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1953年西南地区司法改革运动研究

1952-1953年西南地区司法改革运动研究

论文摘要

在一个传统司法制度解体已逾百年,新型人民司法制度的构建已达半个世纪之久的国家,在21世纪初期,司法所面临的却依然是近代社会转型时所遭遇的一些基本问题;甚至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少是清末修律改制以来理应完结的基础性课题。于是,一些疑虑由此而生:从清末修律第一次法制变革到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司法改革运动,延宕百余年,到底为今日司法留下了多少直接可资利用的器物与文化资源;特别是建国之初的那一次全新的司法改革运动,在社会主义中国的司法近现代化的历程中到底起到了哪些方面的作用和影响。为追问历史,全面研究建国之初的司法改革运动,本文选取西南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一部)1952——1953年的司法改革运动为研究对象,考察这次司法改革运动的基本内容,分析这次司法改革运动的缘由、要旨和实际效用;展现此次司法改革运动对人民司法制度的构建过程;总结此次司法改革的经验与教训。论文本着历史主义的态度,发掘西南地区(主要是云、贵、川、西康及重庆等四省一市)的档案资料,运用社会学、文化学、统计学及个案分析的方法,分五章展开,全景式地反映西南地区这次司法改革运动。第一章:西南地区司法改革运动的背景。建国之初由废除“旧法统”,进而具体到对国民政府“六法全书”的废除。“六法全书”的废除预示着法律体系的重大变革,但是,由于新政权一时之间不可能制定出体系完备的法律,这就给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带来了依据什么来进行司法的难题。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共中央早在1949年2月22日发出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指示》明确了废除“六法全书”后解放区的司法原则,即在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政策。”这一原则即成为建国后各级司法机关的主要司法原则。但是,建国后,为稳定社会,在各级司法机关中留用了大批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司法人员。由于他们对新民主主义的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及政策了解甚少,所以运用起来很是困难,这样,原来的司法经验自觉不自觉地运用到司法活动当中。这与新政权对待“旧法统”的态度是不相容的。另外,建国之初对司法的阶级性和工具性的强调,必然会引发一场对司法人员和司法观念的清理运动。各级司法机关中除存在旧司法人员的问题外,一些参加司法工作的新老革命干部,由于缺乏系统地法律教育和司法训练,导致司法工作难以开展,不得不依赖旧司法人员,这种被“俘虏”的现象更是新政权所不允许的。同时,一些革命干部存在革命胜利后享乐的思想,在工作中出现贪污腐败、徇私枉法等恶劣的行为,这对新政权来说是非常危险的。上述种种引起了党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建国后的几场社会改革运动中,司法机关表现出来的被动局面,更使得党中央坚信要进行一场司法方面的改革运动,并将其作为巩固新生人民政权的重要步骤之一。第二章:西南地区司法改革运动的始末。西南地区顺应全国的形势,按照中央司法改革委员会的部署,在本区所属的重庆市、四川省、西康省、云南省、贵州省及西藏自治区一部等六个省、市、自治区内展开了一场激烈的司法改革运动。为使运动顺利进行,西南地区在西南军政委员会的领导下,一方面组建起各级司法改革运动的领导机构,另一方面,进行广泛的社会动员,把司法改革变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自身利益的需要。运动开始后,为解除广大司法人员的思想顾虑,首先在司法机关内部组织司法人员学习文件,领会中央关于司法改革运动的指示精神。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求广大司法人员进行自我检查、检讨,之后以法院(或司法科)为单位进行集体检查讨论。在这一过程中,先由领导干部带头检讨,进行自我批评,再由司法人员进行检讨,最后是集体检查批评,这样一层层深入展开,初步揭露出各级司法机关中存在的政治、思想和组织不纯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入揭露司法机关中存在的问题,在内部检查批判之后,及时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案件当事人)检举揭发。从群众检举揭发材料中可以看出:各级司法机关中的确存在有反革命分子和贪污腐败分子,也的确存在依据国民党“六法全书”办案的现象。这些检举揭发的材料,证实了中央对各级人民司法机关基本状况的判断。在问题暴露之后,即开始对各级司法机关进行组织清理、思想整顿和作风整顿。西南地区司法改革运动从1952年9月开始,到1953年3月份随着组织清理的完成,全区大规模的运动基本结束,转入到司改后期的思想和作风建设。第三章:西南地区司法改革运动的内容。针对西南各级司法机关中存在的政治思想不纯、组织不纯和作风不纯的问题,西南局根据中央既定的思想改造与组织整顿相结合的方针,从思想改造入手,对各级司法机关进行清理整顿。在思想改造和组织整顿的过程中,总结新民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的司法经验,确立群众路线的司法作风。经过这场轰轰烈烈的改革运动,西南地区各级司法机关将一大批旧司法人员清理出司法队伍。为补充各级司法机关的编制,将在历次社会改革运动中涌现出的积极分子(包括工人、农民、青年知识分子及转业军人)吸收进司法机关充实司法队伍。从而达到了改造各级司法机关为人民司法机关、健全人民法院的管理体制和加强党对各级司法机关的领导等目的。在人员清理的过程中,通过轮训和组建新式的法学教育强化对司法人员进行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司法观的教育,以此来达到彻底清除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程序至上”等所谓的旧法观点。同时,通过对“推事主义”、“程序主义”、“坐堂问案”、“条文主义”、“文牍主义”等司法作风的批判,树立起“巡回就审”、“公开审判”等便利人民、服务人民的群众路线的司法审判作风。第四章:西南地区司法改革运动的历史作用。建国之初,通过发动群众参与来进行的司法改革有其历史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当时,其作用是显著的。一者达到了纯洁各级司法机关组织的目的,顺利完成了司法队伍的一次“大换血”;二者通过深入的检举和批判,达到了整顿思想和纠正司法作风的目的;三者它是建立人民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步骤。总之,它不仅从司法领域巩固了新生政权,展现出人民民主政权下司法的某些特征,而且也初步确立了新时期的司法传统。第五章:评价与反思。任何一项社会改革都不是一个孤立存在的,它是与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背景密切联系着的,这就决定了它具有一定的时代烙印。建国伊始,在司法领域进行的一次全方位的改革运动,不仅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的政治现状使然,更是新中国构建新经济制度的要求。回到当时的语境下,我们不能不说这次司法改革运动有其必要和必然性,它既是巩固新生政权的必要措施,也是建立人民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西南局顺应全国形势,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于1952年9月份开始,到1953年3月份基本结束本次司法改革运动。改革给西南各级司法机关带来了一些新气象,增强了各级司法机关的人民性质,也加强了党对各级司法机关的领导。但是,这场司法改革运动所采取的群众运动的方式,对旧法观点的批判和旧司法人员的清理,以及司法改革对法学教育从机构到教学内容的调整,等等,给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带来的负面作用是不可低估的。诸如由于迷信群众运动而轻视法制;过分强调法律的阶级性而全盘否定旧法观点,进而是否定旧法人员,从而忽略了法律的继承性对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以强调党对司法的领导来批判司法独立,从而导致了司法独立品格的阙如,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去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论文目录

  •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关于选题
  • (一) 研究现状
  • (二) 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一) 历史研究法
  • (二) 社会学研究法
  • (三) 文化学研究法
  • (四) 案例研究法
  • 三、两个说明
  • (一) 关于西南地区
  • (二) 关于司法改革运动
  • 第一章 西南地区司法改革运动的背景
  • 第一节 司法改革运动的前奏:废除"六法全书"
  • 一、废除"六法全书"的缘由
  • (一)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与法律观
  • (二)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与革命的关系论
  • (三) 根据地法制建设实践
  • 二、废除"六法全书"的过程
  • (一) 批判与有限的适用
  • (二) 废除"六法全书"的全面展开
  • 三、"六法全书"废除后的司法概况
  • (一) 新法律的创制
  • (二) "人民司法"的要求
  • 第二节 司法改革运动的诱因:司法机关中存在的问题
  • 一、新旧人员混杂的司法队伍
  • 二、新旧理念混存的司法观念
  • 三、与群众路线不相适的司法作风
  • 第二章 西南地区司法改革运动的始末
  • 第一节 准备与动员阶段
  • 一、领导机构的建立
  • 二、社会总动员
  • 第二节 内部学习与检查阶段
  • 一、文件学习
  • 二、自我检讨与集体检查批判
  • 第三节 群众检举与揭发阶段
  • 一、发动群众的方式
  • 二、群众检举材料的内容
  • 第四节 处理与建设阶段
  • 一、检举揭发材料的处理
  • 二、人员处理的原则与要求
  • 三、建立人民司法制度的要求
  • 第三章 西南地区司法改革运动的内容
  • 第一节 司法观念的整顿
  • 一、思想整顿的方式
  • (一) 思想改造的补课
  • (二) 在职人员的培训
  • (三) 法学院系的调整
  • 二、思想建设的内容
  • (一) 培训班的教学内容
  • (二) 法学教育内容的调整
  • 第二节 司法组织的整顿
  • 一、司法人员的整顿
  •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制建设
  • (一) 人民法院组织体制建设的法律依据
  • (二) 司法改革运动中人民法院的组织体制建设
  • 第三节 司法作风的整顿
  • 一、健立群众路线的审判制度
  • (一) 群众路线审判制度的要求
  • (二) 群众路线审判制度的实践
  • 二、发挥审判的宣传与教育作用
  • 第四章 西南地区司法改革运动的历史作用
  • 第一节 司法队伍构成的变化
  • 一、司法人员的清理
  • 二、司法人员的补充
  • 第二节 司法作风的转变
  • 一、群众路线司法作风的确立
  • 二、法院办案能力的初步提升
  • 第三节 新时期司法传统的确立
  • 一、司法审判的群众路线传统
  • 二、司法组织的政法合一传统
  • 三、司法人员的非职业化传统
  • 第五章 评价与反思
  • 第一节 群众运动与法制建设
  • 一、群众运动的历史作用
  • 二、群众运动对法制建设的影响
  • 第二节 "阶级斗争"理论下的司法
  • 一、废除"六法全书"与法律的继承性
  • (一) 法律的阶级性
  • (二) 法律的继承性
  • 二、党的领导与司法
  • 三、无产阶级民主观下的司法
  • 第三节 司法改革运动对法律职业化和法学教育的影响
  • 一、对法律职业化的影响
  • 二、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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