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刑罚裁量是一个“法定”和“人定”相结合的过程,二者的完好结合是实现量刑均衡的基础。量刑失衡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成为一个普遍性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在审判人员不同、审判时期不同、犯罪主体不同等情况下的量刑不均衡。量刑不均衡,破坏了刑罚自由和秩序的价值,妨碍了刑罚公正和正义的实现,破坏法制的统一。量刑不均衡的原因有多个方面。在刑事立法方面,主要表现为法定刑幅度较大,给量刑失衡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运用方面主要是灵活性过大,规范性不足。同时经济因素、刑事政策因素和一些审判制度等的方面因素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量刑的均衡。实现量刑均衡要从多个方面着手。一是应完善相关刑事立法,为量刑均衡提供根本保障。二是实现量刑均衡必须坚持正确的量刑原则。刑责相适应的原则是量刑均衡的根本保障。同时,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是实现量刑均衡的前提和基础,在量刑活动中必须加以严格执行。三是完善相关刑事司法制度。一方面,应提高法官职业群体素质,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量刑中的“人定”因素更好地与“法定”因素结合起来。另一方面,应建立刑事判例制度,为法官量刑提供有效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