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宪政与人权

论我国的宪政与人权

张洁灵/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宪政是通过法律规定和法治来保障宪法确定的公民基本自由和权利的原则,限制并划定政府权力和行为的边界,并提供相应的制度设施;人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和基本需求,是人之所以异于动物重要部分,是一定社会条件下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必须条件。人权入宪是宪政精神的重要体现,人权宪政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人权的权利体系,构成宪政框架的重要内容,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法治价值观和宪政框架的构建。保障人权,发展宪政,建设具有高度民主的法治国家,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关键词】宪政;人权;宪政与人权;我国宪政与人权

宪政与人权,这两个具有鲜明时代气息的词汇现在在各个层面被人们所提及,其缘由在于他们不但本身所涵盖的意义重大,而且对于一国家、对于社会整体而言都有着重大的作用,本文认为我国的社会发展和进步就是建立在宪政与人权的理解与把握,并运用其原理及其内在联系作为法制社会建设和依法治国的重要参考因素。

一、宪政与人权的一般原理

(一)宪政的一般原理及其本质:

(1)宪政的一般原理;

宪政(constitutionalism)这一术语是在美国独立战争后的制宪活动中出现的,其基本的价值目标是通过限制政治权利来保障公民权利。通过历史不断的发展我们可以总结出:宪政指的是一种在宪法之下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宪政的实施首先要限制政府的权力,同时要保障公民的权利,并规定公民的义务。宪政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政府(包括民主政府)权力的滥用,维护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权利。法学界对于宪政的解释是,宪政或宪政主义是一种以法治为形式、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个人自由为终极目标的一种现代政制。可见宪政是通过法律规定和法治来保障宪法确定的公民基本自由和权利的原则,限制并划定政府权力和行为的边界,并提供相应的制度设施。

(2)宪政的本质

宪政的本质表现在宪法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中,体现在宪政与法治、宪政与政治文明的关系中。

如果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确认公民权利的总章程,是一张写着公民的一系列权利的纸;那么,在一定意义上宪政就是民主政治,是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公民权利在社会生活中得到保障和实现的现实状态。1940年2月2日,毛泽东发表《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也就是说,宪政是这样一种政治形态——一方面在客观上,不仅有一个宪法确认公民权利,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违反宪法,而且更重要的是这些纸上的规定已经全部或大部变成了现实,实现了由应然向实然的关键性的转化;另一方面在主观上,公民已经确立了一个基本的认识:宪法是规定和限制政府权力的,是保护全体人民的,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而这种纸上的公民权利向现实的公民权利的“转化”以及公民意识的确立,则决定着公民的宪法权利能否得以实现和得到保障。虽然我们不能把宪政直接等同于民主、法治、人权,但宪政与民主、法治、人权却具有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宪政包含民主、法治、人权三个要素。”因此,宪政与公民权利、与法治的关系决定着宪政的本质。

(二)人权的一般原理

人权的一般原理

人权(humanrights),是人的基本权利和基本需求,是人之所以异于动物重要部分,是一定社会条件下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必须条件。

洛克在《政府论》中强调:“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卢梭也在《社会契约论》中论道“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强调人权无论是作为一种要求,一种政治主张,还是作为法定权利,它的产生、实现和发展,都必须以一定社会的经济条件为基础。马克思否认把人权作为自然的范畴,反对“天赋人权”的观点。他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作为法定权利的人权是历史的,它将随着国家和法的消亡而消亡。这样我们可以认为人权应当用发展的观点来看待。它是一种道德上的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也是一种现实的权利。

二、宪政与人权的关系

(一)宪政当中的人权

(1)首先保护公民基本人权是宪政国家的核心任务,成为现代宪政国家追求和探寻的价值目标。人权入宪是宪政精神的重要体现,人权宪政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人权的权利体系,构成宪政框架的重要内容,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法治价值观和宪政框架的构建。保障人权,发展宪政,建设具有高度民主的法治国家,也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2)人权是宪政的核心要素之一,没有人权保障就不可能存在宪政。由于人权实质上是普遍的自由权和平等权,可以说,人权是宪政国最温和的女神,是宪政驾驭法治,防止法治恶魔化的保证;人权是宪政的生命和灵魂是自由的实现的保证;人权是宪政被民主攻击时所依靠的防护墙,是遭遇“多数人暴政”时的避难所。诚如夏勇先生所言,“人权之于民主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为民主提供动力和基础,还在于保证民主不出偏差,如演变为‘多数人暴政’或无法无天的‘群众专政’。”

(3)人权也是宪政的同盟军,是宪政在自由灵魂指引下,借以纠正变异的法治,消除蜕变的民主的最可靠的力量。而宪政则是应有权利成为法定权利,法定权利成为实有权利的通道,是实现人权的途径。“应有权利再神圣,法定权利再完备,如果得不到实现,都是一句空话,而实有权利的完成或实现却离不开宪政。宪政实践的目标之一就是促成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的转化、发展,宪政是法定人权与实有人权的枢纽和中介。没有宪政,人权保障仅仅停留在宪法条文的静态之中,而不可能表现在公民的实际享有中。”

(二)人权的宪政意义

(1)人权是架构完整宪政理念的关键要素,保障人权是宪政的核心内容和使命,而宪政理念就是整合民主的要义、法治的原则、自由的精神和人权的特性所形成的意义世界:

1、人权是民主的出发点和归宿,人通过民主达成合意,决定共同体的重大事项;

2、人权是法治的内在制动力量,是法治庇护的对象。法治的实质是法律至上,根本上是宪法至上;

3、人权是自由的依托,在人权的领地内,自由是真正的自由。同时人权作为权利,它的实现过程就是自由的表现。没有自由,就没有人权;有了人权,自由才能从彼岸到达此岸。

(2)人权体现民主集中制度,但需要宪政作为依托:

1、人权从应有权利成为法定权利,需要通过民主集中制度将应有人权上升为法;将有利于尊重、保障和实现人权的措施和事项规定于法。但是,民主集中制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产生多数人侵犯或牺牲少数人人权的行为。这种冲突只有放在宪政整体内才会有很好的解决。

2、人权是民主集中制度运作的内容和动力,人活动的一切都同他的利益有关。也可以说,人们启动和参与民主集中制度也与保障和实现他们的人权有关。然而,人权,无论是应有的人权还是法定的人权,都为民主集中制度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界限,人权会限制民主集中制度。同样,这种冲突也只有放在宪政整体内才会有很好的解决。解决的基本思路是在宪政内根据民主与人权的运动,引入法治和自由作为参数。

(3)人权可体现依法治国原则,实现宪政国真正意义上的宪政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规范性文件,任何人和组织的行为都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宪法规定的人权具有至上的地位,是不受非法侵犯的;宪法没有规定的应有人权也是不可侵犯的;

2、人权是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宪政国里的人权已为公权力划定了活动的界限,。依法治国不仅不能侵犯,而且还应严格恪守宪法至上原则,重点在于人权的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性质,每个人都应该能够行使这些权力,不论是对其他的公民,还是对国家和政府。

三、我国的宪政与人权现状

(一)我国的宪政

纵观我国的宪法发展史,我国晚近的二十余载,法制之路才渐趋明朗、稳健。尽管我们尚未实现真正的宪政,但50多年来,我们为走向宪政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也取得了一系列成就。

(1)建立了一套民主制度,民主的程度有所提高,但民主制度发展相对不健全、不完善,应当给予充分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经逐渐成为名副其实的根本政治制度,其应用的地位和作用开始发挥出来,而且近年来基层选举中越来越频繁出现的贿选现象,也从反面说明民主(或选举)在基层已经成为获得合法性的基本方式,即民主越来越深入人心,与此同时在民主方面具体工作事实上并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其具体措施有待加强。

(2)人权价值获得广泛认同,人权保障已经成为宪法的基本原则,相关配套措施相对不完善。早在《共同纲领》的“总纲”中就规定了公民(当时称“人民”或“国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及思想、言论等权利。自1954年宪法以来的四部宪法,都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954、1975、1978年宪法都将其列为第三章,位于国家机构之后。2004年宪法修正案则进一步确认: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至此,人权保障成为了宪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在宪政方面看人权,我国尽力在一段不是很充分的时间内已然做到了相对的最好成果,但就现今的情况看,发展空间相当大,距离很多在这方面做得好的国家有一定距离。

(二)我国的人权现状

199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阐明了中国政府对于人权概念及其外延的理解;人权是一个伟大的名词,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和崇高目标。人权范围十分广泛,不仅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人权,而且包括集体人权。享受人权的主体不是少数人,而是全体中国人民。

四、我国当今宪政与人权的出现的问题及其影响

(一)通过综合分析上面关于宪政与人权的一般原理以及我国现在的宪政与人权状况,针对宪政与人权我们可以看到当今我国在宪政与人权的一系列问题:

(1)宪政的发展不充分导致民众人权意识薄弱;新中国的第一代主要领导人毛泽东却非常重视不问断进行阶级斗争,错误地发动了1957年的“反右派运动”与1966年开始的长达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人们忙碌于政治运动,法律虚无主义漫延。第二代领导核心邓小平明确对人权表明了态度,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观,强调人权首先是生存权、发展权,提出了大力发展经济建设,稳定压倒一切,旗帜鲜明的反对西方带有极强政治目的的人权观。但该时期的人权理念因不太重视个人权利、不太提倡个性空间而使中国的人权发展与世界人权发展潮流不是很同步。新中国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开始重视人权建设。但我国从第一次明确承认人权具有普遍性至今也不过十几年时间。也就是说我国历史条件下,出现的宪政方面的滞后造成了当今我国人民人权意识相对薄弱。

(2)人权在现阶段的宪政方面更多地呈现为政治宣传口号,未能切实转化为官员的执政理念和实际行动;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修正案。但如何具体在法律中体现和实现基本人权所涉及的一些基本权利,政府如何引导民众更好地理解、使用人权观念等,目前这些并未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来配套。相反,一些党政干部的官本位思想却相当严重出现不少“买官卖官”、“贿选当官”等现象。一些地方官员主要精力并不放在关心民众的基本权利与权力上,而更多的是想着如何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能早日攫升和以权谋私,甚至一些官员还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报喜不报忧。这些做法给国家与人民带来了较大损害,,这表明在宪政方面,虽然开始正视人权的尊重和保障的话题,但还没有把(基本)人权问题提到真正的实然的国事议程上来,一般停留在标语式的口号宣示,主要出于反击外国攻击、干涉我国人权状况的需要。

(3)宪政之于实施实际上并没有完全的实现人权的保障;近几年来中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律等许多重要性的涉及国计民生的大法大都做了修改,对保障人权做出了不少方方面面的规定。如对未成年人、已怀孕妇女采取从宽量刑政策;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禁止残酷野蛮的刑罚、严禁刑讯逼供;明确罪刑法定原则等。但在司法实践中执法者往往并未能认真贯彻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出现许多违反人权的事件。如刑讯逼供现象普遍存在,更为严重的是,不但在刑事领域,而且在民事、行政等领域也存在不少侵犯普通人权的严重事件。这也就是说我们在发展宪政的同时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完全践行,那么人权的保障就会受到来至宪政存在效力上的不对称。

(二)宪政与之人权的相关问题带来的影响

(1)人权作为宪政的基础一旦得不到实际意义上的保障,必然会影响宪政的发展;我们知道的是一个国家最最基础的就是人民,而人权的意义告诉我们只有在保障人民的人权这一前提下,我们才可以实现社会的发展,才能谈及宪政国以及宪政的发展,那么在我们国家目前人权方面出现的这样那样的不足已经属于触动了国家的根基所在,只有在人权的全力保障下,我们才能更好的谈宪政;

(2)宪政的意义在于宪政国家通过它来实现人民的权利以及实现社会的法制化,而我国作为宪政国,在宪政的发展方面出现的各种问题所带来的也就在于人民权利得不到充分的实现而法制社会的建设也会受到严重的懈怠,而具体指向的就是人民的人权在很大程度上就得不到实在的保障,也就是说宪政在其本质意义上没有效力上的完全体现。

(3)宪政与人权实际的不对称是严重阻碍国家的法制社会建设并来不利的国际社会影响。我们国家提倡的是依法治国、建设法制社会,而宪政作为核心构件一旦出现与其自生核心构件-人权不对称的情况,就没有办法实现我们的法制社会以及依法治国;而国际社会现在更是非常重视法治与人权的理念,这是当今国际社会国与国之间交流的一个前提与信赖基础,而我国现状在于不少国家质疑我国的宪政水平而且也对我国的人权有着很多负面的评价,如美国就不止一次的指向我国的人权存在严重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英)哈耶克著,杨玉生.自由宪章(精).西方现代思想丛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2

[2]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3]李文汇.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协调发展的宪政基础.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0.6

[4]钟枢.论宪政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国发展》,2006年第2期

[5]路易斯·亨金(LouisHenkin),宪政与权利,三联出版社,1990年版

[6]刘辰我国宪法宪政的缺失,2006-7-25

[7]丁兆增,关今华.中国共产党的人权思想与中国人权现状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8]文正帮.宪法学教程,法律出版社,2005年9月

标签:;  ;  ;  

论我国的宪政与人权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