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古建筑的保护与利用

探讨古建筑的保护与利用

金钢花

杭州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总院310012

摘要:经过长期的探索、实践与积累,国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逐步形成颇具特色的模式,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的保护机制相对完备。无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还是保护手段,都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而中国古建筑保护现状却不容乐观,这要求地方决策者们首先要树立古城保护的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大量中外古建筑资料的搜集,全方位了解到古建筑保护与发展工作实施要点,消除古建筑保护意识薄弱所带来的影响,按照专业的规划稳步推进。其次,地方的决策者们还要坚守执政为民的理念,在古城发展中解民之忧。唯此,才能使古城在保护与发展中焕发新的生机。

关键词:古建保护与发展;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提升保护意识;引进新技术

1、我国古建筑现状分析

中国古代建筑讲究天人合一的精神与生理上的双重境界。木结构的建筑技术更是中国珍贵的建筑基因库。然而,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时代变迁中很多宝贵的建筑古迹却在经意或不经意间被破坏甚至湮灭。如山西省早期建筑中有近80%面临墙体坍塌、夯土下沉、梁架扭曲等问题,依附于文物本体的壁画、彩绘等附属文物也有不同程度的损毁。北京四合院大多数区域已经被破坏了,找不到原有的历史气息。辽宁市绥中县的小河口长城,在经过当地文物部门的修缮后,几乎被“抹平”,从原汁原味的明长城变成蜿蜒的“白灰墙”。许多本应挽救与保护的古建筑,却在城镇化建设浪潮中遭到破坏。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缺少资金;二是缺少人才和技术。

2、古建筑保护的重点

(1)对古建筑保护意识的提高和宣传。

2013年,中国一名学生在埃及卢克索神庙雕像上刻字的新闻引发了广泛热议,虽然表面上看这只是该游客的个人素养问题,但事件背后折射出中国对古建筑保护的意识不足和对民众的相关宣传匮乏。

有人会问那么所有的古建筑都是值得保护的吗?当现今的城市发展遇到老旧街区的时候,是不是一定要为了保护而做出改变和牺牲?现在我国所指的古建筑泛指清代及清代以前的建筑物,但按照传统习惯,如果民国初的建筑在用材、形式、艺术和结构上如果与古建筑类同,也会被称为古建筑。《威尼斯宪章》第一节明确指出,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建筑物,能够反映当时的各种信息,也是世世代代人们的活的见证,是不同历史时期人类活动的产物。所以首先建筑是一种一个民族最直观的文化载体,无论做的好与坏,是否科学,都代表了那个时代那个地区的历史和文化,而且古建筑是记录历史的铁证,如果一旦毁坏或拆除,就不可能再得到,因此笔者认为古建筑保护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宁放过,勿杀错”。在这个前提下,再由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辩证地对建筑做出保护,修缮,局部改造或者开发的不同措施。

欧洲和中国相似,拥有大量的古建筑遗产。但相对而言,欧洲在古建筑保护上做得更好。很多欧洲城镇在维持了古城原貌的同时实现了城市的发展和进步。当然,欧洲人最初也并无保护古代建筑的理念,直到19世纪初,由于政治动荡和工业革命的冲击,欧洲人才逐渐认识到历史遗产的价值。当时古建筑保护学派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法国派和英国派,法国派认为对古建筑的修复是一种风格的修复,风格自有它的纯正性和原创性,而修复就是恢复建筑原有风格。而英国派则提出了最小介入概念:修复是对古建筑的彻底破坏,尽可能维持现状,尽量延长古建筑的寿命才是最好的保护。而两种保护方式都强调文物建筑和周边景观环境的协调,注重保持和延续周围的历史环境,不改变文物建筑周围原有建筑的时代风格,巴黎、罗马等城市在规划中特别注重了这一点。之后的一个世纪两种理念相互影响,共同推动了欧洲古建筑保护理念的进步,最终成果就是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此宪章规定建筑修复必须充分尊重文物的历史性、真实性和美学性。此原则指导下,欧洲各国对于至今仍有实用功能的古建筑,如巴黎圣母院、卢浮宫和罗马万神殿,基本按照其历史原貌进行整体的修复和保护。对于那些损毁严重的古代建筑遗迹,欧洲各国大多采用考古方法,保存和展示遗迹的原状,以最大限度地追求历史建筑遗迹的真实性。比如今天罗马市内成片的古罗马废墟。

在中国古建筑保护的历史上,梁思成和林徽因的名字是奕奕闪光的,他们对于中国古建的探索和保护,倾注了毕生的精力和心血,他们在动乱的年代和同侪们在交通线阻隔的乡间穿行,寻找和勘测古建的英姿,先后勘测保护了天津蓟县独乐寺、大同善化寺、山西广胜寺、山西五台山佛光寺等古建,在河北、山东、山西、浙江、河南、陕西等多省的古建筑进行考察,并编注了《中国建筑史》和《营造法式》。为战后的古建筑修复留下了宝贵的资料。值得一提的是在抗战临近胜利的时刻,盟军准备轰炸日本,请教中国的建筑学者哪些日本建筑物和古迹需要避开,梁思成在日本地图上圈下了“奈良”、“京都”等日本古建集中的都市,从而保护了日本奈良的唐招提寺等古建免受战火摧毁。当时他们的古建筑保护意识和为之付出的心血至今仍然值得国人景仰和学习。

现今,许多国家都采取措施保护本国的传统文化,如法国、韩国等国都十分注重保护和弘扬本国的传统文化,增强人民的民族自豪感,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吸引公民自觉加入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行列。英国同样十分注重开发文化遗产资源,旅游业十分发达。伦敦两日一次的白金汉宫皇家卫队换岗仪式,几乎每次都吸引数万至数十万游客。日本也一样,积极发掘民俗文化资源,吸引旅游,增加收入。仅东京的焰火大会,每年都有近百万人观看,吸引了大批外国游客。法国还率先设立“遗产日”让公众了解、热爱和保护历史和文化遗产。这些提升民众保护古建筑意识的措施于我国都具有借鉴意义。

(2)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是古建筑保护的坚强后盾。

墨西哥非常注重完善文物保护的立法体制,在1914年、1930年、1934年、1970年相继出台多部重要法案,墨西哥现行文物保护法律是1972年颁布的《考古、历史和艺术文物和区域保护法》,其后经过数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4年,针对非法考古挖掘、非法施工和破坏文物等行为,重新修订了刑罚和经济处罚标准。

英国19世纪兴起了历史文化遗产立法运动。《古迹保护法令》《古建筑及古迹法令》《地方政府古建筑法令》等多部专门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以法律形式明确、细致且全方位地确定了古城古迹保护的政策措施。

德国宪法中专门设有保护历史建筑的章节,具体的保护责任落在各州政府身上。在联邦政府层面,德国也有《城市规划法》以及《收入税法》两部法律来保护历史建筑。值得一提的是《收入税法》通过减税和优惠税率的方式,鼓励人们购买和维护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政府还设立了专门的监察部门,以保证买主真正地履行维护义务。

印度从1958年到1973年先后出台了4项法案、法规。1992年,印度政府又出台一项修正案,严禁在历史古迹周围100米内进行开发、建筑活动以及从事经营活动,并对遗址100米到300米以内地区的经营活动加以限制。损毁古迹将处以最高5千卢比(约合人民币550元)罚款,或判处最长3个月监禁,或两项处罚并行。

在埃及,几乎所有重要文物景点都能看到大批“旅游警察”。这些警察不仅要保护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还要监督游客,防止他们在文物上信手涂鸦,或有任何破坏或盗窃文物的举动。一经发现,旅游警察有权依法严惩。

(3)古建筑保护需要专业规划和科学发展

由于古建筑相关技术和人员的不足,加上很多地方决策者对保护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古城保护和修复过程中片面追求经济价值,却忽视了对文化脉络的研究与了解,更缺乏对修复工作技术技巧方面的学习和探讨,各地随处可见“拆真造假”“人去城空”“破坏式修复”等种种乱象。古城沦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工具,历史文化的传承沦为附庸,古城保护的旗号甚至成了破坏古城的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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