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信托研究

回复信托研究

论文摘要

英美信托法上意定信托无效后的一般法律后果即是回复信托(resulting trusts)我国信托法中虽然规定有信托无效的情形,但并没有与回复信托制度相对应的规则,随之而来的最直接的问题就是:我国意定信托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对此,纷纷有法学人士论证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大陆法现有制度处理该问题的障碍并提出引入英美法回复信托制度的结论;但英美法上回复信托究竟达到了怎样一个法律后果却鲜有人问津,这激发了笔者研究回复信托的兴趣。回复信托(resulting trusts)源自英国早期的“回复用益”(resulting use)制度,是英美信托法上的一种法定信托(trustsimplied by law),与意定信托(express trusts)不同,回复信托并非根据委托人明示的意图设立,而是对应相关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的一种法定后果。早期英国法上的“回复用益”主要是衡平法院为了规制不动产让与人(feoffor)逃避因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给继承人所需支付的封建税收的行为,到现代信托法意义上的回复信托,其适用范围拓展到“信托无效”领域,其作为一种法律后果的功能突显出来并得到充分的肯定:回复信托是一种衡平法上的法律后果,这一法律后果主要关注的就是在信托发生问题时信托财产上利益的分配问题,其核心的后果就是“财产返还”,其规则体现的了衡平法公平正义的价值。基于我国信托法律关系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无效规则仍有一定的适用余地,比如在收缴财产的规定上;但是,“财产返还”规则却有必要引入回复信托,以明确信托财产增值部分的归属、信托财产损失的承担以及转让人对返还利益享有的优先受偿等问题,从而实现信托本义,增强信托法的可操作性。这就是本文研究回复信托制度的初衷,也是本文的意义所在。本文以回复信托制度分析为主体和出发点,以处理我国意定信托无效为落脚点,在内容上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回复信托的概述。本章以信托意图为起点分析回复信托的概念;并结合回复信托的定义分析了回复信托的作为一种法律后果的本质;接着分析回复信托适用的具体情形,进一步明确回复信托的适用范围;最后从拟制信托与回复信托关系角度分析回复信托的功能与价值。第二章主要是对回复信托理论基础的分析。明确回复信托的理论基础有助于个案中回复信托的正确适用。回复信托理论基础主要是推定理论与不当得利,推定理论作为回复信托理论基础为通说,也是本文第二章的分析重点。第三章着重分析了回复信托法律后果,首先分析了回复信托法律关系与意定信托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差别,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案例详细分析了回复信托财产返还的具体后果,同时对非法无效信托和公益信托在适用回复信托时的特有规则作出说明。第四章是笔者研究回复信托的现实意义所在:借鉴回复信托制度完善我国信托无效法律后果。首先分析我国意定信托无效后现有框架下的可能性途径及存在的问题,最后作为本文的结尾提出回复信托规则完善意定信托无效法律后果的思路。有鉴于此,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比较的研究方法;(二)分析实证的研究方法;(三)历史的研究方法

论文目录

  • 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回复信托概述
  • 第一节 回复信托的概念
  • 一、意定信托与法定信托
  • 二、回复信托的定义
  • 第二节 回复信托的适用情形
  • 第三节 回复信托的功能
  • 第二章 回复信托的衡平法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推定理论
  • 一、传统推定理论
  • 二、现代推定理论的确立
  • 第三节 不当得利理论
  • 一、英美法上的不当得利
  • 二、对不当得利作为回复信托理论基础的分析与评价
  • 第三章 回复信托的法律后果
  • 第一节 回复信托法律关系
  • 第二节 回复信托的法律后果
  • 一、财产返还的权利人和义务人的确定
  • 二、财产返还客体的确定
  • 第三节 回复信托的选择性适用
  • 一、非法无效信托适用回复信托的规则
  • 二、公益信托无效适用回复信托的规则
  • 第四章 回复信托:完善我国信托无效制度的思路
  • 第一节 现有制度适用我国信托无效存在的问题
  • 一、概述
  • 二、合同规则适用我国信托无效的分析与评价
  • 第二节 引入回复信托完善我国信托无效制度的设想
  • 一、回复信托的适用范围
  • 二、财产返还规则
  • 三、财产返还中返还义务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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