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理解与适用 ——某县东岩村二组出售门市地基、出租土地案分析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理解与适用 ——某县东岩村二组出售门市地基、出租土地案分析

论文摘要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相较于其他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名而言,是一个比较生僻的罪名,因而很少得到学界的青睐。但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经济的扩张扩大了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刺激了土地使用权市场的迅速发展,犹其是农村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步伐,使该罪日渐成为扰乱市场秩序的常见现象。本文正是立足于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利益,保障土地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而对更好地惩治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中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提供司法实践的帮助。全文分为案情介绍、案件焦点与分歧意见、法理分析、对本案的法律适用评析以及结语共五个部分对本案例进行分析与论证。第一部分介绍2005年冬以来发生在某县东岩村二组的一个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案例。其大意是该村民小组在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开发权以后,通过村民小组会议将一部分土地使用权出售给第三人;又因该村地理位置优势原因,使土地使用权价值不断提升,该村民小组组长李某在明知承租方会改变农用地性质的情况下,依然进行了对该村30亩农用土地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行为。第二部分对本案例中东岩村二组出售土地使用权、李某出租土地使用权行为进行定性。从而引发出了什么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在实践中如何对该罪进行适用,以及对村民小组这类犯罪主体的性质认定等法律问题。第三部分分别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概念、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对本罪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提出了笔者对该罪的相关看法:本文认为国家因保护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而设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国家因禁止买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而设定的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其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流转秩序或土地使用权禁止买卖的土地管理秩序,只要其侵犯任一客体就是对本罪的侵犯。而村民小组因为其本身在实质上并没有独立的财产,更不能独立地对外承担责任,因而村民小组不能够成为我国刑法意义上的单位主体。第四部分回答了该案例的法律适用问题,认为东岩村二组的出售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其责任主体应该是构成本罪的各个具体自然人;而对东岩村二组组长李某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则应认定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单独犯罪。第五部分是本文的结语,简单说明笔者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在社会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价值。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案情介绍
  • 二、案件焦点与分歧意见
  • (一) 案件焦点
  • 1. 东岩村二组出售门市地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罪
  • 2. 东岩村二组租赁土地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 3. 如果构成犯罪,本案的犯罪主体是单位还是自然人
  • (二) 分歧意见
  • 1. 关于东岩村二组出售门市地基行为的性质争议
  • 2. 关于东岩村二组租赁土地行为的性质争议
  • 3. 关于本案犯罪主体的争议
  • 三、法理分析
  • (一)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1.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概念
  • 2.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特征
  • (二)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法定刑适用
  • 四、本案的法律适用评析
  • (一) 对本案出售地基的行为的定性分析
  • 1. 东岩村二组第一次出售地基的行为性质合法
  • 2. 东岩村二组第二次出售地基的行为属于倒卖土地使用权行为
  • (二) 本案租赁土地行为的定性分析
  • (三) 本案犯罪主体分析
  • 1. 本案中非法倒卖土地的行为犯罪主体分析
  • 2. 本案中非法流转土地的行为的犯罪主体分析
  • (四) 本案的量刑建议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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