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规则在司法适用中的问题总结

民事证据规则在司法适用中的问题总结

论文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该规则的公布与实施不仅是人民法院实践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的一项重大举措,而且是适应民事审判制度改革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坚持法制统一、改善法制环境的需要。《证据规则》实施以来,有力地促进了法官业务素质的提高,增强了审判程序的公开与透明度,为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提供了保证,对于实现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的目标,具有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它是人民法院深化改革的重要措施,对于加快审判改革的进程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将更加方便人民群众利用诉讼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的权利,增加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公信度。但是,《证据规则》在审判实践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情况不容乐观,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审判实践的不断发展,这一证据体系在实践运作过程中表现出许多不完善、不科学、不适应的问题,导致审判人员不敢大胆运用某些规则认定案件事实,或对某些规则因操作困难而弃之不用,达不到《证据规则》所要体现的审判的公正、公开、透明的法律效果。有鉴于此,本文结合审判实务中《证据规则》实施运用的实践现实情况,从中总结出实际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一定的原因分析,最后提出自己的建议对策,以期增强法官的司法能力,推动民事证据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民事证据规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从五个方面进行了总结,包括在当事人举证方面存在的五个问题(未明确规定法官的释明义务、未设置可适用于整个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未详尽设定疑难案件举证责任承担的规则、未详尽规定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收取证据材料不规范),在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方面存在的二个问题(不应限制和削减法院的调查取证权、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规定模糊),在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方面存在的七个问题(延期举证“确有困难”及申请延期的次数和期限如何确定、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限不具有可操作性、举证时限制度规定过于死板、限制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过于严格、管辖异议条件下举证期限的适用模糊、是否必要庭前证据交换难以把握、新证据的界定和确定难以适用),在质证方面存在的二个问题(证人出庭作证无法适用、鉴定人规则缺乏可操作性),在证据的审核认定方面存在对非法证据界定较为原则性的问题。二、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包括民事证据规则在实施中遭遇法律文化的冲突(传统法律文化尚难适应规则的实施、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达不到规则实施的要求、依据证据规则的裁判结果与党委人大认可的诉讼结果的矛盾、法官审判理念更新不到位、审判组织模式及运作机制滞后),民事证据规则在实施中遭遇法律实践的冲突(释明义务尚难成为法官的一项明确义务、举证责任分配还需要进一步明确、难以正确处理疑难案件事实的举证责任承担、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未作具体的分析、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定不符合国情实际、延期举证的规定难于操作、以协商改变法院的指定期限无法行通、不应限制为查清案件事实允许当事人再举证、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规定应与民事诉讼法相一致、管辖权异议的期间附属于答辩期间、没有必要对简易纠纷案件证据交换、关于举证时限与民事诉讼法相冲突、证人不到庭意识绵延流长、对当事人过分要求举证时限有些免为其难)。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包括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改革成果法律化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明确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制定统一的分配举证责任的标准、将疑难案件事实举证责任承担的决定权控制在最高人民法院、从根本上解决证人出庭难的问题、赋予法官主动启动调查程序适当从宽确定调查范围、完善举证时限制度、明确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限的上限和时间、设置迟延举证的审查程序和制裁措施、关于新证据的建议、提高鉴定人出庭率),改革法院内部管理体制(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及法律素养、更新审判理念和诉讼观念、实行新的审判组织模式和工作运作机制、取消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取消法官轮岗制度)。

论文目录

  •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一、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一) 当事人举证存在的问题
  • 1、未明确规定法官的释明义务
  • 2、未设置可适用于整个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 3、未详尽设定疑难案件举证责任承担的规则
  • 4、未详尽规定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
  • 5、收取证据材料不规范
  • (二)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存在的问题
  • 1、不应限制和削减法院的调查取证权
  • 2、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规定模糊
  • (三)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存在的问题
  • 1、延期举证"确有困难"及申请延期的次数和期限如何确定
  • 2、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限不具有可操作性
  • 3、举证时限制度规定过于死板
  • 4、限制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过于严格
  • 5、管辖异议条件下举证期限的适用模糊
  • 6、是否必要庭前证据交换难以把握
  • 7、新证据的界定和确定难以适用
  • (四) 质证存在的问题
  • 1、证人出庭作证无法适用
  • 2、鉴定人规则缺乏可操作性
  • (五) 证据的审核认定存在的问题
  • 二、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 (一) 民事证据规则在实施中遭遇法律文化的冲突
  • 1、传统法律文化尚难适应规则的实施
  • 2、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达不到规则实施的要求
  • 3、依据证据规则的裁判结果与党委人大认可的诉讼结果的矛盾
  • 4、审判理念更新不到位
  • 5、审判组织模式及运作机制滞后
  • (二) 民事证据规则存在问题的理论分析
  • 1、释明义务的法律依据分析
  • 2、举证责任分配理论的适用
  • 3、证明疑难案件事实的认识
  • 4、免予证明事实的法律分析
  • 5、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国情分析
  • 6、延期举证难以操作的原因分析
  • 7、指定举证期限是法院职权主义的体现
  • 8、查清案件事实是司法的前提
  • 9、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要求的理论分析
  • 10、管辖权异议的期间不是一个独立的期间
  • 11、证据需要庭前交换的标准、
  • 12、举证时限与民事诉讼法相冲突
  • 13、证人不到庭意识绵延流长
  • 14、对当事人过分要求举证时限免为其难
  •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 (一)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 1、改革成果法律化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
  • 2、明确法官释明权的行使
  • 3、制定统一的分配举证责任的标准
  • 4、将疑难案件事实举证责任承担的决定权控制在最高人民法院
  • 5、从根本上解决证人出庭难的问题
  • 6、赋予法官主动启动调查程序适当从宽确定调查范围
  • 7、完善举证时限制度
  • 8、明确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限的上限和时间
  • 9、设置迟延举证的审查程序和制裁措施
  • 10、关于新证据的建议
  • 11、提高鉴定人出庭率
  • (二) 改革法院内部管理体制
  • 1、提商法官的业务水平
  • 2、实行新的审判组织模式和工作运作机制
  • 3、取消法官错案贵任追究制度
  • 4、取消法官轮岗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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