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破产法制度的特征比较研究

中韩破产法制度的特征比较研究

论文摘要

在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与通过数次的修订过程而制定的韩国《统合破产法》都相继被制定和实施。按照两国的经济情况和世界潮流被修订的两国破产法,对两国而言,是意义重大的一种变化。本文整体上分析了中国《企业破产法》和韩国《统合破产法》的特征,以两国的法律条文为主进行制度比较。正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章讨论了破产法的目的和在当代社会中破产制度的意义及其必要性。破产有两种破产形式,一是清算型破产,另一是回生型破产。大部分人一听‘破产’这词,一般想起来的是传统的清算型破产,就认为破产是一个清算整理公司的程序之一。因此,本文说明给债务人、债权人都有帮助的回生型破产‘重整制度’的意义和破产制度的根本目的。第二章讨论中韩两国的破产制度体系的根源。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韩国面临过的‘世界金融危机’等特殊情况影响了两国的破产制度的修订。通过中韩两国的破产制度沿革,比较两国的经济情况和立法思想,进行分析法律构成、适用范围等两国破产法制度的体系和其主要特征。第三章主要讨论的是破产制度的核心组织--“破产管理机构”。本文通过比较研究,指出两国均采用破产管理机构的代表性机构‘管理人制度’和代表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会议制度’。而且,按照两国的国情,还运营‘债权人委员会(中国)’、‘管理委员会和调查委员(韩国)’。本章还讨论了这些破产管理机构的角色和其必要性。第四章讨论了回生型破产的代表制度‘重整程序制度’。首先说明了重整程序制度的意义和其必要性和两国重整程序制度的进行过程。而且,通过两国有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了两国的重整制度上的特征。第五章比较说明了破产程序中和解程序制度。本文指出,中国《企业破产法》的特征之一是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都被连接,进行破产程序。但为了防止因和解制度的恶用而引起的负面影响,制定韩国《统合破产法》时,废止了曾有的和解法。本章说明了其废止原因,分析了中国和解制度的特征。第六章讨论了传统的破产形式‘破产清算程序制度’。通过有关法律条文,进行比较中韩两国破产清算程序的过程和其主要特征,同时讨论了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点站‘破产程序的终结’。结语部分对中韩两国破产制度进行了整体性比较,并提出了两国需要改善的部分。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破产制度的目的和其必要性
  • 第一节 破产和重整的定义
  • 第二节 破产法的目的与意义
  • 第二章 中韩企业破产制度概述
  • 第一节 中韩企业破产制度的沿革
  • 第二节 中韩破产法律制度的体系与主要特征
  • 第三章 破产管理机构比较
  • 第一节 中国的破产管理机构及其特征
  • 第二节 韩国的管理委员会和调查委
  • 第四章 重整程序制度比较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中国重整制度的主要特征
  • 第三节 韩国重整制度的主要特征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和解程序制度比较
  • 第一节 中国和解制度的特征
  • 第二节 韩国的和解制度废止
  • 第三节 小结
  • 第六章 破产清算程序比较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中国破产清算制度的主要特征
  • 第三节 韩国破产清算制度的主要特征
  • 第四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 第五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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