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责任研究

服务责任研究

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20世纪90年代以来,服务行业迅猛发展,服务消费日渐与实物消费一并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新兴事物的出现与发展必然引发大量的社会问题,服务业的兴起同样也不例外。在更好地满足了消费者日常生活需要的同时,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服务纠纷也大量产生,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解决此类纠纷的依据只有于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使得服务纠纷难以得到妥善解决,消费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现今,随着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消费者权利保护意识的日益提高,如何更有效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已经成为整个社会强烈关注的话题。而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缺位的情况下,构建与服务消费相关的责任体系也成为情势所需。本文由此引入服务责任理论,用以解决在服务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而产生的责任承担问题。全文除摘要、引言和注释,正文约33000字。本文结构分为六部分,分别对服务责任的基本理论予以阐述,对其性质加以分析,介绍了我国现有法律中的服务责任以及世界各国对服务责任的规定,并对我国服务责任归责原则的合理性以及我国服务责任法律体系的构建予以探讨。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服务责任的基本理论。笔者首先通过与产品的比较以及对比较法上的考察,界定了本文论述的服务责任中“服务”的含义。本文论述之“服务”是指为满足个体需要,特定人向特定人直接或者间接给付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该给付以无形的劳务为内容而不具有产品的有形形态。笔者进而对服务责任的概念予以界定,即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服务接受者的人身、财产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服务责任是与产品责任相对应的概念。本文第二部分对服务责任的性质予以分析。对于服务责任的性质,学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即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责任竞合。通过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服务责任的相关规定以及服务责任产生的基础即安全保障义务的分析,笔者认为服务责任的性质应为侵权责任。而且,服务责任在我国的侵权法律体系中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在法律对服务责任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对一般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定。本文第三部分是分析我国实践中的服务责任。该部分主要包括服务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服务责任的构成要件两个方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服务责任有所涉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仅有的条文规定、权威解释以及学术界的通说,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我国现行的服务责任是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服务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就是指不论服务提供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消费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服务提供者就应该承担责任。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服务责任的构成要件,即满足何种条件服务提供者即应该对服务接受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服务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和服务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个部分。借鉴产品责任中缺陷的概念,服务缺陷是指服务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在此缺陷下造成了消费者人身或者财产上的损害,服务提供者就应当承担责任。本文第四部分是对世界各国关于服务责任立法的介绍。从世界各国有关服务责任的立法来看,服务责任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居多,如英国、美国等西方国家,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较少,主要是我国台湾地区和巴西。就有代表性的美国法而言,服务分为与商品混合的服务和与商品无关的纯粹服务两部分,前者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后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二者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后果。而作为无过错责任主义立法代表的我国台湾地区,其实务与理论上的“服务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比较完善,认为不论服务提供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在服务缺陷下造成的服务接受者的人身财产损害,并对其例外予以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本文第五部分是对我国服务责任归责原则的探讨。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及损害后果的弥补都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因此探讨其合理性非常必要。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是由结果责任发展到过错责任,再从过错责任过渡到无过错责任的。与服务责任相近的产品责任是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但是产品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是建立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产品经营者能承受来自产品生产造成的风险,并且有高度发达的保险业予以保障。而服务责任与产品责任并不完全一致,而且我国服务业发展刚刚起步,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能力比较脆弱,承担无过错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笔者通过对我国服务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不合理之处进行分析,以及对比产品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因,认为,现今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状况的归责原则形式仍应当为过错责任,并且适合采用过错推定的形式。这不仅能有效保护相对弱势的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对于服务业的长足发展都具有有效的促进作用。在论文的最后,笔者立足本文的分析论述,认为我国亟需构建适合我国的服务责任体系。对服务责任的相关立法笔者提出几点浅显的建议,主要包括明确服务责任的立法精神,将服务责任与产品责任分别规定,将服务责任具体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与免责事由予以明确,以及健全服务责任的保障措施。希望我国服务责任在立法以及理论研究上都能得到快速发展,以适应现代消费市场对法律制度的需求,妥善地处理服务方面的纠纷,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给服务行业的进一步发展留存更大的空间,从而加快我国法治社会的进程,丰富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促进我国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论文目录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服务责任的基本理论
  • (一) “服务”的界定
  • 1. “服务”概说及其与“产品”的比较
  • 2. 比较法上的考察
  • 3. 本文对“服务”的界定
  • (二) 服务责任的概念
  • 1. 建立服务责任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2. 服务责任的概念
  • 二、服务责任的性质
  • (一) 有关服务责任性质的争议
  • 1. 合同责任说
  • 2. 侵权责任说
  • 3. 责任竞合说
  • (二) 服务责任的性质认定
  • 1. 侵权责任性质分析
  • 2. 服务责任在侵权责任体系中的定位
  • 3. 服务责任与合同责任的适用关系
  • 三、我国实践中的服务责任
  • (一) 服务责任的归责原则
  • 1. 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体系
  • 2. 我国服务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 (二) 服务责任的构成要件
  • 1. 服务存在缺陷
  • 2. 造成人身、财产上的损害
  • 3. 服务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四、世界各国有关服务责任的立法状况
  • (一) 无过错责任主义立法
  • 1. 我国台湾地区的“服务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立法
  • 2. 巴西有关服务责任的立法
  • (二) 过错责任主义立法
  • 1. 英国法
  • 2. 美国法
  • 五、我国服务责任归责原则的探讨
  • (一)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产生
  • (二) 我国服务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理论依据
  • 1. 产品责任无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
  • 2. 服务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理论依据
  • (三) 我国服务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不合理性分析
  • (四) 我国服务责任应当以过错推定责任为归责原则
  • 六、构建我国服务责任法律体系的建议
  • (一) 明确服务责任的立法精神
  • (二) 将服务责任与产品责任予以分别规定
  • (三) 具体规定服务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
  • (四) 健全服务责任的保障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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