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贿赂犯罪的贿赂范围

论贿赂犯罪的贿赂范围

论文摘要

广义上的贿赂犯罪包含的范围较为广泛,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犯罪,涉及行贿和受贿两个方面,具体包括刑法中的八个罪名。贿赂犯罪的贿赂范围则是指贿赂具体可以包括哪些内容,也可以理解为贿赂犯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哪些。犯罪对象是指贿赂犯罪行为所具体作用的标的物。现行《刑法》将贿赂范围规定为“财物”,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则为“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则将财产性利益纳入了贿赂范围,显然我国对贿赂范围的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贿赂范围规定为“不正当好处”,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澳门地区的规定也不尽相同。由此可见,贿赂犯罪的贿赂范围是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有较大争议的一个问题。关于贿赂范围国内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财物说,即把贿赂看成仅仅指金钱或者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物,而不包括其他利益;(二)财产性利益说,即把财物作扩大化解释,不仅指有形的可用金钱估价的物品,而且包括其他财产性利益;(三)利益说,即贿赂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这三种观点各有千秋,但在当今贿赂犯罪猖獗、贿赂手段不断翻新的形势下,财物说应该完全予以摒弃;财产性利益说虽然有其合理性,但并不能有力地打击所有的贿赂犯罪;只有利益说最符合当今立法趋势和需要。利益说与财物说、财产性利益说最大的区别就是利益说涵盖了“非财产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是否应该纳入贿赂范围,这是理论界争议极大的问题。反对者的主要理由有:“贿赂”的辞义并不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范围将违背我国的刑事政策,会导致定罪、量刑上难以解决的问题,认为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尚不需要纳入刑法打击的范畴。但这些理由均值得商榷。社会在发展,语言的内涵也应该不断丰富和变化。由于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具备贿赂犯罪的本质特征,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犯罪化具有现实的该当性,所以将其纳入贿赂范围并不会有违我国的刑事政策。虽然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范围,可能会导致法律操作上的一些困难,但这不能成为阻却将其纳入贿赂范围的理由。同时,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范围,将有利于法律用语的统一性,有利于我国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义务,也符合国外的立法潮流。性贿赂由于其与人身密不可分,与人们的道德观念息息相关,所以倍受理论界的关注和争议,支持者与反对者唇枪舌战,旗鼓相当。事实上,性贿赂是非财产性利益贿赂中的一种,因为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现实中的多发性和普遍性,导致人们对其深恶痛绝,性贿赂入罪不仅将顺乎民心合乎民意,也将起到完善刑事法网的作用。基于贿赂手段的不断翻新,我们应该扩展刑法中贿赂犯罪中的贿赂范围,在刑法中明确规定贿赂范围为“不正当利益”或“不正当好处”。应通过立法和实践对“财产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的法律内涵予以明确,要对受贿罪单独设立法定刑,改变传统的“计赃定罪”模式,建立以情节为中心的处罚标准体系,调整或增设罚金刑等。通过完善刑法中对贿赂范围的立法,势必助益于我国反腐工作的进程。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贿赂犯罪的贿赂范围概述
  • (一) 我国关于贿赂范围的立法规定及其评析
  • (二) 其他法域关于贿赂范围的立法规定及其评析
  • (三) 关于贿赂范围的学说及其评析
  • 二、关于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争议问题
  • (一) 非财产性利益的含义及其主要表现形式
  • (二) 正反两派学者的观点
  • (三) 笔者的观点
  • 三、关于性贿赂的争议问题
  • (一) 性贿赂入罪的理论争议
  • (二) 笔者的观点
  • (三) 性贿赂入罪的方式
  • 四、完善贿赂犯罪的贿赂范围立法之设想
  • (一) 其他学者的设想
  • (二) 笔者的观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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