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许可论文-周园

拒绝许可论文-周园

导读:本文包含了拒绝许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知识产权,反垄断,关键设施理论

拒绝许可论文文献综述

周园[1](2019)在《关键设施理论在知识产权拒绝许可中的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维护智力成果,提倡社会创新,知识产权的出现和发展在促进社会公众创新和推动科技发展等方面一直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关键设施理论是对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进行反垄断规制,维持权益与市场竞争的平衡。本文通过认定关键设施理论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构成要件,分析其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适用性。(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5期)

宁立志,杨妮娜[2](2019)在《专利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利拒绝许可是指专利权人拒绝将其专利授予他人使用,其具有双重竞争效应。合理的拒绝许可是专有权行使的体现,可以实现知识产权人私益与竞争秩序公益的统一,而专利拒绝许可的滥用则可能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损害。因此,需要对专利拒绝许可从理论层面进行研究,剖析其基本法律机理,明确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在借鉴域外规制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专利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制度。(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李兆阳[3](2019)在《经营者拒绝许可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拥有知识产权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可以拒绝其他经营者使用其知识产权,但是这种拒绝许可行为不应当违反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基本立场。在知识产权法的立场下,经营者拒绝许可行为的合法性考察应当重点关注其行为所涉及的市场、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以及拒绝许可知识产权行为是否限制了进一步的创新等因素;在反垄断法的立场下,经营者拒绝许可行为的合法性的考察应当重点关注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以及许可双方之间的竞争关系等因素。据此,针对我国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解读,以实现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在法秩序上的统一。(本文来源于《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1期)

曹美玲[4](2018)在《专利技术持有企业拒绝许可的竞争效应》一文中研究指出高新技术行业,专利技术持有企业拒绝许可是其滥用自身支配地位最典型的行为之一,也是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的重要问题,但是对于拒绝许可在何种情况下构成非法以及判定的依据尚不十分明确。专利技术持有企业对下游生产商实施拒绝许可行为在不同市场结构下对于市场竞争产生不同的影响,并且针对不同效率的下游生产商实施的拒绝许可,对整体社会福利的影响也有所不同。因此本文主要是采用古诺双寡头模型,依据“专业研发企业拒绝许可的竞争效应——一体化专利持有企业拒绝许可的封锁效应——最优强制许可政策的福利效应——反垄断政策体系设计”逻辑路线进行分析和研究,详细解释专利持有企业实施拒绝许可的内在机理,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应关注的重点及违法判定依据,并以此为依据提出科学有效的反垄断审查建议。专业研发企业垄断技术市场,由于其不在下游市场从事生产经营,主要利润来源于专利技术的许可费收入。本文研究结果表明,对于没有任何创新能力的下游生产商,许可专利技术会使得专利技术持有企业获取较高的利润,其没有激励实施拒绝许可行为;当下游生产商具有产品工艺创新时,下游生产商所进行的工艺创新会提高生产效率,专利技术持有企业会攫取效率租金,提高专利技术持有者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其会有更强的激励实施技术许可;在下游生产商具有技术创新的情况下,其技术创新成功的可能性较高时,会威胁到专利技术持有企业在技术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因此,专利技术持有企业会选择实施拒绝许可策略以维持自身的垄断地位,这种情况下,不仅会伤害产品市场的竞争,还会阻碍专利技术创新,因此,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一体化专利持有企业即拥有专利技术又在下游产品市场从事生产的企业,其为了维护自身的垄断地位,一般情况下具有实施拒绝许可的激励。本文研究结果表明,当拒绝许可的下游独立生产商为低效率企业时,拒绝许可行为造成了市场垄断,损害了市场竞争,但却增加了社会福利;当拒绝许可的下游独立生产商为高效率企业时,拒绝许可将高效率企业排除在产品市场之外,严重伤害市场竞争和市场效率,损害社会福利;对于具有创新能力的下游独立生产商,创新能力越高其实施拒绝许可的激励性越强,此时,拒绝许可严重伤害了市场竞争及技术创新,从而造成社会福利损失;后两种情况应当引起反垄断机构的重点关注。由于并非所有的拒绝许可行为都是损害社会福利的,反垄断机构应该针对构成垄断行为的拒绝许可实施强制许可政策。研究结果表明,根据必要设施原则,当专利持有企业拥有的技术构成其他企业进入相关市场的必要专利技术时,其拒绝许可阻碍了市场竞争,政府可以授予强制许可,并且政府无论采取特许权使用费还是固定使用费方式的强制许可政策,总是会提高社会福利的。在专利技术为非必要专利技术时,即不构成进入相关市场的必不可少的要素,在固定使用费方式下,仅在专利技术研发成本大于固定使用费的情况下,强制许可才有效。在特许权使用费方式下,只有在特许权使用费较低时,强制许可才有效。因此,政府不应为了保护市场竞争,盲目对任何情况下的拒绝许可都实施强制许可政策,而应该结合案例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专利技术的性质、许可费的方式以及专利技术研发成本等因素决定是否颁发强制许可政策。目前针对专利技术拒绝许可的反垄断审查依据尚不明确,反垄断政策亟需加强和完善,因此,设计科学系统的反垄断政策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并非所有的拒绝许可行为都构成违法,在某些情况下拒绝许可可以提高市场效率,因此,必须针对拒绝许可制定详细完善的反垄断法律体系。首先,应当建立完善的拒绝许可反垄断审查机制。《反垄断法》修订中增加和完善有关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条款,对知识产权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提供更加准确的法律依据,在《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中明确构成非法拒绝许可行为的审查要素。其次,对拒绝许可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应基于合理推定原则,采用“同等效率竞争者”检验以及市场封锁理论进行违法判断。最后,完善强制许可政策并进行有效实施。针对违法的拒绝许可行为,政府应综合考虑专利技术的性质,许可费方式以及专利技术研发成本等多种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强制许可政策。(本文来源于《浙江财经大学》期刊2018-12-01)

唐要家,曹美玲[5](2018)在《专业研发企业拒绝许可的策略激励与竞争效应》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重点解释专业研发企业拒绝许可的策略动机及其竞争效应。研究结论显示,专业研发企业通常并不具有实施拒绝许可的激励,只有当下游企业具备通过基于原始专利的二次创新并进入专利技术市场的能力时,专利持有企业才具有通过拒绝许可来排斥潜在竞争者的激励。此时,拒绝许可严重伤害技术创新和动态效率,应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对构成必要设施专利持有人拒绝许可的反垄断审查应重点关注创新阻碍效应,依据"创新性市场封锁理论"进行反垄断审查。(本文来源于《财经论丛》期刊2018年12期)

张添舒[6](2018)在《知识产权人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拒绝许可是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但是当其产生排斥、限制竞争的效果,损害消费者利益时,又会被反垄断法所调整。美国采用关键设施理论和主观意图理论规制拒绝许可行为,欧盟在关键设施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微软案丰富和发展了知识产权人拒绝许可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要件。基于此,我国对知识产权人拒绝许可行为规制应主要从四个要件进行考察:首先,当事人在上游市场拥有支配地位;其次,其拒绝许可行为有可能在下游市场消除有效竞争,为其带来支配地位;再次,拒绝许可阻碍了具有消费者需求的"新产品"产生;最后,这一拒绝没有合理理由。(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许光耀[7](2018)在《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方法——以欧盟微软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直以来,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是否够构成支配地位滥用在反垄断法理论和实践上都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欧盟在这一领域走在了前列。通过Magill案、Bronner和IMS案,欧洲法院基本明确了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构成支配地位滥用的认定条件,即如果拒绝的标的是一般产品与服务,使用Bronner案的叁要件,如果所拒绝的一项知识产权,则需多满足一个"新产品"要件。在微软案中,欧洲法院完善了之前判例中的分析方法,提出了认定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构成支配地位滥用的"缺少有活力的竞争、消除有效竞争、阻碍新产品、缺少合理理由"四要件,其操作路径基本定型。我国在借鉴欧盟经验时,应摆脱其要件模式的束缚,而沿用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一般分析方法与步骤。(本文来源于《价格理论与实践》期刊2018年03期)

李兆阳[8](2018)在《知识产权人拒绝许可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知识产权人拒绝许可行为涉及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相关问题一直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争议。针对支配企业拒绝许可行为,美国最早采用关键设施理论来解决这一问题。在知识产权因素的影响下,知识产权人拒绝许可的行为同样可以适用关键设施理论。欧盟在拒绝许可行为中吸纳了关键设施理论,并且在后来的IMS案和微软案中丰富和发展了相关的考察标准,协调了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关系。随着知识产权人拒绝许可行为域外理论分析与实践内容的丰富,《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中有关行为标准也应当进一步完善,实现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立法目的的协调。(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唐要家,曹美玲[9](2018)在《一体化专利持有企业拒绝许可的封锁效应与反垄断审查》一文中研究指出拒绝许可是高技术专利持有企业排斥竞争对手的重要机制,但并没说明这一行为的动态策略激励问题及其竞争效应,对于拒绝许可构成非法的反垄断审查要素也不明确。以此为问题的研究表明,在专利持有企业一体化经营情况下,其有较强的激励来实施拒绝许可,以谋取下游市场垄断势力。进一步细分研究的结果是:在下游竞争对手具有专利技术创新能力的情况下,越是高创新能力的下游竞争对手越会成为拒绝许可的对象,以维护专利持有企业在专利技术市场的垄断地位。然而,拒绝许可会严重损害技术创新和动态效率,带来更严重的社会福利损失。由此而提出的反垄断审查,应该集中在专利技术是否具有必要设施属性和是否会对技术创新造成严重损害,并采用"同等效率竞争者"检验方法。(本文来源于《产经评论》期刊2018年01期)

龙柯宇[10](2017)在《知识产权域拒绝许可的反垄断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知识产权人若无正当性理由而拒绝许可其权利客体,抑或会对下游市场的相关竞争造成不利影响,甚至阻碍潜在竞争者的市场进入,形成市场壁垒,进而遭致反垄断法的规制。对此种拒绝许可行为,应严格把握其违法构成要件,并从主观意图标准、被拒绝许可之知识产权客体、危害后果以及合理性抗辩事由等方面进行一一认定,以此方可提高我国反垄断执法的严密性和科学性。(本文来源于《当代经济》期刊2017年32期)

拒绝许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专利拒绝许可是指专利权人拒绝将其专利授予他人使用,其具有双重竞争效应。合理的拒绝许可是专有权行使的体现,可以实现知识产权人私益与竞争秩序公益的统一,而专利拒绝许可的滥用则可能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损害。因此,需要对专利拒绝许可从理论层面进行研究,剖析其基本法律机理,明确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在借鉴域外规制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专利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拒绝许可论文参考文献

[1].周园.关键设施理论在知识产权拒绝许可中的应用[J].法制博览.2019

[2].宁立志,杨妮娜.专利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3].李兆阳.经营者拒绝许可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制[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4].曹美玲.专利技术持有企业拒绝许可的竞争效应[D].浙江财经大学.2018

[5].唐要家,曹美玲.专业研发企业拒绝许可的策略激励与竞争效应[J].财经论丛.2018

[6].张添舒.知识产权人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分析[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7].许光耀.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方法——以欧盟微软案为例[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8

[8].李兆阳.知识产权人拒绝许可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

[9].唐要家,曹美玲.一体化专利持有企业拒绝许可的封锁效应与反垄断审查[J].产经评论.2018

[10].龙柯宇.知识产权域拒绝许可的反垄断规制研究[J].当代经济.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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