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疑难问题研究

表见代理疑难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表见代理源于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及代理制度的广泛适用,其意义在保护社会交易安全,鼓励交易,尤其在当今市场经济情况下,其作用更显重要。我国《合同法》对表见代理制度做了规定,由于立法规定比较抽象笼统,司法审判实践中对表见代理的认定、适用等认识不一,处理标准极不统一。因此,加强对表见代理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从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典型案例入手,梳理当前表见代理制度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与研究。表见代理于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其中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即本人的过错是否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问题、相对人的审查义务与证明责任、相对人的选择权以及内部责任承担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速度加快,对代理制度提出新的要求。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侧重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的表见代理制度逐渐被各国立法者接受。但是本人过错是否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当前学术界的主要有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单一要件说侧重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认为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被代理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成立条件,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信赖的客观情形即可成立表见代理。双重要件说对表见代理做了很大限制,认为本人的过错及相对人善意无过失,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两个要件。笔者认为,单一要件说过于扩大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双重要件说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进而提出以单一要件说为基础,适当考虑行为与本人的关联性,即不以本人的过错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但适当考虑本人的行为是否与无权代理有联系,没有联系的不认定为表见代理。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相对人审查义务进行规定,但是表见代理行为与相对人利益息息相关,作为一个善良审慎的交易人也应当对交易对象的诚信、信誉等进行了解,所以立法应当赋予相对人以审查义务。过错为相对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应当由相对人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审核义务,但审核的标准有一般认知与专业认知之分,在司法实践中区别运用。我国法律对相对人选择权未作明确规定,学界对相对人有无选择权问题颇有争论。赋予相对人选择权,实质上赋予了其对行为人的行为是无效还是有效的决定权,相对人完全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是由本人还是由无权代理人来承担法律后果,其权益比有权代理更为有利,有悖于设立表见代理的初衷,同时也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文章从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目的、订约时的内心希望等方面,具体论证了相对人选择权之否认理由。在本人向相对人履行了表见代理产生的义务后,若因此获益,则不会产生追偿问题,但事实上本人往往因此而受到损失,因此便产生了追偿问题。依一般民法理论,如果本人因履行表见代理产生的后果受到损失,其有理由向行为人进行追偿。追偿权的行使也即责任承担,应结合本人和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的大小确定。若行为人的行为导致表见代理,使本人因此而受益,则行为人为此付出必要费用的损失,可以参照无因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本人主张返还。如果行为人采用盗用介绍信等证明资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相对人钱财的,则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产生表见代理后,行为人从相对人处暂时取得属于本人的财物,应当及时移交给本人。如果行为人此时利用保管或占有的有利条件非法占有财物据为己有,则依照刑法规定构成侵占罪,由于该罪是自诉案件,本人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自诉。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过错的认定
  • (一) 严格责任原则的引入
  • (二) 单一要件说与双重要件说评析
  • (三) 以单一要件说为基础,适当考虑与本人的关联性
  • 二、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和证明责任
  • (一) 相对人的审查义务
  • (二) 相对人的证明责任
  • 三、相对人的选择权
  • (一) 我国现行立法缺陷分析
  • (二) 相对人选择权否认之理由
  • 四、内部责任承担
  • (一) 本人对行为人的追偿权
  • (二) 行为人对本人的必要费用请求权
  • (三) 行为人欺诈行为的责任承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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