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网络论

民事法律关系网络论

论文摘要

一、写作目的、主旨与研究方法笔者在对民事主体、婚内债务承担、直索责任等民法制度以及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关系、揭开公司法人面纱法理的适用等等具体问题的分别研究过程中,认识到阻碍这些研究取得突破的一个共同问题是现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自身有一定缺陷。只有解决了后者存在的问题,有关的具体研究才能有突破。现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存在若干不足,主要表现在对民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关系认识不到位,以及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研究选取了孤立化、个别化、静态化的研究视角,对民事法律关系相互之间的联系注意不够,使得民事法律关系这一基本的民法调整工具的使用效果有所局限,也在一定程度上困扰了若干民法制度的研究、制定与适用。针对这一问题,本文提出了一种新的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网络理论。该理论的基本内容包括:1、民事法律关系与社会生活中实际存在的民事关系之间存在总体上的对应关系,后者总体上具有网络化特征,因此前者也需要具备一定的网络化特点;2、民事法律关系的网络结构具有动态性、延伸性、立体多维性等具体特点;3、民法以民事法律关系网络整体作为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手段,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总是与一定范围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协同起作用的;4、由于技术原因,不可能对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起予以考虑,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网络结构主要是一种民法观念,实际起作用的是这种观念之下一定范围之内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运用这种理论,本文对民事主体制度、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已婚者的财产地位(尤其是婚内单方债务问题)、揭开公司的法人面纱等等多个民法制度与问题进行了新的、比较成功的解读和阐释,同时反过来也对这一理论作了进一步梳理与论证。本文的结论是民事法律关系网络理论应当成为民法学基本理论的组成部分。另外,出于理论联系实际考虑,本文也着力运用新的理论对相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提出了比较详细的解决方案。二、文章结构及各部分主要内容本文除引言与结论外,分为四大部分,共十章。第一部分为“民事法律关系网概说”,包括第一章和第二章。本部分介绍了本文研究的切入点,以及新理论的由来与大致框架。第一章从“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关系”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作用特点”这两个问题入手,揭示了现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之主要不足。第二章首先分析了社会生活中民事关系的基本特征,结论为民事关系之间往往是相互联系而起作用的,或者说,民事关系是以网络化的形式在起作用,民事关系之间存在联动效应。在此基础上,本章以民法必须适应其调整对象具体特点的基本法理为依据,主张和初步论证了民事法律关系之间也存在网络化关系,并进而提出了民事法律关系网络理论的概念与基本框架。本章指出,民事法律关系与网络结构之间不仅应当建立适当的联系,而且已经建立了一定的联系。从时间维度上看,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串接链条是无始无终的,民事生活流动不止,则民事法律关系演进不绝。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具有立体性,多维性。民事法律关系也是以网络形态对社会生活发生作用的,不能割裂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但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相互联系的处理有一个辩证原则,既要正视其相互联系的存在,又必须注意防止将民事法律关系的个性特征完全淹没于甚至消灭于普遍联系的海洋中。第二部分为“民事法律关系网的节点——民事主体资格论”,包括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本部分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网络理论对民事主体制度作了新的解读与阐释。第三章“民事主体资格基本问题”,在梳理了民事主体制度所涉基本概念的基础上,着重论述了民事主体资格要件问题。本章对有关民事主体资格要件的现有各种理论进行了检讨,并对“权利义务集散点”理论进行了网络论解读,提出了关于民事主体的“节点”理论,即:民事主体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网络中的网络节点;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就是特定的社会存在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是否被用于比较固定地充当利益流动的集散点;在社会生活中的利益流动被确定为民法上权利义务的同时,社会生活中的这些利益集散点也就应当被确定为民法上的民事主体来承载、附着这些权利义务。本章指出,每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单就其自身来看固然只能是线段式、片断式的,但每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必然是置身于法律关系网络的海洋中最终通过网络的整体运作来实现其功能的,因此,民法上没有所谓的终极主体,每一个主体都只是过程与环节,人也好,组织也好,实体也好,在民法的范围内都是在这个意义上、这个框架中获得其意义、实现其价值、达成其目的的;民法如果起到了这样的效果,也就实现了自身的功能,从而民法上的相关制度(包括主体资格制度)也就完成了各自的任务,至于人与非人存在之间的实际差别没有在主体资格制度中得到强调甚至得到反映,则都不是一个重要的事情。第四章“法人制度论”,以非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为核心,探讨了法人本质、法人要件等法人制度核心问题。本章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网络理论分析指出:关于法人本质的传统论争——即所谓法人拟制说与法人实在说的交锋——已经过时;以“四要件说”为代表的关于法人要件的传统理论也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四要件说”中的任何一个要件都没有真正触及问题的本质,都不足以作为法人的真正要件使用;法人的本来意义就是非自然人民事主体的别称,法人与自然人一样,都是民事法律关系网络结构中的节点,凡具有固定的“背景关系”从而能够代表和联系特定的法律关系群去与其他法律主体或者其他法律关系群打交道的那些非自然人社会存在,都是法人;我国法律上所认可的法人是独立责任型法人,在我国法律采这种立场的背景下,前述法人概念具有理论意义,它适用于针对“民事主体”尤其是“非自然人民事主体”这一概念的任何分析,而从这一概念中刨开法人(独立责任型法人)之后的其他民事主体,即我国现行法上所谓“其他组织”。第五章“实践中与民事主体资格有关的几个具体问题”,针对法人分支机构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以及如何处理其诉讼地位,以及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等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的问题,以网络理论作了分析。本章的结论是这些组织都属于“其他组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其他组织尤其是其中非营利性组织仅在特定范围之内才能保持其背景关系,从而仅在特定范围之内能够作为民事主体出现。第三大部分“民事法律关系的联结”,包括第六章、第七章和第八章。本部分在梳理民事法律关系联结情况的基础上,对于其中两种在司法实践中有重要意义的联结作了重点分析。第六章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联结情况作了一个总体梳理,区分为内生于民法体系之内的联结、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导致的联结、客观因素导致的联结、综合因素导致的联结四大类,对每一类的典型情况作了简要介绍和分析。第七章以民事法律关系网络理论为工具对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作了新的解读。关于连带债务及“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上以及实践中多有误识,主要表现在:1、对连带债务的适用范围加以不恰当的限缩,严重制约了连带债务的作用发挥;2、割裂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之间的统一性,人为制造法律适用上的麻烦。本章分析指出,连带债务是由履行效果上的连带关系所联结起来的诸个债的关系,“外部效力”才是连带债务的“质”,连带债务的落脚点是债权人可以做什么、怎么做,而连带债务的“外部效力”也仅是债权人权利的对称面,因此,连带债务绝非仅限于法律以及当事人约定中使用了“连带债务”之类明文的情形;从网络理论的角度可以清楚地看出,“不真正连带债务”与“真正的”连带债务之间具有实质统一性,本文反对区分这两类债务;连带债务是一种合并、拆分民事法律关系的常用法律工具。第八章以民事法律关系网络理论解读了直索责任。在网络理论中,直索责任具有比较广泛的运用,指的是基于特别的理由,法律要求原本对权利人没有直接的责任的当事人对权利人直接承担责任。直索责任是法律发展的产物,它使法律的实际运用大大突破了单个法律关系模型的使用效果,也大大优于将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处理之后再将其结果自然累积的“原生态法律适用模式”,质言之,它实现了相关法律关系的整合而使复数法律关系得以作为“一个法律关系”予以处理。直索责任在法律上出现的事实,也是民事关系网络理论的重要例证,本文主张尝试将其作为一般化方法来运用。本章具体分析了其中的两方面例子,即产品责任中的直索责任与建设工程承包领域的直索责任。第四部分“民事法律关系网络理论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包括第九章和第十章。第九章讨论了“司法整体化处理要求与个别性法律关系的冲突与调和”。本章指出,司法行为既是法律适用行为,更是职权处理行为,它要求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最大的正向价值,不仅要顾及实体法的具体规定,还要使当事人私人利益与社会总体利益得到平衡兼顾,由此,司法过程中不能局限于对民法具体制度规定的狭隘理解而严守所谓“一案一诉(一关系)”的做法,而需要正确认识诉讼标的的相对性,根据具体案情灵活处理一个案件中需要涉及和处理的法律关系的范围。第十章是民事法律关系网络理论适用举例,以已婚者的财产地位、特许经营对外民事责任、揭开公司的法人面纱以及连带债务在司法实务中的处理这四个方面问题为例,讨论了民事法律关系网络理论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及相关技术问题。关于已婚者的财产地位,着重谈到对婚内个人债务的处理规则及其网络论解读,指出夫妻财产在事实上的难以区分性是相关规则的真正基础。关于特许经营对外民事责任,着重阐明民事主体“背景关系”判断方面的重要原则,即以公平和诚信原则为基础的外观原则。关于揭开公司的法人面纱,本章论述了司法实践中能够真正适用这一法理以及相关制度的具体方法,指出这一法理的真正基础是法人背后的人破坏了法人背景关系的存在条件从而导致背景关系失效,使得自己丧失了法人这一独立责任节点的有效遮挡而直接暴露于法人的债权人面前。同时,本章指出,法人作为一个独立节点的核心问题与本质要求是保持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它是揭开法人面纱问题的真正关键。关于连带债务,本章主要讨论了其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考虑的一些技术性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促进连带债务这一民法常用工具的有效利用。最后是结论部分,简要回顾了本文的主要内容,指出其主要成就与主要不足。本文的主要成就在于提出了理解和运用民法的一种新角度、新理念、新思维,即民事法律关系网络理论,并运用这种新理论对民法学上多个难题做出了比较令人满意的解答,丰富了民法学基本理论,为民事立法以及民法适用提供了新的理论观点。不足之处主要是相关研究还仅具雏形,有待于进一步深化。三、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目前尚未见到其他论著提到过民事法律关系网络理论这个概念或者阐述过类似观点,因此本文的基本观点具有创新性。这种理论对于理解、设计和运用民法概念与民法制度提供了一种新的、有用的视角、理念与思维工具。首先,这一理论对于民事法律关系概念有新的解读,指出民事法律关系是一个具有相对性、模糊性从而具有强大包容力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以网络形态、整体姿态对社会生活发生作用的,不能割裂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其次,这一理论对民事主体制度有新的、独到的解读,提出民事主体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网络中的节点,在生活关系被确认为法律关系的同时,生活关系网络中被用于固定充当利益流转节点的那些社会存在,也就被确认为法律主体。本文指出了现代民法上民事主体的技术性意义,以及其存在于民法世界的特殊方式——通过背景关系而直接、间接地相互连接。民法是以其技术性品格与特征服务于伦理道德上主体的,因此,在民法的世界里,至少就现代民法而言,没有所谓的终极主体,也不需要所谓的终极主体,所有的民事主体都存在和活动于无边无际、无始无终的民事法律关系网络中;将道德伦理上具有终极意义的主体从技术性、手段性、过程性的法律关系网络中抽离出来,能够更好地实现民法服务于道德伦理主体的终极功能。在这种框架之下,所有的民事主体就具有了一种统一性,所有的非自然人民事主体也就具有统一性,由此,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区别仅取决于是否以及如何在非自然人民事主体(即广义法人)中间作出细分。第三,这一理论能够较好地解读若干费解的民法具体制度,解决一些争议较多的民法适用问题。比如,新理论以民事法律关系网络中“多对一”结构的同一性阐释了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同质性;以已婚者同时具有自然人个体人格以及夫妻财产共同体成员身份这两个节点属性的事实解释了已婚者财产地位复杂性的根源,并对相关规则作出了新的解读;关于揭开公司的法人面纱法理以及现行法相关条款,本文依据新理论指出,公司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网络中一个具有遮盖其背后利益主体效力的节点,其遮盖效力系以保持该节点合法的背景关系为前提,一旦其背后主体不能保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从而保持公司背景关系的有效性,则公司这一节点将丧失其遮盖效力,从而使公司背后的利益主体直接暴露于债权人的请求权面前。另外,本文以民事法律关系网络理论对特许经营对外民事责任问题作了简明而有说服力的解读,指出特许经营当事人(特许方与被特许方)共同的意识行为营造了共同的营业体外观,这一外观同时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网络中的一种特殊节点,而这种节点的背景关系应当首先根据其外观而不是其登记情况来判断,从而使特许经营双方一般性地应当对外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四,新理论揭示和论证了民法适用中的三个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的基本原则,即整体性原则、妥当性原则和辩证原则。整体性原则指民法以整体姿态调整社会关系,不能割裂不同民法规范之间的有机联系而孤立适用民法。妥当性原则指民法的适用要以求得妥当的实际效果为指向,反对机械司法、脱离实际。辩证原则指民法适用中既要注意到不同民法规范、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又必须防止偏离个案核心问题而在法律关系之间普遍联系的海洋中迷失方向。这同时也为司法实践中个案诉讼标的的具体确定问题提供了指南。总体来讲,本文的理论对于解读若干民法制度有其独到效果,能够以一种形象化、直观化的方式说明问题的本质,从而解决一些本来具有相当抽象性、复杂性的问题。本文的主要不足,在于对现有民法制度的网络化梳理尚显粗糙,不够深入和全面,同时,尽管提出了与新理论相对应的三个法律适用原则,但未能更进一步而提出一个适合于整个理论的具体方法体系。这方面显然有待进一步探索、研究。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部分 民事法律关系网概说
  • 第一章 现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不足
  • 一、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关系
  • 二、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作用特点
  •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网基本问题
  • 一、社会生活中民事关系的基本特征——民事关系网
  • 二、民法对民事社会生活的应对——民事法律关系网
  • 第二部分 民事法律关系网的节点——民事主体资格论
  • 第三章 民事主体资格基本问题
  • 一、民事主体的概念
  • 二、人、主体、法律主体、主体资格、人格及其相互关系
  • 1.人
  • 2.主体
  • 3.法律主体与民事主体
  • 4.主体资格与民事主体资格
  • 5.人格
  • 6.小结
  • 三、民事主体资格的基本内容
  • 1.民事权利能力
  • 2.民事行为能力
  • 3.民事责任能力
  • 4.小结
  • 四、民事主体资格要件的网络论解读
  • 第四章 法人制度论——以非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为核心
  • 一、法人的一般概念
  • 二、法人制度简史
  • 三、关于法人本质的传统论争
  • 四、法人要件辨析
  • 1.关于独立名称
  • 2.关于独立意思
  • 3.关于独立财产
  • 4.关于独立责任
  • 五、法人本质的网络论解读——法人概念二重性与法人要件新说
  • 六、"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
  • 第五章 实践中与民事主体资格有关的几个具体问题
  • 一、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主体地位及诉讼主体资格
  • 二、业主委员会等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及诉讼主体资格
  • 第三部分 民事法律关系联结
  • 第六章 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结关系
  • 一、内生于民法体系内的联结关系
  • 二、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导致的法律关系联结
  • 三、客观因素导致的法律关系联结
  • 四、综合因素导致的联结
  • 五、小结
  • 第七章 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网络论解读
  • 一、关于连带债务的适用范围
  • 二、关于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关系
  • 三、连带债务在合并、拆分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的作用
  • 第八章 直索责任的网络论解读
  • 一、产品责任中的直索责任
  • 二、建设工程承包领域的直索责任
  • 三、小结
  • 第四部分 民事法律关系网络理论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
  • 第九章 司法整体化处理要求与个别性法律关系的冲突与调和
  • 一、诉讼标的的相对性——民事法律关系与"案结事了"
  • (一) 诉讼标的的网络论认识
  • (二) 民事法律关系与"案结事了"
  • 二、法律关系的程序上合并与拆分
  • (一) 共同诉讼
  • (二) 第三人诉讼(诉讼参加)
  • (三) 诉的拆分
  • 三、司法裁量权
  • 第十章 民事法律关系网络理论适用举例
  • 一、已婚者财产地位的网络论解读
  • (一) 已婚者的财产构成
  • (二) 已婚者财产的区分
  • (三) 已婚者的财产处理权
  • (四) 已婚者的负担行为能力
  • (五) 已婚者负担行为的履行与一般担保财产
  • (六) 单方婚内债务的诉讼与执行
  • (七) 小结
  • 二、特许经营对外民事责任的网络论解读
  • (一) 特许经营的概念与特征
  • (二) 特许经营对外民事责任探讨
  • 三、揭开公司法人面纱的网络论解读
  • (一) 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提法
  • (二) 裁判上揭开公司面纱的判断
  • 四、连带债务在司法实务中的处理
  • (一) 连带债务人的诉讼地位
  • (二) 判决中的技术问题
  • (三)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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