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公信力的制度解读与制度选择

登记公信力的制度解读与制度选择

论文摘要

登记公信力作为物权法上的传统制度,对不动产物权交易中的安全保护与风险防范有着积极的意义,历经历史的洗礼与实践的检验,其已经为大陆法系各国学说和立法所承认。我国《物权法》确立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并初步建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却并未言及登记公信力这一重要制度,在笔者看来,实为重大缺憾。本文综合运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法律价值分析的研究方法、历史分析的研究方法、法律解释的研究方法,对登记公信力的理性内涵展开了系统化的梳理与探讨,构建起科学的理论图景,以阐明登记公信力特定的制度功能与物权变动的制度体系之间所存在的连接与互动关系,并最终回答登记公信力能否为我国立法所采纳这一重大现实问题,以期能为我国未来登记公信力的制度化提供可能的选择方案。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全面剖析了登记公信力的制度内涵,法律价值和法律构建。首先界定登记公信力的基本内涵,乃为登记错误发生之时,第三人不知该登记错误存在而与登记名义人为交易,该第三人可基于其对登记的善意信赖而确定的取得该登记之不动产物权,真实权利人不得要求该第三人返还。从法律价值的角度分析,登记公信力的首要价值在于交易安全的保护,在效率价值层面,登记公信力又可节约交易成本,降低交易风险,还可为交易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在法律构建上,登记公信力必须具备明确的构成要件,方可将其安全和效率的法律价值予以最大发挥。同时,登记公信力的基本法律价值,又必然导出其法律效果,即第三人确定取得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真实权利人因此丧失该不动产物权。第二部分从物权变动与物权公示的角度,在学说与立法例的比较考察基础之上,简要介绍了物权变动的三种不同模式,即意思主义模式,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随后即对物权变动模式与登记公信力的关系展开追问。意思主义模式以法国法为典型,要求物权的变动以当事人债权契约的达成为生效要件,物权变动是债权契约的直接法律效果,而物权公示只作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物权形式主义则要求物权变动于当事人的债权契约之外,还必须具备独立的物权契约,并辅之以交付或登记的公示手段。《德国民法典》以“物权行为理论”为基础构建起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不承认物权形式主义中的独立物权契约,物权变动是债权契约与交付或登记相结合的法律效果,我国《物权法》即采债权形式主义模式。意思主义模式虽有利于交易便捷,但逻辑上缺陷明显,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曲折复杂,矛盾重重。相反,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理论逻辑连贯一致,适用中法律关系清晰明了,有利于交易安全的保护,较之债权意思主义模式具有更大的制度优势。在登记公信力与物权变动模式关系上,登记公信力不与特定物权变动模式发生绝对的必然性关联,但形式主义与登记公信力的制度结合,却更具有合理性。第三部分以体系化为视角,探讨了登记公信力与相关制度的体系协调与功能替代关系。第一,登记公信力与物权行为理论存在着一定功能上的重合,本文通过考察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内涵,并在制度功能上对登记公信力和物权行为理论作出优劣比较,认为物权行为理论的固有缺陷使其不能完满的为交易安全提供应有的保护,而登记公信力可直接“治愈”交易中的处分权瑕疵,对第三人的保护更为有力。同时,登记公信力在真正权利人与第三人间的利益衡量上,更富有弹性,因此,在交易安全保护上,应以登记公信力替代物权行为理论。第二,登记公信力与不动产善意取得同样存在制度替代的问题。本文首先澄清了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误读,揭示出不动产善意取得与登记公信力的实质差异,乃在于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第三人善意信赖的权利表征为不动产占有,登记公信力中则为登记。在权利表征效力上,占有较之登记劣势明显,不利于价值巨大的不动产交易的安全保护。在已经建立较为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前提下,不动产领域的交易安全保护应由登记公信力来完成,善意取得制度仍应以对动产为其规范的对象。第四部分以程序为视角研究了登记公信力的制度保障,实质审查,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共同构成了登记公信力制度上的保障。首先,在登记审查制度上,对德国和瑞士登记审查制度进行比较考察,为我国未来的登记审查制度提供制度上可资借鉴的立法实例。我国未来的登记审查制度构建,应以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为制度基础,采行实质审查主义,形成制度内部的体系呼应,以最大限度确保登记真实,降低交易的风险和成本。其次,更正登记乃法律赋予权利人纠正登记错误的救济手段,可依权利人更正登记请求权或登记机关主动更正而启动。在更正登记与登记公信力关系上,更正登记可适用于权利登记和表彰登记,而登记公信力仅可针对权利登记而发生。更为重要的是,更正登记仅属于事前救济,若登记公信力生效之后,则无更正登记产生之可能。本部分最后研究的是异议登记。当事人更正登记的请求被拒绝,为对抗登记的公信力,可在登记簿上作成异议登记。登记公信力由此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被暂时切断,第三人即使善意信赖登记之内容,也不可取得该登记之不动产物权。《德国民法典》上,异议登记可依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或假处分而启动。我国《物权法》虽有异议登记的规定,但欠缺科学的启动机制设计,应予以完善。第五部分是我国未来登记公信力的制度设计,这也是本文的结尾,立足于我国当前的制度资源与现实基础的分析,提出我国应确立登记公信力制度的建立。最后,在总结前文研究结果的基础上,勾勒出我国未来登记公信力制度设计的总体框架和若干具体制度构想,并以此作为全文的结束语。

论文目录

  •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制度本位:登记公信力的法律内涵
  • (一) 登记公信力的概念及其展开
  • 1、概念的界定
  • 2、登记公信力与登记推定力
  • (二) 登记公信力的法律价值
  • 1、概述
  • 2、登记公信力的安全价值
  • 3、登记公信力的效率价值
  • (三) 登记公信力的法律适用要件
  • 1、登记簿记载内容与物权实际状态不一致
  • 2、不动产物权变动须基于法律行为
  • 3、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 4、须无异议登记存在
  • 5、登记公信力适用要件争议
  • (四) 登记公信力的法律效果
  • 1、登记公信力的具体表现形式
  • 2、关于登记公信力法律效果须注意的要点
  • 3、登记公信力与登记错误损害赔偿
  • 二、制度背景:物权变动模式与登记公信力
  • (一) 物权变动与物权公示
  • (二) 物权变动模式比较考察
  • 1、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 2、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 3、物权变动模式优劣比较
  • (三) 登记公信力与物权变动模式关系追问
  • 三、制度协调:登记公信力的功能替代
  • (一) 登记公信力与物权行为理论
  • 1、物权行为理论概述
  • 2、登记公信力与物权行为理论作用机制比较
  • 3、登记公信力与物权行为理论优劣比较
  • 4、制度替代之合理性分析
  • (二) 登记公信力与不动产善意取得之理论争鸣
  • 1、问题的提出
  • 2、形式差异——权利表征的不同
  • 3、实质差异——公示手段的公信力强弱分明
  • 4、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反驳
  • 四、制度保障:登记公信力程序研究
  • (一) 登记审查制度研究
  • 1、登记审查模式比较考察
  • 2、我国不动产登记审查制度构建
  • (二) 更正登记研究
  • 1、更正登记的概念与内涵
  • 2、更正登记的启动机制
  • 3、更正登记与登记公信力的关系
  • (三) 异议登记研究
  • 1、异议登记概念的界定
  • 2、异议登记的法律内涵
  • 3、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
  • 4、异议登记的消灭
  • 五、建立我国的登记公信力制度
  • (一) 登记公信力确立之正当性
  • (二) 我国登记公信力制度的构想(代结语)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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