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交易风险的法律控制

信用卡交易风险的法律控制

论文摘要

信用卡出现在二战结束以后,作为一种信用凭证和支付工具,具有高效、便捷等优越性,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同时,伴随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完善的信用体系,发达的信用卡产业,也成为一国发展经济和加强国际交往的重要手段。1985年3月,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发行了我国第一张自主品牌的银行卡,也是我国第一张信用卡——“中银卡”。此后二十多年,信用卡如雨后春笋,不断发展壮大。特别是自2003年以来我国信用卡数量以平均超过200%的年增长率飞速发展。2005年年底,可循环信用卡已超过4000万张,同比增长率为300%。1然而,伴随信用卡产业的发展,其交易风险也日益凸现。由于信用卡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大量信用卡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既损害了持卡人的正当权益,也在很大程度上对我国信用卡产业的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甚至缺位已成为制约我国信用卡产业发展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建立既符合中国法制环境又与世界接轨的完善的信用卡法律保障机制是我国当前金融业发展的重要课题。正是基于此目的,本文采用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考察国内外信用卡立法及实践,结合我国信用卡交易现状,提出了加强持卡人权益保护之立法思想,并对构建我国信用卡交易风险的法律控制制度进行了研究和探讨。本文共五章,约三万五千字:第一章为“信用卡交易风险概述”。只有明确了什么是信用卡交易风险,才可能利用法律手段准确地对其予以规制。该章是全文的基础。本章第一部分首先以定义的方式诠释信用卡交易风险,即指在信用卡交易过程中,各方当事人所承担的非正常经济损失的危险性。接着又以例举的方式,从持卡人的风险——信息被泄漏的风险、知情权被侵犯的风险、设备故障风险;银行的风险——如何确定持卡人信用、持卡人透支风险;其他涉及信用卡各方当事人(银行、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资金安全的问题——挂失、冒用、担保、不法分子诈骗等三个方面具体阐释了当前信用卡交易中最主要的几种风险类型。在此基础上,本章第二部分进行了加强信用卡交易风险法律控制的价值分析:一是促进信用卡产业健康发展,实现国家经济繁荣;二是维护金融秩序,提高银行竞争力;三是发展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第二章为“美、欧等国信用卡交易风险的法律控制研究”。美国及欧洲国家信用卡起步较早,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已形成较为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对信用卡交易风险起到了有效的抑制作用,有很多优秀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本章首先以美、英、法三国为代表,对他们的信用卡立法和实践进行比较分析。继后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对美、英、法三国的信用卡立法和实践进行总结,发现其主要呈四大特征:一是周全的法律法规涵盖信用卡交易各环节。信用卡交易中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几乎都有相关法律或行业惯例加以调整,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二是以完善的征信体系为后盾。美、欧等国健全的法律体系构建了健康的信用社会,而健康的信用社会又反过来促成了信用卡产业的良性发展。三是严密的风险内控制度。以美国为例,配合信用登记和评估体系,还同时建立了严密而灵敏的个人信用风险预警、管理及转嫁系统。四是侧重对持卡人的权益保护。在银行与消费者权益的博弈中,更侧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做好交易风险的预防及后果的合理负担,对消费者的保护涉及隐私权、知情权、平等权、错误救济权等多个方面。第三章为“我国信用卡交易风险法律控制之实证研究”。本章将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第一部分具体分析了我国信用卡交易风险法律控制之现状。我国目前关于信用卡交易风险的法律控制相关文件主要体现在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1月5日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此外,还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事、刑事、经济法规中。第二部分对我国信用卡交易风险的法律控制进行了反思,发现我国现有信用卡立法,虽然涉及民事、刑事、经济三个领域,但多为原则性规定,欠缺操作性。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已经严重滞后,进而制约着信用卡产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的发展。具体表现为:一、立法层级低、内容分散、不成体系。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信用卡法。综观我国现有赖以调整信用卡交易的法律法规,既没有一个较高层次的法律作为核心,也没有形成系统的信用卡法律体系。二、具体制度构建不合理,对持卡人保护不充分。在上述的各项法律法规中,《民法通则》对信用卡法律关系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合同法》也为持卡人的公平交易权及知情权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支撑,但从总体来说,有关信用卡的法律法规中对持卡人权益的保护仍是极其有限的。三、缺乏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在我国《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虽也涉及了对银行风险内控的要求,但过于笼统。实践中,由于银行的技术问题、操作问题等,也导致银行风险内控制度漏洞百出。这些缺陷导致银行和持卡人权利失衡,不能切实有效的解决信用卡交易风险问题。第四章为“信用卡交易风险法律控制之指导思想——侧重持卡人权益保护”。所谓指导思想,即行动的指南,是行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信用卡交易风险法律控制的指导思想,是指贯穿于整个信用卡交易风险法律控制活动之中的基本原则,是整个信用卡交易风险法律控制体制的出发点和立足点。美国及欧洲等国,为控制信用卡交易风险,其相关立法和判例中,都贯穿了持卡人权益保护的思想。反观我国信用卡立法和司法实践,更多的却是从银行的角度出发,侧重防范透支等信用卡交易风险,而对持卡人权益的保护少有论及。即使有部分学者开始关注对持卡人权益的保护,但又往往因为混淆了信用卡持卡人权益保护和一般消费者权益保护之区别而导致对该问题的无法深入。事实上,作为信用卡交易中最重要的两方当事人,其地位是平等的,在看到银行所承担的信用卡交易风险的同时,也应该看到作为消费者的持卡人同样面临着多种信用卡风险,他们的隐私权、抗辩权、知情权同样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基于持卡人的主导地位和弱势地位,从法律的价值出发,考虑到信用卡交易活动和交易风险的特殊性,持卡人的权益甚至比银行的权益更需要在立法和司法中予以侧重。只有强化持卡人权益的保护,才能更好的切实防范和抵御各种信用卡交易风险,从而保障信用卡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第五章为“我国信用卡交易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构建”。信用卡交易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就是为有效控制信用卡交易风险而采用的一系列科学的法律制度或措施。要构建一系列这样的法律制度或措施,在移植他国优秀经验的同时,还应立足本土;在衡量法律制度的先进性和科学性的同时,还应考察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和操作性。本章从宏观创新和微观设计两个方面构建我国信用卡交易风险的法律控制制度。宏观创新方面,本章认为:首先应建立信用卡交易监管机构,制定信用卡监管法;其次应当完善我国征信制度,构建个人信用体系;另外应建立信用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管理;最后制定信用卡法,明确责任归属。微观设计方面,本章认为,一方面可以通过契约规范化强化对持卡人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建立健全银行内控制度,保障信用卡产业健康发展。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1、研究视角上有所创新。现有对信用卡交易风险控制的研究多是侧重对银行资金安全的维护,存在研究视角上的片面性。本文以加强持卡人权益保护为指导思想,紧扣问题实质,克服了研究视角上的片面、失效问题。只有切实保护持卡人的权益,才能实现银行、持卡人二者利益的平衡,才能真正防范、减少信用卡交易风险,促进信用卡产业的健康发展。2、制度的构建上有所创新。本文尝试将法的移植与本土化相结合,制度的宏观构想与微观设计相契合,试图探索构建一个既符合国际潮流又符合中国国情的信用卡交易风险的法律控制机制。3、研究方法上有所创新。本文综合运用法理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和研究方法,多角度、多途径分析问题,试图体现交叉学科的研究优势。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1、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 2、相关文献综述
  • 3、本文使用的理论工具和研究方法
  • 4、本文的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
  • 1. 信用卡交易风险概述
  • 1.1 信用卡交易风险的类型
  • 1.1.1 持卡人的风险
  • 1.1.2 银行的风险
  • 1.1.3 银行、持卡人、担保人以及特约商户共同面临的风险
  • 1.2 信用卡交易风险法律控制之价值分析
  • 1.2.1 促进信用卡产业健康发展,实现国家经济繁荣
  • 1.2.2 维护金融秩序,提高银行竞争实力
  • 1.2.3 发展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
  • 2. 美、欧等国信用卡交易风险的法律控制研究
  • 2.1 美、欧等国信用卡交易风险的法律控制概况
  • 2.1.1 美国
  • 2.1.2 英国
  • 2.1.3 法国
  • 2.2 美、欧等国信用卡交易风险的法律控制制度分析
  • 2.2.1 周全的法律法规涵盖信用卡交易各环节
  • 2.2.2 以完善的征信体系为后盾
  • 2.2.3 严密的风险内控制度
  • 2.2.4 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3. 我国信用卡交易风险法律控制之实证研究
  • 3.1 我国信用卡交易风险法律控制之现状
  • 3.1.1 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
  • 3.1.2 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
  • 3.1.3 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
  • 3.2 我国信用卡交易风险法律控制现状之反思评析
  • 3.2.1 立法层级低,内容分散、不成体系
  • 3.2.2 具体制度构建不合理,对持卡人保护不充分
  • 3.2.3 缺乏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
  • 4. 信用卡交易风险法律控制之指导思想——侧重持卡人权益保护
  • 4.1 持卡人的主导地位决定其权益必须保护
  • 4.2 持卡人的弱势地位决定其权益必须保护
  • 4.2.1 经济实力的差距是弱势地位形成的根源
  • 4.2.2 技术上的差距造成了持卡人的弱势地位
  • 4.2.3 救济手段的缺失进一步促成了持卡人的弱势地位
  • 4.2.4 长期以来的传统观念和习惯也强化了银行的强势地位和持卡人的弱势地位
  • 4.3 法律的价值决定持卡人的权益必须保护
  • 4.3.1 法律的正义价值要求保护持卡人的权益
  • 4.3.2 法律的效益价值要求保护持卡人的权益
  • 4.4 信用卡交易风险的特殊性决定持卡人的权益必须保护
  • 4.4.1 信用卡交易风险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 4.4.2 信用卡交易风险的种类多样化
  • 4.4.3 信用卡交易风险涉及面广
  • 5. 我国信用卡交易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构建
  • 5.1 我国信用卡交易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宏观创新
  • 5.1.1 建立信用卡交易监管机构,制定信用卡监管法
  • 5.1.2 完善征信制度,构建个人信用体系
  • 5.1.3 建立信用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管理
  • 5.1.4 制定信用卡法,明确责任归属
  • 5.2 我国信用卡交易风险法律控制的微观设计
  • 5.2.1 通过契约规范化强化对持卡人权益保护
  • 5.2.2 建立健全银行内控制度,保障信用卡健康发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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