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研究

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研究

论文摘要

内地与香港的联系千丝万缕,“一国两制”和香港特区《基本法》为香港地区的繁荣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目前,中国形成了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法律现实,内地与香港法律传统、社会体制和法律制度的差异,导致彼此间的法律冲突在所难免。CEPA签定和实施后,两地经贸关系异常活跃,由此涉及两地民商事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成为内地与香港地区司法协助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两地法律界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本文所提及的法院判决单指民商事判决,而不包括刑事判决和行政判决)。2006年7月,内地与香港通过平等协商,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2008年4月,香港立法会审议通过了《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草案),见证了两岸对司法交互执行该安排的发展。同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司法解释,使得《安排》正式在内地生效实施。而香港方面,律政司司长亦于2008年7月4日的宪报上,指定2008年8月1日为《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的生效日期。自此,内地与香港正式建立了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机制。本论文正是在此背景下展开研究的。本论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概括介绍内地与香港对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情况。内地与香港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在香港回归前定位在国际司法协助的范围上,通过互惠来进行。即使是回归后,很长时间内对于该问题并没有达成相关的协议,直到2006年双方通过平等协商签署了《安排》。在该部分,笔者在分析造成内地与香港一直未签定相关协议或安排的原因基础上,探讨两地间完善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问题的法律意义。第二章探讨区际间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条件及模式选择。我国是多法域并存的法律环境。本部分首先选取了美国和英国两国区(州)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情况和模式进行分析,探讨我国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条件和模式,比较英美国家与我国在相关问题存在的不同,思考我国在“一国两制”下深化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可采取的模式——签定相关安排。因而,《安排》的签署对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具有深远的价值意义。第三章对有关《安排》进行深入的分析。由于历史、政治、经济和法律原因,内地与香港迟迟未达成相关安排。《安排》的诞生,预示着内地与香港之间司法协助更前进了一步。《安排》的范围仅涉及当事人协议管辖的与金钱给付相关的判决承认与执行,范围相对较小,其中也存在诸多不足。本部分在分析《安排》相关内容基础上指出其不足,探讨在实施该安排时要注意的两个问题:公共秩序保留和保护弱者利益,并对《安排》的发展完善提出粗浅建议。第四章探讨在《安排》的基础上促进并深化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问题。目前,审议通过的《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已生效,最高人民法院也针对该安排做出相关司法解释,因而该安排已在内地和香港生效实施,两地正式建立起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机制。为有效促进该安排实施,可借鉴《布鲁塞尔公约》来深化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问题,两地司法机关也应加强该方面的司法协助。结语回顾了全文的内容,提出为推动两法域之间的司法合作,有必要在宪法中明确不同法域之间包括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在内的司法合作原则,加强两地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司法合作,为将来建立区际法院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制度奠定坚实的宪法基础。进一步提出双方签署安排的做法只是一种过渡方式,当条件成熟时,在宪法的指导下,中国面对一国四法域的法律现实,必然形成适用于全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协定,更好地解决内地与香港间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问题。本论文的创新之处:第一、本论文立足于内地与香港处于不同法域的现实,阐明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区域性,具有针对性。第二、本论文将《安排》的实施与保护弱者利益相结合,探讨在《安排》的基础上深化和完善内地与香港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实用价值。

论文目录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1章 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概述
  • 第一节 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基础
  • 一、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基本概念
  • 二、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基础
  • (一) 学理基础
  • (二) 法律依据
  • 第二节 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状况及法律意义
  • 一、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状况
  • (一) 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现状
  • (二) 内地与香港一直未签定相关协议或安排的原因
  • 二、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法律意义
  • (一) 扩展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区际司法协助
  • (二) 避免“一事两诉”,节约司法资源
  • (三) 利于CEPA 实施中两地判决的自由流动
  • 本章小结
  • 第2章 区际间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条件及模式选择
  • 第一节 英美国家区(州)际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条件及模式
  • 一、英国
  • (一) 英国区际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条件
  • (二) 英国区际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模式
  • 二、美国
  • (一) 美国州际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条件
  • (二) 美国州际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模式
  • 第二节 我国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条件及模式选择
  • 一、我国与英美国家区际间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存在的差异
  • (一) 法律文化的冲突影响不同
  • (二) 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不同
  • (三) 可采取的协调方式不同
  • 二、我国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条件
  • (一) 内地对香港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 (二) 香港对内地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 (三) 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条件选择
  • 三、我国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模式选择
  • (一) 有关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 (二) 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宜选择的模式——双边协商签署相关“安排”
  • 四、《安排》签署后对两地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价值
  • (一) 填补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法律真空
  • (二) 推动内地与香港司法机构的互信程度
  • (三) 对内地与台湾间加强区际司法协助起示范性作用
  • (四) 消除贸易壁垒并促进CEPA 的进一步实施
  • 本章小结
  • 第3章 针对《安排》的分析
  • 第一节 《安排》涉及的法律问题
  • 一、适用范围
  • 二、所确立的管辖权原则
  • 三、“终局判决”问题
  • 四、《安排》所涉及的程序问题
  • (一) 提出请求的主体
  • (二) 被请求法院
  • (三) 提出请求执行判决的期限
  • (四) 判决的执行程序
  • 第二节 实施《安排》应注意的事项
  • 一、《安排》与公共秩序保留
  • (一)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 (二) 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安全阀”
  • (三) 在实施《安排》中限制适用公共秩序保留
  • 二、《安排》与保护弱者利益
  • (一) 弱者利益的定性
  • (二) 承认与执行外法域法院判决对弱者利益的保护
  • (三) 实施《安排》与保护弱者利益
  • 第三节 《安排》的发展完善
  • 一、《安排》有待解决的缺陷
  • (一) 未关注内地的司法公正难题
  • (二) 缺乏规制协议管辖权冲突的规范
  • 二、在实施中完善《安排》
  • (一) 完善《安排》的不予承认与执行条款,解决司法不公正难题
  • (二) 以附件形式规定协议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补充完善《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4章 利用《安排》促进并深化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
  • 第一节 立法方面
  • 一、以《安排》为基础促进内地与香港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 (一) 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促进实施《安排》
  • (二) 《条例》利于《安排》在香港实施
  • 二、《布鲁塞尔公约》对深化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启示
  • (一) 扩大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民商事案件范围
  • (二) 完善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审查程序
  • 三、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区际间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相关条款
  • 第二节 司法实践方面
  • 一、内地与香港法院加强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协助
  • (一) 香港应建立对内地的司法信任
  • (二) 两地法院应加强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协助
  • 二、成立有关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问题的专家小组
  • (一) 成立专家小组的原因
  • (二) 专家小组的组成
  • (三) 专家小组的职权
  • 本章小结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读硕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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