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DPA制度论我国高龄人的监护

从美国DPA制度论我国高龄人的监护

论文摘要

随着高龄化社会的到来和尊重意思自主的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已经不能应对高龄化社会的挑战,不能跟上国际上关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趋势。根据高龄人因增龄导致不能独立做出决定而需要他人代为决定,同时又有一定程度的意思能力渴望独立和被尊重的生理和心理特征,本文尝试建立一种能够更好的平衡为高龄人代为决定和尊重其意思自主两者关系的法律体系。本文采取以美国持续性代理权(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简称DPA)制度为视角的研究方法。美国的传统监护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都认为监护制度是一种社会保护机制,但美国成年监护的判例法却不断朝向肯定“意思自主”理念的方向发展。但成年人监护仅是美国高龄人代为决定制度的一个方面。鉴于传统监护程序费时耗财的缺点,为适应高龄化,美国选择通过完善代理制度建立意定代为决定法制来弥补监护制度的不足。不难看出,美国的立法和学说中对于以“成年监护”为高龄人提供代为决定,充满了弹性空间。监护与DPA制度相互衔接,逐渐确立了“监护仅作为最后手段”的原则,尊重并尽量维持个人意思自主决定。因此美国相关法制应成为研究高龄人监护不可缺少的一环,而这也正是现有文献和立法很少有涉及的地方。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从高龄化社会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入手,分析我国学界在此问题上的研究现状,并以自主决定和代为决定为基础,在法理层次上深刻论证了我国高龄人监护制度需要改革,以适应高龄化社会。第二章:我国法律关于高龄人代为决定的现状,通过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委托代理、委托合同、扶养和公证制度的研究,发现现有制度都无法满足高龄化社会的要求。第三章:重点介绍了美国成年人监护改革的内容,分析了美国现行成年人监护制度不能独自扛起保障高龄人需求的大旗。第四章:美国DPA法及其新发展,全面介绍了美国DPA的先进改革成果和内容,分析其能够满足高龄人需求的原因和优点。第五章:美国DPA制度对我国高龄人监护法制的启示,提出从法定监护和委托监护两个方面分别借鉴美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和DPA制度,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高龄人监护体系。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概述
  • 第一节 高龄人与高龄社会带来的法律问题
  • 第二节 尊重高龄人自主决定权与“代为决定”的法理基础
  • 第二章 我国法律关于高龄人代为决定的现状
  • 第一节 我国高龄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应对高龄社会的不足
  • 第三章 美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与现状
  • 第一节 美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美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应对高龄人需求的相关改革内容
  • 第三节 对美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及现状的评价
  • 第四章 对美国DPA法制及其新发展的介绍与分析
  • 第一节 DPA法概述
  • 第二节 美国DPA制度的内容
  • 第三节 对美国DPA制度优点的分析
  • 第五章 美国DPA制度对我国高龄人监护法制的启示
  • 第一节 引进美国DPA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 第二节 完善我国高龄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建议
  • 参考文献
  • 谢辞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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