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法的历史逻辑

冲突法的历史逻辑

论文摘要

冲突法的历史逻辑是指冲突法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呈现出的宏观规律。自13、14世纪以降,冲突法的历史堪称风云激荡的历史,众多名流学说风起云涌,它们汇积而成的磅礴走势勾勒出冲突法的历史逻辑。冲突法历史逻辑的内涵可用许多对立的范畴予以涵盖,其中尤以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两难与协调为根本。作为大陆法系冲突法理论的集大成者,萨维尼提出了迄今最为恢弘严谨的学说体系以践行冲突正义,该学说体系奠定了当代国际社会法律适用方式的基调。然而,独崇冲突正义的做法使冲突法处于一种抱残守缺的生存状态,人性对完美境界无休止的渴念迫使世人反思萨维尼体系的偏执性,并力图以高贵心灵的不屈血性超越本座学说的片面性以真正实现使冲突法堪称为法的实质正义、以支撑冲突法之为法的高贵头颅、捍卫冲突法之为法的无上华严。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美国冲突法革命的爆发与其视作是对萨维尼体系的背叛,不如更准确地视作是本座学说的逻辑延续,它的本然使命理当是通过冲突正义达致实质正义。但是,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契合只能诉诸于天意般的偶然,在整合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不能的情况下,美国冲突法革命的极端做法便是完全抛弃冲突正义的激情举措,如果说冲突正义曾经是冲突法学者心中的偶像和上帝,那么激进如柯里者便发出了“上帝死了”的呐喊,以毅然决绝之姿态投向了法院地法的怀抱。然而,国际社会伦理多元主义和伦理相对主义的格局使沉溺于法院地法的冲突法学说从一个极端陷入了另一个极端,法院地法的适用固然能够给予实质正义以担保,但是它所能提供的实质正义也不过是诸多实质正义之一元,此种以偏概全的做法与独崇冲突正义的传统如出一辙,冲突法学说经历一段激情燃烧的岁月之后又一次轮回般地回到了抱残守缺的起点。后革命时代的冲突法学说在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逼仄之中彷徨生存,携带着冲突正义与法院地实质正义的痛苦体验,当代冲突法学说提出了重返规则的要求。重返规则的历史摆动无法为冲突法提供安身立命的历史出路,在规则之上,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根深蒂固的悖论使二者的协调只能视作是无常天意主宰下的偶然邂逅。真正的出路乃在于拆穿冲突法历史发展的狡计,通过冲突超越冲突。既往的冲突法理论都以形式逻辑作为推理形式,由于形式逻辑只是确保推理过程正确的逻辑,推理结论正确与否必须依赖于推理前提的正确与否。现有冲突法理论在构造法律适用和法律选择的技法时,都设定了自身赖以推理的前提命题,但是所有此类命题无外乎两种类型:或者以冲突正义为追求目标,或者以法院地正义为关怀旨趣。它们共同的特征在于,对于现有多元法律体系的格局毫不触动,而只是在承认且维持既有法律多元格局的基础之上构造自身的命题,并据此作为推理前提逻辑地推导出需要适用的法律。由于命题本身已然包含着矛盾的正义结构,这一矛盾的正义结构通过形式逻辑的推导过程完整无缺地保存并传递到法律选择的结果之中,最终获得的法律选择结果也就要么保持着冲突正义的精神、要么操守着法院地正义的品性,但是无论哪一种结论对于渴求整全的心灵而言都是不堪承受的失重和生命苦楚。而世人要求在毫不触动现有多元法律格局的前提下,通过形式逻辑的如此推理得出的结论能够获得皆大欢喜的实质正义,这无疑是对形式逻辑提出的超越极限的要求。因为形式逻辑的推理形式在性质上乃是一个物理变化过程而非化学变化过程,各冲突法学说理论构造的前提所潜伏的多元法律结构无法通过物理变化得到消除和矫正,相反,形式逻辑反倒如同一个显微镜,它将前提命题之中隐设的多元正义结构通过去蔽和敞开,纤毫毕现地揭示出来了。现有冲突法学说理论的形式推理命定了它们无法摆脱命题构造上的“原罪”,而形式逻辑的推理形式也不是能够涤清这一“原罪”的救赎之途,真正的拯救与解脱乃是了悟到形式逻辑之无能而导致的惨烈冲突之辩证意义,它实是砥砺世人以启蒙其熔铸普世伦理的自觉,进而使冲突法学说理论完成从形式逻辑向辩证逻辑的历史递换。无论是经验历史的证伪还是纯粹逻辑的证实,以冲突正义或法院地正义为目标的学说理论都无法为冲突法建构出斩获整全性实质正义的理据,只有在普世伦理的地平线上,冲突法所希冀的实质正义才能得以成全。然则,普世伦理的成就唯有通过辩证逻辑的机理才能得以生成,与形式逻辑只是单纯守恒地传递命题中所包含的矛盾结构不同,辩证逻辑作为激励生命的逻辑,它致力于对不完善性的完善、致力于对残缺现实的完满化变造、致力于对礼崩乐坏的多元法律格局的整全性构造。它的作用机理在于,通过形式逻辑所展示的惨烈冲突对生命的刺激,激动世人在反思、比较、甄别、对话、交流和移植的基础上催生出共知共守的普世伦理及以之为据的大一统法律制度,通过冲突消除冲突。因此,冲突法的历史进展也就表现为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交响,形式逻辑作为显性逻辑将法律冲突的尖锐景状披露和展示到极致,使太平人间呈现为法律冲突视角下的悲惨世界,而真正的精神则潜伏在形式逻辑之后,通过生命的力量和人类生生不息的生命接力,将冲突和歧异的多元法律通过辩证逻辑的力量杠杆性地整合聚变成为普世的伦理。辩证逻辑的整合聚变力量并不是一股魔力,它的支点乃是人类的理性和智慧,作用力臂则是天下苍生前赴后继所汇积而成的人类历史之滚滚洪流,它的作用点在于多元法律体系所造成的法律冲突,它的作用目标则是将破碎河山转变成为以普世伦理为底蕴的礼乐社会。通过伦理的普世化进程限制和消除法律冲突。普世伦理之形成在人类历史文明之中存有三种“金规则”模式,即儒家金规则、基督教金规则和康德律令。康德律令因综合了前两类模式的内涵而最具有构建普世伦理的正当资格,它的冲突法运用导致萨维尼体系的建构,而它的实体法运用则逻辑地导致普世伦理的证成。普世伦理要求举世共享同一伦理标准和价值立场。法律作为伦理的制度化表达,伦理的普世化将导致法律歧异的逐步协调与统一。鉴于法律本身乃是主观成分与客观成分的综合体,辩证逻辑造就的法律冲突图景将因普世伦理的完成而实现主观性法律冲突的统一和客观性法律冲突的持存。冲突法的历史使命则集中限制于客观性法律冲突的消解。至此,冲突法完成了技术论、本体论和生存论上的三个转向:技术论转向分为递进的两个环节,第一环节是冲突法从微积分学转变成为精神货币学,第二环节是冲突法从精神货币学走向自我的自觉毁灭;本体论转向分为递进的三个环节,第一环节是冲突法从技术本体论转向精神本体论,第二环节是冲突法的本体从法理转向伦理,第三环节则从伦理转向宗教;生存论转向则是指冲突法从生命的工具转向成为生命本身,因为冲突不是人类生命必须排斥的、置之死地而后生的现象,恰恰相反,冲突乃是人类生命得以可能的条件。为此,克格尔曾经深刻指出,危机乃是我们的生活方式。冲突法历史逻辑的终极指向为我们期许了一个尽善尽美、臻于极致的生存状态,此种宗教般的灿烂图景彻底终结了人域内的法律冲突,冲突法似乎也因功德圆满而该当功成身退了,但是,旧有冲突法的死亡涅槃了冲突法的新生,因为法律冲突结构将进一步转变和深化为人类的生存冲突,在法律冲突的废墟上一个新的宏观冲突结构开始生长起来,重获新生的冲突法开始因应新的冲突结构而向全新的使命延伸。新的冲突结构不再局限于人域内的法律冲突,而是突破人域边际,在“我—天地人神”之上构建出了崭新的“法律”冲突。转型后的“冲突法”之使命就在于继续协调人与自然、人与天外智慧、人与自我的相互冲突,最终在太平人间的基础之上持续追求道法自然、天人合一与人神和解之纯真、纯善、纯美的生存境界。

论文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关于冲突法的历史逻辑
  • 一、冲突法历史有无逻辑
  • 二、冲突法历史何以成逻辑
  • 三、冲突法历史成何逻辑
  • 四、冲突法历史的逻辑必然与人类自由之背反与幻灭
  • 第一章 逻辑起点:正义之为冲突正义
  • 一、冲突正义的结构剖析
  • (一) 单质体系的正义结构
  • (二) 多元体系的正义结构
  • 二、冲突正义的哲学理据:主体间性
  • (一) 主体间性的历史转折
  • (二) 主体间性的理论言说
  • (三) 主体间性的伦理指向
  • 三、冲突正义的伦理理据:伦理相对主义
  • (一) 国际社会伦理碎片化之趋势
  • (二) 国际社会伦理碎片化之起源
  • (三) 国际社会伦理碎片化之理据
  • 第二章 逻辑动力:冲突正义之为正义
  • 一、冲突正义的自我反思:冲突正义之为正义
  • (一) 再说正义
  • (二) 冲突正义的正义性
  • (三) 冲突正义的非正义性
  • 二、冲突正义的自我调整:冲突正义之为杠杆
  • (一) 冲突正义的量化调整:冲突规范的优化
  • (二) 冲突正义的质化调整:冲突规范的饱满
  • (三) 冲突正义的极限调整:冲突规范的任择
  • 三、冲突正义的自我否定:冲突正义之为动力
  • (一) 自我否定的动力机理
  • (二) 自我否定的自发阶段:冲突规范的革命
  • (三) 自我否定的自觉阶段:将革命进行到底
  • 第三章 形式逻辑:冲突法的功能异化
  • 一、概念构造
  • (一) 完整性
  • (二) 层次性
  • (三) 公式化
  • 二、命题构造
  • (一) 法则区别说的命题构造
  • (二) 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命题构造
  • (三) 政府利益分析说的命题构造
  • 三、形式推理
  • (一) 推理的本质
  • (二) 推理的阐释
  • (三) 推理的例释
  • 第四章 逻辑递换:冲突法的危机与克服
  • 一、形式逻辑的失诺
  • (一) 形式逻辑的承诺
  • (二) 形式逻辑的失诺
  • (三) 形式逻辑的失诺根由
  • 二、形式逻辑的局限:实体正义的冲突
  • (一) 预设矛盾的推理前提
  • (二) 协调冲突正义的前提
  • (三) 实现讼地正义的前提
  • (四) 形式逻辑局限之图解
  • 三、形式逻辑的辩证克服:正义冲突的和解
  • (一) 形式逻辑的辩证批判
  • (二) 形式逻辑的形式克服
  • (三) 形式逻辑的辩证克服
  • 第五章 辩证逻辑:冲突法的理性回归
  • 一、辩证逻辑的金规则模式
  • (一) 儒教金规则
  • (二) 基督教金规则
  • (三) 康德道德律令
  • 二、辩证逻辑的冲突法建构
  • (一) 儒教金规则的冲突法建构:法院地法
  • (二) 基督教金规则的冲突法建构:非法院地法
  • (三) 康德律令的冲突法建构:萨维尼体系
  • 三、辩证逻辑的冲突法实践
  • (一) 司法管辖的双重考虑
  • (二) 识别的双重考虑
  • (三) 反致的双重考虑
  • (四) 法律规避的双重考虑
  • (五) 公共秩序的双重考虑
  • (六) 准据法的双重考虑
  • 四、辩证逻辑的实体法建构
  • 第六章 逻辑指向:冲突法的转型
  • 一、法律冲突图景
  • (一) 普世伦理之本质
  • (二) 法律冲突之类型
  • 二、冲突法的使命
  • (一) 冲突法的作为:主观性法律冲突的统一
  • (二) 冲突法的不为:客观性法律冲突的维持
  • 三、冲突法的转向
  • (一) 技术论转向:冲突法的自觉毁灭
  • (二) 本体论转向:冲突法的宗教净化
  • (三) 生存论转向:冲突法的生命升华
  • 四、冲突法的再生
  • (一) 冲突法观念变革
  • (二) 冲突法结构延展
  • (三) 冲突法使命转换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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