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程序论文-张维

惩戒程序论文-张维

导读:本文包含了惩戒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标准,保健食品,食品检验,资质认定,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黑名单,违法成本

惩戒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张维[1](2019)在《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强化惩罚》一文中研究指出10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1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从今天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筑牢制度基础提高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吹风会上获悉,这次修订的(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11-13)

熊丙奇[2](2018)在《惩戒教育需要明确的细则和规范的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教育要不要惩戒,这并无争议。当前,关于惩戒教育的争议集中在怎样进行适当的惩戒上。由于缺乏对惩戒教育明确的、可操作的细则,教师在教育管理学生时左右为难:不惩戒不是,这会纵容学生的不良行为,纵容违规违法;惩戒也不是,稍有不慎惩戒就会"变为"体罚或变相体罚。因此,对于惩戒教育,需要有明确的惩戒细则与规范的程序。惩戒是给有错误行为、破坏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校规,以及触犯法律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罚,以便让其认识错误,矫正错误。那么,哪些行为应该被惩戒、由谁来判定这些行为、(本文来源于《教育家》期刊2018年44期)

李烁[3](2018)在《美国公立高校惩戒学生行为的正当程序审查》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据政府行为理论,美国公立高校理应受到宪法正当程序条款的约束。但是受到代替父母理论、特权理论、学术遵从原则的影响,以及基于对学生法律地位的认识,或出于避免法院负担过重的种种考量,美国法院曾一度拒绝对公立高校的惩戒学生行为进行正当程序审查。直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院才逐渐突破传统。首先是对公立高校纪律性惩戒的"程序性"正当程序审查,其次是将"程序性"正当程序审查的范围扩大到公立高校的学术性惩戒,最终实现了对公立高校学术性惩戒的"实质性"正当程序审查。这一变化历程所反映出来的总体趋势是美国法院逐渐摆脱传统理论束缚,以更加积极的姿态介入到公立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当中,在坚守高校自治底线前提下,为学生的合法权益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本文来源于《行政法学研究》期刊2018年05期)

王明辉[4](2018)在《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程序困境及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受行政化管理模式、改革举措顺位不清及"倒逼"式改革逻辑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法官惩戒程序的抽象化、行政化、内部化特点比较明显。除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程序相对模糊外,其职权配置失衡、中立程度不足、保障力度偏弱,导致"追责难"与"救济难"并存。完善我国法官惩戒程序的关键在于实现监察制度与惩戒制度的有效衔接。一方面强调惩戒委员会只享有建议权;另一方面也要在程序启动、全面调查、案件审理等方面凸显惩戒委员会的作用,防止其成为法院自我追责的附庸。适度提高全面调查法官惩戒案件的法院层级,赋予公众惩戒申请权,实现法院监察部门与惩戒委员会的双向互动,这些虽对现有纪检监察制度有所突破,但可视为改革的较小成本,利大于弊。(本文来源于《司法改革论评》期刊2018年01期)

孙佳佳[5](2018)在《德国公务员惩戒程序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的《联邦公务员法》和《联邦公务员惩戒法》明确规定了公务员惩戒的惩戒机关、受惩戒主体、惩戒事由、惩戒措施及其惩戒程序。德国对公务员实行惩戒的机关是主管上级机关和法院,受惩戒主体主要是事务类公务员和已退休公务员,惩戒事由是公务员违反了《联邦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惩戒措施则有七种,即警告、罚款、降低薪金、降级、解除公务员关系、降低退休金和剥夺退休金。德国的公务员惩戒程序,根据惩戒措施的轻重分为行政机关内部的惩戒程序和法院的惩戒程序。德国行政机关内部的惩戒程序,分为针对普通公务员和针对法官的机关内部惩戒程序,主要有启动、调查、告知、询问、听证和决定程序等。惩戒程序的启动可以由受惩戒公务员的上级机关依职权启动,还可以由公务员自己申请启动调查,在调查程序过程中,明确了受惩戒公务员的查阅案件权、询问证人权、拒绝陈述权、申辩权等,也在其他程序中明确规定了受惩戒公务员的各种权利,以及惩戒机关应遵守的原则。惩戒措施较重的处分,如降级、撤职和剥夺退休金,则必须提起惩戒诉讼,提交到行政法院,由法院进行审理,此时法院是惩戒机关。法院的惩戒程序,详细规定了惩戒之诉的启动、审理、决定和裁判程序。而德国针对惩戒的救济程序,主要有复议、撤销之诉、上诉和再上诉以及法院惩戒程序的再审,德国法明确规定了针对惩戒的司法救济程序。然而,目前,我国的公务员惩戒程序仍然有许多不足,如:立法不统一,程序性规定比较混乱,没有一部统一的关于公务员惩戒程序的法律;惩戒程序不够严格,缺乏独立的惩戒机构,我国公务员的惩戒措施从轻到重都是由行政机关内部实施,会不利于保护受惩戒公务员的权利;我国的公务员惩戒救济程序严重不足,事前救济程序存在启动方式单一、调查程序不完善和缺乏当事人参与程序等,而事后救济程序则缺乏司法救济程序。由此,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公务员惩戒程序,来完善我国的公务员惩戒程序。首先,我们应该统一公务员惩戒程序的立法,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规范公务员惩戒程序。其次,我们可以借鉴德国行政机关内部惩戒和法院惩戒的方式,增加监察委员会的职能,对惩戒措施较轻(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仍由行政机关内部进行决定,而对惩戒措施较重(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可由主管机关以诉讼方式提交监察委员会,由监察委进行审理和决定。再次,我国应该完善公务员惩戒救济程序,从增加公务员自身可以申请启动程序完善启动程序,并增加询问证人权、查阅案件权、拒绝陈述权来完善调查程序,增加行政相对人参与程序,建立公务员惩戒的听证程序来完善事前救济程序;同时针对惩戒措施比较严重的惩戒决定,在穷尽行政救济的情况下,应给予司法救济来完善事后救济程序。最后,明确刑事诉讼优先原则和加速原则健全公务员惩戒程序原则。(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8-06-01)

肖萍,刘宗武[6](2018)在《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运行的程序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构建契合我国国家治理模式和检察工作规律的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运行程序,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程序设置应当遵循专业性和民主性相结合,调查权、惩戒建议权和惩戒决定权相分离的原则。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启动权应由检察机关行使并提请惩戒委员会启动惩戒工作程序;惩戒委员会应组成专门的核查小组,及时告知当事检察官相应的权利义务,在举行专门听证会后制作核查报告;惩戒委员会根据核查小组的核查报告启动审议程序,召开审议会议并出具审查意见;惩戒委员会还应当建立专门的执行程序和权利救济程序。(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8年02期)

贾升宗[7](2017)在《法官惩戒制度改革背景下纪检监察程序与法官惩戒程序有序衔接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惩戒委员会,要建立上级纪委和上级法院为主、下级法院协同配合的违纪案件查处机制,实现纪检监察程序与法官惩戒程序的有序衔接。这就要求在构建我国的法官惩戒制度时,既要建立并发挥法官惩戒委员会对法官违法违纪行为的专业审查认定功能,同时又要合理保留并发挥既有的纪检监察程序的作用。通过对我国现行纪检监察制度与域外主要法治国家及地区的法官惩戒制度进行对比,提出我国法官惩戒制度改革中纪检监察式惩戒程序与法官惩戒程序两套程序衔接的改革方向,探索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宏观制度构建与微观程序构造。(本文来源于《山东审判》期刊2017年05期)

蒋理[8](2017)在《适当惩戒须有合法程序与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学生实行批评、惩戒教育,有两方面问题必须解决。首先,学校的校规,包括惩戒规定,需要在听取全体教师、学生(学生家长)意见基础上民主决策,校规不能就由学校行政领导制订。近年来,我国中小学频出雷人校规,遭遇社会质疑,就因校规由校领导拍脑袋决策。依据这样的校规,对学生进行批评、惩戒教育,必然由于缺乏合法性而引发争议。而合(本文来源于《教育》期刊2017年12期)

魏哲哲[9](2017)在《规范运行程序 建立惩戒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律师调查令制度如何更好落实,专访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吕红兵。:请问律师调查令有哪些功能?吕红兵:律师调查令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签发给律师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律师凭此可到相关部门调取涉案当事人的相关资料(本文来源于《人民日报》期刊2017-02-15)

常凯[10](2015)在《我省将跨部门联动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一文中研究指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又是诚信经济。法治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保障,而诚信则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核心。如何重建信用秩序,成为各级政府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近期,为规范企业信用行为,推进“诚信山西”建设,我省发布了《山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奖惩办法(试行)》(以下(本文来源于《山西科技报》期刊2015-11-19)

惩戒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教育要不要惩戒,这并无争议。当前,关于惩戒教育的争议集中在怎样进行适当的惩戒上。由于缺乏对惩戒教育明确的、可操作的细则,教师在教育管理学生时左右为难:不惩戒不是,这会纵容学生的不良行为,纵容违规违法;惩戒也不是,稍有不慎惩戒就会"变为"体罚或变相体罚。因此,对于惩戒教育,需要有明确的惩戒细则与规范的程序。惩戒是给有错误行为、破坏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校规,以及触犯法律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罚,以便让其认识错误,矫正错误。那么,哪些行为应该被惩戒、由谁来判定这些行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惩戒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张维.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强化惩罚[N].法制日报.2019

[2].熊丙奇.惩戒教育需要明确的细则和规范的程序[J].教育家.2018

[3].李烁.美国公立高校惩戒学生行为的正当程序审查[J].行政法学研究.2018

[4].王明辉.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程序困境及出路[J].司法改革论评.2018

[5].孙佳佳.德国公务员惩戒程序制度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8

[6].肖萍,刘宗武.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运行的程序设计[J].人民检察.2018

[7].贾升宗.法官惩戒制度改革背景下纪检监察程序与法官惩戒程序有序衔接机制研究[J].山东审判.2017

[8].蒋理.适当惩戒须有合法程序与机制[J].教育.2017

[9].魏哲哲.规范运行程序建立惩戒机制[N].人民日报.2017

[10].常凯.我省将跨部门联动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N].山西科技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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