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破产法对担保债权的限制和保护

美国破产法对担保债权的限制和保护

论文摘要

全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担保债权的界定。担保债权应是舶来语,意为有担保权的债权。本文中一语双关,兼具担保权益和担保债权双重含义,视语境不同而用之。因中美地处不同法系,立法体系与语言环境也存在较大差别,美语中“担保权益”,经传入我国后有“担保权益”、“担保利益”、“担保债权”等译文,笔者认为应对应于大陆法系中的担保物权概念。然,“担保权益”概念的范畴远远大于担保物权,很多新的担保方式也被美国统一商法典、国内税收法典和美国破产法典所创设并加入到担保权益的概念之中。第二部分则详细介绍了担保债权在破产法上的索赔进程。首先是关于破产债权的定义。不是任何债权在进入破产程序后都可以被确认为破产债权。但是,美国破产法对破产债权的定义显然是相当宽泛的,最基本的原则是“有获得清偿的权利”。值得关注的是,该项原则对担保债权和无担保债权都是适用的。只有在厘清破产债权的定义后,对债权的索赔进程才能有更清醒的理解。对所有的债权来说,破产状态下和非破产状态下的索赔进程是截然不同的。担保债权的索赔开始于债权的申报,经过评估,适格的担保债权被删选出来,其中担保债权的价值将由法院作出评估,同时,担保物的价值也必须被确认。最后,所有的债权将等待债务人财产的分配,这是各方利益的最终博弈。担保债权因为其在担保物上的担保权益,可以经托管人出售担保物获得收入,合理适当的分配费用后,在担保权益的范围内获得优先清偿。因此,担保债权大都能获得全部的清偿。之后,无担保债权根据各自的优先性按比例分配剩余的破产财团财产。第三部分是关于破产的另一个重要程序。重整程序的本质是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一定的妥协,从而使债务人企业能起死回生。相比破产清算程序,在重整中,债权人都不可避免地给予债务人一个债务的宽限期,同时债务人提出重整计划,承诺对债权人清偿。尽管如此,担保债权在重整程序中,还是能得到最大的清偿,也许是未来的清偿,但担保权益的存在无疑是其最好的保障。相反,无担保债权并没有如此的好运,但其所得至少不会比清算要差。第四部分是关于破产的一项最特殊的制度——自动冻结。一旦破产被申请,一切针对债务人财产的行为立即中止。这就是自动冻结制度。相比于无担保债权,担保债权拥有无可比拟的优势。破产法关于解除自动冻结的司法救济,更像是为担保债权设定的。显然,这是因为自动冻结的最大伤害,即延迟了担保权益的执行

论文目录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担保债权的界定
  • (一) 担保债权抑或担保权益
  • (二) 担保物权到担保债权的过渡
  • (三) 美国非破产法律与破产法律对担保权益的不同界定
  • 二、担保债权的索赔进程
  • (一) 破产债权的定义
  • (二) 破产与非破产下的两种不同的索赔进程
  • 1、破产状态下的索赔
  • 2、非破产状态下的索赔
  • (三) 担保债权的申报
  • (四) 担保债权的评估
  • 1、债权评估的基本原则
  • 2、非担保债权价值的评估
  • 3、非担保债权评估的案例
  • 4、担保债权价值的评估
  • (五) 担保债权的实现
  • 1、无担保债权的清偿
  • 2、担保债权的清偿
  • 三、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的特殊待遇
  • (一) 重整的概念
  • (二) 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和无担保债权的差别待遇
  • (三) 重整程序赋予担保债权的特殊待遇
  • (四) 评估未来的清偿
  • 四、自动冻结中担保债权的限制和救济
  • (一) 自动冻结的概述
  • (二) 自动冻结对无担保债权人和担保债权人的不同影响
  • 1、无担保债权人的"搭便车"行为
  • 2、担保债权人对自动冻结的抗议
  • (三) 解除冻结的司法救济
  • 1、解除冻结的概述
  • 2、解除冻结的司法救济——第362条(d)(2)
  • 3、解除冻结的司法救济——第362条(d)(1)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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