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欺诈的法律规制

公司财务欺诈的法律规制

盛静怡包怡婷夏铁尔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321000

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各国财务欺诈时间频发,甚至在号称“全球最发达、最透明、监管体系最为完善”的美国也相继爆出安然公司、通用电气等大公司的财务欺诈丑闻。本文正是对于这一现象进行了对于财务诈欺的研究,主要内容包括了诈欺的形式、危害,产生的原因以及对于如何能更好而又有效的避免财务诈欺这一现象的产生提出了一些对策。财务诈欺这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更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可能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

关键词:企业财务;财务诈欺;法律法规

前言

近几年,全球的公司特别是美国上市公司刮起的财务舞弊风暴给投资者和债权人造成巨大的损失,并使社会公众对美国公司界和会计界丧失了信心,造成了空前的信任危机。这一连串臭名昭著的财务舞弊案件凸显出美国以及各国制度安排的结构性缺陷。为了分析财务欺诈背后的深层原因,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各种财务欺诈理论。有欺诈三角理论、白领犯罪理论、欺诈范围理论、其他欺诈理论。

财务欺诈,顾名思义是一种欺诈作假行为,对公司名誉有重大伤害。财务欺诈是一种故意从本质上提供误导性财务报表的行为,不注销过时存货和销售之前确认收入是欺诈性财务报表的最常见手段。财务欺诈是企业欺诈的一种,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在SAS82《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欺诈的考虑》把财务欺诈定义为“在财务报表中蓄意错报、漏报或泄露以欺骗财务报表使用者。”公司财务欺诈是指会计活动中相关当事人为了逃避纳税、分取高额红利、提取秘密公积金等谋取私利的目的,事前经过周密安排而故意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

一、公司财务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

公司财务欺诈的现象主要有以下五种类型的主要表现形式:

第一种是利用虚拟资产,不及时确认、少摊销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虚拟资产的主要手段有:虚增库存存货,不良增产长期挂帐。隐藏债务的手段多种,最常见的是到期应付费用不予确认。其结果是虚增了本期利润,少记负债虚增了所有者权益。

第二种表现形式是利用报表项目或表外披露中掩饰,经常表现为对重大事项如诉讼、担保事项等的隐藏或不及时披露,从而达到获利的的目的。

第三种公司财务欺诈的表现形式是虚构交易事项。一是签订销售合同,物权尚未转移时确认收入;二是将库存商品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增加应收款项,使主营业务收入虚增,形成白条利润,又通过应收款虚增了资产。这类造假不仅违反了会计法规而且也违反了合同法、税法等重要经济法规。

第四种表现为运用不恰当的会计政策,由于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对公司的财务报告有很大的影响,从而给管理层机会操纵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很多公司借助多样化的会计政策来实现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后果。

第五种表现为利用时间差异将应由本期补偿的已销产品成本推迟到以后期间结转;将应由本期负担的已发生费用列作待摊;将应计入本期但以后支付的费用不予计提,以虚增本期利润和资产;将以后期间的收入提前确认或者虚开发票,次年再以质量不合格为由冲回;借助签订“买断”收益权的协议,提前确认收入。

二、公司财务欺诈行为带来的损失和危害

多样化的财务欺诈使的国内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信心受挫,而且巨额流通市值蒸发。公司的财务欺诈手法多种多样,防不胜防,屡禁不止,使境外投资者对中国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打折处理”,投资B股市场的兴趣近年来“有减无增”。仅银广夏造假曝光后的暴跌,就使其流通市值的损失多达70多亿元。可见,财务欺诈给我国经济生活造成的损失有多大。财务欺诈的危害是严重的,它导致国家宏观调控和企业微观决策的失误,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助长了会计行业的不正之风,导致投资者和债权人决策失误,从而严重损害其利益。

三、分析公司财务欺诈现象产生的原因

(一)上市公司急功近利,为追求“一夜暴富”不惜造假欺诈

上市公司的好坏往往涉及到部门或地区的利益,这成了上市公司造假问题产生的根源。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它们为了赚钱可以不惜任何代价和手段,在利益驱动下可以不考虑任何道德标准和社会责任。

(二)利益冲突与恶性竞争导致会计事务所参与造假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过多,行业恶性竞争严重。会计师事务所为抢夺市场份额,经常采用低价收费、拉关系、给回扣等不良手段进行恶性竞争,并采用减少审计时间、省略必要程序的方法以降低审计成本、追求高额利润。这必然导致审计质量的降低,从而在客观上助长了上市公司实施财务欺诈行为。

(三)对欺诈造假的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缺乏有效的惩戒和追溯机制

我国的实践中,对有关欺诈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予以解决,致使受害的投资者难以得到应有的补偿。与此同时,对造假者的刑事和行政责任方面的处罚力度也同样非常乏力。

四、法律规制

针对目前出现的各种问题,有以下具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

1.确保独立董事真正地独立并勤勉尽责

独立董事享有公司治理、公司审计、董事提名和薪酬制定等方面的监督权。这一新的制度安排使董事会成为公司内部监管及控制最为关键的机构。董事会不仅仅是重大事务的决策机构,而且必须将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功能摆在首要位置。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指董事独立于控股股东,独立于经理层,独立于公司主要的业务关系。

2.确保审计委员会独立地行使职权

从法律制度上确保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并赋予其选聘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力,对防范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明确内部审计各部门间的关系

我国上市公司中涉及内部审计的部门有监事会、公司内部审计部及上市公司按照证监会的要求设立的审计委员会。这三者之间的关系需要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笔者认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明确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部门之间的关系,能防止内部审计部门被公司管理层操纵,有利于防范财务欺诈。划清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在监督方面的职责。

4.加强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加强外部审计的独立性,使其能够对上市公司的财务进行独立的审计,能有效地防范财务欺诈的发生。为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作法,实行强制执行审计师定期轮换制度。另外,建立由审计委员会直接负责聘用和监督独立审计师,决定独立审计师的报酬,并由独立审计师直接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样的法律机制,使审计委员会成为外部审计和管理层之间的隔离带,也有助于维护独立审计师的独立性。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法律规制制度:一是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对相关重要信息的强制性披露义务,并且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要建立健全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制度;二是要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首先,要优化股权结构,降低国有股比重。其次,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再次,要完善经理人激励约束机制和公司监督机制,切实改善公司治理;三是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和监管制度。主要措施有: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制建设;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四是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基础上,增强会计准则的可操作性,对会计准则加以完善;五是加强道德建设,建立证券市场诚信机制。由于作为正式制度的法律制度不是万能的,法律制度如果没有市场参与者的共同遵守,再完好的法律制度也将显得苍白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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