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论文-刘炫麟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论文-刘炫麟

导读:本文包含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乡村医生,医疗损害赔偿,司法认定,案例分析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刘炫麟[1](2017)在《乡村医生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司法认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村卫生室有乡村医生个人或联合举办、村委会举办、乡镇卫生院举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举办等多种形式。人民法院在审理和认定乡村医生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时,首先需要区分是乡村医生职务行为还是其非职务行为所致。如果是其非职务行为所致,则由乡村医生个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与村卫生室的举办主体无关;如果是其职务行为所致,则需结合村卫生室的举办主体进行分类探讨和综合考量。为了提升和改善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和执业环境,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未来应将村卫生室全面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并探索乡村医生的责任保险、赔偿基金、互助金等多种执业风险分担机制。(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7年06期)

刘炫麟[2](2015)在《乡村医生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分解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基础上拓宽了赔偿项目并提高了赔偿标准,这使得在农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医疗损害赔偿的风险明显增加,并在实践中产生了乡村医生推诿病人、患者"看病更难更贵"等多种弊端,因此国家有必要构建适宜的风险分解机制以平抑或者消除这些弊端。通过对目前医疗责任保险、互助金、基金以及医疗责任保险与基金混合四种模式在资金的筹集与总量、保护力度和操作可行性叁个方面的考察和分析,认为基金模式更具优越性,但亦须在其筹集、管理和赔付叁个方面进行必要的优化设计。(本文来源于《中国卫生法制》期刊2015年05期)

李潇[3](2015)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性质的再认识》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认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应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说,并认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之所以由违约责任转化为侵权责任,其法理基础有法律对人的尊严与价值的尊重以及对人的生命健康的关怀,仅在侵权责任中存在的精神损害赔偿及惩罚性损害赔偿,以及合同法没有对医疗合同的规定,这使得在我国产生了医疗损害赔偿按照侵权责任进行处理的传统与习惯。同时文章也认为违约责任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在某些特殊医疗合同、时效期间、第叁人过错及责任承担方式方面具有其独特的价值。(本文来源于《梧州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4期)

索亚星[4](2015)在《责任竞合中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往往涉及第叁方责任先损害患者生命或健康,而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出现医疗过错,造成患者进一步损害,即出现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与其他责任的竞合,涉及多种诉讼关系,司法实践中尚无统一规定,本文认为应引起重视。(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19期)

杨倩,窦安旎,张焰武[5](2015)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人们对医疗技术"高精尖"的要求,医疗行为本身发展的局限性、患者身体条件的不确定性与差异性,难免存在患者对医疗结果的不满意。因此,相应的医疗纠纷和医疗冲突也随之而来。正确的认识医疗损害的内涵以及医疗损害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在法律竞合的情况下探析法律路径,这样更有利于平衡医患双方的冲突,合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弱化日益尖锐的医患矛盾。(本文来源于《时代金融》期刊2015年17期)

马文建[6](2014)在《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层面破解我国医师多点执业困境》一文中研究指出推行医师多点自由执业从理论上讲可以打破优质医疗资源集中在大城市、大医院这种不均衡分布的局面。由于医师异地执业出现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究竟是否为执业医师本人承担、接受或输出医疗机构承担并不明确,一旦发生医患纠纷或医疗损害可能会出现"叁方都不想管、叁方都要负责"的局面。从试点地区的情况来看,结果并不满意,多数属于"叫好不叫座"。尝试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层面解读我国医师多点执业面临的困境后得出:必须完善医疗损害鉴定机制,构建执业医师自由人制度,医师本人需购买异地执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强制性保险,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逐步推行真正意义上的医师多点执业。(本文来源于《中国医院管理》期刊2014年10期)

杨春治[7](2014)在《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医学作为一门实用科学在整个人类史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保障人类健康、延长人类寿命大有裨益;但是医学同样还是一门不断摸索前进的科学,人类基因的不断变异、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身体机能的因人而异,都使医学在发挥作用中面临巨大的挑战。在此过程中,医疗损害的发生在所难免。医疗损害的严重后果往往会超过侵害人的承受能力,但靠传统的侵权责任赔偿无法填补医疗损害,所以,顺应时下多元化救济的理念,实现责任风险的分散化,建立多元化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机制已为必然之势。(本文来源于《辽宁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3期)

崔承辰[8](2014)在《精神病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精神卫生医疗建设起步晚,医疗水平相对比较低,医疗环境也不尽如人意。精神病医院医疗损害归责又往往存在着相当的特殊性:精神病医院医疗损害能预见程度低,变化复杂,医疗双方当事人承担责任能力特殊,这都使我们不能用惯常的思维看待与解决其纠纷。同时,我国关于精神病医疗侵权损害的法律法规也不尽完善,精神病医院在医疗纠纷中,处在不利民事法律地位的现实并未得到众人的关注。对于如此特别的法律关系来说,探讨它的双方当事人法律定位与法律关系,结合其特殊性做一个剖析,以服务社会是相当有必要的。2013年5月1日生效施行的《精神卫生法》为精神病卫生行业的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对精神病医疗行业规则带来了巨大的影响。那么,针对当前精神病医疗损害中存在问题,结合医疗纠纷具体案例,以《侵权责任法》为主要依据,参考《精神卫生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逐步分析精神病医院发生医疗损害中的法律要件,对比国际国内相关法律,对精神病医院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作一探讨。除了分析精神病医院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双方的法律关系外,后章以归责原则、归责要件为基础,分层次阐述了精神病医院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举证责任和免责事由,以期明确精神病医院医疗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提出在赔偿责任中更要注意民事主体双方赔偿数额和方式的公平,站在法律与社会的平衡点上,维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最大利益。(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4-05-01)

陈珽[9](2014)在《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今司法实践医疗侵权案件处理中,因果关系理论的研究对于侵权责任的判定有着重要的作用,故因果关系问题也成为侵权法领域中颇具有争论的问题之一。近年来,在医生与患者之间都建立了一个服务合同的平等关系,病人开始越来越注重自身的权利保护,随着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加,社会民众的讨论亦持续高涨,如何有效平衡医患关系变得十分微妙,而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如何有效地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可谓是重中之重的问题。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医生的过失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往往会成为争议的焦点,但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在理论与实务领域都是一个难点,缺乏一个单一判定的标准。本文拟从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及特殊性的角度来谈论如何认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理论问题。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如何对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进行认定,实务中最典型的表现为对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的不确定性,根据医疗损害责任中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及其表现形式该如何对其进行判定,提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与具体案例相结合,分别从两个层次来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即采用二分法,首先从事实上因果关系来看,主要讲的是条件性问题,其次从法律上因果关系来看,主要讲的是相当性问题。在认定事实因果关系时,关键要建立科学的认定方法,对事实因果关系认定进行科学地认知,而在认定法律因果关系时,主要是以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可预见理论及法规目的说作为指导。同时本文结合具体案例,阐述不同国家对因果关系认定理论以及我国采用的因果关系学说,运用相关理论进行分析,最后阐述自己的一些认识和看法。第二部分就具体从事实因果关系方面来进行研究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主要是不确定性,其划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成立与否,主要是从医疗行为与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有客观的联系来探讨,介绍其判定的标准,同时通过结合实践中具体案例对各个判定规则在实务中的运用以及相互之间的联系进行论述。第叁部分则详细从法律因果关系方面来研究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介绍其判定的标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能够准确的认定法律责任范围的大小,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相当性因果关系理论以及可预见性理论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来分析判断具有重要的作用。法官要根据自己的主观价值及社会生活经验对具体的案例进行衡量判断,其要关注的不仅仅是案件事实本身,同时要在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基础上对医疗侵权行为进行评价。第四部分是结语,包括本文写作中的不足与总结。在当今这样医患纠纷日趋复杂尖锐的背景下,探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通过分析这些理论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案件中的具体应用问题,根据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笔者认为在实际案例中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应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对事实的认定,二是关于法的评价,同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博采众长,发展符合实际需要的因果关系理论,正确理解并在实践中运用因果关系理论对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及在实践中进行公平正义地合理裁决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具有其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4-04-15)

张纯兵,杜志淳[10](2014)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中残疾程度评定标准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医患矛盾已演变成诸多重要社会矛盾之一,医疗侵权损害民事赔偿案件也逐年增多。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医学科学技术问题,而审判人员常不具备足够的专业技术知识,需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以明确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程度等。对于遗留功能障碍可能导致残疾后果的,尚需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在鉴定实践中,针对不同损伤原因,我国业已制定了多个残疾程度评定标准,但对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技术标准,也没有对如何参照已有标准的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及司法鉴定实际工作中,适用技术标准混乱,往往形成争议意见,不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结和医患矛盾的有效化解。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进行分析,希望在现有条件下就此问题达成趋于一致的意见,更好服务于诉讼活动。(本文来源于《中国司法鉴定》期刊2014年01期)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基础上拓宽了赔偿项目并提高了赔偿标准,这使得在农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医疗损害赔偿的风险明显增加,并在实践中产生了乡村医生推诿病人、患者"看病更难更贵"等多种弊端,因此国家有必要构建适宜的风险分解机制以平抑或者消除这些弊端。通过对目前医疗责任保险、互助金、基金以及医疗责任保险与基金混合四种模式在资金的筹集与总量、保护力度和操作可行性叁个方面的考察和分析,认为基金模式更具优越性,但亦须在其筹集、管理和赔付叁个方面进行必要的优化设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刘炫麟.乡村医生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司法认定研究[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7

[2].刘炫麟.乡村医生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分解机制研究[J].中国卫生法制.2015

[3].李潇.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性质的再认识[J].梧州学院学报.2015

[4].索亚星.责任竞合中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5

[5].杨倩,窦安旎,张焰武.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J].时代金融.2015

[6].马文建.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层面破解我国医师多点执业困境[J].中国医院管理.2014

[7].杨春治.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机制[J].辽宁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8].崔承辰.精神病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4

[9].陈珽.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理论[D].华东政法大学.2014

[10].张纯兵,杜志淳.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中残疾程度评定标准探析[J].中国司法鉴定.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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