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利害关系论文-张文松

直接利害关系论文-张文松

导读:本文包含了直接利害关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直接利害关系,检察机关,诉讼担当人

直接利害关系论文文献综述

张文松[1](2015)在《检察机关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职能定位与规则建构——以对“直接利害关系”规则的突破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解释对传统民事诉讼中"直接利害关系"规则的突破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实体法依据,现在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则建构显得更为重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承担诉讼担当人角色,在立法已明确赋予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权的前提下,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应处于补充地位,只有在实体法对环境公益主体资格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本文来源于《2014 年《环境保护法》的实施问题研究——2015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期刊2015-07-17)

朱泽冰[2](2014)在《利害关系人能否直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问题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不必由仲裁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04期)

黄华全,黄小媛[3](2013)在《浅议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立法完善——从无直接利害关系人角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本次新民诉修改的条文中,我国司法机关和特定组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按照传统的诉的利益理论,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是与被侵害利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而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明显对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放宽了限制。在侵权纠纷日益增多的今天,公益诉讼制度应更加的完善,否则民事公益维权步履维艰。本文将从无直接利害关系人角度出发,论述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制度,并提出相对应的制度构想。(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22期)

姚慧[4](2011)在《与无名氏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方享有诉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就民政部门代替无名氏起诉索赔死亡赔偿款项的案件,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驳回了被上诉人菏泽市牡丹区民政局救助管理站的起诉。据悉,此案是整个山东省法院系统首次改判驳回民政部门及(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1-08-22)

彭桃英,颜运秋[5](2005)在《对直接利害关系人制度的质疑》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诉讼法上,只给有足够资格的当事人以救济,这历来是获取救济的重要限制。这种理念的弊端在于忽略了公共利益的存在,关闭了对这些权利的救济之门。随着现代法治的发展,这种严格的“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受到人们的质疑和挑战。行政法学者、诉讼法学者和法官在这方面都已经作出了许多有益的贡献。(本文来源于《求索》期刊2005年12期)

颜运秋,颜运夏[6](2003)在《质疑“直接利害关系人”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诉讼法上,只给有足够资格的当事人以救济,这历来是获取救济的重要限制。这种理念的弊端在于忽略了公共利益的存在,关闭了对这些权利的救济之门。随着现代法治的发展,这种严格的“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受到人们的质疑和挑战。行政法学者、诉讼法学者和法官在这方面都已经作出了许多有益的贡献。(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03年06期)

张勇[7](2002)在《诉讼中的“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应当纠正》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是否应当提起,以及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着合法权益需要保护的事实。而“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却对诉讼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制,明显偏离了诉讼制度确立的本意,使人民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不利于国家的法治建设。因此,诉讼中的“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应当加以纠正。(本文来源于《大连干部学刊》期刊2002年05期)

马守敏[8](2001)在《公益诉讼亟待支持》一文中研究指出河南农民葛锐与郑州铁路分局如厕费官司经过3年的拉锯战,不久前有了结局:法院终审判决郑州铁路分局返还向葛锐收取的0.3元如厕费,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今年3月,南京江心洲农民厉根生对南京市物价局同(本文来源于《人民日报》期刊2001-09-05)

刘净非[9](2000)在《设立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利害关系人申请执行权的构想》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行政申请执行的现行规定及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6 6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 ,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但现实中往往出现这种情况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本文来源于《行政法学研究》期刊2000年01期)

直接利害关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不必由仲裁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直接利害关系论文参考文献

[1].张文松.检察机关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职能定位与规则建构——以对“直接利害关系”规则的突破为视角[C].2014年《环境保护法》的实施问题研究——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2015

[2].朱泽冰.利害关系人能否直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问题的探讨[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3].黄华全,黄小媛.浅议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立法完善——从无直接利害关系人角度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3

[4].姚慧.与无名氏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方享有诉权[N].中国保险报.2011

[5].彭桃英,颜运秋.对直接利害关系人制度的质疑[J].求索.2005

[6].颜运秋,颜运夏.质疑“直接利害关系人”制度[J].行政与法.2003

[7].张勇.诉讼中的“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应当纠正[J].大连干部学刊.2002

[8].马守敏.公益诉讼亟待支持[N].人民日报.2001

[9].刘净非.设立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利害关系人申请执行权的构想[J].行政法学研究.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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