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者婚姻家庭权利保障研究

同性恋者婚姻家庭权利保障研究

论文摘要

同性恋由来已久,但同性恋者却一直不曾真正地享有婚姻家庭权利。无论是社会道德还是法律规范,主流的认知都将同性恋者权利排斥在外。社会道德认为同性恋是不自然、不道德的。而现行法律未将同性婚姻纳入合法的保护,其最大的阻碍是同性婚姻的确立对于传统的婚姻立法来说是颠覆性的。不管是皇亲贵胄还是贩夫走卒,数千年来人们对婚姻的理解就是一男一女的结合。本文的写作目的旨在保护同性恋者的婚姻家庭权。肯定同性恋者的婚姻家庭权利,这是对其同性性取向的确认,是将他们的权利同他们的主体性原生地联系在一起。传统的禁篱不应让同性恋者们违背自己的性意愿,根据传统的婚姻法律规定,进入异性婚姻,法律应该尊重同性恋者的性取向,并加以法律保护。本文通过对“同性恋”,这个被标签化的社会身份进行研究分析,阐释了赋予同性恋者权利的基础在于对同性恋者性取向本质的确认和对其应有权利的确认。并且,本文验证、认知同性恋者的应有权利,并不仅仅是为了在理性的框架内寻求真理的答案,其更深远的价值选择在于,期望通过有效的法律创设机制确认同性恋者权利,使得其权利真实,全面地为现实的国家立法所肯认。本文写作思路从“把同性婚姻作为婚姻平等权的一部分,放到整个平权法律推动的过程,是比较好的过程和路径”中得到启发,首先从人权角度论述同性恋者是平等人权包括婚姻家庭权利的享有者,然后从婚姻家庭角度论述同性恋者享有婚姻家庭权利的正当性,再对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同性恋者婚姻家庭权利的立法进行介绍以及评析,最后论述如何在我国大陆地区实现同性恋者的婚姻家庭权利。本文共计约3万6千字,文章主体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同性恋者平等享有人权的法理基础”。其内容包括两节。第一节阐述人权的概念以及人人应当平等地享有人权;第二节是本部分的重点所在,首先通过社会建构理论和本质主义理论审视同性恋者的人权,旨在说明同性恋者是非病理、非不道德的自然人,他们和其他社会公民一样,是享有人权的主体,有权向国家提出自己的要求,寻求定义和保护。然后从《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日惹原则》等国际文献对同性恋者享有平等权利进行肯定,得出的结论是同性恋者也应当平等地享有人权,婚姻家庭权利作为人权的一部分,也应该为同性恋者所享有。第二部分是“同性恋者的婚姻家庭权利”,由婚姻家庭权概说和同性恋者的婚姻家庭权利探讨共计两节构成。第一节主要阐述婚姻家庭权与人权的关系及婚姻家庭权的主体。第二节首先说明同性恋者的婚姻权利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只是和异性结合,进入异性婚姻的权利,他们不能根据自身的性倾向缔结同性婚姻,而在他们迫于压力进入异性婚姻后,又会受到社会的否定性评价,这实际上是对其婚姻家庭权利的架空。然后分析了为什么传统的婚姻观念对婚姻的定义是一男一女的异性结合,通过对婚姻性别基础的分析,得出的结论是随着婚姻生育功能的弱化,由男女的性别差异导致的婚姻性别要求不应再成为同性婚姻的障碍。最后从家庭功能、家庭模式和社会性别角色的多样化角度说明同性婚姻家庭的正当性。第三部分是“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同性恋者婚姻家庭权之立法及其评析”。本部分共计两节。第一节由国外立法模式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状况构成。笔者较全面的介绍了国外的立法制度,并根据不同国家对同性恋者婚姻家庭权利的保护方式的不同将立法模式分为同性婚姻合法化模式和家庭伴侣模式分别介绍。第二节是对上述两种立法模式的评析,认为家庭伴侣模式更适合我国大陆地区借鉴。第四部分是“我国大陆地区同性恋者婚姻家庭权立法现状及立法建议”。本部分首先对我国大陆地区同性恋者的婚姻家庭权立法现状进行阐述,并对其原因进行分析,认为法律不予保护同性恋者的婚姻家庭权利是有弊无利。在对我国大陆地区同性恋者婚姻家庭权利的立法建议中,笔者建议采用家庭伴侣模式,通过参考《法国民法典》、《魁北克民法典》、翻译并借鉴美国华盛顿州<Substitute House Bill 1351>、英国<The UK CivilPartnership Act 2004>等,对家庭伴侣制度的相关要点,包括家庭伴侣关系的成立、终止、家庭伴侣关系的内容做出建议。

论文目录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部分 同性恋者平等享有人权的法理基础
  • 一、人权概说
  • (一) 人权概念
  • (二) 人人应当平等地享有人权
  • 二、同性恋者也应当平等地享有人权
  • (一) 同性恋者是享有人权的主体
  • (二) 同性恋者平等地享有人权的国际文献简析
  • 第二部分 同性恋者的婚姻家庭权利
  • 一、婚姻家庭权概说
  • (一) 婚姻家庭权与人权
  • (二) 婚姻家庭权的主体
  • 二、同性恋者的婚姻家庭权利探讨
  • (一) 同性恋者步入婚姻的正当性
  • (二) 同性家庭模式的正当性
  • 第三部分 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同性恋者婚姻家庭权之立法及其评析
  • 一、立法状况
  • (一) 国外立法模式
  • (二) 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状况
  • 二、立法评析
  • 第四部分 我国大陆地区同性恋者婚姻家庭权立法现状及立法建议
  • 一、我国大陆地区法律对同性恋者婚姻家庭权的态度
  • (一) 我国大陆地区立法现状
  • (二) 原因及利弊分析
  • 二、对我国大陆地区同性恋者婚姻家庭权的立法建议
  • (一) 家庭伴侣的成立
  • (二) 家庭伴侣关系的终止
  • (三) 家庭伴侣关系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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