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研究

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研究

论文摘要

遗产管理人,是指继承发生后,继承人缺失而导致遗产在一定期间内成为无主物,为保护继承人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利益而管理遗产的人。遗产管理人是多数国家或地区民法典继承编中的重要制度,我国有学者对该制度进行了研究,但是对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并未涉及。通说解释“法律地位”为在法律上个体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其管理遗产时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的体现。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在国外及我国港台地区的立法规定各有不同。主要代表国家有:德国民法规定,遗产管理人为继承人的法定代理人;日本民法规定,无人继承的财产为法人,遗产管理人便是该法人的代表;英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死后未留遗嘱便需要指定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只是作为被继承人的人格代表。另外,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还存在“法定任务”、“目的财产主义”和“无人承认继承遗产的法定代理人”等不同观点。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有亲属会议选定与法院指定两种,任职人选有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及利益相关人等。确立遗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法理依据主要有“继承人的法定代理人”说、“财团法人的代理人’说及“被继承人的人格代表”说。确立遗产管理人法律地位有利于遗产的管理,也有利于利益相关人的保护。确立我国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首先要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其次明确无人承认继承财产的最后归属人,最后作出我国遗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选择。结合我国实际,“无人承认继承遗产的法定代理人”应最符合我国法制建设的要求。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遗产管理人的产生
  • 第一节 遗产管理人产生的渊源
  • 第二节 遗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 第三节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
  • 第四节 遗产管理人解任与辞职
  • 第二章 确立遗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法理依据
  • 第一节 财团法人的代理人说
  • 第二节 被继承人的人格代表说
  • 第三节 继承人的法定代理人说
  • 第三章 确立遗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现实依据
  • 第一节 确立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便于遗产管理
  • 第二节 确立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利益相关人
  • 第四章 确立我国遗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建议
  • 第一节 设立健全的遗产管理人制度
  • 第二节 明确无人继承遗产的最后归属人
  • 第三节 遗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选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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