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敦煌“放妻书”看唐代和离制度

从敦煌“放妻书”看唐代和离制度

西北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甘肃兰州730100

摘要:婚制中的和离制度,早在《周礼》中即有记载。关于和离的律条备载于《唐律疏议》,表明唐代婚制中和离制度已然确立。1900年,敦煌莫高窟17号洞窟出土了一批契约文书,而这批契约文书中含有一类特殊的婚姻文书——放妻书,这种离婚形式在敦煌放妻书中明确反映了唐代和离制度在敦煌实施的真实面目。

关键词:敦煌放妻书唐代和离制度

中国古代社会在长期的发展与演进中,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婚姻制度。和离作为一种离婚形式,早在《周礼》中已有记载;“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张艳云认为,“这种不究其原因,只需男女合意即可离婚的情况,虽然与以后的和离相比较,表达的意思还很不完全和成系统,但仍不失为和离的滥觞,其积极、深刻的影响也不能否定[[[]张艳云:《从敦煌放妻书看唐代婚姻中的和离制度》,《敦煌研究》,1999年]]。”现存最早的有关和离的律文见于《唐律疏议》[[[](唐)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

]],其中已经有相当完备的解释。这就说明,在唐代婚姻制度中,和离制度已经正式确立。关于唐代和离制度的研究,目前,学术界尚没有出现系统的专著。但有些学者对唐代和离制度进行了研究,有些学者从“放妻书”着手,通过和离过程中夫妻双方签订的手书为研究对象,来认识和离制度的程式与本质。如:杨际平以敦煌放妻书为研究对象,从离婚、离婚再嫁等现象中分析礼与律令的关系。张艳云以放妻书为研究对象,分析得出了唐代和离的形式、原因及程序等。刘文锁从放妻书的年代和内容,分析放妻书的特点及唐宋时期敦煌当地的离婚情形。王岩华引用5则放妻书,认为夫妻双方得以和离,是在官方半介入下。还有些学者从中国古代和离制度及其变迁进行分析,对唐代和离制度进行研究。综上所述,目前学术界对于唐代和离制度的研究还不是很系统。

在中国古代社会,结婚是为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离婚就意味着“绝二姓之好”。在唐代,有一套完整的离婚制度,见于《唐律疏议》。唐代的离婚主要有三种形式。一,出妻。《唐律疏议》189条:“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女子犯了七出之条,有可能会被出妻。二,和离。《唐律疏议》190条:“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三,义绝。指夫妻之间对一定范围的亲属,犯有殴、杀、奸等罪,而导致的恩断义绝,经官府认定后,必须离婚。从这三种离婚形式可以看出,出妻和义绝都带有强制的色彩。而和离从字面上看,可知是协议离婚。《唐律疏议》190条“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疏议》对其进一步解释,“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从“夫妻不相安协”,“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等言语可知男女双方是协议离婚,与出妻和义绝这两种强制离婚的形式相比,和离这种人性化的“两愿离”的离婚形式相对平等,唐代这种重视双方意愿,给予适度自由的离婚立法,在法律上同等对待男女双方。这在中国古代社会,十分难得。因此,有学者认为在实际中这一规定难以实现。如果从孤立的法例条文来看,很难说明唐代和离制度的施行状况,但从1900年敦煌莫高窟17号洞窟出土的放妻书来看,和离这一离婚形式在唐宋时期的敦煌地区有被施行开来。

敦煌放妻书是古代一类特殊的契约文书,依据敦煌写本,还有“夫妻相别书”、“放妻手书”、“亲情放书”等称谓。学者们依据多种证据,推测出这些离婚契约文书的年代大约在唐宋时期[[[]刘文锁:《敦煌“放妻书”研究》,《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年代范围的确立,使人们认知了这些“放妻书”的时间问题,便于人们从时代上研究它们的渊源,及那个时代的婚姻状况。在敦煌出土这些放妻书以前,唐以前的离婚契约文书尚未见流传于世,敦煌放妻书的发现填补了这方面史料的空白。放妻书大都说明离婚的缘由,如夫妻不和,不孝,忤逆等。离婚后的祝愿,如“一别两宽,各生欢喜”,“愿妻再嫁富贵得高”之类的祝福语。离婚契约文书还需离婚的男女双方画押才有效,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离婚需男女双方自愿,不是单方的自我意愿,与现代的合同有些相似。

离婚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涉及改嫁、财产分割、子女等问题。

既是离婚,那就男婚女嫁各不相干。“放妻书”中,如“愿妻再嫁富贵得高”,“选聘高官之主”这类祝福语,谈到女子的改嫁问题。女子改嫁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与中国古代社会倡导的贞观观念密切相关。先秦时期中国就已有对女子贞观问题的记载,《礼记》首先倡导“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杨天宇译注:《礼记》,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的礼教制度,后经各朝代加以发展,女子的离婚与再嫁受贞观观念的制约与支配。女子改嫁受到的束缚极重。但在唐朝,女子改嫁相对自由,贞观观念在这一时期较比之前呈现出相对淡化的趋势。与这时期女子地位的提高,和唐代的繁荣和开放是分不开的。据史料记载,唐代对女子的改嫁,政府的态度相对宽容,如太宗于贞观二年下诏,“其庶人男女无家室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皆任其同类相求,不得抑娶。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从诏令中可知官方鼓励女子再嫁,反映当时女子再嫁相对自由。从放妻书内容格式的相似性,可知放妻书在民间的传抄程度广,而放妻书又是一种再嫁时的凭证[[[]杨际平:《敦煌出土的放妻书锁议》,《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由此可看出改嫁在民间的普遍。

在现今社会,离婚男女双方共同分割夫妻共有财产,这是毋庸置疑的事情。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问题,在一些放妻书中有提到。如“夫与妻物色,具名书之”,“所要活业,任意扒将,奴婢驱使,几口不勤。两取共稳,各自分离。”这表明了离婚后,女子不仅可带走自身的嫁妆,还表明了女方还可分割到其他财产。与我们一般认为古代女子离婚后只能带走自己的嫁妆有所不同。

在放妻书中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没有提及。究其原因,在中国古代社会,宗法血缘色彩浓厚,十分重视血缘的延续,而这个血缘是以父系血缘为主,所以夫妻离婚后,子女归属于男方。但子女与其母亲的血亲关系并不因为离婚而终止,如子女要为离婚的母亲服丧。

敦煌放妻书让我们得以了解唐宋时代的法律文本中的离婚契约文书。完善的样式内容,为我们研究唐宋时代的法律文本的离婚契约文书提供明确的材料。“放妻书”内容简洁明确,有力的解决离婚纠纷,对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放妻书”特定的语言透出民间作品纯朴自然的特点,折射出那个时代人们实际生活的样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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