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寿保险合同中的签字问题

代表人寿保险合同中的签字问题

一、人身保险合同中代签名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郑臻[1](2021)在《保险免责条款纠纷个案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风险无处不在,使得作为风险管理机制的保险应运而生。保险被誉为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对保障社会经济平稳运行发展、百姓安居乐业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论文通过实证研究法、文献分析法通过对保险免责条款纠纷的个案剖析,发现问题,提出解决建议。论文目的在于通过深入分析保险免责条款纠纷的主要法律争议点,探寻立法与司法两个层面的规制路径,以期促进我国保险法律的进一步完善。论文共分三个部分,按照绪论、正文、结论的顺序排列。其中绪论部分阐述论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方法。论文第二章进行案例分析,从案情简介、案件评析两个方面分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李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着重探讨案件在一二审及再审过程中不同层级法官和当事人对保险免责条款的认识差异。第三章至第五章分别从保险免责条款效力、保险人对保险免责条款的足够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故意犯罪不赔条款三个维度对案例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阐述。其中,第三章主要阐述保险免责条款的法理基础、一般生效要件和特殊生效要件;第四章围绕案例争议焦点,具体论述保险人对保险免责条款的足够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包括履行形式、未履行后果、举证责任等方面;第五章则从案件再审判决依据的角度,着重讨论故意犯罪不赔条款等法定免责条款的法律适用。第六章结合保险免责条款纠纷中的突出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规制建议,主要包括界定足够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范围、主体、标准以及设立犹豫期制度等立法规制和限制自由裁量权等司法规制。论文的主要研究成果和结论为:1.以实务案例揭示保险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定与司法规制存在不足:(1)保险免责条款的范畴界定不清;(2)足够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规定模糊;(3)司法尺度不一致。2.提出完善保险免责条款的建议:(1)界定足够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范围、履行主体、履行标准;(2)限缩故意犯罪不赔条款的适用范围;(3)将犹豫期制度纳入我国保险法;(4)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5)发挥案例指导制度和类案检索制度的作用。

纪闻[2](2020)在《论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权利》文中认为利他合同最显着的特征是第三人享有权利,最核心的问题是第三人为何享有权利以及第三人权利如何适用。第三人权利的正当性证成决定了第三人权利适用中的规范构造和司法认定。目前对于第三人权利的正当性证成尚未形成具有说服力的通说,因而在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规范构造和司法认定上也形成了不同的观点以及难以解释的困境。因此,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研究的完整谱系应当是以第三人权利正当性论为基础,进而展开第三人权利规范构造论和第三人权利司法认定论。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实践问题主要包括司法中基本法律关系的误读、第三人权利认定的空白、前沿纠纷论证的缺失与规范基础选择的争议。《民法典》的出台终结了规范基础选择的争议,但相对简化的利他合同规则未能回应其他司法困境,且概括的第三人权利规定还需要利他合同理论进行解释论上的补充。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实践问题是权利适用上的问题,解决适用问题的出路是回溯权利的正当性。传统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正当性理论各有其遗憾之处。私法理论上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论”论证过于宽泛且论据不够充足,“法律拟制论”只是涉第三人制度形成早期的权宜之计,“当事人意志论”存在“双重意图困境”和“意图虚化困境”;而权利理论中的“意志理论”的第三人权利证伪立场与现代利他合同制度难以契合,“利益理论”对利益和权利的区分模糊导致了权利主体过于泛化。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正当性证成的切入点在于如何解释三方主体中利益、意志与权利之间的关系。现代权利理论中的权利“程序理论”基于主体性视角和正当性程序评价打通了利益、意志与权利的关系,由此成为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正当性证成的理论框架。结合利他合同制度史和权利“程序理论”,第三人权利的利益内核来自于第三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原因关系,此种利益通过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自由平等地在利他合同程序中评价后成为正当利益,在法律上表现为第三人权利。基于正当性证成所展开的第三人权利规范构造论,主要涉及权利的性质、内容及其行使。借助权利“程序理论”的“权利层次论”将第三人权利定性为辅助性、救济性权利,从而阐明了第三人权利和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区别、第三人权利的确定时间、第三人权利的变动条件以及第三人权利的行使障碍等规则要点,同时也为《民法典》中简化的利他合同规则提供了具体化的解释思路。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理论最终要解答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从而验证理论的可行性。基于第三人权利正当性论和第三人权利规范构造论所提出的第三人权利司法认定论为“原因关系考察+相反情形考察”,在通过私人领域与公私合作领域中不同类型纠纷的适用验证后,可为实践中约定不明时的第三人权利认定提供兼具理论深度性和操作简洁性的裁判思路。

刘士霄[3](2020)在《人身保险中代位权适用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风险的持续增加,给公众生活带来一些不稳定因素的同时也推动着保险业的发展。作为均衡各方主体权益的代位求偿制度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代位求偿制度作为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制度,在我国《保险法》中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财产保险领域,适用范围的局限性导致保险法律越来越不能满足实务的需要,在某些情况下代位权的缺失导致了道德风险的发生。理论界关于人身保险领域能否适用代位权争执不下,学者们也都是各持己见。笔者在对域外立法的研究中发现一些国家已经将保险代位权的范围从财产保险领域扩大至人身保险领域。我国固守代位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的立法思维,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保险业的发展。人身保险能否适用代位权作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对它的解决有助于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和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本文共分为五章对相关内容进行论述:第一章对人身保险以及代位权分别进行了介绍,若要对人身保险代位权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就要对基本的概念性问题进行了解,此乃研究的基础。第二章分析了国外及我国关于保险代位权在人身保险领域适用的立法现状,并通过横向对比找出国外适用人身保险代位权的依据及可行方式。梳理了对于人身保险能否适用代位权问题的不同学说,了解各自理论的支撑依据。第三章对因人身保险代位权缺失导致的道德风险问题进行阐明,对实践审判中存在的关于损失补偿原则适用范围之冲突裁判进行分析。并对我国保险代位权适用范围存在局限性进行论述。第四章分别以学说对比分析及损失补偿原则的视角探讨代位权适用于人身保险的可行性。并通过对人身保险中具体险种的分析,探寻可以适用代位权的具体险种。第五章通过借鉴国外在人身保险中适用代位权的立法,并基于我国的立法现状,给出转变保险种类划分依据以及约定保险代位权的立法建议。

李冉[4](2020)在《论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替代告知义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保险中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天然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因此为了弥补保险人在信息收集上的弱势地位,如实告知义务制度应运而生。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中至关重要,它不仅是投保人的义务,在人身保险中更应当是被保险人的义务。然而在我国现行保险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尽管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判决书中对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持肯定态度,但相关争议问题仍然层出不穷。如何梳理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替代告知义务乃本文的研究重点。本文一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人身保险的特点、如实告知义务的内涵进行概述,并通过对境外人身保险中告知义务主体的不同立法模式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引出对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否承担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被保险人能否替代投保人进行告知的争议。第二部分针对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替代投保人进行告知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实践中对于体检能否替代告知义务的履行存在争议,法律对此规定并不明确。其次,实务中保险公司多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约定被保险人承担告知义务,应当如何认定该约定的效力尚不清晰。最后,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主体时,二者的告知内容可能发生冲突,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不明。第三部分是对完善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建议。首先明确了被保险人作为告知义务的主体,应当向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且体检报告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替代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履行。实务中约定被保险人承担告知义务的条款只要经过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即可认定为有效。最后,在均负主义模式下,进一步提出完善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细节性建议。

汪振华[5](2019)在《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范行使》文中指出保险人代位求偿制度作为一个国际惯例,世界范围内多数国家都遵守适用。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保险立法开始起步。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保险人代位求偿制度发展较慢,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本文讨论的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问题,选取的是司法实践中,客运车辆在载客过程中与第三者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旅客受伤,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如何规范行使的问题。由于此类特殊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案件日渐增多,它能否得到妥善、合理的解决,不仅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还涉及到第三者责任的准确界定。然而当下,不论是立法层面还是理论层面,对该类事故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相关规定与研究基本上处于空白,司法层面亦未形成统一明确的裁判规则,导致保险人在行使该权利时过于盲目,而审判机关裁判时也是乱象丛生。因此,有必要对此类案件进行分析梳理,进而为该类责任竞合情形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范行使提供引导和帮助。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一个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例,引出本文的论题;第二部分介绍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基础理论,并对我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立法和理论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第三部分归纳了我国保险人代位求偿制度行使不规范的表现,并分析了原因;第四部分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如何规范行使提出了建议,是本文的重点。

尹灿灿[6](2019)在《论团体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与革新》文中研究说明团体人身保险可以使无意投保个人商业保险的群体,在社会保险的基础之上,获得进一步的保障。此外团体人身保险还具有社会管理功能、企业管理功能以及个人风险管理功能。团体保险的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个人风险的转移,还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保险利益原则一方面旨在防范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却抑制了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缔约自由。我国《保险法》第31条所规定的保险利益原则,其实质上是对投保人资格进行限制,意图将恶意投保人排除在外,以此达到防范道德风险之目的。我国保险利益原则兼采大陆法系的同意主义与英美法系的利益主义立法模式,然而并未达到“取众家之所长”的效果,反而造成混乱局面:对保险利益采取了列举式规定,导致保险利益的范围过于狭窄,为弥补这一缺陷规定了“拟制保险利益”,而这也导致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投保与同意成为死亡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内容上发生了重合。我国保险利益原则的立法缺陷,在团体人身保险中被进一步放大,繁琐的投保程序降低了投保人的投保意愿,甚至有导致已经成立的团体人身保险因不符合现有之规定而有归于无效的可能,引发了大量纠纷,因此应对当前我国保险利益原则予以变革。一般认为保险利益原则可以将具有违法性的赌博行为排除在保险制度范围之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保险的订立为被保险人招致杀身之祸,可以避免被保险人获取不当利益,从而使保险制度真正发挥转移风险、提供保障的功效。即保险利益原则具有防止利用保险进行赌博、防范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以及限制赔付保险金的额度之功能。然而在我国《保险法》已然规定受益人的确定应当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死亡保险的订立应当经过被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第31条几乎没有能够发挥作用的空间。如不删除第31条,我国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徒增订立人身保险的障碍。从风险评估的对象、缔约谈判的效率、保险合同签订的形式、被保险人变更的方式等方面来看,团体人身保险无处不体现着对商事效率的追求,可以说商事效率俨然成为团体保险的一个重要理念。而如果在投保团体人身保险时,费时费力地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甚至要求将该种同意固定于一定载体之上,则是对商事效率理念的直接违背。但为了兼顾在死亡保险中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体现了对他人人格权、生命之价值的尊重,在团体人身保险下若投保死亡保险,应当将现有的“同意规则”转变成“拟制同意规则”,即投保人应当将订立保险合同事项告知被保险人,在合理期限内被保险人未表示异议,即视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由此,在判断死亡保险合同的效力时,法院审查的重点从被保险人是否明示或默示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转变为投保人是否积极进行了通知、被保险人是否知情。此外,在团体人身保险中,为了更进一步防范道德风险、遵循团体人身保险的内在要求,应当从立法上限定受益人只能为被保险人的近亲属。本文共约3.3万字。除导言、结语外,正文分为如下四个部分:第一章,保险利益原则在团体人身保险中的适用现状。本部分主要梳理我国保险利益原则在团体人身保险中的适用现状,主要从监管性规范性文件所体现的监管层的态度以及司法实践中法院的态度两方面进行论述。根据《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员工的家庭成员虽然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但依然可以纳入到用人单位所投保的团体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范围,其积极的效果是将减少员工对家庭成员的顾虑与担忧,可以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工作当中,如此也将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同时还规定了被保险人同意为其订立保险的除外情形,除外情形的规定则是对保险利益原则的直接违背。由此可以看出,监管层明显放宽了对投保人的限制性要求。而从司法裁判中,可以发现法院为使保险人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扩张解释了保险利益的内涵,同时,将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点并不局限于保险合同订立时。法院的做法已然突破了《保险法》第31条对保险利益的列举情形,突破了投保人在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既有规范。第二章,团体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适用问题分析。本部分首先分析我国现行的保险利益原则,认为当前规定存在缺陷。首先,《保险法》第31条第1款确定了哪些人属于善意投保人,此举实属立法者的一厢情愿。因为投保人是对自己心存善念还是怀有恶意,法律无法事前作出预判,而被保险人自己却可以根据自己所处的家庭、社会环境,自己的人际往来关系,较为清晰地辨别谁是善意投保人,谁是心怀叵测的恶意投保人。其次,第31条第2款与第34条第1款所确定的被保险人同意规则,在相当程度上具有重叠性,因此不得不考量在已有第34条的前提下,第31条第2款的规定是否仍有必要性。保险利益原则的这种缺陷在个人保险中具有一定的隐秘性,因为现实生活中,与被保险人不慎亲密的人为其投保的情形毕竟属于少数,而针对这些少数情形,通过被保险人同意即可以补正,所费成本并不会太高。而这种固有缺陷在团体人身保险中被放大,因为团体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人数众多,取得每一个人的同意将导致操作上繁琐,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的社会实践,影响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的发展。团体保险针对整个团体进行风险评估,仅需签订一份保险合同等特定,体现了其对商事效率的追求,而要求每一个被保险人同意该理念相悖。复杂的操作程序有可能使团体保险无法正常缔结,投保人有可能知难而退,最终无法发挥团体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企业管理功能以及个人风险管理功能。第三章,功能主义视角下保险利益原则之检讨。通常认为保险利益原则具有防止赌博功能、防范道德风险功能和限制损害赔偿额功能。首先,就防止赌博而言,如果能够使赌徒无法投入赌本,那么赌博将无从发生;如果能够使赌徒无法取得赌金回报,那么赌徒则没有任何参与赌博的意愿。我国《保险法》已经规定了若要成为受益人,需要经过被保险人的指定或者认可,此举即是通过被保险人限定受益人资格来控制投保人利用自己进行赌博。其次,限制损害赔偿额功能,如果保险人赔付的保险金大于保险利益,则违背了保险的本质;如果保险人赔付的保险金小于或等于保险利益所受到的损害,即符合保险的补偿原则。但在人身保险中,无法衡量保险利益的具体价值,无法对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进行定价,否则有违社会的伦理观念。因此,保险利益的限制损害赔偿额功能在给付型保险没有发挥作用的余地。最后,就防范道德风险而言,《保险法》第31条规范的价值在于,在投保阶段将恶意投保人排除在外,而死亡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同意规则已然能够将恶意投保人排除在外,因此《保险法》第31条在防范道德风险方面也没有发挥作用的余地。第四章,团体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的制度完善。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同意规则从两方面防范道德风险:一方面限制投保人之资格,将恶意投保人排除在外,发挥第31条的规范作用;另一方面控制保险金额不至于过高而诱使其继承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然在团体人身保险中,团体的投保决策往往需要经过一定的决策程序,由多人参与,不太可能存在恶意投保人。即使其中一人存在恶意,但经过一定程序的检验,经过其他善意人的参与,最终以善意投保团体的名义作出投保决策,恶意被修正成善意。同时,团体人身保险所提供的保障一般介于社会保险与个体商业保险之间,保险金额通常低于类似的个体商业保险,并且一个理性的投保人为了实现团体的其他目的或宗旨也必然会控制保费的支出。所以在团体人身保险中,道德风险程度远远低于个体保险。然而,低风险并非意味着无风险,不宜径直在团体人身保险中排除同意规则的适用,而应更为便宜地修改为“拟制同意规则”。将团体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资格通过立法的方式限定为被保险人的近亲属,能进一步降低道德风险,同时也更加符合团体人身保险的本质内涵。

吴竞[7](2019)在《我国保险代位权适用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本文选择了我国保险代位权适用的三个相关问题,一是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能否扩大;二是保险代位权适用的限制对象如何认定;三是保险代位权在几种特殊情形下如何适用。首先论文概述了我国保险代位权适用条件、适用价值,重点梳理了我国保险代位权适用中的三个突出问题,并分三章分别探讨了这三个问题的解决办法。其次,论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详细探讨了我国保险代位权适用范围能否扩大以及如何扩大的问题。笔者重点推举了 201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中的做法,认同我国保险代位权适用范围应当扩大适用至部分人身保险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再次,结合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论文从学理上和实务操作上探讨了我国保险代位权适用限制对象的认定标准,即保险代位权适用的限制对象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和组成人员,其中“组成人员”是指被保险人为法人时与之组成共同经济利益关系的成员,“家庭成员”是指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与之组成共同经济利益共同体的成员;最后,论文尝试性地探讨了两种特殊情形下,保险代位权的具体适用。一是被保险人处分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情形;二是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与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权发生冲突的情形。本文以我国保险代位权的适用为研究对象,深入探讨了我国保险代位权适用的三个问题,即适用范围如何扩大、适用对象如何限制、特殊情形如何适用,以期对我国保险代位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有所裨益。

文振华[8](2017)在《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作为损失补偿原则的一种派生制度,保险代位求偿权对于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以及避免致损第三人逃脱责任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在人身保险领域,我国《保险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禁止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然而,理论界对于能否在人身保险中适用代位求偿权仍存在不小的争议,在实务中也出现了与立法不一致的裁判。立法的禁止与实务的需求之间的矛盾变得愈发严重。本文以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适用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及主题,力争寻求一个合理合法的答案。本文主体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绪论简要介绍本文的研究缘由、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运用的研究方法。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本文探讨的相关概念进行了阐明,并从制度来源了解代位求偿权制度及人身保险产生的历史,明确其存在的意义与价值。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在人身保险适用中的制度实践,通过对国内外相关学说、立法规定与典型案例的分析,指出法律与实务之间的冲突以及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是文章的重点,在这部分首先分析代位求偿权制度在人身保险中适用的理论基础与意义。其次,通过对“人身无价”观念及人身专属性观点的反驳,证明人身保险中人身损害的可补偿性以及可代位性。最后,从代位求偿权适用的相关构成要件着手具体分析人身保险中各个险种适用代位求偿权的合理性与可行性。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提出建议。为了破解立法、实务方面阻碍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适用的困境,文章会提出相应的建议。例如在立法方面调整相关法律条文的结构和内容,借鉴美国约定代位求偿权的适用等。在实务方面则要善用法院审理保险案件的裁量权,以及提高保险人业务能力等。结语通过对本文的整体梳理,总结文章的观点,对重要问题进行强调,以期为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庞国深[9](2016)在《人身保险代位求偿权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保险法上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人所致的保险事故而损害保险标的,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保险金后,在实际赔付的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进行追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损害填补原则的一项派生权利,目的是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一直以来都是理论界与实务界中的一个重要的、颇具特点的研究课题。尽管我国现行《保险法》经过较大篇幅的修改,但仍然沿用人身保险中不适用代位求偿权的立场,因此产生了人身保险适用代位求偿权的纷争。本文拟从真实案例出发,分析人身保险中代位求偿权的研究现状,以损害填补原则为基点阐明人身保险中代位求偿权的特点和本质,最终得出人身保险适用代位求偿权既符合理论也符合实际的正当性结论,并且在论证过程中提出了适用条件,而具体适用条件的重要作用就在于可以引向相应的险种。通过对人身保险中代位求偿权行使主体及对象、时间、范围和方式等方面的详述,在我国保险法中架构起较为完善的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框架。

池必清[10](2014)在《我国医疗费用保险中代位求偿权的适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在我国保险法理论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2009年最新修订的保险法在保险合同的分类方式上仍然沿袭了传统的“二分法”,即依照保险标的的性质不同而将保险合同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此种“二分法”忽略了具有一定财产保险性质的人身保险险种,尤其是医疗费用保险。尽管在形式上此类保险归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然而其所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故而具备一定的补偿性,不能排除有代位求偿权的适用余地。然而我国保险法将代位求偿权规定在财产保险一章,从而完全排除了其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医疗费用保险究竟是否具有补偿性?是否应当适用保险法的损失补偿原则?是否能适用代位求偿规则?这一系列问题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争议,同时保险实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各执己见,司法实践中亦产生过诸多矛盾判决。明确医疗费用保险中代位求偿权的适用,有利于维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本文探讨医疗费用保险中代位求偿权的适用问题,在明确医疗费用保险的种类及其性质的基础上,对其补偿性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医疗费用保险适用代位求偿权的依据。接下来探讨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缺失及其产生的后果。随后对我国医疗费用保险中具体适用代位求偿权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并分别从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两个方面展开讨论。最后分析域外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以期从立法、司法以及实务方面提出完善我国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建议。

二、人身保险合同中代签名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人身保险合同中代签名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保险免责条款纠纷个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 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2.3 研究评述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1.4 小结
第2章 案例分析
    2.1 案情简介
        2.1.1 案件审理情况
        2.1.2 法院判决结果
    2.2 案件评析
        2.2.1 案件争议焦点
        2.2.2 案例价值探讨
第3章 保险免责条款效力
    3.1 保险免责条款的法理基础
        3.1.1 合同自由原则
        3.1.2 最大诚信原则
        3.1.3 公平原则
    3.2 保险免责条款的一般生效要件
    3.3 保险免责条款的特殊生效要件
第4章 保险人的足够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
    4.1 保险人足够提示义务的履行
        4.1.1 “显着标识”的判断标准
        4.1.2 互联网方式订立保险合同下提示义务的履行
    4.2 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
        4.2.1 “实质”判断标准
        4.2.2 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
        4.2.3 以投保人声明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4.3 保险人未履行足够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4.4 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第5章 故意犯罪不赔条款
    5.1 故意犯罪不赔条款的含义
    5.2 故意犯罪不赔条款的合理性与质疑
    5.3 故意犯罪不赔与保险免责条款
第6章 保险免责条款的规制
    6.1 保险免责条款的立法规制
        6.1.1 界定足够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范围
        6.1.2 界定足够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主体
        6.1.3 界定足够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
        6.1.4 限缩故意犯罪不赔条款的适用范围
        6.1.5 设立犹豫期制度
    6.2 保险免责条款的司法规制
        6.2.1 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6.2.2 发挥案例指导制度和类案检索制度的作用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简介

(2)论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权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问题缘起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路径
    四、创新之处
    五、研究方法
第一章 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实践问题
    第一节 利他合同纠纷的司法困境
        一、利他合同纠纷的类型样态
        (一)纠纷事由
        (二)争议焦点
        (三)论证说理
        (四)规范依据
        二、利他合同纠纷的困境归纳
    第二节 利他合同规则的立法争议
        一、利他合同规则与合同第三人权利规则的关系
        (一)比较法上的合同第三人请求权与利他合同
        (二)中国法上的合同第三人请求权与利他合同
        二、《合同法》利他合同规则解释论之争
        (一)立法维度的观察
        (二)学理争论的始末
        (三)司法实践的态度
        三、《民法典》利他合同规则的过度简化
        (一)《民法典》利他合同规则的规范构成
        (二)《民法典》利他合同规则的供给不足
    第三节 小结
第二章 传统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正当性理论
    第一节 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论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论的症结
        (一)过于宽泛的论证视角
        (二)缺少制度史的论据支撑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利他合同关系的再诠释
        (一)罗马法上的“为他人缔约”
        (二)中世纪的“债务允诺”
        (三)古典自然法时期的“允诺效力”
        (四)大陆法系民法典运动初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
        (五)英美法系中利他合同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关系
        (六)利他合同与合同相对性原则关系的总结
    第二节 法律拟制论
        一、代理说
        (一)大陆法系代理说
        (二)英美法系代理说
        (三)代理说的产生缘由
        二、权利转让说
        (一)中世纪的“诉权转让”
        (二)德国的“间接权利转让”
        (三)英国的权利转让说
        (四)权利转让说的局限
    第三节 当事人意志论
        一、当事人意志论的缘起
        (一)大陆法系
        (二)英美法系
        二、当事人意志论的修正
        (一)合同典型目的
        (二)第三人信赖保护
        三、当事人意志论的现代困境
        (一)双重意图困境
        (二)意图虚化困境
        四、当事人意志论的困境成因
        (一)合同意志论的困境
        (二)利他合同主体与应用的变化
    第四节 小结
第三章 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正当性证成
    第一节 权利理论框架的选择
        一、传统权利理论的贡献与局限
        (一)利益理论
        (二)意志理论
        二、权利程序理论的统合与超越
        (一)权利程序理论的理论要旨
        (二)权利程序理论框架的可行性
    第二节 第三人权利的证成
        一、第三人权利的利益内核:第三人与债权人原因关系的再审视
        (一)第三人利益在原因关系中的形态演变
        (二)第三人权利源于原因关系中的利益
        二、第三人权利的创设程序: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参与评价
        (一)合同当事人的参与评价
        (二)第三人的参与评价
    第三节 小结
第四章 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规范构造
    第一节 第三人权利的性质厘清
        一、权利的层次体系
        (一)基础性权利
        (二)辅助性权利
        (三)救济性权利
        (四)权利层次论下的债权和请求权
        二、作为辅助性权利与救济性权利的第三人权利
        (一)辅助性权利与救济性权利的实践表象
        (三)辅助性权利与救济性权利的理论契合
    第二节 第三人权利的基本内容
        一、第三人权利与当事人权利的区别
        (一)合同撤销权、变更权和解除权的归属
        (二)《民法典》中的第三人权利与债权人权利
        二、第三人权利的确定时点
        (一)直接取得模式
        (二)接受模式
        (三)“接受+信赖”模式
        (四)《民法典》第三人权利的确定时点
        三、第三人权利的变动条件
        (一)当事人特别约定
        (二)经第三人同意
        (三)《民法典》第三人权利变动的解释空间
    第三节 第三人权利的行使障碍
        一、比较法上的债务人抗辩权构造
        (一)大陆法系的概括式设计
        (二)英美法系的具体式设计
        二、《民法典》的债务人抗辩权适用
        (一)来自基础关系的抗辩
        (二)来自债务人和第三人法律关系的抗辩
        (三)来自原因关系的抗辩
    第四节 小结
第五章 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司法认定
    第一节 私人领域的第三人权利司法认定
        一、主流纠纷的第三人权利认定思路
        (一)离婚赠与协议纠纷
        (二)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二、前沿纠纷的第三人权利认定思路
        (一)利他仲裁条款纠纷
        (二)利他免责条款纠纷
    第二节 公私合作领域的第三人权利司法认定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的利他合同属性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与政府采购合同的区别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中的法律关系
        (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的公私法合作调整
        二、受益公众请求权的理论证成
        (一)权利程序理论的内部证成
        (二)法经济学的外部支撑
        三、受益公众请求权的具体认定
        (一)利他合同规则的实体法适用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法补充
    第三节 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一、中文文献
    二、外文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的学术论文目录

(3)人身保险中代位权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保险代位权与人身保险的概述
    (一) 保险代位权的基本内涵
        1. 保险代位权的概念
        2. 保险代位权的基本功能
    (二) 人身保险的定义及分类
二、人身保险中适用代位权的现状
    (一) 国内外关于人身保险适用代位权的立法现状
        1. 域外对人身保险适用代位权的法律规定
        2. 我国对人身保险适用代位权的法律规定
    (二) 人身保险中适用代位权的理论研究现状
        1. 否定说
        2. 肯定说
三、代位权在人身保险中适用的必要性分析
    (一) 人身保险中代位权缺失所存在的风险分析
        1. 道德风险
        2. 司法审判的不统一
    (二) 保险代位权适用范围具有局限性
四、代位权在人身保险中适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 从学说对比分析中探究人身保险代位权适用的可行性
    (二) 从损失补偿原则角度探究人身保险代位权适用的可行性
        1.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涵
        2. 损失补偿原则下的人身保险代位权具体适用实证分析
    (三) 通过人身保险类型研究探寻代位权可适用的具体险种
        1. 人寿保险
        2. 意外伤害保险
        3. 健康保险
五、人身保险中适用代位权的立法建议
    (一) 保险合同的分类标准及其规则设置
    (二) 约定代位权的构建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简介

(4)论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替代告知义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节 论文选题的依据
        一、选题的来源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第二节 论文的研究方法和内容
        一、研究方法
        二、研究内容
第一章 人身保险中如实告知义务概述
    第一节 人身保险与如实告知义务
        一、人身保险的特点
        二、人身保险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内涵及范围
        三、境外关于人身保险告知义务主体的不同立法模式分析
    第二节 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能否替代告知的分歧
        一、被保险人是否承担告知义务的争议
        二、被保险人能否替代投保人告知的争议
第二章 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替代告知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体检能否替代告知义务履行存在争议
        一、替代说及其依据
        二、不能替代说及其依据
        三、两种学说的争议焦点
    第二节 以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承担告知义务效力存疑
        一、有效说及其理由
        二、无效说及其理由
        三、两种学说的争议焦点
    第三节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告知内容冲突的法律后果不明
        一、一方如实告知另一方未如实告知时难以判定是否已履行义务
        二、双方均如实告知但内容冲突时难以采信
第三章 完善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建议
    第一节 完善如实告知义务主体的规定
        一、保险法第16条的修订
        二、以司法解释重新确定告知义务主体
    第二节 体检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替代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一、体检中被保险人的告知不能替代投保人的告知
        二、体检报告特定情形下可替代投保人的告知
    第三节 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承担如实告知义务的条款效力
        一、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条款无效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条款有效
    第四节 明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负告知义务
        一、同一事项任意一方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可抗辩
        二、以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告知内容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5)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范行使(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一、问题的缘起
    (一)案情回顾
    (二)裁判结果
        1、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2、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三)差异分析
        1、案件涉及主体法律关系分析及救济方式选择
        2、选择不同救济方式的差异分析
    (四)引发思考
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概述及立法、理论研究现状
    (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基础理论
        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2、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特征
        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理论基础
        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原则
    (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要件
        2、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名义
        3、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权基础
        4、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求偿范围
    (三)我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立法现状
        1、《保险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四)我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理论研究现状
        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基础理论的研究
        2、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问题的研究
        3、小结
三、我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不规范的表现及原因
    (一)我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不规范的表现
        1、合同法、侵权法及特别侵权法条款混用
        2、代位求偿权与追偿权混同
        3、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认识有偏差
        4、赔偿数额的确定差异较大
    (二)我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不规范的原因
        1、立法不完善
        2、理论研究不能有效指导司法实践
        3、法官对现有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不同
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范行使之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
        1、细化责任保险内容,明确其享有的代位求偿权利
        2、完善有关代位求偿权行使基础的规定
        3、突破保险法范畴,对保险代位求偿权进行补充规定
        4、完善客运合同相关规定
    (二)重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审判实务
    (三)完善责任竞合理论
        1、违反承运人安全运送义务的行为性质
        2、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救济方式的选择
        3、完善责任竞合理论
    (四)发布典型案例
    (五)增加救济释明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6)论团体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与革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保险利益原则在团体人身保险中的适用现状
    第一节 监管机构对团体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态度
        一、团体成员的近亲属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二、列举需取得被保险人同意的除外情形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对保险利益原则的扩张适用
        一、扩张解释保险利益的内涵
        二、扩展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
第二章 团体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适用问题分析
    第一节 我国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的积弊
        一、人身保险利益原则的立法模式
        二、我国人身保险利益原则的立法缺陷
    第二节 团体人身保险的价值取向
        一、团体保险体现了对商事效率的追求
        二、团体人身保险的功能
第三章 功能主义视角下《保险法》第31条之废除
    第一节 赌博行为防范功能之非必要性
        一、保险制度与赌博行为
        二、保险制度中赌博行为的防免机制
    第二节 保险金给付数额限制功能之非必要性
        一、保险制度的补偿功能
        二、保险利益的归属主体
    第三节 道德风险防范功能之非必要性
        一、道德风险类型化
        二、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防范机制
        三、被保险人优先享有保险金赔付请求权
第四章 《保险法》第34条于团体人身保险的例外适用
    第一节 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同意规则的革新
        一、团体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同意规则的存废
        二、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的拟制同意
    第二节 团体保险中受益人资格的限制
        一、团体人身险与雇主责任险的区别
        二、团体保险投保人为法定非受益人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7)我国保险代位权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我国保险代位权适用概述
    一、保险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一) 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 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应负保险责任
        (三)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
        (四) 损害赔偿标的的一致性
    二、保险代位权的适用价值
        (一) 实现法的公平与效率价值
        (二) 平衡保险人、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
        (三) 调控保险利益关系人的道德风险
    三、我国保险代位权适用存在的问题
        (一) 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太狭隘
        (二) 保险代位权适用的限制对象不明晰
        (三) 保险代位权的特殊适用无依据
第二章 保险代位权适用范围的扩大
    一、人身保险能否适用保险代位权的学界观点
        (一) 完全不能适用说
        (二) 有条件适用说
    二、人身保险能否适用保险代位权的司法态度
        (一) 最高人民法院: 有所尝试但最终未予确认
        (二) 诸多高院的指导意见
    三、人身保险是否适用保险代位权的域外法比较与借鉴
        (一) 法国: 完全适用
        (二) 德国: 补偿性人身保险可以适用
        (三) 美国: 补偿性人身保险适用并允许双方约定适用
    四、我国保险代位权适用范围应扩大至补偿性人身保险
        (一) 纠正人身保险就是给付性保险的认知偏差
        (二) 立法修改上建议吸收上海高院的做法
第三章 保险代位权适用限制对象的认定
    一、限制对象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其组成人员”
        (一) “家庭成员”与“组成人员”是并列关系
        (二) 司法上对“家庭成员”的认定
        (三) 本文主张以“共同经济利益”为认定标准
    二、投保人并不当然成为保险代位权的限制对象
第四章 保险代位权特殊情形的适用
    一、被保险人处分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的情形
        (一) 被保险人放弃第三者赔偿
        (二) 被保险人受领第三者赔偿
    二、保险代位权和被保险人追偿权发生冲突的情形
        (一) 世界范围内有三种处理方法
        (二) 我国应采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法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8)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问题的缘起
    (二)国内研究的现状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一、基础理论:保险代位求偿权与人身保险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
        1.保险代位求偿权概念与历史
        2.保险代位求偿权性质与功能
        3.保险代位求偿权构成要件
    (二)人身保险:概念与历史
        1.人身保险的定义及分类
        2.人身保险起源及发展
二、制度实践:人身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适用现状
    (一)相关学说
    (二)立法现状
    (三)制度与实践的冲突
三、问题分析:人身保险中适用代位求偿权合理性探讨
    (一)人身保险中适用代位求偿权能否体现损失补偿原则
        1.保险代位求偿权与损失补偿原则
        2.人身保险中适用代位求偿权对损失补偿原则的诠释
    (二)人身损害的性质能否适用代位求偿权
        1.人身损害的补偿性分析
        2.人身损害的专属性分析
    (三)人身保险具体险种中是否适用代位求偿权
        1.人寿保险中代位求偿权适用性分析
        2.健康保险中代位求偿权适用性分析
        3.意外伤害保险中代位求偿权适用性分析
四、解决路径:法律制度与实务改进
    (一)完善保险立法
        1.保险法条文结构的调整
        2.约定代位求偿权
    (二)改进保险实务
        1.司法的举措
        2.保险人业务能力提高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9)人身保险代位求偿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案例及理论争议
    1.1 案例及分析
    1.2 理论争议
        1.2.1 肯定论
        1.2.2 否定论
        1.2.3 对以上理论的分析
第二章 人身保险适用代位求偿权的正当性
    2.1 符合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2.1.1 损害填补原则是保险法基本原则
        2.1.2 适用代位求偿权符合损害填补原则
    2.2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符合法理
        2.2.1 保险代位求偿权与民法中的代位求偿权有所区别
        2.2.2 代位求偿权的让与属性
    2.3 有利于保险人有效经营
第三章 人身保险适用代位求偿权的条件与险种分析
    3.1 人身保险适用代位求偿权的条件
        3.1.1 保险人已先行赔付保险金
        3.1.2 存在因果关系的加害第三人
    3.2 适用代位求偿权的人身保险险种分析
        3.2.1 人寿保险
        3.2.2 意外伤害保险
        3.2.3 健康保险
第四章 人身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完善建议
    4.1 人身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机制内容
        4.1.1 行使主体与对象
        4.1.2 行使时间
        4.1.3 行使范围
        4.1.4 行使方式
    4.2 完善我国现行《保险法》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10)我国医疗费用保险中代位求偿权的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 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 国内研究动态
        (二) 国外研究动态
    三、 研究方法
    四、 研究框架
第一章 医疗费用保险代位求偿权概述
    一、 医疗费用保险的界定
        (一) 医疗费用保险的种类
        (二) 医疗费用保险的性质
    二、 医疗费用保险的补偿性分析
        (一) 健康保险中的补偿性医疗费用保险
        (二) 意外伤害保险中的补偿性医疗费用保险
        (三) 实务中医疗费用保险的补偿性分析
    三、 医疗费用保险适用代位求偿权的依据
        (一)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简介
        (二) 医疗费用保险适用代位求偿权的理论争议
        (三) 医疗费用保险适用代位求偿权的理论依据
第二章 我国医疗费用保险中代位求偿权的适用分析
    一、 我国医疗费用保险中代位求偿权的缺失
        (一) 医疗费用保险中代位求偿权的缺失及其原因
        (二) 医疗费用保险中代位求偿权缺失的后果
    二、 我国医疗费用保险适用代位求偿权的可行性分析
        (一) 立法中的可行性
        (二) 司法中的可行性
    三、 我国医疗费用保险中代位求偿权的具体适用
        (一) 健康保险中医疗费用代位求偿权的适用
        (二) 意外伤害保险中医疗费用代位求偿权的适用
        (三) 我国医疗费用保险中代位求偿权适用的特殊情形
第三章 完善我国医疗费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思考
    一、 域外医疗费用保险中代位求偿权适用的立法借鉴
        (一) 域外医疗费用保险中代位求偿权适用的立法现状
        (二) 域外医疗费用保险中代位求偿权适用的立法评析
        (三) 域外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二、 完善我国医疗费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建议
        (一) 我国医疗费用保险适用代位求偿权的立法趋势
        (二) 立法层面的完善
        (三) 司法层面的完善
        (四) 保险实务方面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四、人身保险合同中代签名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保险免责条款纠纷个案研究[D]. 郑臻. 河北工程大学, 2021(09)
  • [2]论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权利[D]. 纪闻.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9)
  • [3]人身保险中代位权适用问题研究[D]. 刘士霄.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2)
  • [4]论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替代告知义务[D]. 李冉. 华侨大学, 2020(01)
  • [5]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范行使[D]. 汪振华.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4)
  • [6]论团体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与革新[D]. 尹灿灿.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我国保险代位权适用问题研究[D]. 吴竞.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8]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问题研究[D]. 文振华.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17(04)
  • [9]人身保险代位求偿权问题研究[D]. 庞国深. 广西大学, 2016(02)
  • [10]我国医疗费用保险中代位求偿权的适用研究[D]. 池必清. 华侨大学, 2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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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寿保险合同中的签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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