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论文-文海宁

剥夺政治权利论文-文海宁

导读:本文包含了剥夺政治权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服刑期,主刑,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刑满释放,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措施

剥夺政治权利论文文献综述

文海宁[1](2019)在《对监管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几点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现实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由于目前对此类人员的执行缺乏全面性规定,公安机关在监管执行中面临一些难题,检察机关的监督工(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制报》期刊2019-10-31)

冯娉娉,欧阳铭怡,韩卓韦[2](2019)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前后两罪附加刑均被处以剥夺政治权利的如何并罚》一文中研究指出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前后两罪附加刑均被处以剥夺政治权利的,数罪并罚的刑罚执行应依法进行。对已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不应再在新罪中予以并罚。造成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出现偏差的原因,除了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接触相关案例较少等主观因素外,更为主要的原因是在客观方面。附加刑的数罪并罚不仅包括剥夺政治权利,还包括罚金刑。本案被告人徐某某系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在罚金刑的数罪并罚计算上应当准确适用《刑法》第七十一条,即"先减后并"(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5卷 总第5卷)》期刊2019-07-01)

万元[3](2019)在《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规范的合宪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宪性审查制度,是“立宪法制国大厦的拱顶石”,是最重要的宪法保障制度,它具有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维护法秩序的统一等功能。对于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范,学者们的态度莫衷一是,早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就有人提出异议。“剥夺政治权利”只唯一地一次出现在我国现行宪法的第34条的但书中,故刑法剥夺宪法第34条规定的剥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符合宪法,但也应仅适用于犯危害国家罪、破坏选举罪、贪污贿赂罪等几类与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关联的罪行的犯罪分子,否则就违反了报应刑范围内实现预防犯罪目的的刑罚正当化根据,亦通不过比例原则的审查。规定了公民有言论等六大表达自由的宪法第35条,并没有规定这些权利可以被剥夺,亦无其他宪法条文授权法律可以限制或剥夺公民的言论等自由,另外存在限制程度更低的手段且剥夺言论等自由的弊大于利,故关于剥夺宪法第35条规定的权利的刑法条文,通不过合宪性审查,涉嫌违宪,且怎么解释都摆脱不了违宪嫌疑,应予废止。(本文来源于《广州大学》期刊2019-05-01)

宋亚静[4](2018)在《论我国数罪并罚中剥夺政治权利合并执行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对罪犯被判处有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的合并执行应采取吸收原则,对判处有期限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合并执行应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在确定数个有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最高刑期时,可以参照适用有期徒刑单独适用时的最高刑期与并罚时最高刑期的比例,以确定数个有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最高刑期。(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4期)

戴家永[5](2018)在《本案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如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01年12月,周某因犯组织他人卖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1月,周某经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3年和2007年,周某又被减刑二次;2014年2月其经裁定予以假释(假释时其有八(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10-10)

王志祥,张笑荷[6](2018)在《对剥夺政治权利犯能否实行社区矫正的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是将罪犯置于社会中进行教育改造、监督管理、社会适应性帮扶的一种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剥夺政治权利犯曾经被作为一类重要的对象而被纳入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范围。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均将其排除在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范围之外。从社区矫正制度的功能、剥夺政治权利犯的求助需求、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执行、社区矫正立法的需求等方面考虑,应重新将剥夺政治权利犯纳入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范围。(本文来源于《南海法学》期刊2018年04期)

宋悦[7](2018)在《限制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高管任职资格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公有制经济在改革开放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公司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最为重要的主体,公司高层管理者代表公司追求营利最大化,也是社会财富和物质文明的创造者。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使得董事权力逐步被强化,经营者与参与者利益的冲突、缔约地位的不平等,以及公司管理者的道德风险,都促使公司立法对高层管理者进行道德方面的约束,来达到保护安全的理念和价值取向,但其真正产生的立法效果值得商榷。本文尝试从高管任职资格限制的实质以及性质开展分析,对公司法关于剥夺政治权利者限制担任公司高管规定的缺陷和作用力建议进行探讨。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内容,以及对该刑罚在我国立法中尤其是公司法中溢出性使用的情况及问题。第二部分结合域外立法的比较分析,整理域外设置剥夺政治权利刑国家,并借鉴其关于公司高管任职资格限制的先进之处,可以发现越是经济社会发展完善的国家,对于董事的消极资格均规定起因于违反公司方面的法律,而不是采取我国因被剥夺政治权利而“一刀切”的方式。第叁部分重点通过分析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实质含义,从资格刑和行政处罚两种视角,评价对公司高管任职资格限制的缺陷,认为限制剥夺政治权利者限制其公司高管任职资格属于资格刑。文章最后以资格刑角度,提出羁束刑罚附随后果对限制任职作用力的建议,即删去公司法中对于剥夺政治权利者任职资格的限制,并在刑法中增设适用公司高管的资格刑。(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8-05-27)

王志民[8](2018)在《论域外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宪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刑法对罪犯政治权利的剥夺,必须得到适度的控制或者制约。宪法的作用及其地位决定了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合理行使不可缺少宪法的必要规制。当前域外国家与地区对于剥夺政治权力刑的宪法规制,主要通过罪刑法定入宪、谨慎剥夺公权、合理限制六权、建立合宪审查这一特殊实施机制来实现。(本文来源于《湖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蒋毅[9](2018)在《管制期间剥夺政治权利宜由社区矫正机构统一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管制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笔者认为,管制期间剥夺政治权利宜由社区矫正机构统一执行。一是思想改造的需要。政治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剥夺政治权利作为资格刑,主要适用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犯(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04-16)

王锴[10](2017)在《论法律保留与基本权利限制的关系——以《刑法》第54条的剥夺政治权利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宪法》第34条虽然规定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但并未对政治权利的内容进行界定。《刑法》第54条虽然将"政治权利"界定为包含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等基本权利在内的四大权利,但是这一规定仍存在以下合宪性的疑虑:(1)刑法对宪法上规定的政治权利进行内容形成,只限于那些必须依赖国家或法律秩序才能行使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属之,但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并不属之;(2)根据《宪法》第34条,政治权利属于需要法律保留的基本权利,但根据《宪法》第35条,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属于无法律保留的基本权利,两者性质不同、限制方式不同,不能等同;(3)即使可以限制罪犯的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那也是基于特别权力关系的需要,而无法简单地用"剥夺政治权利"来涵盖。(本文来源于《师大法学》期刊2017年02期)

剥夺政治权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前后两罪附加刑均被处以剥夺政治权利的,数罪并罚的刑罚执行应依法进行。对已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不应再在新罪中予以并罚。造成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出现偏差的原因,除了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接触相关案例较少等主观因素外,更为主要的原因是在客观方面。附加刑的数罪并罚不仅包括剥夺政治权利,还包括罚金刑。本案被告人徐某某系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在罚金刑的数罪并罚计算上应当准确适用《刑法》第七十一条,即"先减后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论文参考文献

[1].文海宁.对监管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几点建议[N].西部法制报.2019

[2].冯娉娉,欧阳铭怡,韩卓韦.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前后两罪附加刑均被处以剥夺政治权利的如何并罚[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5卷总第5卷).2019

[3].万元.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规范的合宪性研究[D].广州大学.2019

[4].宋亚静.论我国数罪并罚中剥夺政治权利合并执行的理解与适用[J].法制博览.2018

[5].戴家永.本案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如何认定[N].人民法院报.2018

[6].王志祥,张笑荷.对剥夺政治权利犯能否实行社区矫正的问题研究[J].南海法学.2018

[7].宋悦.限制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高管任职资格的反思[D].上海交通大学.2018

[8].王志民.论域外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宪法规制[J].湖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9].蒋毅.管制期间剥夺政治权利宜由社区矫正机构统一执行[N].检察日报.2018

[10].王锴.论法律保留与基本权利限制的关系——以《刑法》第54条的剥夺政治权利为例[J].师大法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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