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侵权体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证券侵权,民事赔偿标准,价值衡平,求同存异
民事侵权体系论文文献综述
冯果,张阳[1](2018)在《证券侵权民事赔偿标准确立的内在机理与体系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侵权民事赔偿标准深刻地植根于证券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和侵权责任确立的基本规则,有着独特、丰富的内在机理和全面、系统的体系构成。一般而言,证券侵权民事赔偿标准包含责任认定、数额确定及责任分配叁个要素,价值衡平的理念贯穿于各要素始终。赔偿标准的确立应秉持求同存异的原则,既在共性机理的基础上促进立法统合,也应对特殊情形进行差异化安排。同时,还应在细化法律规范、推进替代性机制及完善责任体系等方面加强系统衔接。(本文来源于《证券法苑》期刊2018年02期)
蔡睿[2](2014)在《“合同—侵权”二元民事责任体系的发展、协调与整合——兼谈《民法典》责任体系的安排》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德两国民法均以"合同—侵权"二分法构建其民事责任体系,但随着实践的发展,传统的民事责任体系受到冲击。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合同义务不断拓展,合同责任呈现出扩张趋势。侵权责任也逐渐将不作为责任纳入其中。但各国法律构造的不同,使其民事责任体系的发展呈现出不同样态。我国在民事立法上采取混合继受、单行立法的方式,因此在体系上存在一些不协调之处。通过比较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制度经验,我国未来的《民法典》有必要在总则中对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一般规定,以统领分则各章,同时坚持合同上义务群的规定,适当突破合同相对性,以更加周延地保护当事人权益,使侵权行为回归债法,并借鉴德国模式对其精确限缩,以便于适用。通过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解决责任的重合问题,妥善协调各种责任之间的关系,维护民法典内责任体系的统一与和谐。(本文来源于《私法》期刊2014年02期)
黄武双,李进付[3](2008)在《P2P侵权纠纷在我国民事侵权责任体系下的解决路径——对现行主流观点的质疑》一文中研究指出时下,P2P网络技术引发的法律纠纷接连不断,网络服务产业和版权产业之间的博弈通过一次次诉讼展开。由于网络环境下的法律规则、相关司法解释的缺位以及有关产业政策的影响,司法实践中以及学术界的讨论中出现一股学习并机械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司法判例思想的浪潮,如"间接侵权"理论、"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理论等。本文认为,应该撇开这些"洋"概念,根据传统侵权法的因果关系理论并结合P2P技术背景来重新思考P2P案件引发的法律问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依法解决P2P技术所涉侵权问题。(本文来源于《知识产权法研究》期刊2008年01期)
方恩升[4](2007)在《我国民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之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正处于快速转型时期的中国,已经步入风险社会甚至高风险社会,个人乃至政府在短时间内会遭遇到较以前更多的风险(risk)。这些风险,可能转变为危险(danger)或灾难(disaster)。如果说工业社会的核心问题之一是财富分配以及不平等状况的改善,那么,在风险社会,人们必须把伤害的缓解与分配作为核心问题之一,否则,社会可能处于动荡不安的境地。而侵权法,是个人因应这些损害的重要法律之一。侵权法中的侵权归责原则,就是试图依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在一定的条件下确定致害人是否承担责任,进而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方式阻止个人或组织侵害他人、为已经发生的损害提供救济等。为了实现上述侵权法的目标,并在法理上的进行了审慎的思考,剖析了中国的十分薄弱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分析了西方相关的法律理论与实践后,发现中国侵权归责原则体系应该符合以下的价值标准,1、侧重赔偿或补偿功能;2、兼顾促进未来安全;3、关注侵权法的道德评价功能,但不能刻意追求。于是,构建中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时,应该扬弃主流的中国侵权归责原则体系,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而坚持新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四个原则构成。新体系,不用于通说的显着之处,一是过错推定从过错责任中独立出来;二是强调公平责任原则的重要性,即在当前我国社会保障、社会保险薄弱的情况下,公平责任原则一定程度上承担起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从而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并附带地借助无因管理、自担风险等理理论,匡正了公平责任原则中的被曲解的部分。(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07-04-15)
刘萍[5](2006)在《构建夫妻侵权民事责任体系的若干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夫妻的平等法律地位决定了双方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应互相尊重,互相保证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否则,必然造成对他方的侵权。基于“人格独立”、“男女平等”的法律思想以及婚姻秩序的要求,在民法这一私法范畴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另一方的侵权而寻求法律保护已成为必要和可能。因此,构建现代婚姻的侵权民事责任体系,确定不同的侵权救济方式,维持婚姻家庭的稳定,应是民事立法进一步完善的要求。(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6年05期)
梁恩树[6](2002)在《论环境侵权之民事责任体系》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已经成为人类共同面临的重大问题,同时也成为全世界专家和学者普遍关注的重要课题。人们在运用经济、政治、行政、科技、伦理等手段探讨解决环境问题的同时,也逐渐开始重视法律手段在现代环境危机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本人对环境法有着浓厚的兴趣,随着学习的加强与深入,深深感觉到环境侵权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人们对其认识还远远不足,国内专家学者对环境侵权行为很少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我国相关立法也很不完善。本文以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体系为题,通过历史分析、经济分析、案例分析、类型分析、系统化分析等方法,对有关环境侵权的学说、判例和立法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与分析,针对我国对于环境侵权民法救济制度上的不完善,提出自己的观点。选题视角和研究方法具有独到性和科学性。 本篇论文全文大约28,000字,篇幅合理,能较为全面和深入的论述自己的观点。本文的主要内容分为五大部分: 第一、“引言”部分阐述了选题的意义、国内研究现状和本论文的研究范围。 第二、“环境侵权的概念及特征”,本部分介绍了国内各大环境法学专家对于“环境侵权”的界定,本人从环境侵权发生的事实原因,即环境污染行的角度来定义“环境侵权”这一概念,指出了“环境侵权”是因生产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污染环境导致他人财产权、人格权及环境权或公众环境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决定了环境侵权行为也具有区别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征:环境侵权行为主体之间的不平等性、环境侵权行为的价值正当性、连续性、复杂性和公害性。 第叁、“环境侵权之民法救济的法理分析”,本部分采用历史的方法探讨环境侵权法的民法救济制度的发展及完善。民法作为一门古老的法律,其发展和变化深深的可上了历史的烙印。17、18世纪人类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时期,人们强调权利私有化,崇尚个人主义和权利本位。但这种思潮给资本主义足够的发展空间的同时,对于资本主义发展的一些副产品显现出一种无能为力,尤其表现在环境污染的治理和环境侵权的救济上。随着工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开始反思权利私有化的弊端,权利社会化的呼声越来越高。西方各国均在立法上对所有权加以限制,包括了所有权效力范围、权力行使和确认所有权义务属性等方面的限制。个人主义和权利本位实现了社会本位和义务本位的转变,人们称之为“民法的社会化”。民法的社会化对于环境侵权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相邻权制度的建立和无过错侵权责任的确立两个方面。相邻权制度的建立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或扩张,防止权力滥用的现象出现而导致相邻人或权利受到侵害。这使环境侵权法律救济有了依据。环境侵权具有其特殊性,无过错责任的确立避免了环境侵权受害人因举证不能而失去请求救济的权利的发生,为向环境侵权受害人的权利救济提供了可行性指导原则。 第四、“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体系的构建”,本部分从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抗辩事由和责任方式四个方面介绍了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现状,评价其科学性及合理性,对一些陈旧且缺乏可行性的现有立法提出了批评和建议,同时提出了建立一个科学严谨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体系的构想。归责原则方面,我国适用单一的无过错归责原则,这已成为通说。构成要件方面,我国大多数专家学者强调环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应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对此本人持不同观点。环境污染行为有其价值正当性,有很多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是由于排污企业的合法生产与合法排污而导致的,如果强调违法性,则可能使很多环境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无法请求法律救济,这既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要求排污企业加强排污处理的力度,加强国家与法律的环境管理职能。所以,本人指出: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包括叁点:第一是行为主体须有污染环境的行为;第二是行为主体的行为造成受害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客观事实;第叁污染环境的行为与受害人权益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抗辩事由方面,本人提出,对于不可抗力的抗辩事由的不可预见性要件需要调整,应强调不可抗力回素的后果的不可预见性而非目前立法上所强调的不可抗力因素的发生的不可预见性。正当防卫可以引入到环境侵权抗辩事由中来,但应兼顾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对其构成要件加以调整,同时也要兼顾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程度。责任方式方面,排除危害责任方式虽然一直以来得以沿用,但为了兼顾经济成本与效益、法律的公平与合理,对美国的“部分排除侵害”制度和“代替赔偿”制度加以借鉴和引进,对于保护受害人权益井兼顾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是更为有效的。 第五、“对于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体系的几点立法建议”,本部分主要是总结前一部分的论述,将本人的一些新观点再一次进行简要的归纳,起到强调的作用。主要包括:对于我国《民法通则》第 124条应加以修改;因果关系的确认办法不应强调举证责任的转移而应促成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建立;(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02-04-01)
朱玲妹[7](2002)在《论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侵权的无过失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概念、归责原则问题是解决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问题,也是我国立法、理论中存在争议较多的领域。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是本文要论述的核心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侵权的无过失责任是其内在客观危险性与公平分配损失的必然结果;而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概念得以解决无过失责任适用的条件和范围;过失相抵规则的运用可以使损失的分配更趋合理。本文围绕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无过失责任的适用条件、理由及过失相抵分四章展开论述。 第一章 本章主要研究讨论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概念和特点,以明确无过失责任适用的条件、范围和适用无过失责任的内在决定因素。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概念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各种问题进行研究的基础,也是适用无过失责任的前提条件。首先,本章介绍了国内、外立法与理论中的相关规定和观点,通过分析比较可知:国外立法对此虽然在细节上有所差别,但总体精神是一致的。在国内主要表现为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理论界的观点不同,被理论界冠以“道路交通事故”名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与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道路交通事故概念无论在内含、抑或外延的界定上都存在较大区别,两者在范围上形成交叉,因此学者所定义的“道路交通事故”与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道路交通事故概念并不是同一概念,将不同的概念作为同一的概念进行争论,这在理论上造成极大混乱,因此必须首先解决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概念问题。笔者将较为可取的理论界的观点概括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笔者赞同狭义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观点,这是由机动车交通事故的高危特点及人身价值等因素所决定的。在此基础上本文从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的角度进一步将地面上交通事故划分为叁类,即道路上机动车交通事故(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其他种类的道路上交通事故和非道路交通事故,笔者并对其进行了比较,防止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混淆,此划分为地面上不同种类的交通事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其次,本文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的高度危险性特点进行了分析,通过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自身所具有的客观危险性、事故多发性、人身损害严重性、主体地位不平等性等特点的分析,明晰机动车交通事故适用无过失责任的客观、内在决定因素。 第二章 本章主要目的在于介绍、分析和比较已获知的国内、外相关的立法、学说和实务状态,以了解其发展现状和取得的成果,探知其矛盾与不同之处并加以比较,发现问题所在进一步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为下一章确立和论证本文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侵权适用无过失责任的观点打下基础。通过分析和比较可知: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侵权的无过失贵任我国在立法上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全国人大的《民法通则》123条作为危险责任的无过失责任立法,另一种是国务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过失责任立法。我国学者对此有叁种观点,一为无过失责任观点、二为过失责任观点、叁为过失推定责任观点。我国公安机关和法院在解决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实践中依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过失责任立法定责。另外国外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立法上有两种立法模式,一为以德国、法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无过失责任立法,二为以英国、美国和台湾为代表的过失责任立法。还有些国家确定了无过失责任的强制保险或任意保险,及意外事故无过失补偿制度。因此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都存在不同的立法模式和理论观点。 第叁章笔者运用法学理论分析、立法分析、国外相关问题的立法经验比较、我国海上、铁路与航空交通事故的立法经验比较、及对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立论理由的反驳等方法,着重阐述了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条件下,由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侵权作为一种特殊危险责任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无过失责任的理由。由此引申出下面结论:对于整个道路上交通事故的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一分为二,将机动车交通事故作为危险作业引起的特殊侵权而采用《民法通则》第123条无过失责任;将其他种类的道路上交通事故作为一般侵权而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过失责任,两者共同构成道路上交通事故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体系。笔者反对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侵权不加区分的适用过失责任或无过失责任的观点。 第四章在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侵权适用无过失责任的基础上,本章针对受害人对其损害有过失的情况,在损害赔偿领域里,引进过失相抵规则。即当受害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有过失时,由法院酌情减少加害人的赔偿数额。这是民法公平的法理念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体现。笔者结合我国立法、理论与实务,围绕过失相抵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运用中出现的问题,就过失相抵中的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适用过失相抵中的受害人范围和过失相抵中的损害赔偿范围等问题进行论述。同时笔者提出在无过失责任原则下不宜扩大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而应在优者(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2-04-01)
民事侵权体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法、德两国民法均以"合同—侵权"二分法构建其民事责任体系,但随着实践的发展,传统的民事责任体系受到冲击。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合同义务不断拓展,合同责任呈现出扩张趋势。侵权责任也逐渐将不作为责任纳入其中。但各国法律构造的不同,使其民事责任体系的发展呈现出不同样态。我国在民事立法上采取混合继受、单行立法的方式,因此在体系上存在一些不协调之处。通过比较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制度经验,我国未来的《民法典》有必要在总则中对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一般规定,以统领分则各章,同时坚持合同上义务群的规定,适当突破合同相对性,以更加周延地保护当事人权益,使侵权行为回归债法,并借鉴德国模式对其精确限缩,以便于适用。通过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解决责任的重合问题,妥善协调各种责任之间的关系,维护民法典内责任体系的统一与和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侵权体系论文参考文献
[1].冯果,张阳.证券侵权民事赔偿标准确立的内在机理与体系建构[J].证券法苑.2018
[2].蔡睿.“合同—侵权”二元民事责任体系的发展、协调与整合——兼谈《民法典》责任体系的安排[J].私法.2014
[3].黄武双,李进付.P2P侵权纠纷在我国民事侵权责任体系下的解决路径——对现行主流观点的质疑[J].知识产权法研究.2008
[4].方恩升.我国民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之建构[D].复旦大学.2007
[5].刘萍.构建夫妻侵权民事责任体系的若干问题探讨[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
[6].梁恩树.论环境侵权之民事责任体系[D].广西师范大学.2002
[7].朱玲妹.论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侵权的无过失责任[D].中国政法大学.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