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合同论文-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张梦怡

消费者合同论文-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张梦怡

导读:本文包含了消费者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旅游合同,霸王条款,格式条款,不可抗力,违约责任,消费者权利,解除合同,旅行社责任险,旅游企业,免责事由

消费者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合肥报业全媒体,张梦怡[1](2020)在《旅游合同典型“霸王条款”曝光》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1月9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与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合肥市18家旅游企业进行约谈,并曝光在旅游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8条不公平格式条款,即消费者熟悉的“霸王条款”。旅行社不可单方面变更旅游行程在公布的不公平条款中,“将旅行社(本文来源于《合肥晚报》期刊2020-01-10)

薛庆元[2](2020)在《消费者没有合同为哪般》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教育国际化趋势的不断发展,出国留学尤其是低龄出国留学日渐常态化。SAT考试,又称美国高考,是申请知名美国高校的敲门砖,参与考试的孩子基本处于未成年或刚成年的阶段。前不久,一名南京消费者向《中国消费者报》反映了她的孩子参与南京市鑫翼龙旅游航空服务有(本文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期刊2020-01-06)

张叶荷[3](2019)在《消费者摔伤欲解除合同 健身房口头允诺可信否》一文中研究指出投诉人:谭女士投诉日期:2019年10月近日,市民谭女士向本报投诉称,自己想要解除与上海星瀚健身有限公司的健身合同遭遇了困难。据了解,大约是今年3月份,谭女士与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488号智慧广场28层的星瀚健身签订为期1年的健身合同(本文来源于《上海法治报》期刊2019-11-12)

乔溪[4](2019)在《网络消费者求偿权保护的裁判进路——以某省近叁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与传统交易相比,网络交易的虚拟性等特点,使网络消费者权益受损后获得赔偿的权利难以得到及时的救济。由于惩罚性赔偿功能异化,职业打假案件突增,给正常司法秩序带来困扰。本文以某省近叁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分析样本,对该类案件的审理现状进行了概述,并从体制、法律适用、配套措施叁大方面剖析出网络消费者求偿难的症结所在,在此基础上,从程序完善和实体处理的角度提出了可行性建议。(本文来源于《东南司法评论》期刊2019年00期)

李宝花[5](2019)在《跟团出游先签电子合同 消费者权益将更有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去旅行社参团出游,在手机上签署电子合同,还可以将电子合同同步到自己邮箱,随时有据可查。日前,市民张小姐在昭化路上一家旅行社门店体验了这样的电子旅游合同签署过程。从下单、签合同再到保存邮箱,张小姐感受到的不仅是便利,更是安全与可靠。对旅行社和主管部门而言,(本文来源于《解放日报》期刊2019-08-14)

唐雪宇[6](2019)在《推行汽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 从源头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文中研究指出"西安奔驰车主维权事件"作为个案已经告一段落,但它所揭示的问题和引发的思考却远没有结束。如何将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监管前置,有效避免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值得思考。本文在对汽车销售领域存在的主要消费侵权问题进行梳理和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推行汽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是将汽车销售监管前置、从源头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手段,并进一步阐述了其必要性、可行性和需要关注的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监管研究》期刊2019年07期)

李晶,张冰[7](2018)在《跨境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跨境网络消费蓬勃发展,相关争议不断涌现。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虽然单独规定了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但面对网络环境下跨境消费者合同纠纷,却因客观连结点的非地理性、主观连结点的适用矛盾、强制性规则保护的缺失而陷入困境。本文试从中国和欧盟的两个案例入手,同时借鉴欧盟《罗马条例Ⅰ》和美国冲突法实践的经验,提出纳入新型网络连结点、引入并限制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增加强制性规则兜底保护的建议,以期完善相关立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本文来源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期刊2018年02期)

朱海彤,汪鑫[8](2019)在《网购中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认定——以“双十一”天猫预售规则中的定金格式条款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电子商务合同中存在着大量的格式条款,因其高效、便捷的特点而得到普遍的应用,但同时也成为了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源头之一。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七日无理由退货权"的制度设计理念,将定金罚则引入网购格式合同具备正当性基础。围绕《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从形式上说,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未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消费者事先未充分理解条款全部内容即提交订单,应认定该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从内容上说,该格式条款中部分内容违反公平原则,应认定为可变更、可撤销,部分内容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应归于无效。(本文来源于《警学研究》期刊2019年03期)

薛琳琳[9](2019)在《消费者单方解除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成为实践中普遍流行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消费方式中,消费者基于对服务质量不满意、居住地点变动等种种原因常常单方要求解除。此类服务合同在债务内容的无形性、返还的不可能性、当事人信任关系的重要性、服务瑕疵判断的困难性等诸多问题上,都与传统的以特定物买卖为中心的交易方式存在很多差异。因此,这类合同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基于何种原因可以解除,解除后的法律效果如何,理论与实践存在诸多争议。在判断消费者单方主张解除的法律依据时,需结合考虑预付式服务合同的特性。在该类服务合同中,商家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时,需考虑从给付义务不符合约定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若消费者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单方解除合同,此时可能存在违约方行使解除权的空间。预付式消费合同属于无名合同范畴,依据《合同法》第124条规则的正确理解,又考虑到在此类合同中信任关系对合同维系的意义,可准用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解除规定。若消费者行使法定解除权,对于已给付的服务,无法恢复原状,消费者需折价返还。此外,守约方可向违约方其主张违约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性质是履行利益,且受损害赔偿需受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调整。实践中,关于折价返还的价格标准以及履行利益如何计算,争议较大,笔者认为应分为以下两种情况来讨论:若消费者因商家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消费者不可归责,可享受订立预付卡合同的价格优惠,因此其享受的服务项目按照约定的优惠价折价返还;若消费者以“不能强制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得以行使违约方解除权,消费者需赔偿商家的履行利益损失,包括经营利润与原合同存续期间预付款总额对应的利息。至于商家已提供的服务,应按照优惠价折价返还,若按原价折算将可能与损害赔偿重迭,导致商家获得的利益超出履行利益的范围。若消费者类推适用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可得准用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则处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关法律问题。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亦大都认为消费者单方解除时,商家就已履行的服务内容可以向消费者主张报酬请求权。任意解除有偿委托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得以请求任意解除后剩余期间的报酬。在委托合同中,受委托人向委托人主张报酬时需以完成相应的委托事务为前提。故针对尚未完成的事务,受托人若欲主张报酬,则在解释上的障碍。运用风险负担规则的相关原理,因债权人存在可归责之处而造成债务人无法履行给付义务时,不应免除债权人一方的对待给付义务。故受委托人得以请求任意解除后剩余期间的报酬。对于预付卡合同中经常出现的格式条款“一经售出,不予退款”、“非本公司原因引起顾客退卡的,原则上不予退款”,将依据平等互惠原则,判断合同双方给付与对待给付是否具有相互对等性,从而认定格式条款的效力。(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9-06-05)

李永[10](2019)在《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消费市场的迅速发展、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国民家庭收入的增加,消费交易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每个自然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当今重要的研究课题。消费者合同作为连接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纽带,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基本制度,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制度安排与学理依据更是消费者合同的精髓之一。近年来,消费者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经营者虚假宣传、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泛滥,究其原因,根源在于消费者合同订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经营者作为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于自身经营环境或商品服务相关信息十分熟悉,而消费者由于知识水平、认知能力等不足而难以知晓此类信息,经营者和消费者缔结消费者合同过程中,很容易发生消费者因缺乏足够信息或者受经营者巧言劝诱未经仔细考虑而缔约,为消费者合同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当前我国消费市场发展空前繁荣,但国内相关立法与制度保障却未及时跟进,导致消费者合同订立中弱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不足,亟需构建完善的制度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缔结契约进行调整规范。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制度构建有助于低成本、高效地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缔约前程序控制以衡平经营者与消费者不平等的磋商地位,保障消费者合同的实质公平,并有效避免消费者合同纠纷的发生,构建公平稳定的消费环境,意义重大。本文内容分六章展开:导论,主要涉及论题的确定与分析路径的选择,是本文展开研究的认识论前提。通过对研究背景、研究现状考察探析的基础上,确定本文论题为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研究,确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框架中对该义务进行分析的理论视野,同时对本文研究所采用的研究方法、研究意义等予以明确。第一章,主要针对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概念进行论述,首先明确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内涵及特征;其次对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参与主体予以界定;最后,从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主体所掌握的信息要件出发,明确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成立要件。通过对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基本概念的论述,为本文研究提供基础理论支撑。第二章,论述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理论基础。针对消费者合同订立中为什么要课以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问题,基于消费者合同订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等而引发的对消费者意思决定自由的侵害,本章从诚实信用原则与契约法理论的进化、事实上的决定自由和私法自治、形式的契约正义与消费者合同缔结阶段的程序控制、市场失灵与信息上弱者之保护四个视点出发,对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理论基础进行深入探讨。第叁章,界定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范围。针对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范围界定模糊的问题,本章首先明确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确定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范围所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消费者对产品的接触程度、消费者的实际信息需求、消费者处理信息的能力、经营者对信息披露的可能性等,并在充分考虑以上因素的基础上确立经营者缔约披露信息范围界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消费者人身安全保护最优原则、不利信息全面披露原则、适量性原则以及利益衡平原则等;其次,依交易模式不同区别设定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义务的范围,一方面,针对传统交易模式下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范围的界定,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中心,明确现行立法规定不足的同时,借鉴境外立法经验,以对消费者缔约决策有重大影响为中心,构建经营者披露缔约信息的范围;另一方面,针对网络交易模式下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义务范围的界定,在明确网络交易模式区别于传统交易模式独有特征的基础上,通过考察境内外相关立法,明确网络交易模式下经营者除应向消费者披露传统交易模式下要求披露的信息外,还应进一步向消费者披露如快递物流信息、经营者信用信息等独有信息;最后,通过对现行司法审判中与缔约信息披露有关的消费者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整理分析,选取案件数量最多的两类产品:食品和汽车,作为典型示例对合同缔结中经营者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审判实践提供可操作的指引。第四章,明确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要求。在明确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披露信息范围的基础上,如何设定义务履行规则以保障消费者有效获取并理解披露信息成为义务发挥实效的关键。基于此,本章首先对消费者的有限理性和缔约决策过程进行探析,以明确消费者处理与理解信息的实际需求;其次,设定信息“易于发现”履行要求,消费者知道披露信息的存在是其认识处理信息的前提,否则经营者信息披露则失去意义,本文从承载信息的文本外观要求、显着提醒注意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文字要求、提请消费者注意的程度等四个方面设定具体规则;再次,设定信息“易于理解”履行要求,消费者理解是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义务发挥实质效用的前提和基础,本文通过设定平实化语言表述规则、给予消费者充分的阅读机会、信息的解释说明等规则,以实现最大限度的保障消费者对经营者披露信息的理解;最后,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平台服务协议中服务条款披露的履行作为典型示例进行探讨,以进一步深化对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履行要求的认识。第五章,完善经营者违反消费者合同订立中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针对当前我国经营者违反缔约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不明的问题,本章首先对经营者违反缔约信息披露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予以界定,通过对现行学说的整理分析,明确责任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且从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设定特殊缔约过失责任要件规则;其次,在明确责任性质的基础上,对经营者违反缔约信息披露义务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进行探析,明确经营者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消费者信赖利益损失,但信赖利益的具体范围应不以履行利益为限;最后,针对消费者合同纠纷现行司法审判中两个争议焦点问题:经营者违反缔约信息披露义务之欺诈认定、“知假买假”情形下经营者惩罚性赔偿责任之承担进行深入探讨,进一步构建完善的经营者违反缔约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体系,为司法审判实践提供规范性指引的同时,保障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义务实践效用的发挥。第六章为结论,对全文进行总结。(本文来源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19-05-01)

消费者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教育国际化趋势的不断发展,出国留学尤其是低龄出国留学日渐常态化。SAT考试,又称美国高考,是申请知名美国高校的敲门砖,参与考试的孩子基本处于未成年或刚成年的阶段。前不久,一名南京消费者向《中国消费者报》反映了她的孩子参与南京市鑫翼龙旅游航空服务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消费者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合肥报业全媒体,张梦怡.旅游合同典型“霸王条款”曝光[N].合肥晚报.2020

[2].薛庆元.消费者没有合同为哪般[N].中国消费者报.2020

[3].张叶荷.消费者摔伤欲解除合同健身房口头允诺可信否[N].上海法治报.2019

[4].乔溪.网络消费者求偿权保护的裁判进路——以某省近叁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样本[J].东南司法评论.2019

[5].李宝花.跟团出游先签电子合同消费者权益将更有保障[N].解放日报.2019

[6].唐雪宇.推行汽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从源头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9

[7].李晶,张冰.跨境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探析[J].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18

[8].朱海彤,汪鑫.网购中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认定——以“双十一”天猫预售规则中的定金格式条款为例[J].警学研究.2019

[9].薛琳琳.消费者单方解除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问题研究[D].浙江大学.2019

[10].李永.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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