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纠错机制研究 ——以民事再审程序为例

民事法律纠错机制研究 ——以民事再审程序为例

论文摘要

通过司法实现正义是司法活动的终极价值准则,由于人类自身认识能力的先天局限性以及各种各样的因素影响,司法程序不可能设计得完美无暇,也不可能存在真正的丝毫不差的法律执行者,错误难免出现。故此,需要设立各种法律纠错机制来解决。法律纠错机制属于法律程序的范畴,就其终极意义的功能而言,不外乎是对程序内已经出现的必须予以更正的错误和纰漏进行后续的补救及矫正,以实现公正和程序内在价值的满足。民事法律纠错机制有其鲜明的特征和特有的价值目标,这是由民事法律关系的私权性质以及民事诉讼的特性决定的。本文打算从微观的角度着手讨论民事法律纠错机制中最重要的一环,即民事再审程序。没有再审程序的民事诉讼程序是不完善的,但过度而无序的纠错又会使民事诉讼程序陷入混乱。再审程序的立法指导思想、制度设计对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产生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其基本价值取向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规范选择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本身质的规定性。它必须符合程序公正、诉讼效益、程序安定三大基本价值。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在法理上和实务中存在的诸多弊端已广为学者和司法人员所诟病,究其原因,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制度设计存在根本缺陷。文章将就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实证研究,同时与国外的相关制度作比较,反思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价值重构和规范选择,并提出建立再审之诉的制度构想。

论文目录

  • 一、法律纠错机制综述
  • (一) 法律纠错机制的类型及其功能
  • (二) 民事再审程序的视角
  • 二、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实证研究
  • (一) 立法指导思想的偏颇
  • 1、“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思想的由来
  • 2、对既判力原则的忽视及程序应该具有的独立价值
  • (二) 再审启动主体的多元化
  • 1、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
  • 2、检察院提起抗诉启动再审
  • 3、当事人申请再审
  • (三) 再审事由过于宽泛、原则
  • 1、新证据的冲击
  • 2、先定后审的尴尬
  • 3、程序沦为附属品
  • (四) 再审次数无限制,再审期间形同虚设
  • 三、相关比较研究
  • (一) 日本
  • (二) 德国
  • (三) 法国
  • (四) 其他
  • 四、价值选择与规范重构
  • (一) 立法指导思想的转变
  • 1、程序正义理念
  • 2、诉讼效率和诉讼经济的理念
  • 3、对既判力原则的尊重
  • (二) 取消法院发动再审的职权,限制检察院的再审抗诉权
  • (三) 建立再审之诉
  • 1、确立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 2、合理界定再审事由
  • 3、缩短再审期间,限制再审次数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声明
  • 致谢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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