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郑筱萸受贿渎职案的刑法学思考

对郑筱萸受贿渎职案的刑法学思考

论文摘要

郑筱萸一案最终以郑筱萸被判死刑并被立即执行而宣告结束,这给予贪污贿赂犯罪以重重一击。深入分析该案可知,根据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郑筱萸构成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法院对其判处两罪并实行数罪并罚完全正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郑筱萸因犯受贿罪而被处以死刑立即执行这样的判罚并不适宜。因为其一,郑筱萸不具有“索贿”这一法定从重情节;其二,郑筱萸主观恶性较小,其受贿行为并未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没有酌定从重情节;其三,郑筱萸因玩忽职守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不能被视为其受贿行为的严重情节,两者不应等同。因此,法院确认郑筱萸受贿数额达649万元且情节特别严重,从而对其处以极刑判罚显然过重。同时,人民法院断案不应受“民意”的影响,法院应以事实为依据,并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正确裁判,而不应受“民意”左右。事实上,在贪污贿赂犯罪中,死刑的适用并不具有强有力的威慑力,其并不能消除犯罪产生的根源,也无法对犯罪分子形成有效震慑的确定预期。而且随着世界上刑罚手段趋向于缓和及注重保障人权方向发展,死刑也在经历从滥用到慎用再到废止的过程。我国亦应顺应这一国际趋势,并可以在经济犯罪领域率先废除死刑为突破口。因为,经济犯罪领域废除死刑,能更好地贯彻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有利于更好地打击及预防经济犯罪;不会逾越中国民众的法律心理平衡点,且有利于具人道性的社会制度的建立。

论文目录

  • 内容提要
  • Summary
  • 引言
  • 第一章 郑筱萸受贿渎职案案件概述及学者评论
  • 一、郑筱萸受贿渎职案的法院审理意见
  • (一) 一审法院的审理意见
  • (二)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意见
  • 二、刑法学者就郑筱萸案件的论证结论
  • 第二章 对郑筱萸受贿渎职案判决定罪准确性分析
  • 一、对受贿罪的认定
  • 二、对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 三、对郑筱萸案件罪数的认定
  • 第三章 对郑筱萸受贿渎职案量刑合理性的分析
  • 一、受贿罪犯罪主体“职责特殊”情节的定性
  • 二、从受贿数额来分析
  • 三、对郑筱萸的犯罪情节严重与否的分析
  • 四、对郑筱萸判处死刑刑罚过重的分析
  • 第四章 郑筱萸案与“民意”断案问题的思考
  • 一、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
  • 二、民意易受媒体的误导
  • 三、个案的裁判必须由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从事
  • 四、民意断案变相剥夺了被告的上诉权及申请再审权
  • 第五章 从郑筱萸案看对贪污贿赂犯罪适用死刑的价值分析
  • 一、死刑制度的演进
  • 二、死刑适用之国际趋势
  • 三、对贪污贿赂犯罪适用死刑的价值分析
  • 四、我国死刑制度发展的合理方向
  • 结语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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