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集团垄断行为规制研究

金融企业集团垄断行为规制研究

论文摘要

金融企业集团是现代社会中非常普遍的一种经济现象,它的产生和发展促进了全球经济进一步的飞速发展,但同时也为传统法律带来了挑战。金融领域中,许多反竞争的垄断行为都与金融企业集团有或多或少的联系,如独立的金融企业之间通过组建金融企业集团来扩张市场份额,金融企业集团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排挤竞争对手,获得高额利润,金融企业集团下的企业达成诸如固定价格、划分市场等限制竞争协议来减轻或消灭竞争。我国已经颁布并即将实施的反垄断法是一部基本法律,具体内容的规定比较原则,对金融企业集团这一特殊主体所实施的垄断行为的规制未置一词。在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研究也刚刚起步。因此,对金融企业集团反垄断行为的研究无论对理论研究还是立法实践都有一定的现实意义。金融企业集团以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作为其赖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从而自身实力得到增强,实施市场集中、联合限制竞争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论文通过运用法律经济学、比较法学、实证分析和法律解释的研究方法,分析和研究对于金融企业集团的反垄断规制所产生法律问题。本论文正文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规制金融企业集团垄断行为的必要性。首先,从金融企业集团在我国的发展现实出发,分析了我国以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产业资本投资为主形成的三类主要金融企业集团,说明了规制金融企业集团的现实性;接着,在规制金融企业集团垄断行为现实性的基础上,以金融企业集团的历史演变逻辑为出发,说明金融企业集团是全球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结果,此外,重点阐述了反垄断法规制金融企业集团的必要性在于其可能产生的巨大外部风险——对竞争机制的破坏;最后,就金融企业集团和反垄断法的关系而言,二者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和紧张,但同时,反垄断法的实施为金融企业集团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良好的环境,对于金融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因此,规制金融企业集团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规制金融企业集团垄断行为的理论基础。规制金融企业集团垄断行为的法理基础在于法律的不完备性和法律的公平与公正价值;经济学领域,金融企业集团存在的基础在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垄断与竞争是一对有着密切联系的概念,二者作为矛盾统一体,反映了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矛盾运动,同时,反垄断法规制金融企业集团的原因在于金融垄断成为关系金融体制乃至整个市场化改革成败的关键。第三部分,主要围绕金融企业集团的垄断行为,分析和研究了其垄断行为的特殊识别。首先,金融企业集团在构建和发展的过程中,必将涉及大量的金融企业合并、管理兼任、取得股权等集中行为,而这些集中行为将有可能危及到整个金融市场的竞争环境,需要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规制;其次,金融企业集团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为获得更高的利润,集团内各子公司在控股公司的授意下,为了集团的利益,实施固定价格、限制产品或服务数量、分割市场、独家交易协议和选择性交易协议等联合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第三,金融企业集团在在取得一定市场份额和经济实力后对市场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以排除竞争对手或以其它方式限制竞争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主要包括掠夺性定价、独家交易、搭售和歧视待遇等。第四部分,重点围绕金融企业集团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的特殊性展开论述。首先,金融企业集团是反垄断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其在组织形式、从事垄断行为的方式、法律责任承担方面都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其次,在金融企业集团的反垄断法适用中存在着行为主义与结构主义两种不同的方式,两种规制方法各有利弊,结构主义控制方法较为严厉,行为主义控制方法较为温和,较为理想的控制方式应当是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混合使用;接着,在界定相关金融市场时,可以根据产品的交叉替代性、销售范围、需求时间等考虑产品市场、地域市场、时间市场三个核心因素;此外,金融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中,各国运用过金融市场绩效方案、金融市场行为方案和金融市场结构方案等几种标准,其中,金融市场结构方案则应是被优先使用的;最后,金融企业集团垄断行为违法性的确认原则有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合理原则体现了反垄断法的灵活性,在各国反垄断法中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第五部分,针对我国金融企业发展现状和反垄断法律文化培育和实施环境,就目前我国规制金融企业集团垄断行为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我国规制金融企业集团垄断行为法律制度构思。金融企业集团控股公司通过控制子公司,以达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可能对于集团自身的发展有利,但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言,却是一把双刃剑,由于金融产品的强关联性和金融资源的弱相关性,使得金融业更容易形成垄断。因此,对金融企业集团在追求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的过程中所带来的竞争风险,需要未雨绸缪,适用反垄断法对随之所产生的种种反竞争的行为及风险进行规制。金融业一直被视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行业,鉴于其重要性,我国政府对金融业各项改革的开展极为慎重,市场化进程缓慢,是我国目前计划色彩最为严重的行业之一。其中,银行业的垄断程度较高,其滥用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较保险和证券业为多。但是,由于整个金融业刚刚完成从行政垄断向市场垄断的过渡,尚未完全摆脱其行政性特征,金融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依然是国有或国家控股的组织机构,可以认为,整个金融业仍然是垄断型市场。因此,总体而言,金融反垄断的紧迫性要高于金融反不正当竞争,对于金融企业集团垄断行为规制的研究也就尤为必要。

论文目录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
  • 二、国内外相关课题研究基本现状
  • 三、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一) 法律经济学分析
  • (二) 比较法学分析
  • (三) 实证分析的方法
  • (四) 法律解释
  • 第一章 规制金融企业集团垄断行为的必要性
  • 一、金融企业集团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 (一) 以商业银行投资为主形成的金融企业集团
  • (二) 以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为主形成的金融企业集团
  • (三) 以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企业集团
  • 二、金融企业集团的垄断现状及其影响
  • (一) 金融企业集团的垄断现状
  • (二) 金融企业集团垄断行为的影响
  • 三、规制金融企业集团垄断行为的意义
  • (一) 可以促进全社会范围内的最大金融企业集团的发展
  • (二) 为金融企业集团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良好的环境
  • (三) 通过抑制规模不经济,实现金融企业集团的规模经济效应
  • 第二章 规制金融企业集团垄断行为的理论基础
  • 一、法理学基础
  • (一) 法理学基础之一:"法律不完备性"理论
  • (二) 法理学基础之二:公平价值
  • (三) 法理学基础之三:公正价值
  • 二、经济学基础
  • 第三章 金融企业集团垄断行为的识别
  • 一、金融企业集中行为的识别
  • (一) 金融创新、放松管制与高新技术及电子化的引用加速了金融业的集中
  • (二) 金融企业集中的概念
  • (三) 反垄断法意义上金融企业集中的具体模式
  • 二、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识别
  • (一)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 (二)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识别
  • (一) 金融企业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和特点
  • (二) 金融企业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形式
  • 第四章 适用《反垄断法》的几个特殊问题
  • 一、主体的特殊性
  • (一) 组织形式不同
  • (二) 从事垄断行为的方式不同
  • (三) 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 二、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
  • (一) 结构主义
  • (二) 行为主义
  • 三、相关金融市场的确定
  • (一) 金融产品或服务市场
  • (二) 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地域市场
  • (三) 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时间市场
  • 四、金融企业集团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 (一) 金融企业集团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和特征
  • (二) 金融企业集团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
  • 五、金融企业集团垄断行为违法性的认定原则
  • (一) 本身违法原则
  • (二) 合理原则
  • 第五章 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 一、规制金融企业集团垄断行为存在的问题
  • 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 制定一部完整、系统的《金融企业集团反垄断法》法典来规制金融企业集团的垄断行为
  • (二) 规定金融企业集团垄断行为在行政、民事等方面系统的规制措施
  • (三) 设置、强化刑事制裁制度
  • (四) 我国金融企业集团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协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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