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与美国耻辱刑比较研究

中国古代与美国耻辱刑比较研究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省西安市710063)

摘要:中国古代耻辱刑持续的时间十分久远,最早从原始社会便有相关记载,直至清末立法后便没有耻辱刑的相关规定。这种刑罚制度和自由刑剥夺人的自由、死刑剥夺人的生命一样,耻辱刑对人的精神造成痛苦,因此可以达到教化的作用,耻辱刑之所以能延续这么久而不衰败,和我国古代历史发展中的政治背景、思想背景、文化背景息息相关,它或多或少的又影响着社会发展。

关键词:耻辱刑;中国;美国;刑罚

一、我国古代耻辱刑的概念

耻辱刑可分为广义上的耻辱刑和狭义上的耻辱刑,对于耻辱刑的具体分类内容学界尚有争论,主要观点包括纯粹的耻辱刑和带有耻辱性质的刑罚。马克昌先生就认为名誉刑是剥夺犯人某种具体资格的资格刑和使犯人感到耻辱的耻辱刑,这两种刑罚组合而成就是广义上的耻辱刑。学者龙腾云也在他的专著《刑罚进化研究》中将荣誉刑和羞辱刑合二为一,他认为荣辱刑是指公开地剥夺对犯罪人地位、成就所做的积极评价,或对犯罪人的人格进行贬损的刑罚。有的学者认为,不能将名誉刑和羞辱刑混为一谈,名誉刑是剥夺犯人享有的荣誉,羞辱刑是给人精神以羞辱和痛苦,二者属于不同的刑罚。杨鸿雁教授认为,耻辱刑要分为纯粹的耻辱刑和带有耻辱性质的耻辱刑,前者包括象刑、明刑、枷号刑,后者包括带有耻辱性质的肉刑和死刑。陈兴良教授也将封建时代带有耻辱性质的肉刑和死刑视为耻辱刑。综合以上学者的观点,我认为将耻辱刑分为纯粹的耻辱刑和带有耻辱性质的刑罚具有合理性,本文也将讨论广义上的耻辱刑。

二、我国古代耻辱刑的产生的思想基础和具体内容

(一)民众的耻辱观

正是因为民众有着普遍的社会道德观念,耻辱刑才有它生存和发展的空间,通过对犯人的精神施加痛苦,让他感受到内心的煎熬,从而达到教化育人的作用,但不否认出现相反的作用。自古以来儒家文化注重“礼、义、廉、耻”,宋代著名理学家朱熹曾说“人有耻才能有所不为”。孟子说:“人不可以无耻,无耻之耻,无耻矣”,认为人不能够没有羞耻,没有羞耻的那种羞耻,是真正的不知羞耻,他认为“无羞恶之心,非人也”。

中国古代注重礼的道德,在社会中占据重要位置,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准则。若有人违背基本的道德观念,会被人所耻笑和唾弃。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乡土社中国”,便清楚地阐述了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家族、邻里的联系十分密切。若是被处以耻辱刑,会影响他在这个圈子里的身份和地位,遭人唾弃而抬不起头。比起那些身体遭受痛苦的刑罚,在一定程度上耻辱刑这种直击心灵的打击甚至更加能摧毁一个人的意志。

(二)古代中国耻辱性的具体内容

1.纯粹的耻辱刑

所谓纯粹耻辱刑是指仅仅侵犯犯罪者尊严的刑罚,而没有对犯罪者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的刑罚,纯粹的耻辱刑包括明刑、髡刑与耐刑以及枷号刑等。

明刑出现在西周时期,《周礼·秋官·大司寇》记载,“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明刑的意思是让犯人背着一块写着自己所犯罪行的木板劳作,别人对自己的罪行便一目了然,从而刺激自己的自尊心,作为警示。

髡刑是一种将犯人头发剃光的刑罚。“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由此可见古代中国对于身体毛发的重视性,人的头发也属于难以隐藏的部分,别人可以一眼看见。

耐刑,耐字本作耏,相比髡刑比较轻,它是将犯人的鬓毛胡须去除掉,头发则保留。髨刑和耐刑都是不伤害人的肉体。

2.带有耻辱性质的肉刑和死刑

与肉刑叠加的耻辱刑的范围相当广,基本上囊括了我国古代刑法中的大部分肉刑。比如奴隶制五刑中的墨、劓、刖、宫,还有封建制五刑中的笞、杖等。与死刑叠加的耻辱刑则有先秦时五刑中的大辟以及后世出现的弃市、戮、凌迟等等。

三、美国历史上的耻辱刑

美国刑法史上关于耻辱刑有学者分为作为独立使用的耻辱刑和附加使用的耻辱刑,有学者整理出其中能独立使用的耻辱刑有:犯有通奸罪的在胸前佩戴红“A”字的耻辱标志;针对华人的剪辫刑。附属于主刑的有烙刑、割耳刑、斩趾刑、鞭刑、棍刑、斩首刑、绞刑。

在殖民时期,大多数采用羞辱的方式以便让犯罪人改过自新,这在当时对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能够的作用。主要有:针对轻微犯罪的警告、罚金,针对较严重犯罪的有枷刑、鞭刑、刻字、其他肉刑。

到19世纪,监禁刑成为当时的主要刑罚。但是到20世纪中后期,美国的犯罪率上升,人们开始对监禁刑产生怀疑,耻辱刑开始有复兴的趋势。例如,让犯人在家门口或公路旁悬挂:“注意!这里住着一个暴徒,过路人需加倍小心”的警示牌,向公众展示几个月;在德克萨斯州,有法官曾对一位音乐教师作出判决,判决他20年内不准弹钢琴,同时在他家门口张贴公告,让大家不要靠近他,因为这名音乐老师曾骚扰女学生;在佛罗里达州,法官曾判决犯罪人对受害人作出持续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的道歉和忏悔。综合来看,耻辱刑带着羞辱的意味将犯罪人的身份、行为曝光,进行自我贬损,悔罪道歉。

四、从中美耻辱刑比较看中国耻辱刑发展前景

(一)美国耻辱刑复兴的背景因素对中国的借鉴

同美国复兴耻辱刑的背景一样,各国希望用羞辱性刑罚来拯救传统的道德;但是美国过度依赖监禁刑惩罚非暴力犯罪,司法成本高昂政府财政不堪重负。其他刑罚也不足以对犯罪人的道德进行谴责,使犯罪人的精神遭受极大痛苦。

德治是以教化的方法来治理国家,触及人们的心灵,靠人们的自律。法治属于强制手段,靠利益关系的调整来治理国家。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耻辱刑正是将道德融化于法律之中,用强制的方式触动人们的耻辱感,以此来预防犯罪。这种刑罚恰恰体现了德治与法治的思想,既有强制,又有一定的教育和引导作用。

(二)我国关于借鉴美国耻辱刑理论的必要性

我国有源远流长的耻辱观文化根基,几千年的道德的教育培养了民众基本的道德观念。其次,耻辱刑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也或多或少存在,例如根据不同案件进行具结悔过,赔礼道歉;通过媒体发布“老赖”的不履行信息。这些都属于公开使行为人的遭受公众的谴责。但是,耻辱刑也应该适当地进行使用,正如贝卡利亚所言,“耻辱刑这种刑罚不应该过于经常的使用。因为,如果过于经常地借助舆论的实际效果,就削弱了它本身的力量。另外,这种刑罚也不应该一下子施用与一大批人,因为,大家都耻辱,就成了谁都不耻辱了。”

耻辱刑的繁荣符合刑罚由客观世界的处罚向主观精神世界处罚转变,耻辱刑直接将人的名誉和人格作为处罚的客体,给人的心灵造成痛苦,让犯罪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避免以后再犯。耻辱刑正是顺应了当今人们精神世界逐渐丰富及追求更高的精神追求,给人们的震慑作用十分重要。

中国古代的耻辱刑势必不会当然的复原,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古代譬如象刑、明刑,会根据社会的进步出现更文明的耻辱刑,不变的是都会给人的精神造成痛苦,达到同样的目的,教化行为人,警示其他人。因此,笔者认为耻辱刑在我国还是有滋生其再次成长的土壤,但具体如何运作,还需进一步讨论。

参考文献

[1][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2]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3]吴平.略论外国历史上的耻辱刑[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5).

[4]杨鸿雁.耻辱刑刑种试析[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

[5]霍星辰.中国古代耻辱刑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1.

作者简介:王嘉兰(1994.09-),女,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7级法律史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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