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逃避贪官的绞索

中国逃避贪官的绞索

一、中国外逃贪官的绞索(论文文献综述)

彭新林[1](2017)在《腐败犯罪国际追逃问题要论》文中研究指明腐败分子外逃出境已成为我国有效惩治腐败犯罪的一大障碍。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工作,是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多种方式并存、相互补充、重点突出的反腐败国际追逃体系。当前,我国腐败犯罪国际追逃工作仍存在一些难点和问题,应加快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规定的衔接,实行国际追逃与国际追赃双管齐下,加强主管机关国际追逃的技术力量,探索组建一支国际追逃的专门队伍,并深化司法改革。

杨秋波[2](2015)在《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国家权力的分配体系中,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分享权力,具有同等重要的宪法地位。反腐败职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在我国反腐败体系中,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构成两大反腐败支柱。本文将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置身于国家权力体系结构、反腐败制度体系的弘大背景下展开研究,通过对检察权和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的基本理论入手,在考察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的历史渊源基础之上,对当今我国检察机关在国家反腐败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及与其他反腐败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深入分析,并展开了实证研究。通过对历史与现实的研究梳理,本文提出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改革发展的基本路径。为进行以上研究,本文分为绪论和正文五章构成。绪论部分,本文主要介绍了选题的动机和意义,以及现有研究成果对于该问题的研究现状以及不足,研究方法和论文的创新要点。我国反腐败研究主要集中于整体制度理论的研究,讲究大开大合,宏大叙事,对具体反腐败制度缺乏研究,对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更是涉足较少。基于此,本文立足于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运用历史分析、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等多重研究方法力图展现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的概貌并提出改革思路。第一章是检察机关反腐败的基础理论。本章讨论检察视角的腐败概念检察权的概念,并从宪法学角度研究了检察权的概念,其属于法律监督权,但不能等同。检察机关反腐败具有宪法依据。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由三大部分构成,分别为侦查职能、预防腐败职能、防腐教育职能。其中侦查职能处于核心地位,其他职能均围绕其构建,三大职能相互配合,有机运行。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与纪检权、审计权、审判权等其他具有反腐败的权能存在本质区别,同时也相互联系,共同构筑了我国反腐败体系。最后,还讨论另外建国后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的发展完善。第二章是我国反腐败体制的弊端以及转型。本章讨论了我国政党主导的反腐败体制和弊端以及转型方向。当前纪委包办反腐败工作的反腐败模式削弱了法律权威,不利于反腐败法治化的实现。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应该厘清党委领导和具体反腐败工作的界限,由政党主导转型为政党领导下的检察主导,从而厘清党的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和检察机关执行反腐败职能的界限,使我国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第三章是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的当代实践。本文对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进行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的双重考察。制度层面着眼于检察机关反腐败的职能部门、基本运行程序以及反腐败制度规定等问题,实践层面立足于实证分析,用数据对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的基本状况、效能、规范化等问题展开研究。在研究基础之上,提出了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履行过程中的问题。第四章是域外主要国家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探查。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美英德法以及亚洲的新加坡、日本、韩国,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反腐败体系以及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的梳理,得出域外主要国家反腐败效能明显的主要原因。一是健全的法治和应有的宪法权威。二是是较强的独立性,使得检察机关具有足够的权威来对抗腐败。三是是完善和健全的侦查权能,包括技术侦查手段、强制取证权等各项权能。众多因素的综合造就了上述国家和地区检察机关反腐败成效卓然。第五章是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改革展望。在对上述问题研究的基础之上,本文提出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改革的方向和具体路径。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和反腐败体制改革的基础之上,立足于检察机关现有反腐败框架进行,摒弃另起炉灶,建设所谓国家反腐败委员会等做法。在具体路径上,本文建议整合检察机关反贪、贪渎以及其他职能部门,组成直接隶属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反腐败总局,自成体系,与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脱离隶属关系。

过勇[3](2012)在《加强国际合作 打击跨国腐败》文中认为与2003年9月29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正式生效。这一公约的实施为各国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包括跨国腐败行为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工具和重要的法律框架。作为缔约国之一,中国可以借助这一途径,引渡外逃腐败官员,并追讨腐败经济损失,堵住腐败分子的退路,这对于国内防治腐败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对《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做了一个简要介绍。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全球化对反腐败斗争带来的挑战,国际上应对这一挑战所建立的反腐败国际公约和合作机制,以及当前我国在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遇到的困难,并提出了进一步深化国际合作,打击跨国腐败的政策建议。

陈光伟[4](2010)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为国际上一种通行的诉讼制度,己为许多国家和地区以立法形式予以肯定。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将缺席审判作为对席审判的例外补充予以规定,只有《刑事诉讼法》回避了这样一种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和采用的制度。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受一些传统诉讼观念影响较深,认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处于弱势地位,诉讼程序设置的不当会侵犯被告人的权益,进而影响诉讼公正的思想。但是,我国现行法规定对于被告人缺席的案件一律中止审理,越来越多的被告人缺席的案件被中止,面对当今法治社会诉讼价值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我国的做法显然不符合现代法治发展的要求,不符合节约司法资源的要求,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本文在坚持传统对席审判和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认为应该在我国构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为传统对席审判的补充和例外,以便及时终结诉讼,保护被害人的利益,稳定社会关系,与世界接轨并开展国际司法协助,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同时兼顾到诉讼效率,在二者之间寻求一个相对的平衡点。同时考虑到缺席审判固有的弊端,本文在设计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时,对缺席审判的条件予以了严格限制,并设置了较为严密的救济程序,以避免刑事缺席审判对被告人可能产生的潜在风险。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没有到庭参加审判时,法院根据控诉方的指控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诉讼制度。刑事缺席审判同刑事对席审判一样,在本质上仍然是言辞审理程序,但与刑事对席审判不同的是,规定了更完善的救济程序。与民事缺席审判相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其主体只限于被告人,它本身并非惩罚或制裁程序,不会因为被告人的缺席而当然产生不利的后果。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虽然是对刑事参与原则的背离,但其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了诉讼效率。其科学的设计是可以调和司法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矛盾的。世界上很多国家都确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其中以法国规定的最为详尽。考察这些国家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于我国当前构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设计应充分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辩护权,并赋予被告人获得缺席审判的救济保障措施。

赵延坤[5](2010)在《论贪官外逃引发的赃款外流的预防制度构建》文中研究指明大量的贪官外逃引发的赃款外流,在经济上造成巨额资产流失,在政治上影响国家声誉,同时严重扰乱社会的正常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对我国法律、社会都带来了巨大的危害,且外逃贪官的追捕和赃款的追回困难重重。所以我们应该着力构建与我国社会体制相适应预防机制。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贪官外逃引发的赃款外流现状进行分析、研究,参照国外预防和惩治贪官外逃的相关经验,对我国贪官外逃赃款外流预防体制的构建提出一些建议。当前,为了制止贪官外逃及赃款外流,世界各国都意识到加大对国内腐败的预防力度是根本之策。许多国家实行加大国内监督、采用“阳光法案”、实施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加强国际合作等方案,已经初见成效,这些都可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借鉴。在我国,外逃贪官大多是国企领导或者是党政要员。根据我国现状,本文通过从法律角度,深刻剖析贪官外逃惯用的方法、赃款流出的方法、以及贪官的犯罪心理等,结合我国的现状和特点提出以下几点预防贪官外逃引起的赃款外流的建议:一是从根源上完善现行预防贪官外逃体制。完善家庭财产申报制、加强国际司法合作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二是加强出入境监督机制。三是进一步完善预防贪官外逃和赃款外流的法律体系。例如:降低贪贿罪的起刑点、废除贪贿罪的死刑设置、建立追回赃款分享制度、完善国际司法合作制度等。本文在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全面分析的同时,对现行机制缺陷、贪官外逃、赃款外流预防机制构想及完善等问题进行了重点分析。

王小晖[6](2009)在《我国引渡制度的困境及应对之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因而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社会各界也对这一问题给予了广泛关注。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引渡制度还存在诸多缺乏引渡条约依据、死刑障碍以及对司法协助的认识错误等障碍,本文就引渡中涉及到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应对之策。

陈雷[7](2009)在《当前我国贪官外逃的基本特点及预防措施》文中研究说明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腐败问题也呈跨国化、国际化的趋势。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型和改革的深入,腐败已日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进程的痼疾,国家公职人员以权谋私(俗称"贪官")犯罪后潜逃出境或将赃款转至境外的案件日益增多。应当从理论上就当前我国贪官外逃的基本特点、贪官外逃的方法步骤和贪官外逃出境的主要方式进行总结和概括,以建立健全防范我国贪官外逃工作机制。

顾超[8](2008)在《论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构建思考》文中研究说明一段时期以来,贪官外逃现象日益严重,成为影响我国国际形象的重大问题,也构成了对中国法治发展的严峻挑战。这对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能在国际司法协助上获得进一步突破,必将为防止和打击各类犯罪分子外逃提供最有力的法律措施。对此进行专门的探讨,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主权国家之间,根据本国缔结的双边条约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在互惠原则下,应对方的请求协助或代为履行一定的刑事诉讼程序或其他与刑事诉讼有关的行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肇始于远古时期,在公元前18世纪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中就有所体现,经过历代发展逐渐形成现代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体系。在我国,早在周朝时期,引渡逃犯在诸侯国之间就很普遍。1979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与法国、波兰、比利时、蒙古、等多个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40余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分为初级形式和高级形式。初级形式包括:委托调查和收集证据;委托搜查或查封财产;代为询问诉讼参与人;传唤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和委托送达诉讼文书。高级形式是指:引渡制度;刑事诉讼转移管辖和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开展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从我国现阶段对外签订和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以及我国已有的协助实践来看,我国开展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国作证;赃款赃物的移交和刑事诉讼结果的通报等。当前,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内立法存在严重缺位;有关部门职能分工不清;刑事司法协助的审查制度尚不完善;司法理念的缺位和法律制度的差异;我国加入或签订的协助公约、条约与我国现行国内刑事法律不一致以及协助条约的立法技术有待规范。针对上述问题,为适应我国对外刑事司法协助发展的需要,现阶段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统一立法,选择合适的立法模式,调整修改一些罪名,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统一主管机关,确认司法部为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统一审查和办理程序。

付瑜[9](2008)在《让外逃贪官无藏身之处——谈我国涉外刑事诉讼有关制度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际合作制度的对接》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外逃贪官的现状及其危害为切入点,阐明将我国刑事程序中有关制度与《公约》国际合作制度对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再就该问题本身进行论述,并提出了完善措施。

杨基富[10](2007)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探讨》文中认为现代刑事诉讼基于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在保障被告人的程序参与原则和有效辩护原则下,一般赋予被告人刑事审判中的在场权,而不允许对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但是这种看似完美的价值追求,在司法现实面前,有时却显得既缺乏法律应有的正义、又缺乏必要的司法效益。比如,由于主、客观原因往往会出现被告人缺席庭审的情况,诉讼被中断或被搁置,给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带来了诸多难题。为此,世界上许多国家建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但在我国,却没有确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由此导致在提高诉讼效率、维护法制尊严、保障被害人权益、实现诉讼功能等方面产生了许多消极的影响。能否构建、如何构建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已成为我国法制建设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在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以及诉讼效率的冲突中协调的结果。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益,有利于诉讼目的的及时实现。从追求诉讼公正的角度而言,不是最完美的制度,但是可以作为刑事审判当事人在场原则的一种例外和必要补充,有其合理存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价值,符合刑事诉讼追求多元价值目标的发展趋势。其理论基础,主要有: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互统一原理、整体正义理论、诉讼效益理论以及刑事被告人的主体性理论。我国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理论上的可行性。只要程序构建科学,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同样能较好地实现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和诉讼效率兼顾的良好效果。简单地否定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不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在考察、分析世界上两大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以及我国台、港、澳地区关于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立法的基础上,笔者建议,我国应当积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协调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保护被害人权利与保障被告人权利并重的角度来构建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应当围绕案件事实清楚原则、辩护保障原则、完全送达原则、律师独立上诉原则、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等基本原则来构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适用的范围,应当由法律作出明确而严格的设定。此外,为了减轻缺席审判制度对公正价值的损害,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还应当设立必要的救济措施,如完善辩护制度、设立撤销程序、实行异议制度等。

二、中国外逃贪官的绞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外逃贪官的绞索(论文提纲范文)

(1)腐败犯罪国际追逃问题要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腐败犯罪国际追逃情况概览
二、腐败犯罪国际追逃的主要方式及评析
    (一)引渡
    (二)遣返
    (三)劝返
    (四)异地刑事追诉
    (五)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
三、我国腐败犯罪国际追逃存在的难点和问题
    (一)国际追逃存在法律障碍
    (二)国际追逃成本高昂
    (三)国际追逃技术条件有限
    (四)国际追逃经验尚不丰富
四、加强和改进我国腐败犯罪国际追逃工作的建言
    (一)加快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规定的衔接,破解国际追逃的法律障碍
    (二)国际追逃与追赃双管齐下,发挥反腐追逃的整体合力
    (三)探索组建一支国际追逃的特别侦查队伍
    (四)加强主管机关国际追逃的技术力量
    (五)继续深化司法改革,树立司法公正形象

(2)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1. 本文研究的缘由
    2. 本文研究的现状
    3. 本文研究的内容及方法
    4 本文研究的创新和难点
1. 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的基础理论
    1.1 腐败的概念内涵
        1.1.1 腐败概念的不同理论
        1.1.2 检察机关角度下的“腐败”概念
    1.2 我国检察权概念的重新厘清—从宪法的视角
        1.2.1 检察权概念的争论
        1.2.2 我国宪法上“检察权”概念的内涵
    1.4 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的正当性
        1.4.1 检察机关享有反腐败职能是宪法反腐败属性和宪政原理的必然要求
        1.4.2 检察机关享有反腐败职能是其法律监督机关属性的必然要求
        1.4.3 我国检察机关具有的高度独立性是其享有反腐败职能的重要依据
    1.5 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的界定
        1.5.1 侦查职能
        1.5.2 预防腐败职能
        1.5.3 防腐教育职能
    1.6 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与其他反腐败机构职权关系辨析
        1.6.1 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与纪检权
        1.6.2 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与审计权
        1.6.3 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与审判权
    1.7 建国后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的发展完善
        1.7.1 建国后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机构的建立发展
        1.7.2 建国后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制度的建设发展
2 当前我国反腐败体制的反思和转型
    2.1 政党主导的反腐败体制分析
        2.1.1 政党主导反腐败体制的基本框架
        2.1.2 政党主导反腐体制的弊端
    2.2 政党主导反腐败体制转型必要性和现实性分析
        2.2.1 政党主导反腐败体制转型的必要性分析
        2.2.2 政党主导反腐败体制转型的现实性分析
    2.3 反腐败体制转型后之构建一纪委主导执纪和检察主导反腐
        2.3.1 纪委执纪对检察机关反腐败的功能作用
        2.3.2 检察主导国家反腐败体制的构成
        2.3.3 检察主导国家反腐败体制运行方式
3 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的当前实践
    3.1 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静态分析
        3.1.1 检察机关反腐败的职能机构
        3.1.2 检察机关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
        3.1.3 检察机关反腐败侦查工作机制
        3.1.4 国际合作
    3.2 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动态考察
        3.2.1 基本数据库的建立
        3.2.2 检察机关查办腐败案件的基本特点
        3.2.3 检察机关反腐败效能实证分析
        3.2.4 检察机关反腐败规范化分析
        3.2.5 检察机关反腐败监督制约效力分析
        3.2.6 经济发展水平对检察机关反腐败的影响
        3.2.7 检察机关反腐败独立性分析
    3.3 检察机关和纪委在反腐败中的关系实证分析
        3.3.1 2008年-2012年我国纪委和检察机关办案基本情况
        3.3.2 纪委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中的作用实证分析
        3.3.3 纪委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中协作状况实证分析
    3.4 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问题分析
        3.4.1 领导体制问题
        3.4.2 反腐败立法的问题
        3.4.3 工作机制问题
        3.4.4 侦查机制问题
        3.4.5 预防腐败犯罪权力不实
        3.4.6 反腐败国际合作问题
        3.4.7 队伍建设问题
4 域外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探查
    4.1 美国
        4.1.1 美国反腐败体系概况
        4.1.2 美国检察机关反腐败的主要职能
    4.2 英国
        4.2.1 英国反腐败体系概况
        4.2.2 英国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
    4.3 德国
        4.3.1 德国反腐败体系概况
        4.3.2 德国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
    4.4 亚洲国家
        4.4.1 新加坡
        4.4.2 韩国
        4.4.3 日本
    4.5 我国其他地区—香港、台湾
        4.5.1 香港
        4.5.2 台湾
    4.6 域外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的特点和启示
5 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改革展望
    5.1 改革模式的选择
        5.1.1 中央层面推进反腐败制度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
        5.1.2 当前理论界对我国反腐败制度以及检察机关反腐败改革的设想
        5.1.3 当前实务界对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改革的探索
        5.1.4 各种改革实践和理论观点的评叙
        5.1.5 小结
    5.2 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改革的总体设想
        5.2.1 积极开展反腐败法的立法及相关立法工作
        5.2.2 充分吸收司法体制改革有益成果
        5.2.3 成立独立的反腐败机构
    5.3 检察机关反腐败改革的具体建议
        5.3.1 建立检察机关与纪委在反腐败中的协作制度
        5.3.2 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与党委、政府、人大及外部机关关系的改革
        5.3.3 领导体制和职能机构的改革
        5.3.4 检察机关反腐败机制改革
        5.3.5 腐败犯罪侦查措施改革
        5.3.6 检察机关反腐败部门队伍建设改革
        5.3.7 检察机关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改革
    5.4 结语和展望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后记

(4)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学界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第1章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1.1 刑事缺席审判的概念
    1.2 刑事缺席审判的特征
        1.2.1 缺席审判制度程序本质上是言词审理程序
        1.2.2 刑事缺席审判的缺席主体是被告人
        1.2.3 缺席审判程序不带有制裁性质和惩罚性质
第2章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价值分析
    2.1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实体公正价值
        2.1.1 打击犯罪
        2.1.2 定纷止争
    2.2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程序公正价值
        2.2.1 刑事缺席审判与程序参与性
        2.2.2 刑事缺席审判与程序及时性
第3章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比较考察
    3.1 域外主要法治国家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3.2 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第4章 我国构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可行性及方案
    4.1 我国构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4.2 我国构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具体方案
        4.2.1 我国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的案件范围
        4.2.2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的程序设计
    4.4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权利保障措施
        4.3.1 预审法官审查制度
        4.3.2 告知制度
        4.3.3 完善辩护制度
        4.3.4 设立撤销程序
        4.3.5 辩护人独立上诉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5)论贪官外逃引发的赃款外流的预防制度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前言
第一章 我国贪官外逃引发的赃款外流的现状与危害
    第一节 我国贪官外逃引发的赃款外流的现状
    第二节 贪官外逃引发的赃款外流对我国的危害
第二章 贪官赃款外逃的方式及现行预防机制的缺陷
    第一节 贪官外逃的方式
    第二节 贪官赃款外流的方式
    第三节 现行预防机制的缺陷
第三章 国外防止贪官外逃引发的赃款外流的措施
    第一节 健全的廉政反腐立法
    第二节 实行"阳光法案"和"透明"制度
    第三节 实行财务申报监督制度
    第四节 建立了专门的反腐机关
    第五节 通过国际组织合作
第四章 我国贪官外逃引起的赃款外流的预防措施构想
    第一节 加强国内反腐败制度建设
    第二节 完善家庭财产申报制度
    第三节 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6)我国引渡制度的困境及应对之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引渡制度的现状
二、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阻力
    (一) 缺乏同某些国家进行引渡的法律依据
    (二) 死刑阻碍国际合作
    (三) 对国际刑警组织的认识存在误区
三、完善我国引渡制度的对策及努力方向
    (一) 推进引渡条约的缔结进程
    (二) 克服死刑给引渡工作造成的阻碍
    (三) 摸索替代措施——国际司法协助
四、结论

(7)当前我国贪官外逃的基本特点及预防措施(论文提纲范文)

一、当前我国贪官外逃的基本情况
二、当前我国贪官外逃的基本特点
    (一) 从外逃的对象上看, 中高级领导干部, 特别是厅处级干部、国有企业官员和金融系统人员逐渐增多
    (二) 从出逃的时机和过程看, 多是早有预谋、精心设计、长期准备, 一般都要经历复杂的准备程序
    (三) 贪官外逃必然伴随资产外逃, 且资产外逃的形式、手段、方式多样, 数额巨大
        1.通过虚假海外投资、假借外贸合同、恶意串通等手段将国有资产或资金非法转移出境
        2.通过洗钱的渠道将资产转移境外
        3.利用有子女留学、家属定居海外、亲戚在国外等方式, 转移资产
        4.直接在境外受贿, 行贿人将赃款直接存入受贿人设立在境外的账户
三、贪官外逃的方法步骤
四、中国贪官外逃出境的主要方式
    (二) 持因私护照和港澳通行证出境, 利用“旅游”或走亲访友的机会溜之大吉或滞留不归
    (三) 用假姓名或假身份通过公安部门办理形式为真而内容是假的护照即假身份真护照或利用假签证“蒙混”出境
    (四) 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护照, 偷偷摸摸地溜到境外
    (五) 通过偷渡等方式流亡海外
五、关于健全防范贪官外逃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和建议
    (一) 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二) 建立预防贪官外逃的预警机制
    (三)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及时掌控可能出逃人员的情况, 防止出逃
    (四) 健全以财产申报为主要内容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
    (五) 严格规范护照审批发放、加强护照统一管理
    (六) 加强反洗钱法制和工作机制建设, 强化资产或资本跨境转移的监测与控制, 切实防范资产向境外转移
    (七) 建立快速有效的边控体系, 防堵贪官于国门之内
    (八) 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 遏制贪官外逃现象

(8)论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构建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前言——问题之提出
    一、我国犯罪分子外逃的严峻形势
    二、犯罪分子外逃与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窘境
第一章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之历史演进
    一、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历史渊源
    二、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产生和近代发展
    三、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发展趋势
第二章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之模式考察
    一、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程序
    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初级程序
    三、引渡制度
    四、刑事诉讼转移管辖
    五、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三章 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目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现状
    二、我国目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构建思考
    一、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二、构建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法律基础
    三、构建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实践基础
    四、构建我国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
结语
附录一
附录二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9)让外逃贪官无藏身之处——谈我国涉外刑事诉讼有关制度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际合作制度的对接(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外逃贪官的现状及其危害
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有关反腐败国际合作制度的规定
    (一) 管辖权方面
    (二) 侦查方面
    (三) 执行方面
    (四) 引渡方面
    (五) 资产追回程序方面
三、关于我国涉外刑事诉讼有关制度的几点认识
    (一) 充实涉外刑事诉讼体系, 制定统一的司法协助制度
    (二) 明确侦查机构, 完善侦查手段
    (三) 为引渡贪官填平沟壑
    (四) 为追回资产扫清障碍
        1. 诉讼程序上灵活。
        2. 审判制度上改进。
        3. 强制措施上完备。

(10)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引言
一、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概述
    (一)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内涵
    (二)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特征
    (三)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域外立法考察
    (一) 美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二) 英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三) 日本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四) 法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五) 德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六) 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三、我国构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 我国构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二) 我国构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四、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构建
    (一)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二)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范围设定
    (三)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程序设计
    (四)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救济措施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四、中国外逃贪官的绞索(论文参考文献)

  • [1]腐败犯罪国际追逃问题要论[J]. 彭新林.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2017(02)
  • [2]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研究[D]. 杨秋波. 武汉大学, 2015(07)
  • [3]加强国际合作 打击跨国腐败[A]. 过勇. 国情报告(第六卷 2003年(下)), 2012
  • [4]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D]. 陈光伟. 湘潭大学, 2010(06)
  • [5]论贪官外逃引发的赃款外流的预防制度构建[D]. 赵延坤. 兰州大学, 2010(12)
  • [6]我国引渡制度的困境及应对之策[J]. 王小晖. 学理论, 2009(14)
  • [7]当前我国贪官外逃的基本特点及预防措施[J]. 陈雷. 政法论坛, 2009(01)
  • [8]论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构建思考[D]. 顾超. 华东政法大学, 2008(04)
  • [9]让外逃贪官无藏身之处——谈我国涉外刑事诉讼有关制度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际合作制度的对接[J]. 付瑜. 法制与社会, 2008(03)
  • [10]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探讨[D]. 杨基富. 安徽大学, 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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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逃避贪官的绞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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