体法上关于公司清算制度设计方面的缺陷。另一方面,现行《公司法》对清算组的职权、监督和一般清算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操作性不强,特别是没有关于启动程序的规定以及清算程序未能正常启动的应对措施,也即程序不明,是《公司法》关于公司清算制度设计程序法方面的缺陷。文章从现存问题入手,对行政解散清算制度进行了构建。一是实体制度的构建。针对公司法上关于清算义务主体缺位的特点,提出了清算义务人概念。清算义务人,是公司清算程序启动者和组织清算、成立清算组的具体实施者,承担着未能依法启动、组织清算的法律责任。明确提出清算义务人原则上是公司的股东,但依据公司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而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是清算义务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为控股股东。在明确了清算义务人的主体之后,论述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指出应当在公司法立法中规定公司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行政解散后负有启动、组织清算的义务,对未能依法启动或组织清算,造成债权人损失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此确立公司人格否认在公司清算制度的适用,解决公司清算制度责任不清的法制现状。二是从程序方面入手,对清算制度进行了构建,引入公司解散登记制度和特别清算制度。文章阐述了公司解散登记的制度价值,对公司解散登记在登记机关、登记时间、登记事项、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设计。定义了特别清算制度的概念,阐明了启动特别清算的机构设置、启动时间、特别清算组组成及职责。文章全面研究了公司强制解散前的不同存在形态,并针对不同情形,对公司强制解散下之清算制度进行了整体流程构建。

论文目录

  • 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公司行政解散概述
  • 一、公司行政解散的内涵
  • (一) 公司行政解散概念
  • (二) 公司行政解散方式
  • 二、与公司行政解散相关概念
  • (一) 司法解散
  • (二) 公司终止
  • (三) 公司注销
  • 三、行政解散下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
  • 第二章 构建公司行政解散下之清算制度的价值
  • 一、我国行政解散公司清算困境及其原因分析
  • (一) 我国行政解散公司清算困境
  • (二) 公司行政解散清算难的原因
  • 二、公司清算制度的价值
  • (一) 公司清算制度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
  • (二) 公司清算制度有助于保证公平、正义
  • (三) 公司清算制度有助于强化公司社会责任
  • 第三章 《公司法》关于清算制度设计的缺陷
  • 一、责任不清是《公司法》关于公司清算制度设计实体法方面的缺陷
  • 二、程序不明是《公司法》关于公司清算制度设计程序法方面的缺陷
  • 第四章 公司行政解散下之清算制度的构建
  • 一、实体制度的构建
  • (一) 启动清算程序的责任主体——清算义务人
  • (二) 法律责任的追索——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引入
  • 二、程序制度的构建
  • (一) 公司解散登记制度
  • (二) 特别清算制度
  • 三、公司行政解散清算流程构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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