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问题研究——以中韩出资制度比较为中心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问题研究——以中韩出资制度比较为中心

论文题目: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问题研究——以中韩出资制度比较为中心

论文类型: 博士论文

论文专业: 民商法学

作者: 丁珍燮

导师: 王保树

关键词: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货币出资,现物出资

文献来源: 清华大学

发表年度: 2005

论文摘要: 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从19世纪中叶开始确立公司设立上的准则主义和股东有限责任机制以后,促发了很多公司的成立并且通过集资、补充劳力、聘用专门经营人才发挥了牵动经济发展的作用。反之,由于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出现了种种的问题,比如,通过引起公司资本不实而危害其他股东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等。所以,对出资方面可发生的问题,各国的公司法都已设置了预防和事后救济制度,但是,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有些不同,而且有些不足。本论文的前面按照出资的进行过程采用中韩制度比较方法论述了各种各样的制度设计。本研究建议,为适应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形势采用折衷授权资本制;针对现物出资的危害资本充实可能性采用在章程和认股书上的公示制度、财产承受制度、事后设立制度;关于发起人及其他出资相关人的责任机制,参考韩国的制度更加完善。也对2004年12月国务院修订草案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名义借用人在名义贷与人的许诺下借用名义并认购股份时,关于股东资格会产生种种问题。韩国的通说认为名义借用人为股东,而笔者通过有关制度和实践分析主张采用给股东名册只授予公示力而不授予公信力的方法。这样既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又有利于保护实质股东的利益。伪装缴纳问题在中国和韩国都是相当普遍的问题,通过中韩两国各种案例和学说的分析,本文得出了结论,即伪装缴纳是在出资人没有出资的意思下从头到尾精心设计的欺诈行为不可承认其效力。就现物出资标的物,中国公司法采用了列举式的规定,从西方国家、日本、韩国的演变过程、理论结构及其实践的分析,并考虑到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应当扩大其范围,但是必须经由立法机关的立法来修订。本文还纠正了学者们对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制度的一些错误理解,比如有关债权投资的禁止等。现物出资标的物的评估确实是困难的,多含有主观、任意性。但是,本研究通过对各种公司法和会计法上的评估技术的研究得出了如下结论:现物评估不需要获得自然科学那样的准确性,通过商法和会计法上的技术和市场自动调节机制就可以圆满解决,评估困难不会成为现物出资的障碍。

发布时间: 2006-06-29

参考文献

  • [1].权力的博弈与制衡[D]. 秦莉.中国政法大学2005
  • [2].股东责任论[D]. 苏轩.吉林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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