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法的产生及其机制研究 ——以德国和美国为中心的标志性考察

城市规划法的产生及其机制研究 ——以德国和美国为中心的标志性考察

论文摘要

在我国三十多年改革进程中,城市化高速发展的同时,城市规划也发生了制度性变革。曾以《城市规划法》,现以《城乡规划法》为核心的城市规划法法律体系逐渐成形。然而,法律制度的实质运行对于形式上要求的偏离使得对我国城市规划法发展阶段的评价,不能停留在法律、法规的制定这一形式标准上,而需要对其产生进行实质性判断,并对产生机制进一步深入观察。本文对于与我国城市规划法律制度产生有着历史源流关系并且与我国城市规划法基本制度在规范层面有着形式上一致性的德国、美国城市规划法进行研究,试图抽取出这一类型的城市规划法实质产生的共同标志作为分析我国的基本框架;并对其产生机制进行比较分析,以此为角度找寻解释当下我国城市规划法发展阶段的内在机制的出发点。德国普鲁士在从警察国向自由法治国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建设自由及主要基于危险防止的限制。1875年的《建筑线法》使得基于秩序目的的道路线划定转变为保证土地公共使用的道路规划的法律限制;1918年的《住宅法》在保障健康住房充分供给目的下设立了对私人土地建设自由用途和规模的分区规划限制。城市化过程中公共福利的要求在社会国和所有权社会义务理论支持下由最初的行政实践通过议会立法转化成为城市规划法律,形成对于建设自由的规划限制。美国城市规划法起于1916年纽约市区划条例,在联邦标准法德推动下区划授权法在大多数州得以普及,1926年联邦最高法院的欧几里德案判决确定了区划的合法性。区划所代表的城市规划法首先在市镇层面发展形成,其是在妨害法基准的最小土地使用限制之外针对用途和规模展开的综合分区限制,在规制权的扩张和财产价值保护的财产权观念支撑下州立法和联邦司法最终确立了其所形成的平衡私权冲突和分化利益的公共秩序。对德国、美国法进行比较归结,可得出城市规划法实质产生的共同标志,即出现了以未来土地使用自由限制为内容,以非危险防止的公共性目的为目的,对规划限制进行设定和约束的法律;实质产生的机制起于建设自由的行使引发的土地公共使用与私人使用或私人使用之间的权益冲突,国家或社会为主导力量推动冲突中形成的公共利益转化为设立公共秩序限制建设自由的城市规划法。以共同标志为考察框架观察我国城市规划法,可以发现其已从形式向实质意义发生了逐渐地部分转变。借助产生机制比较分析可以从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权利人的自由使用、作为公共利益代表并握有城市规划权力的政府和房地产财产利益的作用等角度为出发考察我国城市规划法发展机制的特点,以此观察发展的动向以及考虑制度建设的前提。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已有研究综述
  • 三、对象的选定:作为类型标志的美国和德国城市规划法
  • 四、研究方法和架构
  • 五、研究意义
  • 第二章 城市规划法在德国的产生
  • 第一节 城市规划法产生前土地使用的限制
  • 一、警察国中土地使用的专制限制
  • 二、建设自由的初步建立
  • 三、法治形成中的建设自由与限制
  • 第二节 土地使用中的公共福利与城市规划法的产生
  • 一、公共设施建设目的下《建筑线法》形成的道路规划
  • 二、健康住房充分供给目的下《住宅法》设立的分区规划
  • 第三节 城市规划法确立的土地使用限制
  • 一、公共使用土地的预留
  • 二、土地建设用途和规模的分区规划限制
  • 第三章 德国城市规划法的产生机制
  • 第一节 社会的公共福利要求
  • 一、道路等公共设施需求和供给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失衡
  • 二、健康住房需求和供给矛盾在一战时的激化
  • 第二节 公共福利向法律的转化和实现
  • 一、土地公共使用与私人使用法律平衡的达成
  • 二、公共福利性要求形成法律对私人自由使用的限制
  • 第三节 土地所有权与国家理念的转换
  • 一、土地所有权的社会义务
  • 二、社会国的理念和行动
  • 第四章 城市规划法在美国的产生
  • 第一节 城市规划法产生前土地使用的限制
  • 一、殖民地时期土地使用公共限制的传统
  • 二、建国后土地使用的最小限制
  • 第二节 土地使用中的私权平衡与城市规划法的产生
  • 一、平衡私权公共秩序的建立
  • 二、城市规划权力的立法授权
  • 三、城市规划权力的司法确认
  • 第三节 城市规划法确立的土地使用限制
  • 一、特定地区内用途的禁止向用途分区限制的转变
  • 二、高度或用途单独指标分区向用途和规模综合限制的转变
  • 第五章 美国城市规划法的产生机制
  • 第一节 土地使用冲突的利益平衡需要
  • 一、工业化和城市化下土地的集约使用
  • 二、土地自由集约使用下的权利冲突和利益分化
  • 第二节 分化利益推动下公共秩序的法律设立
  • 一、以妨害为基准财产保护的局限
  • 二、土地使用权利和利益在公共秩序中的合法分配
  • 第三节 规制权力和财产观念的变迁
  • 一、财产权观念的转换
  • 二、规制权力的扩张
  • 第六章 城市规划法产生标志和机制——德国、美国法的归结
  • 第一节 城市规划法实质产生的标志
  • 一、未来土地使用自由的无补偿的不均等限制
  • 二、非危险防止的公共性目的
  • 三、规划权内容和约束的法律确定
  • 第二节 城市规划法产生的机制
  • 一、建设自由引起的权益冲突
  • 二、土地使用中公共利益的丰富内容和向法律转化的不同方式
  • 三、小结:国家-社会关系的变化与法律新领域的产生
  • 第七章 代结语:中国城市规划法的考察框架和出发点
  • 第一节 我国城市规划法实质状况的考察出发点——以产生标志为框架
  • 一、未来土地使用规划限制的部分形成——规划法限制的内容考察
  • 二、非危险防止的公共性目的的存在——规划法限制的目的考察
  • 三、非完全以法律形式设定规划权内容和约束——规划法的形式考察
  • 四、小结:我国城市规划法从形式意义向实质意义的逐渐部分转变
  • 第二节 我国城市规划法实质发展的考察出发点——以产生机制为角度
  •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自由”的物权化
  • 二、土地权利人自由使用下的冲突——我国权益冲突的构成
  • 三、土地使用中公共利益形成和表达——城市规划法发展的动向和可能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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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城市规划法的产生及机制研究——以德国普鲁士邦为考察对象[J]. 行政法论丛 2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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