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工程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的对策研究

遏制工程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的对策研究

江西省恒立建工咨询有限公司

摘要:工程招投标制度在我国的建设领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改革,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的正式颁布,才从法律层面将招投标领域系统化,规范化,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漏洞和疏漏,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贪污腐败现象频频发生,严重破坏市场的公正公平公开的竞争秩序,而在目前我国我招投标市场交易之中,各方企业的仍然存在大量腐败渎职的现象,阻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而本文结合实践,对于工程招投标领域的腐败原因以及对策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腐败;对策

引言:工程招投标是以建筑产品作为商品而进行交换的一种形式,它是由业主拟建工程概况,随后对外发布通告,运用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开招请吸引买方进行报价,卖方则通过法定程序从中选择相对条件优越者来完成拟建工程项目的一种法律行为。自中国1984年首次工程项目实施国际招标来,中国的招投标已有约28年的历史,招投标成为建筑市场的发包承包主要形式;招投标合理运用市场竞争,既起到了调动市场活跃性的作用,同时也能节约业主公司的资金和成本。但是,随着制度的不断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招投标的合法程序来掩盖其不法的手段,进而达到获取高额利益的目的。

一、工程招标领域腐败主要表现形式

1.1、规避招标

应该招标而不招标。这种方式一般是将整个工程拆分,化整为零,将整个工程的每个标段都尽量限制在招标规定的限额以下,然后再分别发包。将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甚至直接发包。不法人员私下沟通,将招投标通告渠道屏蔽[1],即多有参加招投标的单位必须是接到发标方面邀请书的单位才能参加,这样会大大限制参与者的范围。缩小招标公告的范围。发标方有意地选择冷僻陌生的媒体交流平台或是选择节假日等进行招投标公告,使部分投标单位不能准确及时地知晓该工程招标信息从而丧失投标机会。人为地设施困难标准。发标方在制作招标文件时,为了使沟通过的单位尽可能地中标,会在招标公告中认为设置一些对制定单位有利或是完全顺从的条件,进而排斥其余的潜在投标单位。

由于此类违法违规的事件高发检查机构对于招投标制度在事实上其实很难起到择优选取,合理市场竞争的作用[2]。一个原本倡导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制度,竟成为商业腐败贿赂的摇篮。

1.2、定向评标

招标单位会使用各种手段来改变原本公开透明的招标方式。而在整个招投标评分过程中,报价评分占有很大比例,也就是说如果投标单位报价准确又合理,那么这笔交易基本上就可以达成。在部分城市,政府和其相关管理部门可以参与招投标的整个过程,这些单位和个人会利用其强大的管理手段和人脉,诱导甚至是操纵其他的评标人打分。比如某大型房地产单位招投标项目的过程中,在招标会开始之前,企业就会内定此次的中标对象[3],在整个投标过程中,采取一系列措施使得内定投标单位占足优势,如果招标方仍然觉得不够妥,则会在作为此次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或是业主单位在介绍投标单位情况时,对内定的中标单位表示合作意愿,并对其他潜在投标单位表示否定以及强硬的态度。

1.3、标中、标后操控

标中采取一收买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对评标专家进行暗示或直接指明中标单位。二是收买招标代理机构使其在评标过程中误导专家评审的结果,胆大者甚至任意修改评标报告的中标排序。三是收买评标专家,使其在评标过程中任意做出对其有利的中标排序结果。

标后实行一是招投标环节以低价中标,然后再变更施工设计方案,改变合同价格,获取利润。二是向中标单位使用的设备、材料供应商中收取回扣。三是掌握了此次工程款审批权的上级领导或是工作人员不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并以优先拨款为诱饵或者是以拖欠工程相关款项向威胁,从而达到勒索敛财的目的。

二、工程招投标领域产生腐败的主要原因

2.1管理体制漏洞。从我国的建设市场现状来看,国家虽然对于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制定了一些标准调理和管理办法,但是仍然没有一套完整的法规体系囊括领域内部细致的部分,在根本上没有形成真正的作用,这些“空白”就给一些人提供了机会。而工程建筑有法不依,责任追究困难的现象极其普遍[4]。

2.2行政权利的干预和过度集中。权力制衡机制形同虚设,甚至有些行业的领军者或是资产雄厚的单位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权利过于集中,同时又没有单独的监督单位对其行为的制止和干预,这极容易引起腐败现象的产生。而在基本上,一些没有权利或是人脉的单位、个人在行业里寸步难行,如果想要在行里立足或者是更快更好地发展[4],企业不得不想方设法来弥补目前在整个行业或是社会的缺陷,而最便利的手段方法就是不断向“钱”或“权”靠近,而这种透支着市场、社会、个人价值观念的行为没有人去制止,没有机构去管理,腐败由此而滋生。在招标监制和管理方面,由我国的行政模式决定,各个省、市、县的项目都是由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管理,这种散乱式,分割式[5]的局面给了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各个省市,县级单位的行政主管各行其“是”。

2.3惩处打击力度不足。一方面是惩治腐败的法律不够完善,在新的条例法律颁布之前,行业领域已经受到大范围“侵蚀”,然而对于坐稳根基的企业,并没有得到应该得到的惩治,新法颁布之后,按理行贿的个人或是机构双方都要伏法,但腐败分子的手段隐秘,为了便于保持公安好看的破案率,被揭露或是惩处的不法分子只占其少数,这样的社会现状使得一些人心存侥幸,甚至是铤而走险完成非法活动。而当前中国的建筑市场是僧多粥少的买方市场,在庞大的利益驱使下,猖獗的腐败贪污活动仍在持续不断地进行。

三、治理工程招投标腐败的措施

明确只有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始终坚持政府的主导地位,将市场管办分离,部门监管,行政督察,规范运营做到透明化,标准化;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调节整合现有的工程招投标市场,并且正真使得公共资源的合理性分配和有效使用。

3.1强化监督管理,放置权利集中。

建立统一、透明的招投标市场信用和失信管理制度体系,给干预招标的强权机构或是个人一个下马威,用合理而有效的方式达到制衡权利的目的,按照职能分离、企业部门分设、人员分工的思想整合市场和企业,从而达到相互制约,协调联动,分工合作的新局面,软化目前建筑市场所谓的“潜规则”,尽义务强化对于领导、干部行为的制约和监督。

3.2完善操作程序,搭建公平平台

建立和完善工程的招投标交易平台,统一监管机构,统一专家评委,统一预审资格,落实法规制度,详细修订招标公告,制定合理且统一的评选条件,视频监控到每一个法定环节,将腐败从根本上消除,禁止一系列地下操作和底盘买卖等事件的发生,真正将招投标领域搭建成一个公开、透明、高效、权威的综合竞争平台

3.3完善信息的透明化制度,给予潜在投标单位公平竞争的机会

除了一些涉及国家安全的机密建设项目外,应该在统一规定的招投标网站或者是大型媒体交流平台上投放公告,将工程的有效信息及相关情况一一公示[6],对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计划变更或是追加投资情况进行公共告知,相关部门也要讲变更原因或者是变更计划进行公示。

3.4严格执行项目变更审批流程,在根本上切断“前后不一”的现象

加强设计招标,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选比优秀企业和方案,提高勘察质量,在源头上减少施工中途变更或是合同前后不一的情况,有关部门严格执行落实计划变更申报程序,审查后公示结果;规范监理制度;强化监理责任[7];避免监理与承包商有直接的相关利益联系,保障监理单位依法并且独立地履行职责,从最大限度上减少监理单位随意审批变更或是自主更改计划的现象发生。

3.5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

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再教育的培训工作,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并接受公众监督。保证在开标时在各交易中心的专家管理库中随机的抽取专家,并对专家姓名等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严禁任何人在标前私下和评标专家进行接触,保证开评标的公正性。

四、结语

就目前,工程招投标领域中的腐败,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遏制其也将是一个长久的课题。随着社会的进步,技术的发展,相关制度也将会不断地被完善和健全,找到一种全面而有效的方法不再困难,针对于许多顺应而生的问题采取不一样的对策来修复漏洞,规避风险,时刻保持市场的有序,制度的完善,诚信意识的不断加强,是我们将要达到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钟月兰.浅谈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成本控制措施研究[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6(11):68-69.

[2]何正年.浅析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工程技术:全文版,2017(1):71-71.

[3]曹振华.浅析工程建设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2016(11):154-154.

[4]周玉清.浅析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工程技术:全文版,2016(7):18-18.

[5]王海滨.浅析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江西建材,2017(1):215-215.

[6]杨光照.简析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存在问题及成因——以会泽县为例[J].云南科技管理,2016,29(6):67-68.

[7]郑瑾.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管理观察,2018(4):10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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