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情况的调研分析

关于陕西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情况的调研分析

摘要:从当前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情况入手,分析当前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一是受害人数众多,且多为中老年人、低收入者等弱势群体;二是波及地区和领域广泛,涉案金额巨大;三是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四是案件“潜伏期”长,侦破难度大,经济损失较难挽回。同时,指出办理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集资类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困难;二是对经营数额、个人所得数额难以认定,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三是在非法传销犯罪案件中,传销组织发展下线一般为交叉式,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困难。

关键词:非法集资;犯罪特点;主要问题

中图分类号:D63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7836(2008)12-0086-02

近日,笔者对2008年至今年3月全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调研,基本情况是,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擅自发行股票、非法经营犯罪案件58件11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55件104人,不予批准逮捕2件10人,公安机关撤回提请批捕1件1人。

一、批捕此类犯罪的罪名情况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

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23件29人。批准逮捕22件27人,分别占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批捕总数的40%和25.96%。

(二)非法经营犯罪案件

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非法经营案件19件61人。批准逮捕18件57人,分别占批捕总数的32.73%和54.81%。

(三)擅自发行股票犯罪案件

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擅自发行股票犯罪案件9件17人。批准逮捕9件13人,分别占批捕总数的16.36%和12.5%。

(四)集资诈骗犯罪案件

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集资诈骗犯罪案件7件8人。批准逮捕6件7人,分别占批捕总数的10.91%和6.73%。

二、当前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受害人数众多,且多为中老年人、低收入者等弱势群体

非法集资类犯罪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犯罪行为,通常以高息或者高回报率诱惑大量公众,导致上当受骗。如西安市检察院办理的陕西山川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常胜勤(董事长)、周萍(总经理)等人以合作造林、养殖秦川牛、美系獭兔、开发铁矿等项目为名,组建公司营销中心,采取转让、回购并承诺高额回报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受害群众达1.6万余人,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共募集资金6.1亿。

在这些受害人中,以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为主,年龄集中于50~65岁。受害人往往缺乏投资的辨别力,他们梦想靠多年积攒的资金赚取更多钱,极易被犯罪分子的虚假宣传所鼓动,并常常会拉身边的亲朋好友入伙,致使更多的人陷入了诈骗者设置的“陷阱”。这类人群的经济条件比较有限,心理承受能力较弱,一旦发现受骗,他们要求政府机关追赃的愿望极其强烈,往往会采取到政府机关集体上访、集体堵塞交通要道以及打砸抢等过激方式,意图收回损失,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二)波及地区和领域广泛,涉案金额巨大

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在多个省市甚至全国范围内以各种名义敛取巨额钱财,案值上千万、上亿元的重特大集资类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当前此类犯罪所涉及的范围和领域正在不断扩大。从行业看,涉及到农业、养殖业、医药等领域;从人员看,涉及下岗职工、退休老人等弱势群体,以及学历较高的“白领”工作人员;从地域看,从东北、华东、华北扩展到中西部地区。

(三)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非法集资者很少直接采用“集资”名义,而是创造像会员证、林权证、招商、储备金、海外公司原始股等名义进行集资。不少企业还以连锁加盟、发展实业和直销等名义进行集资。有的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而募集资金;还有的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境外外汇保证金交易,大肆实施非法外汇买卖活动,套取资金。如安康市汉滨区检察院批捕的安康市森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该公司总经理危爱群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设立外汇网络炒作平台,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活动,致使客户账户资金亏损近70万元,危爱群从中获利人民币136835元。

这些非法集资者吸收了大量社会资金后,既不做扩大实业投资,更不进行再生产,而是靠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支付参与群众的高额回报,用今天集到的钱还昨天的债,先参加的人赚后加入者的钱,骗取一部分受害者的信任,以诈骗更多的资金,不仅造成参与集资群众的重大财产损失,而且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直接影响社会政治稳定。

(四)案件“潜伏期”长,侦破难度大,经济损失较难挽回

此类案件的犯罪分子善于钻法律法规和经济管理活动的漏洞,作案预谋性强,往往通过成立合法企业和公司,办理正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掩盖非法活动。犯罪活动又往往是从小额资金的聚拢开始,进行滚雪球式的发展,而犯罪分子目的是放长线钓大鱼,在其犯罪活动初期,能及时兑现所承诺的高息或者其他利润,不会导致案发。随着其资金的不断消耗和资金链的断裂,犯罪事实逐渐显露出来。但这一过程往往需要很长甚至几年的时间。集资类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一般是多人共同作案,大多不仅组织严密,分工明确,而且资金流向广、地区跨度大、法律关系复杂,导致案发后调查难、取证难、追赃难。执法机关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追捕犯罪嫌疑人,收集账目和证据,追缴赃款赃物,并且事后介入的滞后性,往往很难挽回投资者的经济损失。

三、办理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集资类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困难。主要是书证较少,言词证据较多。如传销案件中证实非法经营额与个人所得的书证少,只能用下线交代和其自己供述认定。网络炒汇主要通过网络虚拟平台完成交易,资金流转涉及多个地区金融机构,多个不同账户;交易主体涉及境内、境外机构;利润分配和成本核算多级计算。其中最为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因素是资金量和资金流向,突破案件需要在相关银行配合下,外汇管理部门运用电子手段清理账户资金流向,才能最终掌握涉案人员资金收付方向及交易量。但是,对网络炒汇中涉及的资金流动、网上交易等无直接对应关系的交易行为,如何取得证据、固定证据、认定证据,如何认定无法落实交易另一方的行为,都需要通过法律、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细化。

(二)对经营数额、个人所得数额难以认定,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例如汉滨区检察院院办理的危爱群非法经营一案,按照司法解释规定“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达到立案标准。但是,网络炒汇中,第一,客户通过交易平台将保证金放大几十倍甚至百倍进行外汇双向买卖,交易金额远远大于投资金额,经营额是依据交易金额认定还是依据投资金额认定。第二,外汇买卖并不是单笔买卖,往往日出进若干手,具有流动性、反复性的特点,是逐笔相加交易手数货币总额为经营额,还是以投入资金总量认定经营额?在该案中,被害人投资80余万元,而其在“德诚”交易平台交易525手;在“千禧”交易平台交易36.5手,在“PII”交易平台交易89手,合计交易金额远远大于客户投入资金量。第三,“网络炒汇”看似外汇买卖,但其交易中无实际的外汇交割,属于远期期权交易,其交易额往往具有虚拟性,如何认定。第四,不同交易平台提供不同交易币种,认定经营额是否应当逐笔逐日换算为美元单位?以上问题,都需要研究认定。

(三)在非法传销犯罪案件中,传销组织发展下线一般为交叉式,传销人员大都来自于同一省份的外地,很少在传销当地发展下线以防止被当地主管部门发现查处,一旦采取逮捕以外的其他强制措施很容易脱逃,加之非法传销过程中一般都无实物交易,主要靠言辞证据印证,上下线的脱逃很容易造成案件的流产。另外,传销组织上层人员一般不与下层人员居住在同一城市,且为单线秘密联系,下层人员因达不到非法经营罪的数额标准只能行政处理,但对下层人员的查处往往会引起上层人员的警觉,制约了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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